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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12 | 發表對:17312 回應 | ||||||
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查核,查核不符合規定的補習班,行政院消保處可根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則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處6萬至150萬罰鍰。行政院消防署可依違反
消防法第6條規訂引用同法第37條規定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未改善將連續開罰。 其查核結果如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內容,且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鑒於多元學習的風氣盛行,各式各樣的補習班林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了解補習班提供之契約及環境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9-10月間在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可見業者仍有極大改善空間。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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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02 | 發表對:17302 回應 | ||||||
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個人獨資執行業務者特別是補教業加盟連鎖業者, 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2011/7/2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查核甲獨資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獨資執行業務者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326,000元及伙食費20,000元,與前揭規定不符,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定。&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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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974 | 發表對:4974 回應 | 觀看:4974回應共43筆 | |||||
頂立案補習班很可行 但要記住補習班如換負責人務必要重新立案否則會被罰款! 頂讓換負責人之際很可能會造成學生流失, 頂補習班業者需在找回舊生上多用點心,況且找回舊生會比招新生容易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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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
幼兒園如要提供以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之服務,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訂定公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因此須各園自行購買幼童專用車使用,無法以巡迴專車或租賃車輛替代。 北市教育局若發現有外觀標示不全及違規載送幼童的車輛,將協同相關單位前往稽查,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各地方政府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李慧銘表示,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大部分來自學區內及附近社區,或因父母工作處所在學校或幼兒園附近隨父母就近入園就讀的幼童,故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目前都是由家長親自接送。
補習班車輛接送超載罰9000元補習班用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交通部路政司通過道安規則修正案,規定自94年三月起,娃娃車的幼童座位空間每位寬度至少三十公分,座椅應設固定式的椅背及面向前方,並不得設置立位與輔助座椅,且椅背上緣不得設有堅硬的物品,最前排的孩童座椅還應設置表面為軟質材料的保護板﹔娃娃車並應在與出入口的不同側,設置可由車內及車外開啟的安全門。另94年七月起,娃娃車將不得裝設行李架,出入口地板及階梯踏板應有防滑功能,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的色紙或隔熱紙,兩側窗戶不得裝設橫桿或護網﹔95年一月起,娃娃車安全門還應設防止孩童誤開啟裝置,以防小朋友誤開安全門,且應有警音提醒駕駛及幼童管理人。 娃娃車稽查的重點除不得超載、車體必須符合非字型結構,車椅靠背也必須有40-45公分,更須依規定登記為營利車輛,此外,黃色車身的幼童車也不能搭載7歲以上孩童;在罰則上,對於已立案的補習班、托兒所和安親班,一旦查獲違規除現場開罰外,也會要求業者在一個月內改善並覆檢,未改善者罰金將持續累計,嚴重者可令其減班、停業,而未立案者,則馬上勒令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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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
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依各業務權管範圍,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 ,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或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且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 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提供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8、12日下午、晚上及10月11日晚上,針對補習班、餐廳、三溫暖、健身中心、養生館、小吃店及網咖等場所,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教育局、體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這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場所分別為: 臺北市公安不合格場所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自從臺中市ALA PUB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之後,臺北市在3月間也針對臺北市區內包括PUB等特定公共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工作;為提供民眾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決定於4月29日晚間,再次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若有不合格情形,則將依其不合格的項目分別張貼「消防」或「建築」安全不合格場所標示。 這項在營業場所張貼不合格標示的做法,是自臺北市長郝龍斌在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中作指示後,首次至營業場所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工作,並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警察局、建管處、商業處等單位派員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負責執行。臺北市營業場所經消防、建管、商業等單位聯合稽查認定不合格業者,北市府將在其營業場所門面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 消防局局長蕭英文表示,消防局於3月中旬已完成臺北市所轄PUB等6類場所全面檢查工作,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外,自即日起再張貼「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標示,以揭示不合格訊息,提醒消費大眾。 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羣表示,建管處自3月份起全面執行「PUB等娛樂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凡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已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即日起將依規定再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俾利消費大眾識別。 建管處處長王榮進表示,經安檢不合格的場所,無論是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室內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建管處均依建築法開罰,並視違規情節態樣限期改善,倘屆期仍拒不改善者,將依建築法連續處罰新臺幣1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此外,已經市府張貼「不合格場所」告示的店家,若同時又涉及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違規營業者,都市發展局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今後若再經查獲仍未履行停止違規使用義務者,當連續並加重處罰新臺幣30萬元,並擇期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臺北市政府則指出,相關業者應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應保持關閉但不可以上鎖等,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消防局也同時提醒民眾,在前往公共場所消費時,應先了解逃生路徑,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若發現有不合格事項,則應儘速離開,拒絕消費。
市府有責對具潛在公安因子的營業場所提出預警
臺北市長郝龍斌26日於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中,針對公共場所經常發生安全門未依規定開啟安全門、或在通道堆積物品的情況,表示,許多業者是因為安全通道堵塞、堆積物品,或安全門上鎖等問題而違規,這些項目都很容易改善,但也容易再犯,他指示,應將這類據點列為重點檢查項目,查到一次不合格,日後就應不定期去抽查,再查到就要依法加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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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因散佈不實廣告罰金損失嚴重 台大補習班負責人李俊德認為赫哲補習班的廣告散佈不實事項,在比較廣告中表列其他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的人數,並指稱台大補習班數學科滿級分人數僅有1人,低落至不到赫哲數學成績的百分之一以下,嚴重損害其信譽,並導致台大補習班及連鎖班系招生流失約147人,於是向檢方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檢方調查後,認為赫哲補習班負責人為競爭之目的,損害同業台大補習班的信用,因此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將赫哲補習班負責人起訴,並請法院從重併科罰金。 ps:赫哲補習班於晚報及廣告文宣稱,97年升大學能力測驗,赫哲高三應屆學生數學滿級分人數共有204人,大幅超越台北縣市其他7家補習班總和,及宣稱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等。然這些宣稱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98年3月4日經委員會決議認為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也未提出公正客觀的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推論依據,赫哲補習班就自身服務品質,做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赫哲補習班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4日第90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又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廣告文宣及廣告布條以比較廣告方式,就被比較對象數學科滿級分人數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外,並處赫哲補習班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赫哲補習班於報紙及廣告文宣載稱「97年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高三應屆學生『赫哲學子』數學滿級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分數勇奪全國數學最高分滿級分(全國前1%考生成績)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滿級分學生至少50%,本班總級分人數與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平均每100位赫哲學子即有91.8位同學(即91.8%)成績超過頂標。本班頂標成績比例為所有同業至少8-10倍以上」、「赫哲高三應屆學子參加97學年度升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數學科原始分數80分以上人數超過臺北縣市高三所有80分學生至少50%,本班高分總人數與高分學生比例均為全國第一」、「赫哲學子數學80分人數…大幅超越臺北縣市『其他補習班總和』」等語,惟就前揭宣稱內容並未提出公正客觀之調查統計資料或客觀合理之推論依據,就自身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另外,赫哲補習班未加求證即於案關比較廣告表刊載「陳X」、「高X」、「何X」、「傅X」、「張XX」、「王X」或「李X(台X補習班)」等7家補習班之數學滿級分人數,載稱對競爭者不利之比較結果,就被比較對象數學滿級分人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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