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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府抽檢瘦身美容業者 多家不合格

瘦身美容向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相關服務更讓愛美的民眾趨之若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本次聯合稽查抽檢轄區的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由法規會消費者保護官、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管處共同查核,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經檢查發現5家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會員權利義務說明不足、未記載解約退費事由及退費標準、未記明效果擔保之事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未記載付款方式、業者之詢問義務、違法記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免責條款,此外美夢成真及菲夢絲之消防檢查及建築公安不符規定、佐登妮絲之建築公安不符規定,市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陳立奇指出,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現場發現部分業者所販售化菻~、食品疑有產品標示違規及廣告宣傳內容疑涉誇大情事,該局業已帶回進行後續調查。

  消防局表示,本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菲夢絲及美夢成真2家違規,不合格項目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探測器故障等,已要求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不合格部分,將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防火管理違規部分,將依消防法第4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科長洪德豪表示, 5家業者中,菲夢絲、佐登妮絲及美夢成真等3家業者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現場已開單責令於30日內辦理申報,逾期將依建築法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斷水斷電。

  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呼籲,瘦身美容相關服務之消費糾紛多,消費者要審慎選擇及確實衡量本身需求,並把握契約7天審閱期詳閱契約內容,如有任何之消費疑問,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

  衛生局就聯合稽查發現的常見缺失及常發生消費爭議問題,提醒消費者購買瘦身美容產品前,一定要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並詳細閱讀內容,該局並提供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包含審閱期、解約退費、手續費、服務內容等約定,讓消費者確保自身權益。此外該局訂於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檢驗大樓6樓大禮堂舉辦「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講習」,歡迎民眾報名,相關事宜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撥打02-27208889)轉7105,相關訊息可查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檢視「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的十大重點內容
一、至少7日審閱期,要有雙方簽名(契約才生效)。
二、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三、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未約定則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當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五、因業者經營問題解約,導致之消費者權益損失,消費者得請求退款,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訂有擔保條款,且賠償方法具體明確。
七、服務內容及附隨產品均應明確計價,及契約雙方各自保管1份,消費者得隨時請求業者提供服務內容及商品紀錄之影本。
八、刷信用卡付費衍生之費用(例如:手續費)消費者毋須承擔,使用分期付款時,消費者得免付利息。
九、會員卡遺失,業者應無償補發。
十、契約內容及個人資料,業者有保密責任。

北市瘦身美容聯合稽查結果表

臺北市瘦身美容業聯合稽查-定型化契約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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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學學妹開過一家美容店很普通小坪數自創品牌的美容護膚店,只有她一名美容師採預約方式經營,也只有一張美容床。我去消費過其做臉技巧和美容專業知識都相當出色,但開了一年不到就結束營業,有次在服務過程中學妹曾告訴我,她剛大學畢業就開美容店對進門完全不認識的顧客很沒有說服力,因客人根本就不相信你有這方面的保養體驗,溝通起來問題重重,影響會員累積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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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做美容店老板開業前就應該多常外出去學習觀摩同業,開業前後可常請朋友來免費或優惠價消費給予美容服務,其主要目的是要請他們幫忙宣傳拉客上門,另一目的是針對服務內容和過程提出批評及改進建議。

開間小型美容工作室,因沒有太複雜煩瑣的人事管理、顧客管理及費用壓力,操心會較少,所有的消費顧客要採預約制經營,業者在時間安排上會較自由。因為是走個人式專業美容服務,故考慮的面向往往須要更加細膩。舉凡療程的內容記錄和所挑選的保養品備品與耗品品質、擺飾佈置的風格,甚至是毛巾的質感、薰香的種類…等等,都應詳加規劃而不能因是個人式小店而任意安置。

小型美容工作室主要是提供一個充分放鬆解壓、溝通傾訴的場所,所以小型美容工作室店內雖然空間小但還是建議你要分為會客區與美容區,裝潢風格方面,建議以暖色系為主基調,整體設計規劃以乾淨清爽柔和為主,給顧客有一溫暖家的感覺,就是一很洽當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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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美容技術的進步,高科技美容已逐漸被消費者者認同及接受,傳統的美容沙龍店經營模式已經不能在適應美容市場變化後的需要,美容消費者對美容效果要求提高,要求美容沙龍店店內要具有專業的產品和高科技美容美體儀器設備(光子嫩膚儀、微晶抹疤機、脫毛機、水晶儀、減肥豐胸儀、導入儀、噴霧儀、超聲波潔牙機、振脂機、紋眉機),提供專業性技術服務,專業型高科技美容沙龍市場開始發展起來。



在這股高科技美容是未來美容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風潮下,越來越多的美容沙龍店已經認知到,若沒有適時引進現代美容理念和高科技儀器設備,很難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吸引消費顧客上門外,還會有顧客逐漸流失的現象。因此建議美容沙龍店業者為求穩健發展及風險控管的考量下,美容沙龍店經營業者宜積極接受新理念、學習新專業技術及適時嘗試引進高科技美容美體儀器設備。如擔心引進高科技美容美體儀器設備所需費用過高,可向廠商提出合作租用方式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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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衛生局依醫療法第104條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依醫療法第104條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部落格成為網路行銷的最佳利器之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87條
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民俗調理宣稱療效!新北市衛生局累罰金額高達30萬

網路宣傳無遠弗屆,部落格成為行銷的最佳利器。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33歲劉姓男子係民俗調理業者,為招攬客源於個人部落格宣傳「日式整骨」可治癒疾病,並於網頁上回覆民眾醫療問題,民眾於網頁上提出身體不適症狀應如何處理或治療時,劉君即回應用「日式整骨」療法3-5次,疾病即可復癒,甚至宣稱可治癒頸椎異位、膝蓋滑液不足、髕骨軟化等症狀,因該則廣告涉及疾病名稱、宣稱醫療效能,因此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劉君數度藉身體不適、不清楚廣告內容等推託之詞拒絕配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因事證明確,仍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處以5萬元罰鍰,並發函請網站經營者刪除該網頁資料,未料劉君並未因此而有所警惕,仍於不同網頁刊登類似醫療廣告,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分別於98年、99年及100年各處以5萬、10萬、15萬元罰鍰。

本府衛生局提醒民眾,若於部落格或網頁上發表言論,用詞涉及疾病名稱(坐骨神經痛、五十肩)或症狀(肩頸僵硬、腰酸背痛…)等宣稱醫療效能,或涉及暗示、影射醫療業務範圍(淋巴排毒、失眠…),即觸犯醫療法規,最高1次可處25萬元罰鍰。為杜絕誇大不實的醫療廣告以正視聽,本府衛生局將於今年下半年度針對本市民俗調理業者進行訪查輔導,另將辦理研習課程以宣導醫療法規,避免民俗調理業者誤觸法網,同時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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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景氣好,民眾生活品質較高時,就連一般家庭主婦也會在家務閒暇之餘,都會到住家附近美容沙龍店保養做臉一下。然近年來進入美容沙龍業的競爭家數增多且有不少是大品牌及知名連鎖品牌,社區型美容沙龍店顧客被稀釋,再加上物價漲景氣低迷,讓社區型美容沙龍店經營陷入低潮。




美容沙龍店本身營收主要來自二方面一是銷售產品、二是技術專業服務。社區型美容沙龍店若往銷售產品方面發展是不容易與自然美、克麗緹娜、雅聞等品牌連鎖業者比價,再說現在消費顧客注重服務效果和品質,因此社區型美容沙龍店家業者宜在技術專業服務上加強,銷售產品只是專業服務的陪襯,這樣會比較有生存利基。另根據以往消費記錄顯示社區型美容沙龍店消費顧客群是 25—45女性為主,如能發展成社區女性情誼交流中心,未來商機應該會更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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