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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選問題:看好網咖未來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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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甘 發表日期: 11/1/2001
一年前網咖一家一家一直開,最盛時期全省超過五千家,近來受到不景氣及法規影響,又因越來越多競爭者採取低價促銷競爭,從一小時九十、六十、三十元、二十元甚至十元,致使一些財務體質不佳的中小型網咖紛紛結束營業。
據業者表示,最近半年保守估計結束營業有三百多家,再加上受到納莉水災的影響,電腦設備已經報銷的網咖店也不在少數。
但想經營網咖者還是很多,有些網咖轉型成為補習班 、電影院 、親子電腦教室 、員工會議室也都有不錯的表現。
將你寶貴地意見及看法,提供給想經營網咖者,讓我們一起幫幫他們的忙

  資料若有誤或有任何建議事項,請留言與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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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849 發表對:3849 回應 觀看:3849回應共2
現在開網咖...
都是大公司在搞聯盟
就算你做的有聲有色
不用多久很快會被他們搞垮
除非地點超棒...
還有人面要廣若你在黑白兩道都吃不開的話...
回應編號:10519 發表對:10519 回應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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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及開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銷售「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雅虎公司、開元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雅虎公司分別自100年5月7日及99年4月29日開始,迄至101年4月30日期間,於其經營之「YAHOO!奇摩購物中心」網路平台,銷售由開元公司所供應之「新格節能14吋桌扇(JFS1479A)」及「新格節能10吋330度渦流循環扇(SF-1058A)」等商品,該等商品廣告內容均宣稱「節能標章認證」,且俱於商品圖片併同標示節能標章圖示,其廣告表示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現獲有節能標章之認證,能較未獲得節能標章之同型電風扇更省電、省錢。

惟公平會調查發現,案關2款商品雖曾獲節能標章認證,然其節能標章使用期限業於100年6月24日屆至,且未再繼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據節能標章推動使用委辦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表示,有關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業於100年2月8日修正公告實施,案關2款電風扇商品於節能標章使用期限屆至後,倘欲續約繼續使用,必須依據修正後之基準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節能標章;又節能標章證書期滿失效後之產品,不得對外宣傳為節能標章商品,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否則將視為冒用。

因此,本案廣告於案關2款電風扇商品節能標章使用權失效,且嗣後節能標章關於電扇能源效率基準亦已修正更新之情形下,卻仍持續為已獲節能標章認證之廣告宣稱,業與事實不符且有引人錯誤之虞。由於雅虎公司與開元公司俱為本案廣告主,且均自承於本案廣告刊登前,未曾事先查證該案關2款電風扇商品是否確已獲節能標章認證,以及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且於廣告刊登期間,亦疏於注意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該2公司俱未善盡各自所應盡之廣告主查證義務,致系爭廣告宣稱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編號:10518 發表對:10518 回應

臺北市違規網咖家數已大幅降低4成,去年同期80家,截至101年7月底止,違規家數僅存48家,下降40%,與95年11月違規家數最多時期121家相較,更是下降達60%以上。

目前商業處所收到的網咖檢舉案件,最主要是反映「青少年不當逗留」,市府呼籲店家應盡人員查證義務,避免違規收受未滿15歲之青少年,如經該處掌握具體違規事證,依法可裁處5-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咖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網咖連鎖加盟業者,店家應盡人員查證義務,避免違規收受未滿15歲之青少年,且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應確實遵守各地方政府所定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免被依規定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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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違規網咖家數大幅下降四成 市府呼籲違規業者儘速合法登記

許多人在學生時代,都曾有與三五好友一同到「網咖」打怪的經驗,隨著近年市府執法趨嚴及加強輔導結果,臺北市違規網咖家數已大幅降低,截至101年7月底止,違規家數僅存48家,較去年同期80家,下降40%,與近年違規家數最多時期(95年11月121家)相較,更是下降達60%以上。

  商業處表示,由於此行業容易讓消費者過度沉迷於電腦遊戲所產生之聲光效果,為保護青少年,臺北市針對網咖訂有青少年禁止進入時段設置地點須距離學校200公尺之規定。

  該處也指出,目前所收到的檢舉案件,最主要是反映「青少年不當逗留」,尤其目前正值暑假期間,市府呼籲店家應盡人員查證義務,避免違規收受未滿15歲之青少年,如經該處掌握具體違規事證,依法可裁處5-10萬元罰鍰。

  日前,商業處也陸續針對網咖進行一連串行政措施,包含印製青少年進入時段規定之宣傳海報供店家張貼、發函輔導違規業者辦理合法登記、以及辦理營業場所聯合檢查等,期盼網咖業者與本府共同為台北市民提供優質的消費環境。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512 發表對:10512 回應
板橋區光正街與館前東路2家網咖皆為無照營業,自去年7月起共查獲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十餘次,並累計欠繳罰鍰達15萬元以上,但業者仍我行我素違命繼續營業。經查報小組電話聯繫消防局支援,協請打火弟兄用火場搶救專用的手提砂輪機,切斷配電箱外殼焊接點,再由台電人員拆除電錶,27日上午完成斷電作業。 另外,也針對淡水區學府路同樣違規情節重大、並多次查獲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累積欠繳罰鍰達22萬元的無照業者「,當場執行斷電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咖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網咖連鎖加盟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應確實遵守各地方政府所定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免被依規定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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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無照網咖私焊電箱 市府鐵腕斷電 協請打火弟兄來開鎖

為避免青少年暑假期間流連網咖,新北市政府今日再次擴大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對無照網咖業者採取鐵腕作為,實施斷電措施,展現市府保護青少年之決心。

經發局表示,(27)日上午遭斷電的板橋區光正街「晴川網咖」與館前東路「晴苑網咖」,2家皆為無照營業,自去年7月起共查獲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十餘次,並累計欠繳罰鍰達15萬元以上,但業者仍我行我素違命繼續營業,無視市府多次命令停業處分,惡性相當重大。 當市府稽查人員抵達斷電現場,赫然發現2家無照業者私自以電焊方式,封住裝設電錶的配電箱外殼,明顯意圖阻擾市府拆除電錶。經查報小組電話聯繫消防局支援,協請打火弟兄用火場搶救專用的手提砂輪機,切斷配電箱外殼焊接點,再由台電人員拆除電錶,才完成斷電作業。 另外,今日下午,市府也針對淡水區學府路同樣違規情節重大、並多次查獲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累積欠繳罰鍰達22萬元的無照業者「X舞電子競技館」,當場執行斷電處分。

經發局表示,現值暑假青春專案執行期間,務請青少年避免涉入八大、電玩及網咖等特定場所;並強調,網咖業者須遵守本市設立之相關規定;同時,也呼籲違規營業業者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違規情節重大者,市府一定會採取強制作為。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505 發表對:10505 回應
暑假期間禁止兒童及少年進入網咖時段比照例假日

為維護暑假期間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消費安全,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協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於暑假期間,禁止15歲以下之少年無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無學校出具證明及滿15歲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其營業場所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咖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網咖連鎖加盟業者, 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及警語,且應確實遵守各地方政府所定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以免被依規定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 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資訊休閒業之管理輔導,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 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 事業。

 第 四 條 資訊休閒業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為下列二級: 一 普遍級。 二 限制級。 電腦遊戲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 一 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 二 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達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 三 有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電腦遊戲首頁明顯標示普遍級或限制級字樣。

第 五 條 資訊休閒業對於所提供之電腦遊戲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 請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或由觀 光傳播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前項認可之要件及程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第 六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 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營業場所地址登記申請時,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核,始准登記。

第 八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一項之臨接道路,以營業場所之主要出入口為認定基準。

第 九 條 資訊休閒業者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業;停業後,非經申請核准復業,不得營業。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復業登記,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營業場所應依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級區隔,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限制 級電腦遊戲區;普遍級電腦遊戲區不得提供限制級電腦遊戲。 二 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俗)、其他犯罪行為;或有兌換現金、提 供其他獎品之行為。 三 不得提供具開分、押分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電腦遊戲;或裝設具 開分、計分或積分等相同功能之電腦控制器或計數器。 四 進入營業場所之人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之網站或 軟體者,應予禁止。 五 營業場所不得門禁管制、設置包廂或使用電腦畫面切換操控設備。如須 使用隔屏,應採活動或開放式之隔板施作。 六 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七 營業場所室內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照明應保持 在三百米燭光以上;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 (dbA),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A)。 八 營業場所應備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證明文件,並應標示或每隔四十至五十分鐘於電腦裝置顯示消費者 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活動意旨之文字、圖畫或警語。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入或滯留: 一 未滿十五歲之人。 二 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其就讀夜間 學校者為下午六時至夜間十時。 三 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次日為例假日時,為夜間十一 時至翌日八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有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有學校出具證明者, 不受各該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與第二項營業時段限制 及警語。
 

第 十二 條 資訊休閒業者對消費者之年齡有質疑者,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 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
 

第 十三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賭、防 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之設備。現場錄影監 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 有關機關調閱。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需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 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將檢測工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其 委任或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其他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檢核、測試時,得向受檢測者收取一定費用; 其費用標準,應報主管機關同意。
 

 第 十四 條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設置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於營業 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 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 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 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五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稅捐、都巿計畫、建築管理、警察、 消防、環境保護、衛生、新聞、教育、社政、勞動檢查、資訊中心等相關機 關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第 十六 條 為營造優質資訊休閒業形象,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資訊休閒業選拔,並頒發 優質標章。 前項優良資訊休閒業選拔標準及標章式樣,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十八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 十九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 停止營業。

第 二十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級區隔或於普遍級電腦遊戲區 提供限制級電腦遊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辦理。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限制級電腦遊戲區,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 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情 節重大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於營業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行為人新 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資訊休閒業者未勸阻行為人吸菸,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條第七款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規定者,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法規辦 理。 違反第十條第七款室內照明及音量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條第八款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依行政 執行法規定辦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情節重大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三十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資訊休閒業者有本章各條項規定之違規情事者,除處罰該業者外,並得對其 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各該條項規定之罰鍰。

第三十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管理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主管機關不受理其新設立或變更擔任資訊休閒業之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之申 請案件。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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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暑假期間禁止兒童及少年進入資訊休閒業(網咖)營業場所之時段比照例假日規定(夜間11時至翌日8時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本(101)年度中、小學暑假期間自101年7月1日起至8月29日止,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消費安全,該處已函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協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規定,於暑假期間,禁止15歲以下之少年無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無學校出具證明及滿15歲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其營業場所。

該處並呼籲本市資訊休閒業者確實遵守規定,市府相關單位亦將不定期查察,以共同營造一個優質、健康的休閒環境。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72 發表對:10472 回應
暑假腳步將近,為避免事業單位濫用工讀生變相成為廉價勞工,勞工局實施青春專案勞動檢查,檢查重點為工資、工時等項目,抽查對象包含補教業、餐飲業、零售量販業及視聽娛樂業等行業,若經查核有違反勞基法情事,將依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1萬8,780元、時薪103元),也應為工讀生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確保工讀生的勞動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保障暑期工讀生 勞工局對補教餐飲零售量販及視聽娛樂業專案勞檢

暑假腳步將近,不少學生會利用暑假期間加入工讀行列,為了確保工讀生也能享有合法的勞動條件,勞工局將於6月至8月間,針對轄內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因勞工受僱身分是工讀生或正職人員而有所區別。因此,工讀生的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1萬8,780元、時薪103元),事業單位也須為工讀生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確保工讀生的勞動權益。


高寶華進一步指出,根據歷年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法項目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超時工作、工資未達基本工資及使勞工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等情況最多。為避免事業單位濫用工讀生變相成為廉價勞工,勞工局將實施青春專案勞動檢查,檢查重點為工資、工時等項目,抽查對象包含補教業、餐飲業、零售量販業及視聽娛樂業等行業,若經查核有違反勞基法情事,將依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工欲瞭解個人投保資料及勞退金專戶提繳情形可透過自然人憑證連結勞保局(http://www.bli.gov.tw/),進行「個人投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或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勞工保險局臨櫃查詢,以及利用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查閱,以避免權益受損。另外事業單位對於僱用工讀生有疑義,也歡迎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或向勞工保險局專線2396-1266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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