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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x食品有限公司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然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俊x食品公司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俊x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就商品原產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且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相關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俊x公司在自有網站、104加盟創業網頁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但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使人誤認該公司的產品全部都使用臺灣所產的咖啡豆,而對其原產地產生混淆誤認,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另外該公司未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提供同一加盟體系所有縣市的加盟店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契約、終止契約的統計資 料,可能導致有意簽約的加盟店因對整個加盟體系的認知不足而陷於錯誤並與該公司締約,又因加盟投資金額高達數十萬元,一旦加盟後將難以轉換簽約對象。又該公司透過網站對不特定對象招募加盟,在有資訊相對優勢的情況下持續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締約,屬於重複性的交易模式,若未能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足以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規定。

公平會特別呼籲想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也希望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真實表達廣告內容,及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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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447 發表對:16447 回應
創業開店業者在找好點決定承租店面時,應小心僅慎防範租屋糾紛發生。

星巴客連鎖咖啡店簽約承租板橋這家店面時,為防止房屋所有權糾紛事件發生,影響到承租權益,慎重要求店面出租方須出示土地權狀及繳稅證明,才願簽約租店。但萬萬沒想到開幕經營1年後,房東的父親卻跳出來提告租約無效,主張店面是他老人家的,租約未經過他同意,兒子無權出租。法官裁決時,又採信父親的說法,實際所有權人是他的,只是借用子女名義登記房地產,兒子根本無權做主,裁定租約無效。無端被捲入財產糾紛的星巴客連鎖咖啡店,不僅因此損失近百萬的店面裝潢,還得面臨咖啡店被迫再找店面遷走的命運。

創業開店業者在租店營業,類似上述所有權爭議案件其實已不只一起,創業開店業者除應要求店面出租方須出示土地權狀及繳稅證明外,最好還要先向地政單位,請調相關證明文件,或委由專業公證人處理,以免租屋糾紛增添麻煩。

回應編號:16446 發表對:16446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914次委員會議決議,丹x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丹x咖啡)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該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倘加盟業主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丹x咖啡連鎖事業加盟簡章揭載「一般店面40坪左右,投資金額約450萬元,內含加盟金30萬元、保證金30萬元、人力支援費15萬元、機器設備、裝潢與硬體設施等」資訊。然加盟店與丹x咖啡簽約後,實際支付之金額遠高於上述合計金額,丹x咖啡雖以列舉方式列出投資的其他費用項目「等」,卻仍有部分項目及金額未完整揭露。

其次,交易相對人無法由丹x咖啡提供的文件或網站資料,完整獲悉智慧財產權權利內容及加盟店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涉及專用權,一般大眾倘無關鍵字或申請字號難以查悉相關資料,且因丹x咖啡無申請專利權及著作權,如果沒有以書面完整揭露,交易相對人將無法知道加盟業主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真實狀況,或其權利取得的合法性。又丹x咖啡就上一會計年度全國、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資料,雖於連鎖事業簡介第5項歷年展店一覽表,載有截至94年底的統計圖表,然檢舉人是在96年加入加盟體系,可見丹x咖啡未更新此項加盟店資訊,加盟店也就不會知道前一年即95年的資料,丹x咖啡網站資料也沒有揭示終止加盟契約數目的統計資料。

即使丹x咖啡有以口頭說明相關加盟資訊,但因為丹x咖啡提供資料均屬不完整的訊息,對於已處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實難認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也難以瞭解丹x咖啡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真實狀況、市場規模變動情形、發展空間,或訪視先前加盟店以查核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及進行風險評估,仍有陷於錯誤而與其締結加盟契約的風險,故丹x咖啡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丹x咖啡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回應編號:16445 發表對:16445 回應
在網路上專賣吐司的「愛戀65℃」團購熱門商店,這間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卻遭到知名加盟連鎖咖啡店85℃認為相似度如此高,消費者易發生混淆,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85℃連鎖咖啡業者認為,LOGO商標裡頭也有個度C,且兩邊的2個數字,都是一高一低,相似度非常高,只是數字65和85不一樣而已,易讓消費者發生混淆。

然而智慧財產局卻持和85℃加盟連鎖咖啡不同的看法,駁回85℃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告訴,原因是兩者LOGO商標可明顯區隔有不同之處,顏色不同且一家是賣咖啡,另一家是賣土司,消費者理應不會發生混淆,85℃連鎖咖啡得知駁智慧財產局駁回控告商標侵權告訴結果後,決定放棄上訴,85℃連鎖咖啡繼續賣咖啡點心麵包仿,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繼續在網路上專賣吐司。

回應編號:16444 發表對:16444 回應
主打中低價位有多家咖啡連鎖店的金鑛連鎖企業公司,以「金鑛」為註冊商標的金礦咖啡,認為同行的「台灣金礦」企業公司未經同意,涉嫌侵害他們公司商標權益,提告索賠。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4月判決,認定金鑛咖啡,中文「鑛」是金字旁,英文「crown & fancy」;台灣金礦咖啡,礦這個字,中文「鑛」是石字旁,英文是「crown & pt」,兩者中文名稱相似,英文名字也雷同,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都是賣咖啡糕點,因金礦公司先取得商標權,「台灣金礦」註冊時間較晚,因此判決「台灣金礦」公司須賠償七十萬,全案還可以上訴。
回應編號:16443 發表對:16443 回應

「85度C」咖啡店控告「85.1 度C」咖啡店侵害商標權,向被告求償,侵害商標權部分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且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一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85.1 度C」負責人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應賠償商標專用權所得利益37萬8540元,另外再加上商譽損失部分10萬元,共計47萬8540元,且須刊登道歉啟事在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以回復「85度C」咖啡店的名譽。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因「85度C」自始至終都未提出商譽受損證明,故無法證明侵害商標與商譽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泛稱業務信譽受損,實難據信,所以商譽損失部分10萬元,「85.1度C」咖啡店負責人不須賠償。然其餘須登報道歉和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應賠償商標專用權所得利益37萬8540元,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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