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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化菻~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衛生局啟動「化菻~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至大賣場、連鎖店、美容(髮)院、美髮材料行、藥菮掠w對「宣稱染髮功能」、「宣稱含有防曬功能」及「宣稱具有止汗制臭功能」之化菻~進行標示查核,並針對「宣稱染髮功能」及「宣稱含有防曬功能」之化菻~進行品質抽驗。 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另含藥化菻~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需申請查驗登記。 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食藥署啟動「化菻~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衛生局啟動「化菻~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至大賣場、連鎖店、美容(髮)院、美髮材料行、藥菮掠w對「宣稱染髮功能」、「宣稱含有防曬功能」及「宣稱具有止汗制臭功能」之化菻~進行標示查核,並針對「宣稱染髮功能」及「宣稱含有防曬功能」之化菻~進行品質抽驗。若經查獲違規,將責成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菻~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含藥化菻~需申請查驗登記。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選購化菻~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
回應編號:17491 | 發表對:17491 回應 | ||||||||||||
寄賣創業實務經驗談
很多創業者因資金有限為達到壓低開辦資金,降低營業成本(節省店租)的目的,會想採取寄賣模式創業。 如果你是想要靠「寄賣」
方式創業,實務上寄賣有抽成、進退貨以及結帳等問題,下列幾個常被忽略而導致寄賣創業失敗的關鍵因素,可都要事先想清楚
: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寄賣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寄賣商品」該注意哪方面?要不要訂合約? 通常寄賣就是把貨壓在人家店裡,賣出才有錢,沒賣出去被寄賣店家可退貨,因此「寄賣商品」要先找到願意配合和您覺得可靠的廠商或店家,談妥寄賣商品的數量寄賣的期間與金額和結帳時間(月結),展示品算誰的(寄賣方或對方)。 寄賣實務上,抽幾成不是重點,賣不賣的出去及賣出的量多寡才是重點所在,只要是店面經營業者都會有店租+電費+稅金和人事上的成本壓力,因此要洽談好寄賣的方式與抽佣成數就要有所彈性。若有機會進入加盟體系的連鎖店寄賣,一般來講銷售量確實會比較多且快,是其優點,不過一般加盟連鎖體系或知名店,為維護保障雙方權益,寄賣合約就是必需的,開的票期也會比較長,之前有配合過票期開120天的,資金周轉被卡緊緊的,且其抽成比率會比較高,是其缺點。
一般來說寄賣的話,會因為成本相對較低,貨品方面有廠商供應,相對利潤也會較低,但以我經驗來講沒辦法有自己的進貨想法是一大敗筆。因為會進店來的客人形形色色,有些人喜歡某種風格,但有些人可能不喜歡,這時候靠的就是你挑貨進貨的眼光、觀察市場接受程度、客戶個人偏愛的能力。
寄賣和轉單出貨都是一種借力使力的做生意方法,絕對可達到壓低開辦資金,降低營業成本(節省店租)的目的,因此是很多因資金有限所樂於採取的創業模式。 寄賣和轉單出貨將量衝到一定的規模才會利潤,因此要積極擴大賣點,可以與各加盟連鎖同業或是營收不錯的店洽談合作,以增加賣點和衝高 銷售量,但是寄賣和轉單出貨有抽成、進退貨以及結帳等問題,這麼做就會面臨利潤再被侵蝕的問題,且必須考慮後續銷售量若衝大時,成本相對要增加時,資金和財務周轉是不是沒問題。
格子店商品種類繁多,如何避免業主與格子店店主在商品交接,到店主退還業主的商品時産生糾紛?
1.危險負擔原則:寄賣方交付格子店店主之商品,若有瑕疵、短缺或於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時,由寄賣方負擔其損失,但以格子店店主收到商品日起三日內通知寄賣方為限。若寄賣方交付格子店店主之商品後,商品發生之損失或損害,一概由格子店店主負擔。 |
回應編號:17486 | 發表對:17486 回應 | ||||||||||
有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並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依據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如未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刊登
藥物廣告,業已違反藥事法規定。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本市某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並裁處該業者新臺幣20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且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釋,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因此藥商透過網路刊登使消費者獲知系爭藥物之相關訊息,足認有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之目的,自屬藥物廣告,如未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刊登,已違反藥事法規定。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遵守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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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481 | 發表對:17481 回應 | ||||||||||
有民眾為美顏、保養皮膚,商請香港友人代購
SPA機,再郵寄至臺灣,被依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該民眾未經核准香港輸入SPA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該SPA機為醫療器材,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乃函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處,衛生局認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
依涉嫌違反藥事法屬刑事案件,通報轉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依法偵辦。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六隊於日前接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查案件,某市民未經核准擅自香港輸入某直銷公司SPA機,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釋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該SPA機為醫療器材,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乃函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處,衛生局認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屬刑事案件,即通報轉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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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585 | 發表對:3585 回應 | 觀看:3585回應共57筆 | |
常可見美容業與故消費顧客之間的糾紛新聞,也常見美容業者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罰鍰事件。 如你知有美容業相關案例,請貼上來,幫幫有意或已從事美容創業者,讓其事先有一預警或提醒警惕作用。 |
回應編號:17465 | 發表對:17465 回應 | ||
請教.. 目前經營美髮二樓一人住家+工作室十年餘~客底約一個月3~6萬~ 想往一樓做妝髮整體工作室目前店面看中約25000~附近~市調新店並沒有髮妝一起的店..付近店家單價中高都屬小型店約3~10張~本身有客底.經營模式建易哪種方式好..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行銷方式如下: (4)善用展覽及社團活動,如婚紗禮服展即是發放DM推廣業務開發客源的好良機。 (5)提供顧客美髮彩妝變美造型效果外,若能積極學習消費心理學和服務心理學,同時做到提供顧客一個能充分舒壓、放鬆、傾訴、溝通的場所及對象,就易於把顧客留住在店裡。 (6)開業初期建議採“年卡送優惠”的促銷策略。 以下是
開店商家&美髮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認為一家美髮店成功與否,除地點選擇以外,關鍵為如何在顧客心中奠定貴店在顧客心目中的專業及技術佳、服務好的好印象。由於開美髮店是經營社區型顧客較多,社區經營特色是顧客較固定,且這行業消費者的推薦效果遠大於一切宣傳廣告,如果不小心得罪一個顧客,很快就會傳遍整社區,所以應加強顧客第一觀念,除技術專業外,也必須讓顧客感受到安全衛生、親切熱情的專業個性化服務。
以往大部分店家營業方式都只經營美容、美髮、美體其中一項目,少部分店家會採取複合式經營型態,較常見是以美容結合美體較多。但有一業者就推出一結合美容、美髮、美體三大營業項目的複合式美髮沙龍店,讓消費者在店內就可以接受美髮、美容、頭髮SPA、芳療SPA,甚至生機飲食等有關塑造美麗女性的服務。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美髮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設立、變更,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衛生標準始得核發證照。
美髮業衛生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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