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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查核,查核不符合規定的補習班,行政院消保處可根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則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處6萬至150萬罰鍰。行政院消防署可依違反 消防法第6條規訂引用同法第37條規定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未改善將連續開罰。

其查核結果如下: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分:有22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家業者未申請立案登記而營業,3家業者雖有立案登記,惟擴大營業面積。
二、契約查核部分:有17家不符規定,其中有15家僅有報名表或收據,未簽定書面契約,另有2家雖簽訂書面契約,惟契約中未記載審閱期間。
三、建物使用管理部分:有17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5處直通樓梯、安全梯通路阻塞,嚴重影響消費者逃生。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有18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4家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及照明設備、避難器具)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時,恐影響消費者避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內容,且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61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消防法第 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建築法第 77-2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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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新聞稿

行政院消保處查核補習班公安及契約結果出爐!

鑒於多元學習的風氣盛行,各式各樣的補習班林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了解補習班提供之契約及環境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9-10月間在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可見業者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本次查核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查核短期補習班場所安全及契約,其查核結果如下(詳細查核結果請參見附表):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分:有22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家業者未申請立案登記而營業,3家業者雖有立案登記,惟擴大營業面積。
二、契約查核部分:有17家不符規定,其中有15家僅有報名表或收據,未簽定書面契約,另有2家雖簽訂書面契約,惟契約中未記載審閱期間。
三、建物使用管理部分:有17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5處直通樓梯、安全梯通路阻塞,嚴重影響消費者逃生。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有18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4家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及照明設備、避難器具)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時,恐影響消費者避難。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違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次會議決議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儘速進行複查並要求業者改善。並請教育部督導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積極對短期補習班業者宣導訂立書面契約,並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內容,同時持續加強查核,以維消費者權益。

下載:查核結果彙整簡表.xls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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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習班立案首先地點要能符合建築法規規定之場所  

一般才藝補教業或安親班立案都是以短期補習班名義去申請,申請補習班立案首先地點基本上要能符合建築法規規定之場所
1.權狀登記面積須大於70平方公尺
2. 補習班面前道路須大於6米
3.不能有違建如陽台外推違建加蓋防火巷

再來就是申請立案及室內裝修審核:
可找以下單位辦理:
1.建築師事務所(較專業但較慢)
2.代辦公司(較快但較貴)

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

 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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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02 發表對:17302 回應
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個人獨資執行業務者特別是補教業加盟連鎖業者, 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函號】: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內容】: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 (所) ,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認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已依本目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除不符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職工,未經就其薪資總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得依前目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外,不得再依前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三)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
      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依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0-1條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
    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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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2011/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指出,近來審核某代書事務所申報之損益計算表時,發現該事務所係由執行業務者A君1人出資經營,卻列報有A君之薪資費用。A君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A君個人之事業,由A君自負該事業之盈虧,並由A君就其經營該事務所損益之全數申報為其本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該事務所不得再列報A君薪資作為費用,該局乃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A君已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國稅局呼籲各執行業務者如係獨資經營事務所,依上面說明,不得列報其本人之薪資,特請加以注意,以免申報後遭剔除等情事發生。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查核甲獨資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獨資執行業務者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326,000元及伙食費20,000元,與前揭規定不符,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定。&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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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執行業務業)若轉讓變更負責人應另編配統一編號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稚園無論盈虧均應填結算申報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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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立案補習班很可行
但要記住補習班如換負責人務必要重新立案否則會被罰款!
頂讓換負責人之際很可能會造成學生流失,
頂補習班業者需在找回舊生上多用點心,況且找回舊生會比招新生容易的多
回應編號:17292 發表對:17292 回應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 幼兒園如要提供以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之服務,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訂定公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因此須各園自行購買幼童專用車使用,無法以巡迴專車或租賃車輛替代。

北市教育局若發現有外觀標示不全及違規載送幼童的車輛,將協同相關單位前往稽查,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各地方政府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相關法律條文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
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
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 5 條 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 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 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第 6 條 幼童專用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 7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

第 8 條 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第 9 條 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 10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 駛人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第 12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汽車專用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 13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第 14 條 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 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幼兒園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督導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幼兒。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有幼童專用車車齡規定,致其出廠年限已逾十年者,至遲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汰換;屆期未汰換者,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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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李慧銘表示,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大部分來自學區內及附近社區,或因父母工作處所在學校或幼兒園附近隨父母就近入園就讀的幼童,故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目前都是由家長親自接送。

另外,本市考量幼童集體搭乘幼童專用車車輛於市區內或偏遠地區行駛時間過長所產生的交通安全顧慮及風險,基於以上搭乘幼童專用車產生的兒童身心健康及乘車安全等風險,在兒童最佳利益之考量之下,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並未設置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同時,本市為了家長無法於上下課時間接送,也於本學年度延長辦理課後留園時間,最晚可至晚上6時30分,以服務家長及照顧幼童。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訂定公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各幼兒園如要提供以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之服務,須各園自行購買幼童專用車使用,無法以巡迴專車或租賃車輛替代。

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李慧銘再次表示,幼童乘車的安全需要你、我及家長共同的維護,在此呼籲家長及關心兒童乘車安全的市民,如果發現有外觀標示不全及違規載送幼童的車輛,可以打本市市民熱線1999通報,教育局將協同相關單位前往稽查,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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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車輛接送超載罰9000元

補習班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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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交通部路政司通過道安規則修正案,規定自94年三月起,娃娃車的幼童座位空間每位寬度至少三十公分,座椅應設固定式的椅背及面向前方,並不得設置立位與輔助座椅,且椅背上緣不得設有堅硬的物品,最前排的孩童座椅還應設置表面為軟質材料的保護板﹔娃娃車並應在與出入口的不同側,設置可由車內及車外開啟的安全門。另94年七月起,娃娃車將不得裝設行李架,出入口地板及階梯踏板應有防滑功能,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的色紙或隔熱紙,兩側窗戶不得裝設橫桿或護網﹔95年一月起,娃娃車安全門還應設防止孩童誤開啟裝置,以防小朋友誤開安全門,且應有警音提醒駕駛及幼童管理人。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租賃學生交通車應注意事項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作為學生交通車之管理,並維護學生乘車安全,特依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各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接送學生,應選擇經政府核准經營客車租賃業、營運管理健全及信譽良好之租賃公司。
三、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租用車況良好,經公路主管機關安全檢驗合格,並領有營業車行車執照之車輛(不得為瓦斯燃料車)。
(二) 車輛安全門應標示清楚且操作靈活,並備合格之消防安全設備,且相關器材均在有效期限內。
(三) 車輛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四) 車身前後明顯標示補習班之名稱及學生交通車字樣,並於車內明顯處設置駕駛姓名、電話、行(駕)照。
四、 汽車運輸業者應依補習班提供之需求妥善規劃接送順序,並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行車路線應置於交通車上,俾利查核。
五、 交通車接送學生應依車型規定容量載送,且每位學生均有座位,並不得超載。
六、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接送對象如為學童,每輛車上均應配置隨車人員一名。
七、 補習班如租賃遊覽車作為交通車,汽車運輸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八、 車輛租賃契約應參照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並將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納入契約內容。
九、 補習班應督導學生遵守車輛乘坐安全規定,以確保行車安全。
十、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作為學生交通車,應於完成訂約事宜後七日內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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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車稽查的重點除不得超載、車體必須符合非字型結構,車椅靠背也必須有40-45公分,更須依規定登記為營利車輛,此外,黃色車身的幼童車也不能搭載7歲以上孩童;在罰則上,對於已立案的補習班、托兒所和安親班,一旦查獲違規除現場開罰外,也會要求業者在一個月內改善並覆檢,未改善者罰金將持續累計,嚴重者可令其減班、停業,而未立案者,則馬上勒令停業。

回應編號:17287 發表對:17287 回應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 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依各業務權管範圍,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 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法第 77-2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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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公共安全把關∼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提供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這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分別為:
序號 場所名稱 地址 告示編號 張貼日期
1 碩士漢口文理短期補習班 中正區漢口街一段51號2、6樓 468 101/10/8
2 繽紛時尚酒店 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77號1-3樓 469 101/10/11
3 喜之軒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區林森北路353巷20號B1樓 470 101/10/11
4 橘色涮涮屋火鍋店大安分店 大安區大安路135號地下1樓 471 101/10/12
5 泰宇娛樂有限公司 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97號2樓 472 101/10/12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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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安不合格場所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

自從臺中市ALA PUB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之後,臺北市在3月間也針對臺北市區內包括PUB等特定公共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工作;為提供民眾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決定於4月29日晚間,再次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若有不合格情形,則將依其不合格的項目分別張貼「消防」或「建築」安全不合格場所標示。

這項在營業場所張貼不合格標示的做法,是自臺北市長郝龍斌在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中作指示後,首次至營業場所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工作,並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警察局、建管處、商業處等單位派員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負責執行。臺北市營業場所經消防、建管、商業等單位聯合稽查認定不合格業者,北市府將在其營業場所門面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

消防局局長蕭英文表示,消防局於3月中旬已完成臺北市所轄PUB等6類場所全面檢查工作,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外,自即日起再張貼「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標示,以揭示不合格訊息,提醒消費大眾。

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羣表示,建管處自3月份起全面執行「PUB等娛樂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凡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已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即日起將依規定再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俾利消費大眾識別。

建管處處長王榮進表示,經安檢不合格的場所,無論是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室內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建管處均依建築法開罰,並視違規情節態樣限期改善,倘屆期仍拒不改善者,將依建築法連續處罰新臺幣1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此外,已經市府張貼「不合格場所」告示的店家,若同時又涉及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違規營業者,都市發展局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今後若再經查獲仍未履行停止違規使用義務者,當連續並加重處罰新臺幣30萬元,並擇期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臺北市政府則指出,相關業者應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應保持關閉但不可以上鎖等,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消防局也同時提醒民眾,在前往公共場所消費時,應先了解逃生路徑,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若發現有不合格事項,則應儘速離開,拒絕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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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龍斌落實公安對規避者應予嚴懲

臺北市郝龍斌昨(25)日主持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在會中指示衛生局、教育局等單位應加強宣導並持續關注後續疫情的發展,如果有學校延遲通報、導致疫情擴大的情形,一定要究責懲處。

且指示針對部分違規營業的網咖業者,以換負責人的方式來規避建管相關稽查及處罰,若發現相關情形,務必依法嚴罰處理。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網咖不得設立於學校200公尺內,臺北市違規網咖業者如經查處仍不改善者,繼續違規經營, 臺北市商業處將執行「斷線專案」,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違規網咖執行強制處分,最重可斷水斷電。

市府有責對具潛在公安因子的營業場所提出預警

臺北市長郝龍斌26日於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中,針對公共場所經常發生安全門未依規定開啟安全門、或在通道堆積物品的情況,表示,許多業者是因為安全通道堵塞、堆積物品,或安全門上鎖等問題而違規,這些項目都很容易改善,但也容易再犯,他指示,應將這類據點列為重點檢查項目,查到一次不合格,日後就應不定期去抽查,再查到就要依法加以重罰。

臺北市長郝龍斌又表示,年輕人的熱門聚會場所,有時會因人潮太多,可能會有公共安全的疑慮雖然合法,但因人潮較多,可能有潛在的公共安全疑慮,應在不影響開店商家營業的情況下,適度提出預警及輔導,改善相關設施、設備,並協助店家進行公共安全演習,這是市府的責任。 

「愛買景美店」公安違規遭重罰12萬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自100年10月6日起,檢查大型百貨賣場建築物公共安全,臺北市建築管理處20日再次無預警派員針對百貨及賣場進行突襲安檢,計檢查愛買景美店、天母大葉高島屋、MOMO百貨及太平洋崇光百貨敦化館。

檢查結果愛買景美店不合格,原因為地下室1樓安全門前堆積雜物,另發現地下1樓有部分停車格位遭違規作堆置貨物使用情形依法重罰新台幣12萬元,並當場勒令立即清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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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因散佈不實廣告罰金損失嚴重

台大補習班負責人李俊德認為赫哲補習班的廣告散佈不實事項,在比較廣告中表列其他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的人數,並指稱台大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人數僅有1人,低落至不到赫哲數學成績的百分之一以下,嚴重損害其信譽,並導致台大補習班及連鎖班系招生流失約147人,於是向檢方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檢方調查後,認為赫哲補習班負責人為競爭之目的,損害同業台大補習班的信用,因此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將赫哲補習班負責人起訴,並請法院從重併科罰金。

ps:赫哲補習班於晚報及廣告文宣稱,97年升大學能力測驗,赫哲高三應屆學生數學滿級分人數共有204人,大幅超越台北縣市其他7家補習班總和,及宣稱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等。然這些宣稱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98年3月4日經委員會決議認為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也未提出公正客觀的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推論依據,赫哲補習班就自身服務品質,做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赫哲補習班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4日第90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又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廣告文宣及廣告布條以比較廣告方式,就被比較對象數學科滿級分人數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載稱「97年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高三應屆學生『赫哲學子』數學滿級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分數勇奪全國數學最高分滿級分(全國前1%考生成績)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滿級分學生至少50%,本班總級分人數與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本班頂標成績比例為所有同業至少8-10倍以上」、「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數學科原始分數80分以上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80分學生至少50%,本班高分總人數與高分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赫哲學子數學80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等語,惟就前揭宣稱內容並未提出公正客觀之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之推論依據,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另外,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即於案關比較廣告表刊載「陳X」、「高X」、「何X」、「傅X」、「張XX」、「王X」或「李X(台X補習班)」等7家補習班之數學滿級分人數,載稱對競爭者不利之比較結果,就被比較對象數學滿級分人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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