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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評價很高的一賣家購買一手機,得標後也跟賣家電話聯絡確認過,便將錢8000元匯出,等了一周沒有收到貨也沒收到賣方的留言,才又聯絡賣方,賣方表示物品三天前已經寄出,可能郵局做業疏失應該隔幾天就會收到,等過幾天又沒收到物品,上網一看一模一樣的手機又在拍賣,打電話過去詢問假裝要求面交,賣方表示統一作業,一律採收到款項後再郵寄貨品不面交,才知道對方跟本是在騙人,向平台商檢舉後,一模一樣的手機又在拍賣,但已不同賣方同樣擁有高評價且留言內容完全相同,這樣子叫我如何還敢上網買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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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405 發表對:5405 回應
網友要如何確認網路批發商的信用

因為一來市場上並沒有一公證單位來當審核,二來就算有公證單位也不見得可以保證現審核過的廠商,未來不會有問題。故建議批發買賣雙方盡量使用以下方式交易:

1. 不要說買方,連賣方也會擔心買方沒有信用,會不會拿了貨不付錢,雖然是網路批發但如可行第一次交易最好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前最好看過對方本人,雙方認識一下,如雙方都能備齊合法證件那當然是最好。

2.買方如果對貨品不熟或價位不清,請先找內行人陪同一起先去看貨驗貨。

3.前幾次交易最好將金額壓低看看對方的信譽和貨色是否如其所述,賣方也請勿一次給買方太大的信用額度。

4.如發覺廠商貨色品質下降或者出貨延期拖延現象,要問清原因,如無法給你一合理安心理由,就要考慮將金額調低或者是更換廠商

5.就算是和經政府認證的、名人代言產品、經濟部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商標、國外合法進口的、有高知名度的公司買賣,也不見得沒問題,故還是請買家按照前四步驟進行買賣交易。
回應編號:5374 發表對:5374 回應
其實誤標價格的事件早就不稀奇,每一業者也都有可能發生,然而誤標價格發生處理方式將影響消費者對商家的正面形象與誠信的評價,若公司只在意會因此事件而遭受損失的金額多少,而忽視消費者對此事件的感受,恐怕會因此失去長期花錢花人力努力所塑造公司品牌的形象與誠信,如pchome 的推拖處理方式。相反如博客來的處理方式照價認賠出貨外還刊登可愛道歉網頁,成功的化危機為轉機,如此應對的結果,雖然要面臨損失,但讓消費顧客們對博客來誠信的正面形象與經營態度的好感增加不少,這可是有錢還不一定能買到的。
業者誤植價格,無論是照價認賠出貨、取消出貨,總是已造成損失傷害,所以業者能避免就全力避免,強化公司內部作業控管能力,以預防誤植價格的事情再發生,才是最重要的。如還發生誤植價格事件,個人還是建議採博客來的處理方式會較妥善,另外為預防損失過巨,可備而不用,搭配一般購物平台所常常採取與消費顧客簽一定型化契約方式,讓商家能保留出售與否的權利。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回應編號:5069 發表對:5069 回應
我想從事網拍生意,至今尚未著手,困惑我最主要原因是不知我日後銷售的產品是否在台已有獨家代理,擔心因此無知就觸犯侵權法律,請問有沒有管道可查詢某品牌是否已有獨家代理權?


若商(產)品是有限制授權某地發行著作權的商(產)品,如影音光碟,原則上依著作權法規範是禁止平行輸入的,所以若是從國外買光碟帶回台在網拍上賣,是會違反著作權法。目前沒有管道可查詢所有品牌是否已有獨家代理權的管道,但你可上網查品牌網站查閱該品牌公司授權情況,最直接的管道是可直接詢問你的貨品來源供應商,並請廠商提供品牌代理(經銷權)授權書給你看,最好是影印一份(備份)做為日後合法進貨的依據。
回應編號:5067 發表對:5067 回應
艾x科技公司於網路刊載廣告不實罰25萬元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810次委員會議決議,艾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x公司)於網路刊登「光觸媒環境噴液」商品廣告,宣稱具「可有效分解塑膠混合物或甲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抑制飛散(大廈症候群對策)」及其奈米光觸媒對空氣中之濾過性病毒、0-157、黴菌等細菌類有抑制、分解消滅等功效,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案關廣告刊載「可有效分解塑膠混合物或甲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抑制飛散(大廈症候群對策)。」部分,艾x公司業已坦承該等廣告用語,係誤將「竹炭漆」產品效能之檢驗報告,刊載於本案商品廣告上,另艾x公司亦無法提出廣告宣稱可抑制、分解消滅「濾過性病毒、0-157、黴菌」等效能之相關具體事證資料,是以艾x公司於製刊本件商品廣告時未善盡查證義務,且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有上揭廣告宣稱效能之醫學學理、臨床試驗或科學實證等依據,逕宣稱上述商品效能,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艾x公司上開違法行為之違法動機、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行為持續期間、所得利益、經營規模及違法後悛悔情形與配合調查態度等各種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066 發表對:5066 回應
xx發明網公司於網頁刊載廣告不實罰10萬元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5月17日第810次委員會議決議,xx發明網有限公司於網頁刊載「全球逃生防煙面罩」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xx發明網有限公司既為銷售「全球逃生防煙面罩」商品所以在網頁刊登廣告時,應對於其廣告涉及商品之規格、品質(包含所通過之各項檢測、得獎證號)等項目,確保廣告表示內容之真實性,使消費者在做成交易決定前能據以評估各項條件。惟查xx發明網有限公司卻於網頁宣稱「全球逃生防煙面罩」商品「獲得日本國家優良產品設計金賞」、「中華民國優良產品設計獎」,以及通過「中華民國工研院濃煙測試:平均25分鐘 NO:B100-85000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耐熱測試通過。NO:90309003813」等測試,但是xx發明網有限公司並無法提出所銷售之「全球逃生防煙面罩」商品獲得前述獎項及通過之測試相關證明文件,且坦承係誤用「寧威防煙面罩」所得之獎項及通過之檢測報告,足證其就系爭網頁所宣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本案經衡酌xx發明網有限公司之違法動機、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行為持續期間、所得利益、經營規模及違法後悛悔情形與配合調查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xx發明網有限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4971 發表對:4971 回應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
(自96年4月1日生效)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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