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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malan0325@yahoo.com.tw

我是一個50歲的單親老爸,要養2個小孩(國小國中),很不幸的在過年前被資遣了,這個年紀要找工作真是難難難!!! 想要擺攤(服飾)因10幾年前曾經做過服飾中盤商的業務員還有現在的資遣費少的可憐,唉! 我是住彰化,彰化精誠夜市永安夜市.台中文心夜市是我能想到的,不知各位先進能否有好的建議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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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2人很年輕在台北縣賣香雞排 ,賣雞排前花了許多冤枉錢(學習費)都是經驗談啦,現在已有店面 還兼賣飲料及焗烤,我們很願意分享心得提供想自己創業的年輕朋友。香雞排的成本為多少,之前我有去詢問幾家加盟的公司,加盟金就要3.4萬元。
香雞排加盟目前國內有許多很不錯的廠商,說實在話 ,你經營的地點非常重要,且要有個人經營的策略,為什麼就是因為大家都是加盟,所以口味都差不多,所以有人訴求超大.豪大 這就是策略 ,就是賣點。有人訴求腌醬甜味、 炸粉特調 、香脆內多汁等這也是技巧、 也是專利、 也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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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此次抽驗轄內小吃店、攤販、餐飲店、量販店及一般商店等即食滷味,合計40件為民眾常吃的滷味食品,檢驗項目為一般衛生標準: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其中6件初抽結果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後,複抽結果均符合規定。

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年6月21日正式上路,若違反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引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不僅所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且應注意加強員工個人衛生、製造場所衛生成品儲存或食物容器洗滌等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最好是提供選購現場加熱之滷味食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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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抽驗40件市售即食滷味檢驗結果合格

滷味是台灣常見的國民美食之一,商家料理好的滷味更是方便,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轄內小吃店、攤販、餐飲店、量販店及一般商店等即食滷味,合計40件,結果全數合格。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一步說明,此次抽驗為民眾常吃的滷味食品,檢驗項目為一般衛生標準: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其中6件初抽結果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後,複抽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強調,「大腸桿菌(標準:陰性)、大腸桿菌群(標準:小於1000 MPN/g)」是監測食品是否遭受污染,或是製程有無衛生缺失的重要指標。大腸桿菌群雖不致影響身體直接致病,卻足以顯示該產品衛生狀態不良,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衛生局建議民眾滷味食用前,最好再經復熱,或者選購現場可再加熱之滷味食品。
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呼籲業者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目前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於102年6月21日正式上路,若違反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將依新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抽驗即食滷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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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麵抽驗複抽四件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涼麵衛生安全,6至7月份針對連鎖超商、大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大腸桿菌群最確數、大腸桿菌最確數),總計抽驗50件 涼麵,初抽結果有25件不符合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仍有4件不符規定,其中4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8%),不合格原因均為經初、複抽,衛生指標菌量仍超過限量標準(詳如抽驗名冊),另有3家複抽時已不再販售涼麵相關產品,衛生局會持續追蹤抽驗販售情形。

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作過程當中可能遭受污染,對於複抽不符規定業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 「冷藏」及「溫度控管」是涼麵製售保持新鮮不變質的重要法則常,且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自主管理;常見食品衛生缺失有,低溫食品倉庫之運轉溫度應足以維持冷凍食品中心溫度在-18℃以下,或是冷藏食品中心溫度在7℃以下,凍結點以上。食品區、非食品區應分開存放,生食、熟食區亦應區隔。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則應具備水處理或水質檢測報告(含微生物)。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健康檢查,並取得檢查報告。

 

抽驗餐飲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全數過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餐飲店、便利商店、學校、超市、大賣場及攤商抽驗熟食「關東煮類食品」,結果全部27件皆符合衛生標準,檢驗標準為大腸桿菌群需在1,000 MPN/g以下且大腸桿菌為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關東煮類食品的開店商家,關東煮產品若無足夠加熱溫度,在室溫中恐會迅速孳生大量細菌,關東煮產品經營業者購買器具時應盡量選擇有完整加熱設備,及溫度控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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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於本年度稅籍清查時發現民眾多利用在騎樓前(外)或路邊擺攤營業,卻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已陸續發函輔導攤商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民眾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利用騎樓、路邊擺設攤位或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係屬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 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另國稅局會依營業人所經營項目、地點等要件查定銷售額,若未達起徵點,則可免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攤販雖係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高,惟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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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在騎樓前(外)或路邊小吃攤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本年度稅籍清查已於4月1日展開,國稅局人員於清查時發現民眾多利用騎樓擺攤營業,卻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已陸續發函輔導攤商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然民眾利用騎樓、路邊擺設攤位或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係屬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人員會依各營業人所經營項目、地點等要件查定銷售額,若未達起徵點,則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攤販雖係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高,惟依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是請民眾設攤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騎樓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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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 

最近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最近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騎樓擺攤到底會不會被警察開罰單

 
很多攤販會在騎樓做生意一般我們在講騎樓有兩種一種叫法定騎樓另一種是私設騎樓台北市已經很少有私設騎樓,絕大多數是法騎樓法定騎樓跟公共空間沒兩樣不能隨意放物品停車跟擺攤中南部仍有不少私設騎樓這種私設騎樓警察不會來開罰單所以擁有所有權的店面房東或是一樓住戶會把私設騎樓圍起來或是半開放租給生意人做生意

法定騎樓依法要保持淨空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的,要繳二種費用一種是給房東的一種是給警察開罰單,以西門町徒步區擺攤租騎樓為例,一個月除付房東租金外警察2或3天就會來開一張1200罰單所以在法定騎樓擺攤一個月實際上要付的租金支出還要加上警察罰單,如果你能跑你就跑,但很多擺攤業者都是把罰單當租金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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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滷味攤餐車,現加盟合約還未滿但因另有他職想頂讓出去,這樣能合法頂轉讓嗎?還是等加盟合約滿後再頂讓,會不會比較好呢?  

加盟合約期間內,加盟店或攤餐車要頂讓,最先考量點就是要先檢視你當初所簽的加盟合約中,有無限制中途不得將加盟攤餐車或店面頂轉讓他人禁止頂轉讓條款,如果沒有明定禁止攤車頂轉讓他人經營條款,當然你有權將攤餐車頂轉讓他人經營。加盟店要頂讓若有禁止頂轉讓條款,原則上是不能將加盟攤餐車或店面頂轉讓他人經營,但若加盟合約中沒有限定一定要本人親自經營,則可以以合夥或委託經營攤餐車或店面的方式,用合夥或委託他人幫你經營管理,你可定期例如每月就向合夥或委託人拆帳抽成方式營運,來避開加盟合約禁止頂轉讓條款約定。

加盟合約期滿後,一般來說,加盟者就不得再使用加盟總部的商標和招牌,所以你只能單純的頂轉讓店面或攤餐車本體,這種只是單純的生財器具買賣頂讓,當然其頂讓價值絕對是比有加盟連鎖品牌的頂讓價值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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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開店商家&加盟禁止頂讓條款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創業者應特別當心禁止頂讓條款內容

經營加盟事業實務上,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大多數加盟合約上都會有一條,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不得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否則視為侵權,要不就是沒收履約擔保金或押金或類似限制禁止擅自轉讓條款,這些約定看似公平合理,但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約前可要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得要頂讓時,可能會因這條款,帶來很大的困擾,但只要加盟開店創業者簽字,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同意,禁止擅自轉讓條款即生效。也就是說,加盟開店創業者能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自行對外登報上網刊登加盟店轉讓訊息,也不能貼紅紙公開加盟店要頂讓的訊息,否則即構成違約。

加盟實務上,除非加盟店家私下找到願意接手頂讓經營的人(但現實面是登報上網要找頂讓店面者就已經很不容易了,就算對方有意願者要頂讓接手但再考慮到要花錢頂讓店面外,還有一筆加盟金要付給加盟總部,除非是非常知名的大品牌連鎖加盟店,不然在此種一隻牛被剝二層皮情形下,原本就少之又少的有意願加盟頂讓創業者絕大多數都會打退堂鼓,最後絕大部份私下頂讓加盟店的下場是加盟者在顧忌擔心履約擔保金被沒收,只好決定咬牙苦撐完剩下,加盟期間或是在嚴重虧損下,關門暫停或結束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前應詢問加盟總部有無相關加盟店轉讓案例,可供遵循參考,深入瞭解加盟合約禁止轉讓條款內容,且要特別注意商標和技術轉移方面有無賠償罰責,且要求加盟總部盡解說之責,切莫因為法律上的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而讓自己日後處於被動的劣勢。除此之加盟開店創業者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但書內約定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然加盟總部應該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開店創業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和技術轉移同意轉讓,避免日後因轉讓而有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加盟權益。

 

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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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破解加盟合約禁止頂讓條款

加盟總部加盟契約內有約定禁止將加盟店面頂讓第三人條款,但基於一些因素,加盟經營者還是想要將加盟店面頂讓給他人該怎麼做,才能達到合法順利頂轉讓加盟店面的目的。

法律層面上考量:
一、如果加盟合約內有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你將店面私下頂讓給第三人,加盟總部知道後若告你違約,你一定會敗訴的機會相當相當地高。

二、如果跟你頂讓的人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對那個不知情的頂讓店面者來說,要是他無法順利接手頂讓加盟店面經營,反過頭來他可告你詐欺罪。若你簽約店面頂讓給知情的第三者,這份頂讓契約在法律上有無約束力就很值得探討,私下與知情的第三者簽訂頂讓契約,法院應該會判決這是一個違法無效的頂讓契約,因為這份頂讓契約在簽訂時已違反善良風俗及誠信原則,當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因此要對加盟總部不違加盟合約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又可以達到店面頂讓給知情的第三者的目的,頂讓店面實務上,可用徵求股東,也就是出資合股合夥佔比方式來解決此兩難的問題,比如寫你讓店業主只佔百分之十以下,對方要接手頂店者佔百份之九十以上等,但用此種方式,初期你還是續用你的名義來加盟,直到這期加盟合約到期續約,再換負責人,因負責人還是你掛名,因此你還是要承擔這期當負責人(店面的營運房租稅金)的風險,但對加盟總部來講,你徵求新股東並不違背加盟合約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對要接手頂讓加盟店的業主來說,事實上都是他在經營,因此他完全沒有差,不過在簽合夥契約時,頂讓雙方各佔多少股份及日後各要負的權責,可要約定的清楚明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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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店要轉頂讓應知

加盟連鎖店要轉讓 加盟連鎖體系為保障商譽及考慮接手者的經營水準,大多數是不允許私下頂讓這種事情發生的。  在雙方簽訂加盟合約內容中,絕大多數都會有這條禁止轉讓條款,但實務上,有加盟連鎖體系為考慮加盟者的損失及其他因素考量,也會同意加盟店家將店舖轉讓於第三人。

實務上有規模制度的加盟總部在合約中都訂有轉讓條款,理所當然須按約行事。但如果雙方所簽加盟契約書中未明定禁止轉讓條款且沒有明訂內規,因當初加盟總部簽約對象是加盟店主,所以你就可以從下列三種中挑選出最適合於你的做法 1.以委託經營的方式,請頂店者來幫你經營。 2.整間店和生財設備租給頂店者經營。 3.加盟店主頂店者和加盟總部簽權益轉讓契約。

回應編號:17357 發表對:17357 回應
北市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加強宣導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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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士林市場2攤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 市場處要求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以重罰收回攤位

士林夜市商圈之食品衛生是本府稽查重點,經本府衛生局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公有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亦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希藉由加強宣導及教育訓練方式,督促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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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士林夜市的水果攤商,先前遭踢爆違規添加甜精,北市府12月25日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市場處就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類攤商(販)之營業行為進行聯合稽查,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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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照片或圖片名實不符小心遭罰30萬!

 網路團購店家GOMAJI於今年芒果生產旺季時,推出盒裝之屏東枋山愛文芒果,鮮豔欲滴完美無瑕的網頁芒果照片(照片1),確實吸引消費者注目,但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後收到的實品(照片2)卻滿佈斑點,與照片內容天差地遠,其廣告效果與真正商品名實不符。

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市售宣稱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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