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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保障連鎖加盟業勞工權益,101年勞工局針對未替勞工投保勞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加班工資給付不足、國定例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以及未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等違法事項,勞動條件裁罰案達1800多件,勞工局 望能透過加盟總部的自主管理約束力,做好加盟體系內部的勞動條件管理。

 

加盟店員工規模通常不大,因此經常發生未提勞工投保勞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加班工資給付不足、國定例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以及未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等違法事項,因此勞工局101年已經與4大超商系統簽署自主管理承諾書, 於102年3月7日再與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深耕茶葉有限公司(50嵐) 兩知名業者簽署「勞動條件自主管理承諾書」,落實連鎖加盟體系的勞動條件源頭管理。未來勞工局仍將持續推動連鎖加盟業(如:茶飲料業餐飲服務業美容美髮業等)自主管理,以降低勞資爭議、促進勞資和諧。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

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替員工加勞保就一定要替員工加健保),建立優質勞動環境,若有進用部分工時員工或工讀生,要在第一時間替員工加投勞健保,即使是部分工時員工身兼數職,不同投保單位亦要加保,以免不幸發生職災時勞僱雙方都能有所保障。勞動基準法罰則於100年7月份起從原本新臺幣6千元至6萬元,調整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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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與85℃、50嵐簽署加盟業自主管理

為保障連鎖加盟業勞工權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昨日(7日)與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深耕茶葉有限公司(50嵐) 兩知名業者簽署「勞動條件自主管理承諾書」,落實連鎖加盟體系的勞動條件源頭管理。未來勞工局仍將持續推動連鎖加盟業(如:茶飲料業、餐飲服務業和美容美髮業等)自主管理,以降低勞資爭議、促進勞資和諧。


勞工局長謝政達在簽署儀式表示,去年勞工局針對勞動條件裁罰案達1800多件,勞政單位最終還是希望能夠「以輔導代替裁罰」,因此勞工局去年已經率先與4大超商系統簽署自主管理承諾書,昨天是第二波,無非是希望透過總部的約束力,做好加盟體系內部的勞動條件管理。勞工局將不定期提供法令研習、入廠勞教、客製化徵才及職業訓練等服務,也可輔導召開勞資會議,有效促進勞資和諧。


勞工局指出,由於加盟店員工規模通常不大,也因此經常發生未替勞工投保勞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加班工資給付不足、國定例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以及未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等違法事項。本次締約即希望總部對加盟店加強稽核或給予必要輔導,帶動加盟業主遵守勞動法令,建立優質勞動環境。


此外勞工局也建議,加盟業者進用部分工時員工或工讀生,最好能在第一時間投勞健保,即便部分工時員工身兼數職,不同投保單位亦可加保,如不幸發生職災亦能有保障。昨天參與簽署的業者代表為深耕茶葉有限公司北區督導陳羨雅,以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蔡佳蓉。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連鎖加盟業勞工權益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勞委會違法超時工作最少罰2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1年勞動條件檢查裁罰案件統計資料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前3名分別為:未給付加班費391件(佔23.62%)、使勞工超時工作257件(佔15.53%)、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257件(佔15.53%)。違反行業別則以工商服務業398件(佔24.05%)高居首位,其次為批發零售業274件(佔16.56%),第3則為製造業257件(佔15.53%)。

在101年裁罰案件中,共裁罰1655件,裁罰金額達3793萬8千元,已有事業單位遭罰30萬元,並有163家遭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此外,因今年基本工資時薪調整至109元,故部份工時勞工時薪是否達109元,也將是今年勞動檢查的重點之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動基準法罰則於100年7月份起從原本新臺幣6千元至6萬元,調整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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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專案勞檢工讀生未給加班費最嚴重



工讀生的工資及休假一向是勞動檢查的重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暑假期間對轄內餐飲業、量販店、便利商店、補習班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行業「青春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計檢查181家次事業單位,發現63家次違法,其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給予例假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較為嚴重;其他還有未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及未達基本時薪等違法情事。

事業單位在僱用工讀生時,其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都應該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並不因是工讀生或是採時薪計薪而有所差別。勞工局除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

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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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連鎖餐飲工安罰鍰5場次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特於101年度針對加盟連鎖餐飲業包含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在內共45家實施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專案。 合計檢查72場次,初查45家及複查27家經統計有缺失者有45場次,平均違法比率為86.7%,其中遭通知限期改善40場次,罰鍰5場次,違反法令比例最高者為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不良。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不良,其中有地板濕滑、安全門及安全梯上鎖、通道堆置物品及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等,計24場次;其次是未設置合格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計21場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設置安全的工作場所之設備及措施,建構員工正確工安知識,且應注意工作安全及工作環境是否有危險因子存在,保持不致使員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特別是餐飲業提供快速用餐服務,因此應嚴格要求餐飲業員工注意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建立安全工作環境,以避免因職場安全衛生不良,而導致職災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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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店現況及趨勢      

阿甘歸納出冷飲冰店未來的經營趨勢:

一、冷飲冰店含加盟連鎖體系在裝潢上及價格上的競爭,將會日趨激烈,未加入連鎖的自營業者,必須從特色及品質上取勝才有出路。

二、冷飲冰店因獲利高進入障礙低,店數應該會愈來愈多,未來冷飲冰店加盟連鎖業因競爭店數趨勢,各加盟連鎖總部有提昇品牌形象,加速商品創新研發之勢。

三、產品的創新特色及高品質的服務還是冷飲冰店之主要核心競爭力,冷飲冰店加盟連鎖體系為求在競爭的同業中有所市場區隔,未來將積極投入創新產品獨特性及高品質的服務發展,找出明確之市場定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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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冰店地點評估及分析 

若已決定要開一間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立地的選擇,絕對是你的第一優先也是最重要的考量。

在挑選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時,最重要的是先決定定位,也就是(有無店內座位、外帶、外送)經營型態與消費客群,除非你選擇店點附近賣飲料冰品毛利有高過六成以上,且還有競爭力,不然不建議在吋土吋金的熱鬧商業區黃金地段的大馬路邊設點,因為黃金地段的房租一定不低,光是有人潮,卻會因毛利過低,很容易賺的錢都付給了房東。

因此飲料冰品外帶店店點比較建議設在辦公大樓密集、夜市、百貨公司、大學院校等緊臨主幹道馬路的巷弄內第一家店,因為這些店點本身集客力都不會太差,而這類型巷弄店點和商圈主幹道馬路店租金價格高低差可高達三分之一強。 

· 茶飲冰店經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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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飲冰店前景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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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飲冰店適性測驗
· 茶飲冰店開店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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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冰店經營技巧    

開冷飲冰品業者為了避免冷飲冰品店冬季沒生意可做的困境,除了推出適合冬季食用的熱湯飲料外,還可嘗試搭配“夏季養客”經營策略,在夏季冷飲冰品店生意興旺的時候,針對來店顧客,特別是對回頭率高的顧客,給予一定的優惠折扣,與之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作為吸引顧客在冬季前來消費的經營手段。

經營冷飲冰品店飲料店實務上,有冷飲料冰品業者為了能夠使冷飲店在冬季仍然能保持有生意可做,在即將進入冬季前會採取優惠打折的辦法。其做法是在飲料旺季時贈送優惠折價券,譬如顧客消費滿一百送二十,或是買三杯送一杯的,但規定這些優惠卷或贈品卷,只能在冬季結束前使用完畢,成功促進冷飲冰品店在冬季銷售業績的案例。

茶飲冰店經營實例

市面上的茶飲店大都是以飲料為主要的產品,即使有賣其他的產品選項,一遇天氣轉涼,許多飲料店業者就要開始憂心忡忡冬天一到茶飲料沒生意或生意下滑要怎麼過,為增加店內營收,解決冬天一到沒生意或生意下滑這現況,有的茶飲店家會增賣熱飲,有的會採兩個經營者共同分租利用店面複合經營方式,有的業主甚至於是同時加盟兩不同的加盟體系

有一家茶飲專賣店,老闆在開茶飲店創業之前曾在餐廳工作過一段時間,亦具有丙級執照,原本只提供茶飲和新鮮現打的果汁商品,但為了增加冬季營收,及店面的利用率,有天就突發其想為何不增賣簡易的熱食商品廣東粥及關東煮,採複合平價供應模式經營,增加店內冬季營收,及店面的利用率,成為市面上少有的茶飲複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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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起會同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持續至饒河街等9處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夜市)向現切水果類攤販進行聯合稽查,於1月底抽驗52件現切水果,計6件檢出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規格標準,其中饒河街夜市內有1列管有證攤販,其販售之蓮霧,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市場處要求該攤販立即改善,且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依法廢止其營業許可;另有5攤檢出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係屬無證攤販,業已函請警察局加強取締。

另去年12月公有士林市場內有5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皆已停止販賣水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現切水果類攤販或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電子磅秤且標示價格食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應加強營業環境衛生及不得違規使用食品添加物,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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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饒河街夜市1攤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 市場處要求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經本府衛生局公布於1月底抽驗52件現切水果,計6件檢出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規格標準,其中饒河街夜市內有1攤現切水果攤販屬本市列管有證攤販,其販售之蓮霧,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市場處已於2月4日函文要求該攤販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依法廢止其營業許可;其他尚有5攤檢出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係屬無證攤販,本處業函請警察局加強取締,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本處自今年1月起會同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持續至饒河街等9處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夜市)向現切水果類攤販進行聯合稽查,以輔導夜市現切水果類攤販使用電子磅秤、標示價格、不得違規使用食品添加物及加強營業環境衛生等,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暨權益。

另去年12月公有士林市場內有5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皆已停止販賣水果。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現切水果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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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未改善者將處以重罰
 
北市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加強宣導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士林夜市的水果攤商,先前遭踢爆違規添加甜精,北市府12月25日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市場處就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類攤商(販)之營業行為進行聯合稽查,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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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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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資訊未充分揭露違反公平法罰48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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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應知法律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及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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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滷味加盟品牌存續期間不實罰5萬
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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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3家加盟業主合計罰50萬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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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市面上生意旺旺的茶飲店,你就可發覺茶飲店生意要好,除茶好喝是基本原素,店點最重要外,還有一品牌因素,有知名度高的品牌沒好的店點,會因業績杯數衝不高,生意頂多只是平平而已,若有吃市好的茶飲店點搭配好喝的茶,再搭配知名度高的品牌這當然是冷熱茶飲店的王者獲利之道,若無法如願有好的店點搭配知名度高的大品牌,退而求其次,那麼先有好的店點搭配好喝的茶,也是一較有獲利勝算可行的加盟創業方案!但實務上很傷腦筋的是,只要唸的出來較具知名度的茶飲冰店品牌幾乎都早以被茶飲同業佔好店點卡好地盤了我要說的是,在現今競爭激烈的茶飲冰店市場中,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吃市的店點,然附近較具知名度的品牌冷熱茶飲店都早以設立這時會因商圈保障制度,你無法取得加盟資格,若要勉強加盟知名大品牌冷熱茶飲店,只好屈就於現實,另找店點才可脫離商圈保障制度,不然只好放棄知名度高的品牌而去找一些知名度較低的冷熱茶飲品牌加盟

經營多年餐飲及冷熱茶飲店經驗,給第一次踏入茶飲飲料業這行業加盟開店創業者的建議,首先要汲取一些加盟知識及經驗,累積一些餐飲業實務經驗,再去找好店點來加盟,特別是在現今不景氣的時局下,千萬不要什麼都不懂不知就冒然借貸大筆的資金去投資加盟開店,因為要回收是有一定的困難度。挑擇加盟品牌時,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先考量自己的資金及找到吃市好的茶飲店點,再慎選加盟品牌,這時不要一昧的追求知名度高的大品牌或是一昧的排除剛成立不久的加盟品牌或知名度較低的品牌,因為加盟大品牌加盟經營失敗的風險會比較低是其優點,但物料進貨價、加盟金什麼都貴是其缺點,小品牌在店點和成本負擔上雖較佔有優勢,相對也有其加盟經營失敗風險比較高的缺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有意從事茶飲冰店加盟開店創業者連鎖加盟飲料店調查統計購買飲料的消費傾向顯示,飲料的重度消費者以16-34歲的年輕人爲主,占來店消費總人數的72%強;其中18-29歲的年輕消費者是飲料的最重度消費者,大概占整個來店消費總人數的50%弱,基本上以習慣性購買佔多數,購買飲料的消費傾向最重視口味,其次為購買便利性;20歲以下一般爲不定型消費者,但比較偏愛知名度高的飲料品牌店購買及樂意嘗試和接受新品牌新産品;35歲以上是屬輕度消費者,決定要購買飲料因素會偏重於養生及價格取向,所以天然健康的平價飲料會較迎合其味口。創業加盟電子市集--目標為華人業者打造一加盟創業及租售頂讓店的專業開店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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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生意較好的飲料冰品店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

台灣夏天炎熱,再加上新型態的外帶外送式飲料加盟連鎖店因為不需大坪數營業面積,創業所需總金額較一般泡沫紅茶店低很多,大小品牌飲料冰品店這幾年來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在大街小巷,愈來愈多年輕人想自己開店當老闆的創業者,想要靠經營飲料店來大賺一筆。

開個一般飲料店並不困難,除人潮多利於創造營業額的黃金店面難尋外,所用的各式原物料可到食品行叫貨即可,有的食品行還不用自己熬煮,非常簡單方便又節省時間,連鎖店更是繳錢一切都沒問題,然而你的飲料店若是沒特殊之處,如何吸引消費大眾持續購買。所以可見新型態的外帶飲料店,除了在產品與傳統茶飲區隔外,更在經營形象、內外部裝潢、店格上不斷推陳出新。

然而觀察市面上生意較好的飲料冰店,都有一共同的特點,在產品上都擁有特別的專業技術、創新研究的精神,搭配良好的經營服務形象。不論你是不是加盟飲料冰店,如你所賣的產品不具有獨特性的特色,只一味強調內外部裝潢、店格上推陳出新,在現今各種大小品牌同質性高的飲料店充斥市場,喪失競爭獨特點下,恐怕會難以為繼。

加盟冷熱飲冰店經驗探討

幾年前在一次工作轉換的空檔中,從網路獲知有舉辦創業加盟大展,去和茶飲加盟業者談後,覺得加盟茶飲店收入應該會比找工作上班高,且這還是自己的事業,不用一直替人打拼事業,初期投資就花了所有積蓄,再加上家人的資助,湊齊百萬元,開始加盟茶飲開店創業。 

一開始經營信心滿滿,不過加盟經營十個月多,眼見天氣又即將轉冷,旺季時雖有獲利,但天氣一轉涼,現今每個月的營業額頂多打平而已,客源生意不如預期,更糟的是房東看我這家有品牌的加盟店人進人出,生意好像不錯,通知我若要續約,就要把店租從4萬漲到5萬元,跟房東苦口婆心解釋半天,說因常常是低價促銷,來店人數雖不少,然生意只是平平而已,房租一下漲一萬真的負荷不了,房東卻清楚表明,這店地點好,他根本不擔心租不出去,你不租,別人會來租,在開發客源不易和房租漲價的雙重壓力之下,又因為是加盟生意,一簽三年,違約不做,可是要損失加盟保證金。在不能違約狀態下,評估利害得失後,決定在附近找店址更移,雖然原先在用的設備都可以延用,但遷一家加盟 茶飲店的成本,前前後後確至少花了25萬多 、舊客戶的流失和新客源重新建立,又都造成經營上負擔,特別是資金不足的壓力更是讓經營雪上加霜。

從這個經驗我學到加盟生意一簽多少年,那麼至少就要和房東一簽多少年以上才行,不然到時發生像我這樣房東漲價被迫遷移白白損失20萬的情形,就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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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自身性格及興趣是否適合加盟茶飲店創業
若要加盟飲料業開店創業,有一前提你不得不考量,那就是飲料店彼此間的同質性和替代性都極高,因此一家飲料店要從眾多市場品牌中勝出,加盟連鎖總部除必須擁有立即反應市場需求的能力外,也要擁有不斷研發多元產品的開發新產品能力,讓常來店消費顧客不會喝膩店內茶飲,提高顧客的忠誠度,如此才能常保市場競爭力!

加盟一家xx飲料店,開到好投入創業總成本總共花60幾萬,但是現5月每天約賣兩百杯,然大多數消費顧客是購買特價或低價飲料,毛利那有當初總部所說60%以上那麼好,扣掉每月人事和水電瓦斯成本,剩下再付租金就所剩無己,況且飲料這產業淡旺季業績起伏又很明顯,今年夏天若生意還是沒起色,平均若還是維持兩百杯這沒賺頭的銷量,天氣一轉涼就打算把飲料店頂讓出去,免得越虧越多。


 

給創業者的建議想想你是否適合開店做生意 

我在台中東海商圈開加盟飲料店多年;看到很多人對加盟都有一錯誤認知,認為只要付錢加盟後,靠加盟總部那套技術,就可以賺到更多的錢,然而他為何不想想,既然是開放加盟,那就是有風險嘛,想要殺出重圍,還是要靠自己的創意及服務,營造出顧客所喜愛的店舖

另外,我給創業者的建議你考慮的問題不應該直接去想要不要加盟,要做那一行,而是想想你是否適合開店做生意!!倘若你本身不善於溝通、放不下身段、動作不零活、做事沒責任感,那麼開店創業可能就不合適你喔;我只是認為,想要創業,得要先衡量自己的性格、心理與資金知道自己是否合適,然後,再來考慮要不要加盟,要做那一行,這樣才會比較合理。

 

加盟茶飲店白白損失20萬的經驗談

有的加盟連鎖體系所擬加盟合約字那麼小、條款又那麼多,又常出現專業名詞,誰看的懂阿?因此有不少加盟開店創業者,是在不懂或含糊下就簽名加盟的。也有加盟開店創業者認為現在簽約加盟可享優惠折扣,依法還有十天審閱期,十天內可以反悔,沒什麼關係,這可是對審閱期有一很大錯誤的認知觀念。

如果你反悔不想加盟,也許你會想:「我昨天才剛簽約,依法要有十天審閱期,我在審閱期內可以悔約不算數!」哼,你可要看清楚加盟合約內容,很可能在你已經簽名加盟合約上面可是有一些條款或是以附註方式在條款內:「買方已確實審回並同意本合約書內容至少十天以上」或是「本人自動放棄審閱期字眼」看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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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獲某茶冷飲業者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依規定處罰處以罰鍰。

開放加盟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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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惟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某冷飲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經該局查獲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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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注意到不少加盟連鎖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涉及逃漏稅情事,近來針對加盟連鎖事業冷飲店格子店、100元剪髮、服飾店等營業人查核,發現有漏開收取加盟金、原物料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目前正積極選案,持續查核其他加盟連鎖事業是否亦有涉及逃漏稅狀況。

加盟連鎖體系營業人,應注意只要是銷售行為或是勞務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諸如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供應原物料、行銷廣告、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稅捐機關會運用開店商家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交插核對營業人有無逃漏稅,讓此類逃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切勿存僥倖心理,想漏開發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若經稅捐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不可不留意,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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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盟連鎖事業有收入即應報稅

國稅局注意到不少加盟連鎖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涉及逃漏稅情事,近來針對加盟連鎖事業冷飲店格子店、100元剪髮、服飾店等營業人查核,發現有漏開收取加盟金、原物料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目前正積極選案,持續查核其他加盟連鎖事業是否亦有涉及逃漏稅狀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只要是銷售行為或是勞務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諸如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供應原物料、行銷廣告、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稅捐機關會運用開店商家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交插核對營業人有無逃漏稅,讓此類逃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切勿存僥倖心理,想漏開發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若經稅捐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不可不留意,否則將得不償失。

開放加盟的加盟體系如何少繳稅收
 

有些開放加盟加盟體系, 既然有公司行號就必然會牽涉到繳交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為節省營業成本費用,就把腦筋動到少繳稅收上。

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有些加盟體系加盟開店創業者一個私人帳號,讓加盟開店創業者凡是在繳交錢時,把錢匯進去!然這些帳號的持有人必不是公司行號的銀行帳號,而是私人的銀行帳號!如果加盟開店創業者沒有問為何不是匯入公司行號的銀行帳號,而是私人的銀行帳號!加盟體系就不主動說明,若有提及就對加盟開店創業者解釋說法是匯到公司行號帳戶行政作業流程多因此就慢,直給匯入這指定工作人員的私人帳戶匯款,行政作業會快很多。

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交加盟金或權利金後,
加盟體系只會給加盟開店創業者一張收據而不是拿到統一發票;所以公司行號的銀行帳面上根本就看不到有錢進出記錄!加盟體系這樣做的目的,當然就是為逃避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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