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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投訴就讀國中未滿14歲之子女經由購物網站平台向網路個人賣家以3,200元購買商品,收到貨7日內該民眾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之網路購物並立即要求退貨,但網路賣家卻推託無意退款,故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提出申訴。

本案消費者為未滿14歲之國中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行為,依民法第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該家長既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則該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然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故因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網路購物業者應規劃且做好退換貨說明及服務,以降低網路購買商品生糾紛。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十三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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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未成年人網購商品 可向業者要求退費

時下電子商務交易頻仍,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網路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亦時有所聞。

日前有民眾投訴其就讀國中未滿14歲之子女經由購物網站平台向網路個人賣家以3,200元購買商品,但收到貨7日內該民眾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之網路購物並立即要求退貨,但該網路個人賣家卻推託無意退款,故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提出申訴。市府消保官雖欲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惟疑因業者未提供正確之地址,致市府消費爭議協商會議開會通知無法送達該網路個人賣家,故該網路個人賣家未到場,致本案協商無法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姑不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以本案消費者為未滿14歲之國中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行為,依民法第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該家長既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則該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該網路賣家自應接受要求並返還3,200元貨款予消費者。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惟實務上常發現業者所留之地址資料未必真實,此亦常常造成消費者事後退貨或要求保固時,無法要求業者出面處理,是消費者在享受網路購物之便利時,仍應注意其所伴隨之風險。

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並要求網路賣家無條件退還價款,賣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剋扣價款,然實務上因網路個人賣家身份虛擬,相關資料難辨真偽,而難免發生難以退貨退款之風險。而今日未成年人亦夯於網路購物,其產生法律風險,家長亦應善加注意與保護,以便保障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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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身刺青店一不慎察刺下去虧了20萬 

一名未滿18歲少女(未成年),慶祝高中畢業,花8千元在身上等3個地方紋身刺青,回家後被父親發現,前往刺青店理論,刺青店老闆自知理虧(刺青師傅替未成年人刺青,沒有監護人陪同,也沒有取得監護人同意書),故同意支付少女恢復原狀雷射費用,當初3個刺青紋身總共才賺8千元,現全部清除雷射費用至少要20萬,這下一不慎察(替未滿18歲紋身刺青)真的虧大了。

因紋身刺青是一侵入性傷害的消費行為,所以未成年紋身刺青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須監護人同意始生效力。若未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可向紋身刺青業者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過去也有紋身師傅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替未成年人紋身刺青,最後判賠的案例,然若當事人同意,刺青師傅亦非強迫少女紋身刺青,法院判賠的機率似乎也不大。紋身刺青店為預防類似案件再發生之道,應準備標準格式的刺青同意書,讓紋身刺青者簽名蓋章,另如是未成年還要請法定監護人陪同,且須獲得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才行。

開店創業雇主應如何合法雇請童工呢?

有一網友經營一家咖啡店,因急需人力又找不到人,又對勞基法不熟悉雇用未成年工讀生而被人檢舉,管區警察登門且到警局做筆錄。在這裡呼籲要開店的老闆們,要開店前最好搞清楚相關規定,才不會因對法律不熟悉觸法又不知。

雇主應如何合法雇請童工呢?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故雇主僱用以前,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且須先確認童工國民中學已畢業或送經主管機關「認定」,另才發生效力,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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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清電池專賣店於露天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下稱車測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清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相關法律條文

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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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省油商品廣告不實!聖清電池專賣店及龍暘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於本 (3) 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聖清電池專賣店於露天拍賣網站銷售「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刊載「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龍暘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龍暘公司) 銷售相同商品,於廣告文宣及雜誌刊載「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油門反應變佳增強引擎運轉效率提升馬力10%~20%」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聖清電池專賣店於露天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下稱車測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如廣告所載之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際超能源公司) 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清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復表示,聖清電池專賣店所銷售「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 (倍達力電匣)」商品,係由龍暘公司提供,而龍暘公司於銷售該商品所使用廣告文宣亦載有「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油門反應變佳增強引擎運轉效率提升馬力10%~20%」,及於改裝車訊雜誌載有「馬力提升最高 (可) 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龍暘公司提供有國際超能源公司所出具之測試報告2份,惟依車測中心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測試車輛於安裝產品前後之耗能測試結果並無差異,且龍暘公司亦無法就前揭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亦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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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廣告不實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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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30萬

納智捷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智捷公司將納智捷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汽車商品經召回改正後,係將第三排座椅位置回復為原出廠之設定位置,將影響第三排座椅收納至後車廂凹槽處之功能,且已無法呈現如廣告所示平坦的置物空間。是上開廣告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納智捷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智捷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省油錠廣告不實!綠奇蹟公平會罰8萬
 
綠奇蹟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奇蹟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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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台公司於其所架設OTOBY機車工場認證中古機車中心網站宣稱「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台」及「全國最大認證二手機車交易平台網站」,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台公司未有公正調查統計機構之客觀數據以資佐證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7次委員會議通過,環台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台公司)於網站宣稱「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台」及「全國最大認證二手機車交易平台網站」,是案關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 ,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並為交易之決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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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環台聯合企業公司於網站宣稱「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台」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127次委員會議通過,環台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台公司)於網站宣稱「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台」及「全國最大認證二手機車交易平台網站」,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環台公司於其所架設OTOBY機車工場認證中古機車中心網站宣稱「全國最大中古機車交易平台」及「全國最大認證二手機車交易平台網站」,惟查環台公司未有公正調查統計機構之客觀數據以資佐證,是案關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並為交易之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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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唯一最大不實廣告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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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傳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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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依經濟部之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柏翰實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88811日設立,顯與網頁宣稱內容未合。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529日第1125次委員會議通過,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若有官方網站或是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事業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若廣告 內有宣稱公司成立設立日期,應注意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善盡真實表示之責,且應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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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529日第1125次委員會議通過,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惟依經濟部之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柏翰實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88811日設立,顯與網頁宣稱內容未合,故柏翰實業有限公司於網站宣稱「設立於1988年」,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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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稱「成立於民國66年」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高澤公司於其網站宣稱「成立於民國66年」,予一般大眾之印象為高澤公司成立於民國66年間,迄今已營運30餘年。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高澤公司係於79年6月14日始獲核准設立登記,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1124次委員會議通過,高澤有限公司於網站廣告宣稱「成立於民國66年」,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高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若有官方網站或是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系爭廣告所宣稱公司成立工業設立日期,應注意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善盡真實表示之責,且應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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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廣告不實公平會罰40萬 東英興業公司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刊載「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AEROSOLES】源於1987年的美國品牌」、「With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creating shoes...」等語。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東英興業公司雖於98年間於我國註冊AEROSOLES商標,指定用於皮包、皮夾、背包等商品,而約自99年初銷售,然其AEROSOLES品牌商品與美商.埃羅集團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經銷或代理等關係,且實際未銷售鞋類商品,亦無皇室及名人等使用事證,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8次委員會議通過,東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宣稱「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等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將引致一般交易相對人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回應編號:17406 發表對:17406 回應
台灣銷售網於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登載「以下是2011年全年相關資料的救援率的紀錄表」及「資料區軟件故障資料救援成功率」之數據,然網站所載「資料區軟件故障資料救援成功率」之數據(含「誤格式化、誤刪除96.84%」、「誤分區或分區表不見,損壞99.35%」、「誤ghost或病毒攻擊96.13%」、「邏輯壞軌或者少量硬體壞軌92.80%」、「資料被覆蓋62.98%」、「資料被低階格式化33.33%」、「各種文件解密99.99%」、「系統密碼、系統密碼解密93.10%」、「硬碟密碼解密99.99%」、「不能進系統,不能啟動93.59%」、「資料庫文件修復58.33%」、「其它文件修復60.00%」),均為國聯數據公司網站所載之數據,並非台灣銷售網100年間對於電腦軟體損害資料之救援、恢復成功率。

台灣銷售網於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登載之數據,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2次委員會議決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登載數據宣稱功效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依據來源,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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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銷售網於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登載數據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112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銷售網於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登載「以下是2011年全年相關資料的救援率的紀錄表」及「資料區軟件故障資料救援成功率」之數據,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銷售網99年間與中國大陸北京國聯數據恢復公司(下稱國聯數據公司)簽定資料救援合作項目契約書,約定台灣銷售網無法維修處理之個案,送請國聯數據公司支援維修。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所載「資料區軟件故障資料救援成功率」之數據(含「誤格式化、誤刪除96.84%」、「誤分區或分區表不見,損壞99.35%」、「誤ghost或病毒攻擊96.13%」、「邏輯壞軌或者少量硬體壞軌92.80%」、「資料被覆蓋62.98%」、「資料被低階格式化33.33%」、「各種文件解密99.99%」、「系統密碼、系統密碼解密93.10%」、「硬碟密碼解密99.99%」、「不能進系統,不能啟動93.59%」、「資料庫文件修復58.33%」、「其它文件修復60.00%」),均為國聯數據公司網站所載之數據,並非台灣銷售網100年間對於電腦軟體損害資料之救援、恢復成功率。

故台灣銷售網於SalesTW資料救援中心網站登載「以下是2011年全年相關資料的救援率的紀錄表」及「資料區軟件故障資料救援成功率」之數據,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網站數據不實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30萬  

 
納智捷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智捷公司將納智捷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汽車商品經召回改正後,係將第三排座椅位置回復為原出廠之設定位置,將影響第三排座椅收納至後車廂凹槽處之功能,且已無法呈現如廣告所示平坦的置物空間。是上開廣告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納智捷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智捷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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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淨爽型能有效減少臭味長達24hr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富堡公司網頁刊載「天然配方,無副作用,經SGS檢測(以上為粗黑字體)能有效抵抗糞便及尿液中所產生的金黃色葡萄菌及最頑強的大腸桿菌(以上為紫色字體),能有效減少臭味,效果長達24hr(以上為粗黑字體)」等語,下方載有「經SGS測試報告>>>」。

是案關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SGS公司提供專業意見表示產品具有抗菌之效果,並不代表該產品也具有減少臭味之效果;目前SGS公司無提供臭味之檢驗服務,因此實際上SGS公司並無提供該項檢測,馬偕醫院亦無法肯定認案關商品於臨床實驗上具有「能有效減少臭味」功效,是案關廣告有關減少臭味表示並無客觀公正、檢驗報告為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3月27日第1116次委員會議通過,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富堡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功效、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依據來源,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網路家庭公司省油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8萬

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愛車多跑30-100公里」,予人印象為該商品具有省油之功效,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德百通公司雖提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中國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等出具之檢驗報告佐證,惟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上開中油煉製研究所及印度車輛研究協會出具之檢測報告,均未能佐證系爭商品具節油功效,核屬已省油錠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德百通企業有限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刊登「美國AJ PII 植物性省油錠(汽車專用)」廣告,宣稱「只要1公升油錢的價格 愛車多跑30-100公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網路家庭公司及德百通公司各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宣傳廣告,宣稱功效應提出檢驗報告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成效之佐證,若廣告文中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編號:17391 發表對:17391 回應
東英興業公司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刊載「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AEROSOLES】源於1987年的美國品牌」、「With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creating shoes...」等語。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東英興業公司雖於98年間於我國註冊AEROSOLES商標,指定用於皮包、皮夾、背包等商品,而約自99年初銷售,然其AEROSOLES品牌商品與美商.埃羅集團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經銷或代理等關係,且實際未銷售鞋類商品,亦無皇室及名人等使用事證,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8次委員會議通過,東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宣稱「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等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將引致一般交易相對人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若有官方網站或是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系爭廣告所宣稱公司成立工業設立日期,應注意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且應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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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東英興業公司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宣稱「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廣告不實罰4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於本 (10) 日第1118次委員會議通過,東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英興業公司) 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宣稱「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等語,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東英興業公司銷售AEROSOLES品牌商品,於網站及文宣廣告刊載「AEROSOLES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正統品牌」、「皇室和名人對AEROSOLES長期的喜愛,使AEROSOLES在紐約、倫敦、雅典、義大利、上海、香港,等世界有名時尚城市的百貨店和購物商城均有販售」、「目前代理品牌為AEROSOLES」、「出生日期1987年」、「多元文化x亞洲時尚激盪出美國品牌AEROSOLES」、「【AEROSOLES】源於1987年的美國品牌」、「With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creating shoes...」等語,惟查,東英興業公司雖於98年間於我國註冊AEROSOLES商標,指定用於皮包、皮夾、背包等商品,而約自99年初銷售,然其AEROSOLES品牌商品與美商.埃羅集團國際有限責任公司於美國所註冊AEROSOLES商標並無經銷或代理等關係,該公司未就其AEROSOLES商標於他國註冊,亦未就AEROSOLES品牌商品於國外銷售,且實際未銷售鞋類商品,亦無皇室及名人等使用事證,卻於廣告為前揭虛偽不實之表示,將引致一般交易相對人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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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成立工廠日期不實公平會罰10萬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頁上宣稱「1998年成立工廠、2009年成立業務部」,予人印象為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設立工廠,經營已逾10年。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查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立於2009年,次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工廠登記,並無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資料。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稱1998年起與其他工廠、代理商、中盤商以合作方式研發製造導熱介面材料,遂逕稱1998年成立工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創立於1998年或工廠成立於1998年,系爭網頁宣稱與事實不符,就其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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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在地深耕8年廣告不實罰5萬元

晨陽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陽公司)於廣告宣稱「在地深耕8年」,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晨陽公司係於99年8月23日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8年,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晨陽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開店成立日期宣稱不實罰5萬  

雅x公司於公司網站廣告宣稱「雅x裝潢成立於1979年」,營運32年,具有多年的傢飾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及具有相當經驗能力之印象等語,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雅x公司於81年11月20日設立,顯與廣告宣稱不符。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雅x公司網站廣告會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第1項規定,命雅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雅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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