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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行業中成本較低、風險也較低、回收快、毛利佳,除攤餐車業,就要屬小吃店。攤餐車流動性高、資金付出較少、但限制也不少如受警察的取締,所以有部分攤餐車轉行成小吃店,小吃店經營方式穩定性比攤餐車高、成長空間也較大、相對收入也比較高。
有些小吃店經營方式採複合式經營,藉著彼此的產品互相吸引顧客來店消費,相互增加營業收入。小吃經營得好半年內即可回收成本,獲利比開其他店面還好,常常可見報章雜誌介紹好吃的小吃店 ,一個月淨利十幾萬大有人在,但相對付出地體力及勞力率也是佔所有行業前幾名。
小吃這一行業主要開銷有租金,但以材料費用最高,人事開銷則可以依淡旺季實際需求來僱請員工幫忙。
阿甘創業加盟網認為經濟如持續不景氣,失業率又逐漸攀新高情形下,經營小吃店創業人口將會越來越多,但想要長久經營小吃店,除要有特色的口味外,還必須要注重產品的研發、維持口味地一制性及製程的制度標準化,才能讓你所經營小吃店,吃出另一片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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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地點評估

小吃餐飲店的消費額普遍不高,屬於大眾消費,只要小吃有特色好吃,人氣自然就會旺,因此店點不一定要找在一級商圈大馬路上不可,只要找尋人多來往的店點,將有特色好吃口碑傳出即可。

小吃餐飲店店點宜選擇人潮往來的主要道路巷口,或是三角窗店面,另外緊跟超市和大型加盟連鎖品牌附近開店也是找店點的一好方法,因為便利商店和大型加盟連鎖品牌要展店,都會有專業展店人員專門負責評估店點與當地購買力,且超市和大型加盟連鎖品牌俱有吸引人前往消費的能力。

以開小吃麵店 而言,店租(攤租)和人事是小吃店最主要二大負擔,營業額衝越高,店租的負擔就越輕,獲利越多,座位數不夠,就很難衝高店內營收,且要等坐位,會降低消費顧客的消費意願及慾望,消費顧客也會有轉移店家消費的想法出現,因此做小吃餐飲店內外使用空間不宜太小,至少座位數不能低於10人 ,才不會發生無論如何努力營業額就是衝不高,獲利成長有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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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經營重點

 經營小吃店除基本條件,注意產品的美味與新鮮、工作勤快、準時營業、服務親切、保持乾淨整潔與衛生等。還需要注重產品的研發、維持口味地一制性及製程的制度標準化,才能讓你所經營小吃店,吃出另一片天來。
小吃店也要有制度化去經營,如一碗麵裡應該要有幾片肉、幾片青菜、正常加熱煮熟麵線要多久、溫度要控制在多少、肉和青菜何時放進麵內 ,都應該制度化。將整體製作過程制度化標準化後,才能維持口味地一制性。
主動對客戶寒喧、微笑,給予客戶親切的印象對小吃營業收入會有所助益。從事小吃這一行業,往往因為疲憊造成在顧客面前情緒失控或服務不佳,導致客戶流失不得不慎。
另外經營小吃店態度要積極、主動,隨時改進缺失、隨時想顧客的需求是什麼 、開發研究新口味來吸引顧客來店消費。

小吃店創意經營實例

有一小吃餐飲業者實際經營後,體驗到開小吃店會受商圈地域範圍、經營時間的限制,諸如下班時間較晚和夜貓族消費者,想吃消夜,不過多數現煮方便的小吃店大多已經打烊,可選擇的小吃樣式就非常有限。

就在想要滿足這些潛在消費者想吃消夜的思慮下,突發創意,為何不將店中的招牌麵,麵條與特製湯頭分開,開發成冷凍調理包,以便潛在消費者隨時都能享用。  
 

小吃餐飲業者,透過網路團購,鎖定夜貓族經營,創新的冷凍調理包,反應相當佳,果然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反應相當佳,訂單也持續在成長,從受商圈地域範圍、經營時間限制的小吃生意,成功誇步發展成一不受限24小時團體訂餐的網購生意

小吃餐飲業者開發冷凍調理包做法是,湯包是以食品級耐熱真空袋高溫殺菌熱充填包裝,再經過急速降溫冷凍,能保持產品的新鮮與美味,於零下 -18℃以下可長期保鮮達180天。拉麵麵條採用真空急速冷藏包,讓麵條保持Q勁彈牙, 於5℃以下保存7天。湯包和拉麵麵條,解凍後請盡速食用以保新鮮。使用時本拉麵湯包請勿再加水,以免香濃的濃度降低。

回應編號:17363 發表對:17363 回應
101年12月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相關法律條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
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
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
    ,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
    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
    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
    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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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臺北市環保局開罰後已完成改善

補習班提供的飲用水安全嗎?補習風氣盛行,不少家長望子成龍心切,下課後送小孩到補習班補習,但您挑選補習班時是否有注意過教室內提供的飲水是否安全呢?臺北市環保局為了保障莘莘學子的飲用水安全,於去(101)年12月間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已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共場所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去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不合格案件在環保局要求下均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很多學生課後有大半時間都待在補習班中,飲水水質不得不慎,而飲用水水質優劣與否不能只靠前端自來水處與環保局的把關,後段補教業者也應依規定定期維護飲水設備與檢測水質,才能維持原來出自來水廠時乾淨的水質,否則飲水機有可能會成為細菌繁殖的溫床。環保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飲水設備,以提供市民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以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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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對開店店家的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抽驗食用冰塊2件複驗不合格罰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冷飲冰店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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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加盟合約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加盟開店創業者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加盟開店創業者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另一違反競業禁止訴訟案,加盟者與「岩燒餐廳」簽約,在天母成為「岩燒餐廳」加盟店,加盟合約內載明加盟店及其店內員工在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三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性質的競業禁止約定。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的加盟店前總經理雖已離職,但離職前職位為該公司主要幹部,仍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不得在離職後經營同性質的餐廳,因此判加盟開店創業者訴,加盟者及其負責人必須依約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五千元。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連鎖經營實務運作上,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留意競業禁止」條款內文,是否公平合理,以免在解約或離職後還要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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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部控加盟者違反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因不限地域

有一加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連鎖火鍋店業者在終止加盟合約後,以女兒名義另外開了一火鍋店,連鎖火鍋店業者認為這行為已經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規定,也已經排擠和其他加盟者要加盟的意願及簽約的機會,因此加盟總部控告對方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約定」,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不得開設、投資或指導第三人開設或投資火鍋店。

 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為保障經營利益、減少競爭對手,在和加盟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加盟合約)中,有競業禁止約定,約定在加盟合約終止兩年內,不得經營涮涮鍋等相類似工作,且不限地域,此舉完全剝奪被告工作權,已經超過必要手段,也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判(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公序良俗,駁回(原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加盟總部(原告)的情求。


 
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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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要如何定才合理

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總店的營運利益,也為了防止昔日盟友日後變成競爭敵手,都會在加盟合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在某個年限之內,不得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或行業的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基於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設下競業禁止條款無可厚非,然競業禁止期間若太長且區域過於廣泛,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若競業禁止期間太短,又恐會影響加盟體系的營業權益。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以目前所發生案例加盟競業禁止而言,某加盟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三年,然被加盟者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加盟體系適度地將三年期限改為一年。另一有關加盟競業禁止法院判決案例,法院雖承認競業禁止可限制到3年,但前題是要有其公平性,加盟體系相對也要提出配套補償才行,以免影響加盟者日後的生計。
 

依據上述所發生的加盟競業禁止案例在簽訂加盟合約時,有關競業禁止保護條款內容,對於禁止期間友多久和區域範圍有多大,加盟者應充分瞭解考慮清楚外,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加盟開店創業者自己努力積極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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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業競業禁止條款法院實務判例

隨著加盟連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加盟連鎖業者為保護商業機密、專業人才和技術,會與與加盟創業者簽競業禁止條款,也會和店內員工簽訂於離職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關類似的工作,以保障本身競爭力的競業禁止條款。 然於99年7月台北地院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案例,頗值得服務業業界與加盟連鎖業做一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的實務參考案例。

「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林姓資深經理,跳槽到大陸的一家電子公司,鴻海根據林姓員工當時雇傭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約定員工承諾保證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務相競爭之行為。認為林姓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經理給付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共168萬元的違約金。

此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99年7月法官認為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員工離職後連房仲、司機都不能做,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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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吃到的拉麵口味百百種,但多數是以豬骨熬煮成湯底的拉麵,然有一日本拉麵店以優質雞及水果來熬煮做成湯底 ,推出多種口味水果,還能搭配煉乳的創新產品水果拉麵。

獨特的水果拉麵與平日多以豬骨熬煮成的湯底比較,湯底比豬骨少了一份油膩,還帶有天然水果味香,口味鮮甜,且兼顧視覺與味覺雙享受的美味,讓人吃起來感覺更健康。

無獨有偶,香港亦有名廚阿寶師,選用最具台灣特色的水果芒果、荔枝和草莓等做成冰拉麵, 口感非常奇特。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越來越難捉摸,為留住顧客就要持續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產品,且要在工作或平時就應該養成觀察四周環境,隨時留意思考是否有那些東西互相結合,或加以改變,創新思考的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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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創新創意來源

經營加盟連鎖業者或是單店商家業者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大致可分成四種創新思考方向。

1. 第一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改變現有產品,推出同規格但不同樣品項的新產品。就是將既有的舊產品隨消費者的需求喜好改變做一改變,推出新的產品。

2. 第二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推出不同規格但同樣品項的新產品。就是將現有產品的外觀、大小、材質、色彩、組合、包裝…等做一創意變化修改,推出新的產品。

3. 第三種創新思考方向為增加消費附加價值

4. 第四種創新思考方向為擴展現有價位帶。就是引進開發不同於以往價位帶的產品,推出新的產品。

開店商家不論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品項,皆要考慮到時代及技術的進步而去做進化,因此開發新產品前務必要先做好分析訪察及資料(客戶反映、回饋、客訴)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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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概念的滷味店滷味攤  

滷味店滷味攤到處可見,類似的滷味競爭非常激烈,從事滷味業者為區隔市場,有的在攤車上動腦筋設計出獨特的滷味攤車造型,有的在店格上提昇,也有業者整合旗下各類商品,發展出各式各樣的套餐,顛覆傳統對於滷味只能當零嘴、點心的觀念,以正餐、套餐形式來販售滷味。

高麗菜、青菜、素排、豆乾、百頁豆腐、豆皮、豆腐、米血糕、丸子類、餃類等滷味除單點套餐,有不少滷味店家把其中幾項滷味搭配在一起成一套餐賣,也因此發展出各式各樣的滷味套餐。滷味創新概念不僅能當套餐賣外,滷味再加上意麵、泡麵、粉絲,就能獲得充實的飽足感,滷味當然也能當正餐賣!  

新穎創意或產品須兼具「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

每一年的加盟連鎖大展,都可看到一些頗具創意的新穎產品或店家出現,由於是創新的產品,噱頭夠具新聞價值,煤體也喜歡報,短期間內就可見其類似店面一家接一家開,然而現實上商業經營除要有創意外還需要考量市場的接受程度,阿甘看到過許多很有創意的店家,到最後卻因種種原因,諸如時機不對,不符當地市場需求,或因財力不足,或因經營模式錯誤,或成本太高無獲利空間,導致好景不常,類似產品往往一年後或者二三年後,就會從市場上逐漸消失。
 

新穎產品必須兼具有「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除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意外,還應要有正確經營模式來配合創意執行,才不會產生成本太高而無獲利空間或是一二年後,就從市場上逐漸消失的情形產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店家、創業者及經營管理者,在工作或平時就應該養成觀察四周環境,創新思考的習慣。隨時留意思考是否有那些東西使用起來不是很順手,如果加以適當改變,會不會使那些東西順手一點 。或常常因某些特定因素,造成無謂的損失及遺憾,是否可因提供某些改變,就可大大降低其發生率或損失。
 

餐飲業尾牙春酒宵夜場創新商機

海鮮酒樓「糖朝」餐飲集團,以其24小時的營業型態,針對餐飲服務業、百貨公司等企業,推出「糖朝夜來饗」尾牙專案,讓您狂歡一整夜。台北晶華酒店也為衝高業績,也看好尾牙春酒「宵夜場」商機,推出「宵夜場尾牙」,接受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於晚上11點以後,於台北晶華酒店館內「晶華會」宴會廳或地下3樓「晶英會」小型宴會廳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另亦有餐飲業者推出企業訂席晚上9點半以後時段舉辦春酒尾牙活動犒賞員工。

餐飲同業而言,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越來越難捉摸,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可學習此餐飲同業者的增加價值創新做法,除過去固定消費時段,創新增加營業時段再另闢新戰場,針對不同類形顧客,提供不同消費時段,滿足每一類顧客需求的服務, 以增加營收衝高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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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雞排老板突破重圍的創意創新手法

雞排小吃店攤車競爭激烈,搭配胡椒粉或一些基本的調味料的普通雞排已經不夠看了!雞排業者要突破重圍、殺出一條血路,除了靠本身的食材品質和口味賣相之外,還要看雞排老板的創意經營術囉!

雞排業者為了迎合消費者愛嚐鮮的心裡,將起司放入醬爆雞排內,也有雞排業者推出了泡菜醬料雞排,將雞排包泡菜裹粉,入油鍋炸,讓香脆的韓式泡菜的美味不會流失,韓式泡菜與剛出爐酥脆的香雞排組搭在一起酸酸辣辣的奇妙口感,不僅直接挑戰消費者的味蕾,還輕易做到解除雞排的油膩感!

回應編號:17307 發表對:17307 回應
台北有家拉麵店,每到用餐時段店內總是人潮滿滿,店內裝潢採日式風格,熱情的日語招呼聲,再加上日籍廚師所調煮正宗原汁原味的日本口味拉麵,讓你有置身於 日本的日本拉麵店的錯覺。

這家拉麵店人氣紅不讓的主要關鍵和其創意特殊之處是採取客製化,量身訂做拉麵口味,每位客人進店後,依照個人口味喜好,先挑拉麵口味,再選麵條的粗細以及軟硬度,湯頭的濃淡度,廚師就會根據每一位饕客的不同口味需求,量身訂做正宗道地的日本口味拉麵,讓消費顧客吃得好又吃的 精緻。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越來越難捉摸,可學習此 間人氣紅不讓拉麵店的做法,放棄過去固定製做流程模式,改採客製化,針對不同顧客提供量身訂做以滿足每一顧客需求的服務,增加顧客 忠誠度及來店消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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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製化早餐店生意夯

大多數西式早餐店若有客人想要客製化餐點時,由於客製化的材料商品獨特,製作費時費力,不少早餐店家為搶時間會嫌煩嫌麻煩,不願意製作。

如果你發現有一家早餐店每天肯為你做一份專屬口味的早餐,而且好吃又便宜,那麼你到這家店的消費意願和忠誠度應會比到其他早餐店消費高很多。 因此有一早餐店,為了應付口味多少有些差異的顧客,打破既定的早餐菜單經營模式,推出客製化方式供應早餐餐點服務,只要消費顧客說的出來,且店內又有這些食材,早餐店老闆就會努力滿足你的口腹之慾。除此之外,這家早餐店還貼心的為常來店裡的熟客準備專屬的環保杯,盡力讓每位消費客人感到滿意。藉由這樣的客製化貼心服務,使得這家早餐店每天早上人氣都很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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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小吃麵店經營趣聞軼事
 
有一位人客到麵店用餐點了一碗牛肉麵後附加說: 老闆麻煩麵多一點,牛肉多一點,酸菜多一點,牛肉湯多一點
 
 麵店老板說:小本生意,什麼都多一點,我會虧錢啦,總有什麼要少一點吧?
 
 這位客人沉思一會兒說 : 有啦,錢算少一點 。

新穎創意或產品須兼具「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

每一年的加盟連鎖大展,都可看到一些頗具創意的新穎產品或店家出現,由於是創新的產品,噱頭夠具新聞價值,煤體也喜歡報,短期間內就可見其類似店面一家接一家開,然而現實上商業經營除要有創意外還需要考量市場的接受程度,阿甘看到過許多很有創意的店家,到最後卻因種種原因,諸如時機不對,不符當地市場需求,或因財力不足,或因經營模式錯誤,或成本太高無獲利空間,導致好景不常,類似產品往往一年後或者二三年後,就會從市場上逐漸消失。
 

新穎產品必須兼具有「市場性」與「獲利性」,才稱得上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新,除具有商業價值的創意外,還應要有正確經營模式來配合創意執行,才不會產生成本太高而無獲利空間或是一二年後,就從市場上逐漸消失的情形產生。

店家業者推行個性化或客製化服務的考量  

個性化或客製化的服務,因為是以客人為本,並根據客人消費層次及需求喜好上的差異,對不同客人採取不同的服務方式,會較貼近滿足客人的需求所以在改善顧客關係,培養顧客忠誠上的確會有明顯的效果。


然而,個性化或客製化服務的製做及管銷成本都會較高於一般制度化或量產化的服務是店家推行個性化或客製化服務最大的阻礙之一,例如你已在個性化或客製化的服務的產製過程中,客戶提出新的需求,或要做某些改變,對你而言都是一大困擾,不答應客戶做修改,第一根本和客製化的精神相抵觸,所付出的成本就很有可能要自行吸收了若你答應客戶做修改但基於成本考量要加價,有些客戶不會認同你的做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店家業者如基於競爭的需要,有意推出個性化或客製化的服務,可在目前制度服務運作下,針對特殊客人個性的差異,以加值服務的觀念,導入個性化或客製化的服務,以滿足部份客人需個性化或客製化服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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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零售通路商品價格罰100萬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量販店及超市等零售通路業者,須依祥美公司所訂最低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

經公平會調查, 101年農曆春節前量販店所銷售義美2L豆米奶促銷價為49元,祥美公司為提高各賣場銷售價格,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零售通路業者,如果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低於55元以下,將會立即暫緩正常供貨及促銷活動的配合。此限制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自由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祥美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之行為,以避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規定。

回應編號:17303 發表對:17303 回應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以提供消費者清楚牛肉產地資訊,截至11月8日上午,全國稽查總數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將積極稽查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會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及輔導相關業者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儘速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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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突破3萬家次!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全國稽查總數已突破3萬家次!截至11月8日上午,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顯示政策推動已具成效。

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月12日起,全面動員各地方衛生局,針對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飲食場所,進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稽查與輔導,其中針對包裝食品稽查8,721家次,均符合規定。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擇日再度稽查,以確保業者符合規定,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
為落實含牛或牛可食部位食品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積極稽查及輔導相關業者有無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儘速標示,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標示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衛生局展開牛肉產地來源標示稽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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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
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牛肉產地明確標、安心選擇放心購。

行政院衛生署今(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召開跨部會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說明強制標示牛肉原產地(國)之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衛生局亦持續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自法規實施日起,將全面動員各縣市衛生局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階段完成地毯式稽查。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以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衛生署持續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稽查抽驗,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另牛肉產地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公告於該局首頁(www.fda.gov.tw)>本局公告資訊項下,民眾及業者可上網查詢,或打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下載附件1 散裝食品.pdf
下載附件2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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