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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最高溫來到三十九點三度超高溫打破一百一十七年以來的台北測站百年的歷史紀錄,鄰國日本也是天氣酷熱難耐,有一腦筋動得快的理容院業者,就趁炎炎夏日推出清涼的消暑新服務,用冰洗頭的創意點子,來為民眾對抗炎炎夏日,推出後大獲好評。

日本多年前已有「冷洗頭」,將薄荷洗髮精冷藏後再拿來幫顧客洗頭,為使沁涼感再提昇,這次不放冰箱冷藏,直接在剉冰中加入洗髮精,再拿來幫顧客洗頭,變成「剉冰洗頭」,讓消費者頭殼更快更有沁涼感,業者號稱這種「剉冰洗頭」,可達到促進血液循環,具提神醒腦功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在工作或平時就應該養成觀察四周環境,創新思考的習慣。隨時留意思考環境變化,是否可因提供某些改變,就可提昇來客率失,是否有那些東西使用起來不是很順手,如果加以適當改變,會不會使那些東西順手一點。或常常因某些特定因素,造成無謂的損失及遺憾,是否可因提供某些改變,就可大大降低其發生率或損失。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創新創意點子來源 相關經營創意知識 --亦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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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源不絕的創新創意主意來源  

開店營業除了著重在營業額多寡外,更重要是實際獲利多少,要持續獲利經營技術就要不斷研發創新,運用標準化管理來賺取管理財,然而創新要如何做 ?才會有源源不絕的創意來源 經營管理又要如何做 ? 才能不斷增加競爭力強化增加營收節省成本開銷

加盟連鎖經營管理實務運作上,為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不斷研發創新增加營收節省成本開銷不斷增加競爭力,有些加盟連鎖體系員工提案制度,員工提案制度就是由員工本身提出工作上的問題,並同時針對此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法,有知名加盟連鎖體系提出一案若經過審查合格後給予五百元獎盼能藉由獎金的激勵,進而一舉增加提案的量與質,一般正常來講因為只要提案的數量足夠,其中就會有些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創意提案或對企業營運有相當助益的提案,金以茲鼓勵,若在執行提案後證明該提案確有相當經濟效益後,將再加給提案人數千元不等獎金以茲鼓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希望提案制度是一個可讓加盟連鎖全體員工用心投入於蒐集問題及落實執行創意解決方案因此為鼓勵提案制度,加盟連鎖老闆應親自頒獎,且要求提案人親自領獎,領獎過程拍照,不僅要E-Mail給所有員工,同時還要貼在公佈欄以茲鼓勵員工多提案。

開店商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創新創意來源
經營加盟連鎖業者或是單店商家業者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大致可分成四種創新思考方向。

1. 第一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改變現有產品,推出同規格但不同樣品項的新產品。就是將既有的舊產品隨消費者的需求喜好改變做一改變,推出新的產品。

2. 第二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推出不同規格但同樣品項的新產品。就是將現有產品的外觀、大小、材質、色彩、組合、包裝…等做一創意變化修改,推出新的產品。

3. 第三種創新思考方向為增加消費附加價值

4. 第四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擴展現有價位帶。就是引進開發不同於以往價位帶的產品,推出新的產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不論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項,皆要考慮到時代及技術的進步而去做進化,因此開發新產品前務必要先做好分析訪察及資料(客戶反映、回饋、客訴)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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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省理工學院研究發現80%好創意來自員工間偶發的談話及討論

越來越多企業重視員工的創意點子,因企業的經營之道在於創新,而創新的過程需要不斷的學習及累積。麻省理工學院研究發現,80%好的創意,來自員工間偶發的談話及討論。另一研究也顯示,若員工相信創新能為個人本身帶來榮譽,就能有效激勵他們追求創新意願。這裡所謂的榮譽除薪資外也包含老闆適度的感激與表揚。

創新企業能不斷從員工和顧客的交談、建議、抱怨中搜集創意,如固定舉辦創意點子會,共同發想新造型模式。又如便利商店透過網路平台,徵求新商品、新創意來源,在從中挑出可行方案開創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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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萊德公司與下游美髮沙龍店經銷商訂定的合約書中,明文約定沙龍店依其訂價銷售產品且不得任意折價,若有違反任一合約條款,歐萊德公司得立即停止出貨,且沙龍店須無條件賠償其損失,顯屬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限制下游經銷商商品轉售價格及相關違約處罰的契約條款。

據 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銷商查證,確實有因客戶向沙龍店購買歐萊德產品後、於非沙龍店通路低價再轉售的情形被歐萊德公司查知,導致出售產品予該名客戶的沙龍店遭歐萊德公司拒絕續約。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8月7日第1135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銷售髮妝品為主要營業項目的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萊德公司)限制經銷商依訂價銷售產品,不得任意折價,且對違反者以停止出貨及要求賠償做為處罰,已限制了下游經銷商就所供給商品的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考量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初次違法、營業規模、違法後配合調查態度及相關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歐萊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同時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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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歐萊德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8月7日第1135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銷售髮妝品為主要營業項目的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萊德公司)限制經銷商依訂價銷售產品,不得任意折價,且對違反者以停止出貨及要求賠償做為處罰,因為已限制了下游經銷商就所供給商品的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公平會除命歐萊德公司停止限制轉售價格的違法行為外,同時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據公平會調查,歐萊德公司與下游美髮沙龍店經銷商訂定的合約書中,明文約定沙龍店依其訂價銷售產品且不得任意折價,若有違反任一合約條款,歐萊德公司得立即停止出貨,且沙龍店須無條件賠償其損失,顯屬限制下游經銷商商品轉售價格及相關違約處罰的契約條款。

歐萊德公司雖向公平會表示並未執行相關處罰,但經公平會向經銷商查證,確實有因客戶向沙龍店購買歐萊德產品後、於非沙龍店通路低價再轉售的情形被歐萊德公司查知,導致出售產品予該名客戶的沙龍店遭歐萊德公司拒絕續約。因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公平會最後指出,歐萊德公司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考量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初次違法、營業規模、違法後配合調查態度及相關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歐萊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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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5萬  

泰摩公司與經銷商有簽訂「泰摩科技有限公司嘉義市區域掛招經銷商權益契約書」暨「經銷市場管理規則」規定,要求下游經銷商依其所提供建議售價,進行銷售,倘若經銷商未於事前獲得泰摩公司同意即進行折讓或削價售出商品,則按違規次數,依次罰款、暫停出貨,或得終止經銷權。

泰摩公司銷售予下游經銷商、網拍賣家之「浩酷HOCO.」手機皮套產品屬賣斷性質,即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浩酷HOCO.」手機皮套之價格,實已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6次委員會議通過,泰摩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浩酷HOCO.」手機皮套之價格 ,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 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否則將予以處罰限制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 且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剝奪下游經銷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公平會罰5萬

逍遙遊公司於95年開始代理日本「Snow Peak」品牌,該公司與經銷商簽訂之「商品經銷合約書」暨附件規定,經銷商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零售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9折,倘違反上開規定且經勸告無效者,逍遙遊公司即可中止出貨,經銷商即喪失經銷「Snow Peak」戶外用品權利。然經銷商百岳公司於101年8月間曾以定價之8折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旋即於同(101)年月14日接獲逍遙遊公司通函全國經銷商,宣布解除百岳公司之「Snow Peak」戶外用品經銷權利,且停止供貨予百岳公司。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5次委員會議通過,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岳公司)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最低價格,剝奪下游經銷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之自由,經銷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下游經銷商係向逍遙遊公司進貨「Snow Peak」戶外用品後,賺取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逍遙遊公司在供應「Snow Peak」戶外用品予下游經銷商後,即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逍遙遊公司前揭實已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結果將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 或是限制最低價格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行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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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開店創業加盟應知稅法 or 稅法實務

回應編號:17429 發表對:17429 回應
日本39名消費者在使用日本品牌佳麗寶(Kanebo) 美白化菻~後,皮膚出現「類似局部暫時性黑色素減少之現象」,國內目前尚未接獲有相關症狀通報案例。

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查國內相關進口產品包括有化菑禲B潤白乳等19項產品,自100年起迄今,進口至台灣地區相關產品約10萬瓶,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要求佳麗寶公司下架回收。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將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等,違者可依 同法第27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業連鎖加盟業應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相關法律條文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菻~或化菻~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菻~或化菻~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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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佳麗寶美白化菻~19項,即日起下架回收

日本品牌佳麗寶(Kanebo) 美白化菻~,在日本造成39名消費者使用後皮膚出現「類似局部暫時性黑色素減少之現象」,台灣地區目前尚未接獲有相關症狀通報案例。經查國內相關進口產品包括有化菑禲B潤白乳等19項產品(如附件),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要求佳麗寶公司下架回收。

經查自100年起迄今,進口至台灣地區相關產品約10萬瓶,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佳麗寶公司即日起進行相關產品下架回收,並呼籲消費者停止使用及購買相關產品,以維護自身健康,倘有「類似局部暫時性黑色素減少之現象」,請立即就醫。


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將依照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等,違者可依第27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佳麗寶公司表示消費者對於該相關產品需要進一步諮詢,設有專線 (0800-732-288),而且也將提供換貨服務。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化菻~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的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菻~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民眾如因購用之化菻~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菻~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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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年藥物、化菻~違規廣告共裁罰654萬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菻~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菻~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菻~,而誤觸化菻~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連鎖加盟業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菻~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並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抽驗美白化菻~2件標示不完整罰10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菻~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菻~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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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86 發表對:17386 回應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菻~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菻~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菻~,而誤觸化菻~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連鎖加盟業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菻~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並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相關法律條文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菻~或化菻~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菻~或化菻~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菻~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菻~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菻~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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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事法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第91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藥事法第92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101年藥物、化菻~違規廣告

新北市政府去年查處藥物、化菻~違規廣告256件,共開罰654萬5千元。衛生局指出,遭裁罰案件中,化菻~就佔了244件,比例高達95%;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為維護藥物及化菻~使用安全,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化菻~244件,裁罰418萬5千元;藥物12件,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2件違規藥物廣告,主要是商品係屬於藥事法管理之藥物。依藥事法規定,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可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244件化菻~違規廣告,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也有賣家不瞭解產品屬於化菻~,而誤觸化菻~衛生管理條例。未依規定申請廣告核定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完整刊登者,可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
衛生局指出,為吸引消費者目光,各家廠商無不祭出多樣化的廣告以促銷產品;尤其網路平臺門檻低,但也務必遵守相關法令。藥物、化菻~業者刊登廣告前,應事前將欲刊登之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以免觸法。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積極降低業者及民眾觸犯法規的可能性,每年皆辦理藥物、化菻~業者及傳播媒體業者宣導、講習,暨免費發放法規手冊,來提升業者法規認知,降低廣告違規率。手冊放置在衛生局服務臺供免費索取,送完為止;課程則採機動並會在網路http://www.health.ntpc.gov.tw/開放報名,也會請相關公會協助告知業者


各大刊登媒體違規比例

媒體
結果 電視 網路 平面媒體 電台
總件數 89 135 30 2
百分比 35% 52% 12% 1%
產品屬性(藥物/化菻~/中藥) 藥物:0件
化菻~:87件
中藥:2件 藥物:4件
化菻~:131件
中藥:0件 藥物:4件
化菻~:26件
中藥:0件 藥物:0件
化菻~:0件
中藥:2件
合計 藥物:8件 化菻~:244件 中藥:4件
合計:256件

下載   藥物化妝品違規附件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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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賣來路不明美容化菻~處1年有期徒刑

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菻~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菻~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菻~,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菻~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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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無衛生署許可證染髮劑移送法辦

網路販售無衛生署許可證字號(國產品為「衛署蛬s字第000000號」;輸入品為「衛署蛑擐r第000000號」)及完整中文標示之染髮劑產品,衛生局會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化菻~外包裝標示違規罰鍰1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菻~」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菻~抽驗,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檢驗19件化菻~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爰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進行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分析其外包裝標示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抽驗美白化菻~2件標示不完整可罰10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菻~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菻~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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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克威爾公司為美國Skechers公司於我國之經銷商,代理銷售包括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等多款球鞋,該公司於網頁宣稱:「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雖思克威爾公司提出多篇研究報告以佐證「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及「Skechers 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系列……消耗更多的熱量」相關宣稱之真實性,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檢視相關研究報告均無法支持穿著系爭鞋款可獲得上開宣稱效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站內刊登行銷廣告網頁,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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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思克威爾公司於網頁宣稱「Skechers 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系列……消耗更多的熱量」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思克威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克威爾公司)宣稱:「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及「Skechers 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系列……消耗更多的熱量」,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思克威爾公司為美國Skechers公司於我國之經銷商,代理銷售包括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等多款球鞋,該公司於網頁宣稱:「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等,其廣告予人之印象,係消費者穿著Skechers Shape-ups或Tone-ups美體塑身鞋款運動或行走,即可獲得運動效能加倍、燃燒更多的熱量等效果。雖思克威爾公司提出多篇研究報告以佐證相關宣稱之真實性,惟經檢視相關研究報告均無法支持穿著系爭鞋款可獲得上開宣稱效果,思克威爾公司宣稱要難認有所據,已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網頁廣告不實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中聯公司於網站之「輔導成果」網頁廣告不實罰5萬元

中聯公司於網站首頁設置標題為「輔導成果」欄位,連結至標題為「顧問師輔導成果」網頁,內容宣稱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事業接受其「ISO 9001」輔導,惟該公司自承網站所稱「顧問師輔導成果」是指顧問師的輔導成果,非指中聯公司之輔導成果,且提出該公司某合作講師所提供曾輔導過之事業名單以為佐證。然該等服務成果係置於該公司網站首頁「輔導成果」欄位項下,縱認該講師確曾輔導所涉10家事業取得ISO 9001驗證,惟該講師於是時並非與中聯公司合作或受該公司聘雇,是該講師畢竟與中聯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述服務實績應屬某講師或聘用其之事業體之輔導成效,難引用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輔導成果,應注意服務實績應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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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及網頁廣告價格不實罰10萬

富邦公司及坂洋公司於富邦購物網銷售「Home life超快速多功能大蒸氣量專業級掛燙機」,廣告圖示宣稱「原價$3980  活動價$1980」,經點選進入該項商品之詳細頁面,載有「市價3,980元   促銷價1,980元」,畫面下方截取電視廣告畫面「市售價6,800元  momo價1,980元」,廣告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在富邦購物網原本銷售價格為3,980元,同時該項商品在市場其他通路之售價為6,800元,而在該網路平台播出時期之銷售價僅1,980元。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所稱「原價$3980」、「市價3,980」元係參考市面類似商品之售價而得,無法提供曾以3,980元或6,800元銷售之交易紀錄,難作為該商品在該通路原本售價,或該商品在其他通路之市售價比較基礎。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坂洋國際有限公司於電視及網頁廣告銷售,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罰10萬

俊x食品有限公司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然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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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某品牌沐浴乳疑似檢出超量「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 phthalate (DBP)」成分,違者;依據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70333062號令,化菻~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其最終製品中所含該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倘超出限量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及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違規產品應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如業者違反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之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連鎖加盟業,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塑化劑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相關法律條文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菻~或化菻~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菻~或化菻~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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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化菻~品質攸關消費權益 衛生局呼籲業者 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鑑於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某知名品牌沐浴乳疑似檢出超量「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 phthalate (DBP)」成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市民安全,立即派員前往抽驗涉疑產品,同時呼籲業者,產品品質關係著企業形象及消費權益,更應確實做好自主管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 esters)」,為塑化劑之一種,也被稱為「環境荷爾蒙」,會經由食入、吸入或是皮膚吸收等方式進入體內。據研究指出該等物質長期累積於體內,會干擾生物體的內分泌作用,影響生殖、神經系統,造成畸胎、癌症等問題,行政院衛生署為維護國人產品使用安全及權益,自民國94年起陸續公告禁止化菻~添加
Dibutyl phthalate (DBP)、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又稱Di(2-ethylhexyl) phthalate或DEHP)、Bis(2-methoxyethyl) phthalate (又稱Dimethoxyethyl phthalate或DMEP)、Diisopentylphthalate (DIPP)、Di-n-pentyl phthalate (DnPP)及Di-n-octyl phthalate (DnOP)等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違者;依據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70333062號令,化菻~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其最終製品中所含該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倘超出限量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違規產品應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如業者違反規定,依同法第58條之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又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及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為確保消費者產品使用安全,衛生局呼籲化菻~販售業者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方得販售。如業者主動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塑化劑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衛生局除了持續不定期稽查市售化菻~,以保障安全消費環境外,再度提醒民眾,購買化菻~時,應選擇信譽良好的廠商,謹記化菻~選購小秘訣「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美容化菻~衛生管理條例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抽驗美白化菻~2件標示不完整可罰10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菻~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菻~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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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菻~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菻~158件佔18.4%次之;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

瘦身美容業者聯合稽查多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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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化菻~外包裝標示違規罰鍰1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菻~」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菻~抽驗,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檢驗19件化菻~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爰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進行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分析其外包裝標示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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