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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有不少補教業推出政府補助職訓課程,然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是有條件限制,業者應明示政府補助職訓課程範圍內容,倘補教業者假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涉及廣告不實,將依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43條規定予以處分。

補教業推出由政府補助之職訓課程,一般大致可分為2類 :

第一類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推動之「青年就業讚」計畫,針對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之18至19歲青年,提供2年12萬元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符合資格者須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資格認定,自費繳付學費後至合法辦訓單位接受相關課程訓練,受訓完畢始憑相關資料向政府申請補助。本計劃之詳細內容及符合本計劃之辦訓單位、訓練課程等,可於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查詢(首頁-課程資訊-職訓課程查詢)。

第二類則是由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所委外辦理之職訓課程,符合特定參訓資格者須經筆試、口試取得錄訓資格,訓練費用則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學員部分自付。本市境內之此類職訓課程,可向本市職業訓練中心諮詢,電話(02)89692150,或上新北市e職網(www.ntcvtc.ntpc.gov.tw,進入課程資訊)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在推銷 介紹補教課程時,若是自費課程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以為可取得政府補助之言行,應明示課程性質,以免觸犯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 

前項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證號,經相同設立人或經商標使用授權者,其班名得冠以連鎖加盟名稱字樣。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本規則、其他關法令或設立許可內容者,本府得視其情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1. 糾正。
  2. 限期整頓改善。
  3. 停止招生。
  4. 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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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政府補助職訓課程有條件限制,業者應明示

目前坊間有不少補習班推出職訓課程,並宣稱由政府提供補助,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針對本市境內聯成、巨匠、學承等電腦補習班推出之政府補助職訓課程進行了解,發現上述補習班推出由政府補助之職訓課程,大致分為2類,第一類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推動之「青年就業讚」計畫,針對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之18至19歲青年,提供2年12萬元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符合資格者須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資格認定,自費繳付學費後至合法辦訓單位接受相關課程訓練,受訓完畢始憑相關資料向政府申請補助。本計劃之詳細內容及符合本計劃之辦訓單位、訓練課程等,可於全國就業e網(www.ejob.gov.tw)查詢(首頁-課程資訊-職訓課程查詢)。


第二類則是由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所委外辦理之職訓課程,符合特定參訓資格者須經筆試、口試取得錄訓資格,訓練費用則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學員部分自付。本市境內之此類職訓課程,可向本市職業訓練中心諮詢,電話(02)89692150,或上新北市e職網(www.ntcvtc.ntpc.gov.tw,進入課程資訊)查詢。


消保官認為,補習班業者於行銷時應明示課程性質,就自費課程不得誤導消費者以為可取得政府補助,倘涉及廣告不實,可依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5條及第43條規定予以處分。消保官也特別呼籲消費者,於報名前如對於業者所推出之課程是否屬政府補助有疑義時,應先向勞委會職訓局或各地縣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查詢確認後再報名,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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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消費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查獲多起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商品
為防範進口異常商品衝擊國內產業發展,保障國內消費者及合法經營業者權益,經濟部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分別於99年5、6月份在基隆、宜蘭、台北、汐止、中壢、新竹、苗栗、臺中、臺南、嘉義及高雄等地區查獲查獲商品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已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將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消費者購買服飾、毛巾商品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如附縫標示產地與吊牌標示之產地不同,即涉及偽標。另外,如發現無產地標示時,請再仔細查看附縫標示是否有被剪去部分標示之痕跡;而肩包及旅遊化妝包等袋包箱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標示,且應具顯著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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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虛構成份欺瞞消費者罰鍰外還有刑責
有一消費者購買服用標榜含有人參、靈芝及冬蟲夏草等貴重藥材食品「龍飛凰舞」錠劑之後因未見實效,於是提出具體證據向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檢舉。調查後發現,「龍飛凰舞」錠劑根本不含有人參、靈芝及冬蟲夏草等貴重藥材。

此案開店商家隱匿重要消費資訊並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科處罰鍰。至於開店商家業者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之行為有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與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已由衛生局及警察局做後續處理。

回應編號:17408 發表對:17408 回應
勞保局表示102年將鎖定「短期補習班」查核,如發現新設立短期補習班已僱用員工,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沒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10倍罰鍰,如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的權益受損,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因此非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的單位,譬如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若沒有參加勞保,仍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常因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別是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就沒有替員工申報加保,務必確實遵守就業保險法規定,以免被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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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新聞稿

勞委會勞保局將加強輔導及查核補習班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勞委會勞保局說明,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私人診所、人民團體、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沒有自願參加勞保,還是必須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雇主將被核處10倍罰鍰,如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的權益受損,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勞保局指出,根據以往輔導各事業單位辦理員工加保作業,發現不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的單位,雇主常表示不清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所以沒有申報員工加保,影響員工權益甚大。為保障勞工權益並加強宣導正確投保觀念,勞保局近年來針對勞保自願、但為就保強制投保的單位逐步進行加強輔導,初步已完成輔導全國1,500多家私立幼兒園加保工作。

今年勞保局將鎖定「短期補習班」進行查核,如發現新設立的短期補習班已僱用員工,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將會核處罰鍰,並持續輔導其他就保強制單位依規定納保,期望透過輔導查核機制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體系。

勞保局強調,就業保險除了為勞工在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外接受職業訓練期間的失業勞工,也會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供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加保的眷屬健保費補助,以安定勞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另外,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還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員工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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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開店創業要不要加保員工又如何加保

 開店商家若未辦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就可以加勞保於工會就行了,可以打電話去相關公會詢問,一般來說,加保公會可省去許多瑣碎的投保退保行政作業,只要定期三個月繳一次會費即可,不過會費每個公會都不太一樣,因政府有補貼,會費會比投保便宜許多。

不過沒有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也就是不適用勞基法,萬一員工工作中有發生任何意外問題,開店商家還是有責要負責賠償,因此有些開店商家業者會替員工投保意外險,其目的就是要避開意外風險。

另外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如果有成立營業登記,且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除要投保勞保外,您還必須辦理健保以及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若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針對重大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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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沒時間沒人力幫員工加保罰四千多元

98年十月勞保局查到一立案便當店,只僱用兩名員工;雇主沒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及就保,員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加保手續,但因為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被勞保局罰四千多元。

開店商家老闆因為忙於店務,往往沒有多餘人手可處理勞健保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勞健保和就業保險相關法令,不少開店商家會直接告知員工要加勞保找職業工會辦;或和員工約定好每個月補助勞保費多少錢(補助行情約在一千左右),請員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然實務經營上,開店商家只要是受雇員工,雇主就應該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雖現今僱用未滿五人的營業單位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開店商家還是可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並同時參加就業保險 。 請員工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員工就沒有就業保險保障;依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規定須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延遲或是不辦,會有相關罰則,且勞工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回應編號:17399 發表對:17399 回應
稅捐機關近來發現有一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不高,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經深入追查後,查獲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分別對負責人和合夥人要求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佔大多數,又現金收入有稅捐機關較不易追查特性,就易發生業者隱匿收入情事,然稅捐機關仍可透過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業者,不論是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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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之相關事證時,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查得縱有其難度,但稅捐機關仍可透過民眾檢舉、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若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逃漏所得稅之課稅資料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發現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偏低,甚有虧損情形,與該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案經該局深入追查後,查獲該補習班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除對各合夥人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各補教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如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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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入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補習班負責人逃漏稅補稅及罰鍰共3,000餘萬元  

 
稅捐機關發現某頗具規模連鎖補習班業者歷年所申報收入偏低,與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得非常不相當,且經查負責人近年持有不動產筆數增加,稅捐機關乃列入選案查核對象,結果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7000餘萬元,稅捐機關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其中現金收入較不易查得真實收入數字,然而稅捐機關可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所搜集補習班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等綜合研判分析後,仍可掌握實際營業收入,故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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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補習班漏報巨額收入補徵所得稅及罰鍰 

因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遂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查獲其歷年都有短報收入的情況。

案經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核定漏報收入高達7千餘萬元,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已於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私立醫療院所、幼稚園及補習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類此案例,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不易查得其真實收入,惟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地緣關係等綜合研析,仍可掌握實際交易情形,故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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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現況與趨勢 

近年因生育率降低,加上雙薪家庭經濟型態的轉變,父母隨著收入的提高,對安親班及兒童才藝課程需求激增(過去幼稚園多以雙語教學為賣點,但現在則以才藝教學作為特色),加上傳統升學補習風氣居高不下,與成人就業市場上職業技能與證照結合所衍生的教育訓練需求,根據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afterschool/html/statistics.html)的統計,截至2008年3月30日為止,全省共有17,421家補習班立案;補教業面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如何創造與競爭同業的差異化、增加競爭力,進而在有限的市場開拓更大的商機,以現階段來說,導入數位學習是一可行的方式。

補教業者扣除安親班外,其屬性可大致分為五類;分別為:以提供升學課程/題庫的「升學型」;提供外語教學的「語言型」;提供職場所需之知識及管理技能的「商學管理型」;以電腦應用/認證課程的「IT技術型」以及攝影教學等「才藝型」課程。目前補教業每年產值約1,000~1,500億,探究導入數位學習上的主要困難在於,一般補教業者多數為小型且地區性經營,對於數位學習應用於教學之初期投入成本視為首要門檻;再者,補教業營運多以補習班名師且面授為主,加上內部e化程度或相關資訊能力的不足,考慮到教學模式以及必須額外增加設備及專業人員所產生的鉅額成本,導致業者及師資對於導入數位學習意願不高。

現階段補教業者大多視數位學習與傳統教學為分工互補的角色,可補足傳統教學做不到的服務;轉型數位學習一般會先從網站開始,提供開課/補課/最新消息/講義下載等服務,強化補習班與老師、學生間的連結,接著可考慮透過平台與系統的建置,逐步將教材/教學數位化,提升教學時效;透過網路24小時全年無休的方式減少學生通勤時間,進而提供更精緻、更彈性的學習服務,擴大區域服務範圍與增加營收、強化競爭優勢並提高同業進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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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地點應事先過慮考量   

在地點選擇時不是所有地點都可以經營開設補習班或安親班,所以要開設的地點應事先過濾考量是否能成為補習班使用。
補習班設在商業區就無樓層上限制規定,若設在住宅區,就有樓層上的規定;住宅區安親托育,以地面層一至四樓層為限。另開設補習班或安親班申請執照,只要建築物的登記不是補習用途就須辦理變更使用,變更的法規請參照建築法相關法規。
建築法第 71 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 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法第 72 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 (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 得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建築法第 74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 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 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 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建築法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 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 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 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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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更多經營技巧 

目前補教市場上有許多標榜國外原版進口的美語教材,或自行研發的美語教材,可供經營補教業者選擇,教材挑選上首先應考慮也是最重要的考量,教材的規劃的適用性及在地性。

適用性--學童接受度是否高,是否適用在學童的身上,這都會引響你的教學和學童的學習程效,這是一不容小覷的重點。基於現今的學童不希望選擇強調呆板嚴苛教學的美語補習班,所以挑選教材時,應該盡量以挑選是在遊戲、娛悅互動中學習者為佳。

在地性--現今很多學童既要上美語班學美語又要回家溫習學校英文功課,就會顯得疲於奔命,所以挑選的教材最好和當地學區內的教材要有銜接性,另外教材中還是要保有西方生活的特色,這樣對學童才能既兼顧學校進度和打好美語的基礎,又能夠接觸西方生活文化。
  

 

補教業經營實例

當初開一家美語安親補習班的資金來源,是拿舊房子去賣,貸款換買一間新房和頂下一間知名美語安親補習班,開始圓夢創業創業後才發覺,每月付貸款本息的錢三萬塊,就佔了我們夫妻所有營收的一大半,二三年前美語安親補習班,收入雖逐年開始往下,然都還算好。

誰知景氣一轉下,老公失業沒工作,靠股票過日收入不高,有時還賠本虧錢,美語安親補習班現一個月營收,還可賺四、五萬元算是勉強可以。但隨著近來物價指數升高,招生越來越不易,想壓縮招生費用效果卻是有限,被迫之下只好拿房子貸款續貸二胎、三胎,以債養債,來支付平日安親補習班及生活開銷,等待時機或是找尋新財路,然續貸後每月要交給銀行的錢從三萬擴張到四萬五千多塊,根本沒法支付,經濟壓力非常大,且雪球有愈滾愈大的現象,現只好斷尾求生,將美語補習班先行頂讓出去,換取現金先解決貸款的事,不然利息不高下,就已經壓的喘不過氣,那天房貸利率再往上走時,招生又陷入困境時,付不出貸款本息,房子輪到被拍賣的下場,可就慘不忍睹。 

這是我創業圓夢的經驗,勸有意要圓夢創業者,要創業不要急,創業資金充裕後再來圓夢,就算失敗,損失也會有限。台灣已是飽和、成熟的市場,創業最好用自有資金,千千萬萬不要有高額貸款纏身,除非你後面資金雄厚或後台夠硬,要不,景氣時機一轉往下時,,以債養債一發生,你的資金就會跟我一樣面臨轉不過來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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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相關法律條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
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
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
    ,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
    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
    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
    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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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臺北市環保局開罰後已完成改善

補習班提供的飲用水安全嗎?補習風氣盛行,不少家長望子成龍心切,下課後送小孩到補習班補習,但您挑選補習班時是否有注意過教室內提供的飲水是否安全呢?臺北市環保局為了保障莘莘學子的飲用水安全,於去(101)年12月間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已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共場所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去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不合格案件在環保局要求下均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很多學生課後有大半時間都待在補習班中,飲水水質不得不慎,而飲用水水質優劣與否不能只靠前端自來水處與環保局的把關,後段補教業者也應依規定定期維護飲水設備與檢測水質,才能維持原來出自來水廠時乾淨的水質,否則飲水機有可能會成為細菌繁殖的溫床。環保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飲水設備,以提供市民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以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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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對開店店家的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抽驗食用冰塊2件複驗不合格罰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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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報載「行政院消保處抽查5處指出4間不合格,建管處稱其中3家更動隔間不影響公安」,認為消保處與建管處安檢補習班的結果有落差,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是針對現況有無涉及樓梯間、走廊等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外牆的「緊急進口」有無遭封閉阻塞致影響消防救災,經檢查無違規即判定合格。至於補習班「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涉室內裝修行為,建管處當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另案查處,列為應改善之項目並要求業者補辦手續,此與「動態安檢」之判定結果係屬二事,並非與行政院消保處檢查結果有落差或是「北市府與政院鬧意見」。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或是抱著僥倖的態度或,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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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報載消保處抽查不合格補習班北市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日前行政院消保處安檢臺北市補習班,某報載「消保處抽查5處指出4間不合格,建管處稱其中3家更動隔間不影響公安」,認為消保處與建管處安檢補習班的結果有落差,「北市府與政院鬧意見」,建管處特別澄清,針對3家不合格補習班,建管處認為更動隔間之現場雖不影響逃生避難,但仍列為應改善之項目,並非與消保處檢查結果有落差。
建管處表示,消費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主要是針對現況有無涉及樓梯間、走廊等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外牆的「緊急進口」有無遭封閉阻塞致影響消防救災,倘經檢查無違規事證,即判定合格。至於業者「擅自更動教室隔間」,涉有室內裝修行為者,建管處當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另案查處,並要求業者補辦手續,此與「動態安檢」之判定結果係屬二事。

建管處肯定消保處對補習班「擅自更動教室隔間」議題之重視,畢竟場所「動態安檢」雖然合格,但內部隔間裝修是否採用不燃材料?綠建材比率是否合乎規定?隔間後是否縮減走廊寬度?甚或延長通達樓梯間的步行距離?若干問題仍需藉由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程序,方能掌控消費場所的整體安全。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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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稽查公共安全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 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依各業務權管範圍,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 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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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抽查「微風廣場」、「星聚點」西門店分別罰12萬

北市建管處於7月5日起,針對本市大型百貨公司、電影院、KTV及MTV等場所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動態檢查。首日檢查「微風廣場」百貨公司、「星聚點」KTV西門店、「首都戲院」(龍子電影公司)、「國賓戲院」及「好樂迪」館前分公司等5家,結果查獲「微風廣場」不合格原因是通往屋頂避難平台之防火門上鎖,「星聚點」KTV西門店則是1樓廚房安全梯及2樓戶外安全梯均堆積雜物。不合格已要求當場立即改善外,並依建築法第91條分別重罰12萬元,並張貼不合格告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重視維護公共安全,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若阻礙逃生動線易衍生公共危險。

「愛買景美店」公安違規遭重罰12萬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自100年10月6日起,檢查大型百貨賣場建築物公共安全,臺北市建築管理處20日再次無預警派員針對百貨及賣場進行突襲安檢,計檢查愛買景美店、天母大葉高島屋、MOMO百貨及太平洋崇光百貨敦化館。

檢查結果愛買景美店不合格,原因為地下室1樓安全門前堆積雜物,另發現地下1樓有部分停車格位遭違規作堆置貨物使用情形依法重罰新台幣12萬元,並當場勒令立即清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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