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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選問題:SARS將導致大量店家面臨經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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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甘 發表日期: 5/10/2003
SARS疫情影響下,對許多商家生意已經有所影響 ,阿甘盼藉此調查讓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對未來所需面臨經營環境,有一參考判斷的依據。

  資料若有誤或有任何建議事項,請留言與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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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H7N9疫情,環保局已加強家禽批發市場週邊環境消毒,自5月起已每週加派消毒人員針對家禽批發市場週邊道路及水溝等處噴灑漂白水,加強環境消毒。家禽批發市場週邊環境,且派員加強稽查,要求家禽批發市場做好自主管理,如有發現家禽批發市場有穢物污染至市場周邊路面或水溝時,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爰引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予以罰款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告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業者,應維護好店家週邊環境清潔,做好自主管理,以免觸犯廢棄物清理法而遭受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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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環保局已加強家禽批發市場週邊稽查及消毒,有污染情形者皆已依法告發

因應H7N9疫情,臺北市環保局已加強派員稽查家禽批發市場週邊環境,臺北市環保局表示,該局自4月11日起除市場休市外,每日均派員加強稽查,要求家禽批發市場做好自主管理,如有發現家禽批發市場有羽毛等穢物污染至市場周邊路面或水溝時,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予以告發,102年4月已告發2件次。

此外,環保局亦加強該市場周邊消毒,自5月起已每週加派消毒人員針對家禽批發市場週邊道路及水溝等處噴灑漂白水,加強環境消毒。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開店商家放置廣告三角牌小心罰6000元

 
開店商家以自製廣告三角牌方式,隨意放置在人行道或地面上做廣告,經環保局查獲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爰引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1年1至3月自製廣告三角牌方式,隨意放置在本市人行道或地面上,已裁處9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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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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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攤商、開店做生意佔用騎樓營業導致意外發生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名婦人,因誤催機車油門,機車暴衝,扯斷騎樓 擺攤攤商瓦斯管線,引發火災,造成近200萬元損失,法院判攤商和婦人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騎樓或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除了妨礙行人權益,會遭警方開單外,若導致危險或意外發生,佔用騎樓或人行道業者還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店門口騎樓或道路兩旁擺放盆栽將開罰

因為防治登革熱最重要也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徹底做好「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所以行政院環保署宣布97年七月始對各地店門口的部分開放空間,騎樓或道路兩旁棄置或無人管理盆栽開罰,髒亂或妨害道路交通的盆栽所有人一旦被循線查到,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1200元到6000元不等的罰鍰。

環保署希望藉由強力執法,落實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的清除工作,讓髒亂盆栽退出公共場所。環保署第一階段宣導重點,主要針對觀光地區與主要商圈、道路等等,還有近年夏季常飽受登革熱之苦的南部地區,針對擺放在公開或是半開放空間(店門口的部分開放空間,騎樓或道路兩旁),容易積水與疏於管理的棄置盆栽,七月開始取締並將全面開罰。

回應編號:7612 發表對:7612 回應 觀看:7612回應共13
為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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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補習班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臺北市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

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之誤會。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如下:結核病接觸者檢查依規定於指標個案確診後再進行,該局於11月底得知該生有在校外補習時,即積極追查補習班並與負責人聯繫,該補習班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調查、提供資料及依法保密,現對已掌握之接觸者進行篩檢及管理,並將持續通知符合之接觸者進行檢查。

在臺北市社區中,每年約發生1,000位結核病通報確診個案,為有效達到結核病防治及個案追蹤治療管理,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規定辦理。醫院發現結核病(疑似)病人,必須向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衛生局接獲通報隨即進行收案管理及疫情調查。當個案經相關臨床檢查確診為結核病時,再依個案臨床症狀初始日或檢查報告日等,往前1至3個月推算其可傳染期,並調查計算於該期間內曾與指標個案1天內接觸達8小時或累計接觸超過40(含)小時以上之人員,通知所有接觸者依法必須參加接觸者檢查及辦理衛生教育說明。因此,依結核病個案之臨床症狀初始日往前推算3個月,是有可能追溯至7月份為可傳染期。

媒體報導補習班隱匿疫情乙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資料者,不得洩漏。因應補習班的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之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隱匿疫情之誤會。

結核病最主要的傳染途徑係由飛沫傳染,但並不如流行性感冒或麻疹病毒等傳染力高,需長時間且密集暴露後才有可能染病。一般人縱使受到結核菌感染後,終其一生中僅約5 到10%的機會發病,感染機率不能武斷稱達3成,必須綜合相關流行病學調查做推估、研判。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平日應維持良好生活習慣,定期接受胸部X光檢查,並使用簡易七分篩檢法進行自我健康檢測:凡有咳嗽二週(2分)、咳嗽有痰(2分)、胸痛(1分)、沒有食慾(1分)、體重減輕(1分),如上述症狀合計達到5分或以上時,務必儘速找胸腔科、感染科醫師就醫。肺結核不是不治之症,只要遵照醫師的囑咐,持續接受 6 至9個月正確有效的藥物治療,就能痊癒。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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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衛生局前晚通報中和市員山路某補習班有5名國小學生確認感染H1N1新型流感,教育局昨天要求該補習班停課7天。

衛生局8月17日接獲通報,指中和市員山路某知名補習班學生疑似感染新型流感,衛生局立刻派員前往採檢,送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化驗;化驗結果前晚出爐,證實其中5名學生為新型流感確診病例,另4人呈陰性反應,應是一般腸胃型流感。

中和市員山路上之「弘O文理補習班」於8月18日晚間7時30分,經本府衛生局通報,該班有H1N1確診人數5人,教育局業於當日函令該班自8月19日起停課7日,以有效防治新型流感發生群聚感染,維護師生健康。另該班學生因停課所衍生之學費損失,該班亦允諾以節數比例退費,以保護學生之消費權益。

為因應新型流感,教育部前已訂定「各級學校、幼稚園、補習班暑期活動防治及停課建議」,摘述如下:
一、活動前: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身體健康,有流感症狀(如發燒、咳嗽、頭痛、肌肉
痛、疲倦、流鼻涕、及喉嚨痛)應立即就醫,並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24
小時後再參加活動。
(二)學生到班,主辦單位應主動為學生量體溫,並詢問學生最近7日是否有
流感症狀(如發燒、咳嗽、頭痛、肌肉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如
有症狀應勸導就醫在家休息,至症狀解除24小時後再參加活動。
二、活動中:
(一)發現有疑似病例,補習班應立即通知當地教育局,會同當地衛生機關處理
,且對於該疑似病例應予以區隔,並請其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及防護措施。
(二)發現確定病例或疑似群聚感染,補習班應立即通知當地教育局,會同當地
衛生機關判斷是否停止活動7天。
教育局蘇珍蓉科長再次強調,補習班業者除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幼稚園、補習班暑期活動防治及停課建議」落實防治工作外,如於1日內發現2名以上之疑似感染病歷,應於當日通報轄區衛生所及教育局,班上如有H1N1之確診病例,則該班應停止上課7天。如經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除衛生主管機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查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外,教育局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補習班業者除應於每日確實做好環境消毒、保持環境空氣暢通之外,更要時時注意班上學童是否有疑似感染H1N1之症狀,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並落實通報程序,學生家長如有接獲相關疫情消息亦可逕向教育局及該區衛生所通報之,業者另應主動向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回報疫情。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 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 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為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 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 、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事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執行或查核,或未符同條第二項之查核 基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回應編號:7664 發表對:7664 回應 觀看:7664回應共1
臺北縣政府97年6月13日宣布,自即日起轄內主要營業項目為兒童室內遊戲之業者,其場所禁止五歲以下兒童進入,另速食業者及醫療院所附設之室內兒童遊戲空間亦全面暫停使用,至疫情緩和後再行通知解除管制。如果營業人因此暫停娛樂設施或場所之經營,依娛樂稅法規定,須於停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辦停業登記,經訪查確實停業後,停業期間之娛樂稅得以免徵,該處籲請業者留意自身的權益,莫讓權益睡著了!


當疫情解除恢復營業後,業者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業登記恢復課稅,倘疏於辦理而經查獲,應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行為罰,如因而發生漏稅,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0倍之漏稅罰,業者請勿輕忽。



資料來源:臺北縣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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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部、內政部及疾病管制局研商後,公布H1N1新流感防治的停課標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八月卅一日中小學開學後的「三二五停課標準」,不管是H1N1新流感或一般流感,只要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及托育機構,三天內同一班有兩名師生染上流感,全班即停課五天(含例假日);患者則應至解除症狀24小時候才能返校上課。

另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及托育機構,全面量體溫,只要師生體溫超過卅八度C,不得入校入班,勸導返家休息。

目前此停課標準屬建議性質,尚未採強制執行;疫情如有擴延變化到某種程度,疾管局將改採強制執行,如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及托育機構,不願全班停課,疾管局會依疫情防治法第37條規定,處3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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