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多知一點  成功多一點   創業加盟前景探討  多知一點  成功多一點

加盟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投資  ~

頂讓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讓價 ~

阿甘創業加盟租店頂店讓店頂讓網站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餐飲業開店市集

咖啡開店市集

早餐開店市集

擺攤市集

小吃開店市集

火鍋開店市集

西式餐飲西餐開店市集

冷飲開店市集

娛樂百貨零售業開店市集
擺攤市集
美容開店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漫畫開店市集
補教業開店市集
發表對本主題看法 回討論文章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不少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小吃店麵攤、點心及冷飲冰品店、泡沫紅茶店等開店商家,誤認未懸掛店招或牌號之銷貨行為,免辦營業登記,財政部國稅局呼籲開店商家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然稅捐機關為秉持愛心辦稅精神,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期補辦理營業登記開店商家,則可免予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6)

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11/6/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為本年度該局重要執行作業之一,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已自100年4月份起陸續展開清查工作,邇來發現鄰近學校、辦公大樓附近之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飲料店、點心店等營業行為,惟未辦理營業登記,核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另依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一般民眾常誤認未懸掛店招或牌號之銷貨行為,免辦營業登記,為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涉有前述銷貨行為者,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另該局表示,為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則可免予處罰!
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6)

回應文章共有1 4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編號:16432 發表對:16432 回應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OO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美OO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資訊,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美OO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是,是依毛利55%扣除薪資、水電、房租及雜項等成本開銷等費用後所得,但實際上美OO所提供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只有45%,必非是宣稱55%。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OO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加盟連鎖企業應注意宣稱「利潤、毛利」應要有佐證且加盟連鎖企業在締結加盟合約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清楚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美OO食品實業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及毛利率宣稱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8月1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決議,美OO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OO公司於加盟說明會的簡報資料中,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31.6%,是以毛利率55%,扣除人事薪資、水電及雜項開銷、房租等費用後所得出。但美OO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為45%,與廣告表示的55%不符。

公平會認為,該公司僅提供1家加盟店3個月之營業資料,作為上述利潤31.6%的佐證,尚不足以代表該品牌體系2,500多家加盟店的平均營業獲利情形,該項宣稱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另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重要交易資訊,將使交易相對人有可能因而陷於錯誤的認知而與該公司締約,且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無法轉換為其他用途。又該公司每月在全國各地持續辦理加盟說明會,已招募2,500多家加盟店,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店之虞;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近期又有連鎖加盟創業展覽即將被舉辦,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回應編號:16431 發表對:16431 回應
有9位民眾疑似在三重區三O豆漿王發生食品中毒,經稽查帶回「鮪魚三明治」、「火腿沙拉三明治」、「生菜燒餅」及「沙拉醬」等4件產品檢驗,發現有2件不符衛生標準,火腿沙拉三明治被檢出大腸桿菌群1,100 MPN/g(需在1,000 MPN/g以下);另在生菜燒餅檢出大腸桿菌21.1 CFU/ml(需為陰性);鮪魚三明治及沙拉醬符合衛生標準;沙拉醬則未檢出沙門氏桿菌。已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注意產品在加工、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原料一定要符合衛生署規定,同時要注意店內環境衛生。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衛生局稽查「三O豆漿王」並公佈檢驗結果 2件不合衛生標準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醫院通報,有9位民眾疑似在三重區三O豆漿王發生食品中毒,經稽查帶回4件產品檢驗,發現有2件不符衛生標準,已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說明,5月13日、15日陸續接獲所屬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通報疑似食品中毒個案共9人,經訪談發現,9人都曾在三重區三O豆漿王(三重區力行路1段257號)購買早餐食用,13日接獲通報首日即前往稽查,惟店家未營業; 14日及15日再次前往稽查,並隨機帶回「鮪魚三明治」、「火腿沙拉三明治」、「生菜燒餅」及「沙拉醬」等4件產品檢驗。

檢驗結果火腿沙拉三明治被檢出大腸桿菌群1,100 MPN/g(需在1,000 MPN/g以下);另在生菜燒餅檢出大腸桿菌21.1 CFU/ml(需為陰性);鮪魚三明治及沙拉醬符合衛生標準;沙拉醬則未檢出沙門氏桿菌。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檢出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業者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衛生標準之規定,已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衛生局也呼籲食品業者,產品在加工、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原料一定要符合衛生署規定,同時要注意廠區環境衛生。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6430 發表對:16430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早餐供應商,及非加盟連鎖早餐店,檢驗項目包括瘦肉精、四環黴素、氯黴素類、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及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等5大類。

檢驗結果發現蛋品10件全數合格;但肉品有2件藥物殘留,華達士食品行的「漢堡肉」被驗出氯黴素9.3 ppb(不得檢出),經追查其上游貨源來自嘉義市及臺北市,同批號的72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另一愛弘速食連鎖店的「迷點漢堡肉丸」則被驗出含有萊克多巴胺0.4 ppb(豬肉不得檢出),貨源來自雲林縣。繼續追查同批號共計260公斤中,衛生局已回收封存119公斤,同批號餘141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衛生局經查有問題貨源,亦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另衛生局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處6到600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創業開店最佳伙伴--阿甘創業加盟網--目標為打造一最大最專業華人開店加盟創業知識資訊網站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早餐供應商 2件藥物殘留

現代雙薪家庭,三餐老是在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雙管齊下,一方面派員輔導商家符合衛生標準,另分兵追溯上游供應商,抽驗22件肉品及蛋品10件,結果有2件肉品分別含有氯黴素及瘦肉精,經查貨源均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處分6到600萬元。

新北市衛生局表示,現代雙薪家庭外食的情形便越來越普遍,不僅大人外食,連孩子們的三餐也經常在外解決。衛生局今年起邀集專家學者,針對傳統中西式早餐商店,加強輔導業者食品衛生安全,32家經輔導後皆符合規定。
另一方面,衛生局也同時選定連鎖店及非連鎖的早餐店,派員稽查上游廠商禽畜肉品及蛋品食材。檢驗項目包括瘦肉精、四環黴素、氯黴素類、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及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等5大類。

衛生局指出,檢驗發現蛋品10件全數合格;但肉品有華達士食品行的「漢堡肉」被驗出氯黴素9.3 ppb(不得檢出),經追查其上游貨源來自嘉義市及臺北市,同批號的72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另一家愛弘速食連鎖店的「迷點漢堡肉丸」則被驗出含有萊克多巴胺0.4 ppb(豬肉不得檢出),貨源來自雲林縣。繼續追查同批號共計260公斤中,衛生局已回收封存119公斤,同批號餘141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衛生局說明,氯黴素可能會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紅血球發育不全,甚至會導致心臟衰竭,副作用與人體的敏感度有關而非劑量大小,現已為大多數國家所禁用。

衛生局強調,將持續加強早餐業與其上游商的食品作業輔導計畫,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讓市民享有健康又衛生的早餐。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6429 發表對:16429 回應
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早餐店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 前揭3則報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報導當時,其所營之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3)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 品牌連鎖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於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卸其應盡之責。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 網站刊登媒體報導「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為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3)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 品牌連鎖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倘於網站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則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之查證與真實表示之義務,尚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而卸免其應盡之責。

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其予人印象為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早餐店數量規模係全臺灣連鎖早餐店之冠。惟公平會調查發現,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對於前揭宣稱,該公司亦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台灣連鎖加盟產業特輯」,顯示至少於年刊登案關3則報導當時,其所營之知名西式早餐連鎖業 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由於事業之經營規模、營運狀況與績效向為事業爭取交易相對人信賴,藉以招徠並誘引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資訊,因此,案關「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與事實不符之宣稱,除易引致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外,且對其他同業競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之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苗栗苑裡自助炭烤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經營管理無關信息   阿甘將一律刪除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歡迎開店業者 來此發表高見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網站地圖索引

加盟創業資訊
 
加盟總部搜尋
   登錄加盟資訊
   修改加盟資訊
   作廢加盟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加盟創業檢核表
加盟合約書範本
加盟創業市調
加盟知識探討
頂讓店面資訊

頂讓店面位搜尋
    登錄讓店資訊
    修改讓店資訊
    作廢讓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頂讓統計分析
店面頂讓合約
頂店檢核表
讓店檢核表
頂讓店面實務探討
供貨廠商資訊

供貨協力商搜尋
    登錄供貨商
    修改供貨商
    作廢供貨商
    廣告刊登流程

餐飲業廠商檢核表
零售協力商檢核表

供貨廠商探討
出租店面資訊

店面攤位出租搜尋
    登錄租店資訊
    修改租店資訊
    作廢租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出租店面契約書
  出租店面檢核表

  出租店面實務探討
創業加盟市集

餐飲美食創業市集
  
火鍋創業市集 
  咖啡創業市集
  餐車擺攤創業市集
  異國料理創業市集
  早午餐創業市集 
  特色小吃創業市集 
  日式料理創業市集 
  中式料理創業市集 
  西式料理創業市集
  麵食料理創業市集
  茶飲冰品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創業市集
  小資女性創業市集
  生活技能創業市集
  美容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補教業創業市集
開店創業知識庫

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開店創業經營知識庫
加盟連鎖經營知識庫
創意創新經營術
店家趣聞軼事
熱門行業創業探討
創業開店市調  
創業開店診斷檢核 
創業技藝職訓機構
創業開店資源下載
創業心理命相

創業命盤解析
成功特質測驗
創業方式測驗
行業適性測驗
經營管理測驗
測驗總攬說明
站外頻道
 

痞客邦 PIXNET
新浪 sina
blogger

微博
臉書 Facebook
推特 Twiter
撲浪 plurk
阿甘電子報

廣告服務中心

加盟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頂讓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店面出租刊登/價格/流程
協力廠商刊登/價格/流程

    阿甘服務中心 阿甘簡介服務條款 隱私權聲明使用者分析使用時段分析   留言給阿甘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