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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消費者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亦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有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契約自開幕當天已生效,不得解約。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

該名消費者若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應按規定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然此案消費者未在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但有以請假方式暫停會員資格,適法性有所爭議,在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仍無法達成協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另就契約中未明定而雙方約定承諾事項,應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糾紛,始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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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健身中心解約退款有規範,消費者應詳閱契約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一起涉及健身中心之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表示其於101年8月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101年11月12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強力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並告知消費者暫停後契約將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起算。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也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於102年1月5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消費者雖於開幕當天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但契約自開幕當天已開始生效,並表示業務員不可能告知契約是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


消保官表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本案倘消費者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本應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本案因雙方對事實認知差距甚大且各執一詞,在本府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而無法達成協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約定,就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糾紛始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就此類合約內容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或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解約退款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網拍業者未告知住居所違反消保法
 
近日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投訴,網路上用一萬多元購買手機,但事後發現賣方所交付的山寨機,因此急著要找賣方解約退貨,但因為網拍業者根本沒有告知住居所或營業所,且亦無法以手機聯繫賣方,因此衍生消費爭議。

許多民眾都有透過網路拍賣方式購物經驗,但有沒有想過當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是與網路上所呈現的內容「差很大」時,消費者該怎麼辦?特別是網拍業者根本沒有告知住居所或營業所時,消費者即便要維護自身權益,也不知向誰主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應充分揭露消費資訊外且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時,應將其買賣的條件、出賣人的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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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糾紛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  

有不少民眾在購物網站購物後,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網路賣家置之不理,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網站,然經消保官調查發現,這些消費糾紛之中,購物網站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瘦身美容業者聯合稽查多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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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廣告內容有期限約定,應注意使用期限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內容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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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集購城公司於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不實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灣集購城公司) 於其公司之集購城購物網站刊載「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廣告,宣稱「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就其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處台灣集購城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集購城公司於案關網站就「夏奇拉渡假村」住宿旅遊兌換券商品,刊載「兌換期一年,暑假不加價」且註記「兌換期限2011/08/01~2012/08/01」、「票券使用期間:週日至週五」及「原價6400元,放暑假2499元2人房升等4人房免加價」等表示,予消費者之印象係得以2,499元之金額購買2人房升等4人房之兌換券商品,所購買之兌換券可使用之期間為一年,期間涵括100年及101年之暑假期間,得於週日至週五以免加價之方式使用。惟案關商品之實際使用方式、期間及條件並未包含101年之暑假期間,臺灣集購城公司於廣告就所售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表示,並將引致消費者就其優惠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另外表示,雖台灣集購城公司聲稱,案關商品兌換券背載明確註明「本券特別優惠民國100年暑假旺季期間,週日至週五可使用,週六加收1000元」,惟系爭廣告中未充分揭露交易條件,尚不得據交易決定後取得之商品兌換券背載內容業已明確揭示相關限制條件而予以卸責。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兌換商品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店家無須開立發票

消費民眾向媒體反映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速食店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消費者與營業店家間若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等其他交易者,營業店家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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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不需開發票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此開店商家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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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於日前會同衛生局及觀光局前往轄內萬里、三芝、瑞芳等地區,共計前往金湯溫泉會館、安盛水田園農莊、粳子坪、虹橋、九重町茶坊、心靈空間典藏、金瓜石藝棧、涵館、我們的家、緩慢等10家民宿業者,針對營業場所及食品衛生安全進行調查,初步稽查結果,多數民宿業者均能依照法令規定。

經查該10家業者均屬向本府登記有案之民宿業者,且多能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針對相關營業衛生部分,則發現若干民宿業者有食材容器未離地、排油煙機油垢未清洗、出入口未設防蚊蟲侵入設施及員工未落實健康檢查等缺失,消保官於當場即命業者應予以改善,以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另近日因牛、豬肉品含瘦肉精及禽流感疫情等事件,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保官亦要求民宿業者應明確標示所使用之肉品來源或產地,雞肉或雞蛋亦須確實煮熟後,方得提供予消費者食用。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消保官查核民宿 保障吃的安全

一般消費者外出旅遊時,除向旅館或飯店訂房外,往往亦會考慮投宿於當地具特色之民宿,以融入民宿業者所營造之休憩氛圍。為保障消費者旅遊居住之品質,本府消保官於日前會同衛生局及觀光局前往轄內數家民宿所在地針對營業場所及食品衛生安全進行調查,初步稽查結果,多數業者均能依照法令規定。


本次消保官前往萬里、三芝、瑞芳等地區,共計前往金湯溫泉會館、安盛水田園農莊、粳子坪、虹橋、九重町茶坊、心靈空間典藏、金瓜石藝棧、涵館、我們的家、緩慢等10家民宿業者進行調查,經查該10家業者均屬向本府登記有案之業者,且多能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惟針對相關營業衛生部分,則發現若干業者有食材容器未離地、排油煙機油垢未清洗、出入口未設防蚊蟲侵入設施及員工未落實健康檢查等缺失,消保官於當場即命業者應予以改善,以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另近日因牛、豬肉品含瘦肉精及禽流感疫情等事件,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保官亦要求相關民宿業者,應明確標示所使用之肉品來源或產地,雞肉或雞蛋亦須確實煮熟後,方得提供予消費者食用。


消保官表示,民宿業者應自行檢視相關餐廳、廚房之衛生條件,同時明確標示所使用肉類食材之來源或產地,本府並將不定期針對民宿業者進行聯合稽查,以保障消費者吃的安全。

下載: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民宿業者食品衛生安全調查表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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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創業在家庭經濟負擔下,夫妻不可能動不動就離職或拆夥,且彼此默契及信任度高外,雙方因有共同目標會互相扶持幫助,這也是加盟連鎖業尋找加盟主也喜歡找夫妻共同經營的原因。

夫妻創業佔有一定的優勢,然而夫妻共同創業若是失敗,有時會比其他創業模式損失更為慘重,會增加家庭的生活經濟壓力,往往也會造成夫妻失和影響到婚姻關係。創業過程中同時也因長期相處時間長,難免會遇到觀點和理念不一致的時候,雖然夫妻創業形式相比其他方式更易於溝通,但只要是人就有個性和情緒,很容易將工作中不如意的情緒帶回家,所以夫妻共同創業須承擔著更大的相處風險。

夫妻共同創業成功的經驗談,在公司應確認各自的角色與職責,可以依個人的專長性格與興趣去規劃,二人通力合作又各司其職,尊重對方的專業判斷。只要一回到家就不談公事,讓雙方都有一新的相處空間,對維持雙方關係都是一很不錯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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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宜蘭養鴨人家處處可見,如今養鴨人家寥寥無幾,許多人視養鴨事業為夕陽事業,但有業者卻另有一創意做法,利用養鴨地方結合休閒觀念後,推出「養鴨休閒遊樂園」。
「養鴨休閒遊樂園」其做法如下:
將舊有養鴨地方改善衛生環境後,結合現代人重視休閒觀念後,以趣味遊戲方式來呈現養鴨人家新風貌。其趣味遊戲項目非常多樣化,有乘鴨母船擺渡、鹹鴨蛋DIY、鴨蛋彩繪、、捉泥鰍、紮稻草人、撒網抓魚等, 觀賞項目有趕鴨子上架、看鴨子舞、看小鴨子破殼而出誕生過程等多項愚教於樂的活動。
阿甘認為許多看似夕陽事業的產業或商品,其實都還有許多創意改善空間存在,如上例將養鴨產業結合休閒觀念後,所呈現出來新面貌,就是一成功案例。每一產業都有其成長背景及風俗文化習慣,有意創業者及經營管理者不妨學習上述創意思考方向,充分利用舊有或已有的風俗文化習慣,結合目前流行事務或話題,以創造出產業的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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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草原民宿餐廳,擁有3千坪的大草原,不僅讓大小朋友寵物都可在寬廣3千坪的大草原上盡情奔跑、玩風箏,體驗城市叢林裡沒有的遼闊無拘束的空間,而且還有一四面採光的餐廳可以用餐,一邊吃飯一邊享受草原風光,且因園區正好位於至高點,所以周邊的還境視野超好,因此樓上360度觀賞風景的觀景台,可將明媚風光盡收眼底。

大草原民宿餐廳老闆本身是設計師,夢想能擁有像南投清境般綠意盎然的青青草原,因此就把家裡原的水果橘子園,在盡量維持山坡地原貌下,結合創意規劃整理打造成現今視野絕佳讓人驚嘆的草原民宿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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