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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統計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後, 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依近幾年消費爭議統計,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因此建議補教業經營業者應該明確告知學員個人權利義務關係、若因無法完成上課退費方式,以免觸法。除

相關法律條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
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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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10912北市公布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排行榜 保障消費權益採訪通知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擔任主持人,會中說明101年1月至8月教育局受理臺北市立案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態樣分析,提醒消費者慎重選擇以維護權益。

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且常因學費較高搭配分期貸款契約,學員一旦中途解約,不僅承受部分學費損失,另還需負擔銀行貸款的解約金,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不可不慎。

截至本年8月止之統計,本市消費爭議案件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為提供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之參據,教育局自本(101)年度1月起於網站公告受理消費爭議案件較多之補習班名單(網址:http://www.doe.taipei.gov.tw/;路徑: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業消費爭議名單) 。

下載 : 101年1-8月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消費爭議名單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補習班消費爭議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補習班消費爭議協助處理管道

北市立案補習班已達2700餘家,提供民眾升學準備或充實自我等進修需求,但是開心上課、提升自我之餘,部分民眾卻可能產生補習消費爭議,因不清楚法規或未即時協調處理致影響退費權益。

臺北市教育局為保障民眾權益、協助減少上述爭議,提供下列服務:
一、 電話諮詢:民眾(或補習班)如對退費規定及個案適用方式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電洽教育局(1999轉6425、6428)詢問,確定最低退費標準後據以向補習班申請退費。
二、 受理傳真或線上申訴:民眾如向補習班協調退費未獲妥適處理,可
可以書面載明補習班名、班址、所報課程、開課及結業日期、繳納費用及使用情形等資料傳真教育局(傳真號碼:02-81926038)申訴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址:http://www.cpc.ey.gov.tw/)申請線上申訴調解。
三、 召開協調會議:如經前2項處理仍無法達成共識,教育局將視雙方意願辦理調解會議,邀請民眾與補習班代表共同協商退費方式。

教育局特別提醒民眾,下列事項無法協助處理:
一、 非臺北市立案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與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爰外縣市立案之補習班不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管轄,當民眾報名「一地報名,全省上課」之連鎖班系時,應特別確認簽約補習班之管轄地。
二、 非屬補習班類別:補習班登記科目分為文理、技藝2大類,有關健身中心、運動中心及駕訓班辦理之課程、單純教材販售及心靈成長課程等均非補習班核准教授科目。

教育局為提供民眾選擇補習班之參考資訊,除每月公告補習班查核結果之違規名單外,另自本(101)年2月起於教育局網站(路徑:科室業務/社會教育科/補習教育股)公告受理上月份消費爭議案件之補習班名單(1月份計受理民眾33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教育局提醒民眾,依近幾年處理消費爭議經驗,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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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商店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罰3萬且發布消費警訊

有一洗衣商店因遭申訴案件數量明顯較同業為多,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亦不願出席和消費者之協商會,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市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發函請洗衣商店業者說明,惟洗衣商店業者遲未提出具體說明,市府已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並發布消費警訊,不排除連續處罰。

補習班DM全國超級金榜勇奪第一文宣不實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達公司) 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達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達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達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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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辦高普考補習的高登教育機構,被3名學生提告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被人檢舉掛羊頭賣狗肉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登教育機構敗訴,要退還學費,全案定讞。

提告的學生認為,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上了幾堂課後卻發現,實際補習班教師的資歷與廣告相差太大,因此不再去上課,要求全額退費。

高登教育機構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學生連續曠課,已視為修畢全部課程,另契約中也有提及學生只要一上課,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另補習班所聘請任課師資,一門課並非只聘請一位老師,廣告上的教師名單是「僅供參考」,因此即使與實際授課師資不符,也不構成詐欺。

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登未辦理營業登記於法不合,消費者是因信賴補習班廣告而簽訂契約,廣告也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其所印製廣告宣傳單和師資等項內容與事實不符,經營者應對廣告內容負責,因此判決補習班敗訴,判決應各退費五萬多元給三名學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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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以獨特風格穿著迷彩裝,生動活潑的搞笑教學走紅的英文補教名師「希希老師」、史希如, 開出VIP保證班招收學生,「一對一教學,保證上清大、還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一名邱姓婦人花了200萬,送女兒去讀,但補了一年,卻沒達到預期上清大、還有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效果,讓她氣得告上法院,法院最後判決希希老師必需退還200萬的學費,外加5%的利息。

只要掛上保證兩個字招 收學生,收費估計一整年至少要十萬起跳,仿間補習班掛契約保證班一般都會有合約且其附加條款非常嚴苛,從全勤、不遲到、缺課不能過多、隨堂考得達多少分等等,若有一項沒達到標準,就是放棄退費資格,學生要不違反合約內容,可是不易,因此未達保證效果,絕大多數是難以退費。

許多補習班業者若想在以「保證班」 當噱頭招收學生,這下可得小心,才不會惹上官司纏身。

回應編號:7375 發表對:7375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消基會於99年9月9日-9月16日間,分別以電訪與實際走訪的方式洽詢了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鎖定各大補習班業者,針對師資退費、繳費分期進行抽查發現,

師資進行抽查發現,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當中,僅有一家有列出師資的學經歷,公布師資陣容,其他11家補習班皆未多著墨。

退費抽查發現,退費規定差異大,同樣身為消費者,享不同權利, 五成六的縣市,開課日前兩個月退費九成,退費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與台北縣;最不利的前三名則是連江縣、基隆市與台中縣;辦理退費手續,多久可以拿回費用?全台僅有桃園縣與台中市明文規定補習班需七日內退費,其餘23縣市皆無特別規定。

繳費分期進行抽查發現,分期方式說不清?消費者需睜大眼睛,再以台北市12家補習班為例,有10家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務。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這陣子「補教人生」的肥皂劇熱烈上演,男女主角愛的難分難捨之餘,經歷、學歷也被拿出來大做文章。貴為補教名師,何以捲進狗仔爭相追逐的行列?若以消費者立場來看,補習班的師資皆採匿名制度,上網搜尋,名師的過往猶如雲煙,只剩下補習班自吹自擂的宣傳用語。消費者想要找到名符其實的專業老師,全得靠運氣。

倘若運氣欠佳,師資不合預期?課程規劃不當?或是另有規劃需要中斷補習課程?目前全台各縣市政府規定,只要超過課程日期三分之一,全數無法退費。各縣市補教法規如此管制,補習班業者也依法行事,但是,補習班退費糾紛仍然層出不窮。

消基會於99年9月9日-9月16日間,分別以電訪與實際走訪的方式洽詢了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同時也針對各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進行調查,發現即便補習班業者皆符合法令規範,卻不一定能兼顧消費者權益。

調查樣本(詳見附表)

根據各縣市法規委員會所提供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收費與退費相關辦法。
消基會此次鎖定台北市各大補習班業者,共調查12個樣本,分別為編號1號「夏朵文理補習班」、編號2號「啟迪文理補習班」、編號3號「儒林文理補習班」、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編號5號「大衛美語」、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8號「科見美語」、編號9號「時代國際英日語中心」、編號10號「學承電腦」、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另外,也實際走訪其中8家補習班業者,分別為編號1號「夏朵文理補習班」、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編號5號「大衛美語」、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8號「科見美語」、編號9號「時代國際英日語中心」、編號10號「學承電腦」。

調查結果發現(詳見附表)

一、 補教名師用化名,到底誰在教?
針對12個調查樣本的補習班師資陣容展開調查,發現除了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有列出師資的學經歷,其他11家補習班皆未多著墨。消基會認為,補習班應列出師資陣容的詳細學經歷,讓消費者能自行對師資進行比較,否則僅靠補習班業者的片面說詞,學生在學習之餘,還得被迫收看補教界肥皂劇。

二、 退費有爭議?不怕依法辦,補習班業者另有辦法

總課程時數怎麼算?優惠活動、保證班最易出問題
單以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而論,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整體來看,升學文理補習班為配合學生上課時間,開課日期明確。但編號3號「儒林文理補習班」表示,學生若中途要插班上課,只要時間點晚於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便無法退費。也就是說,三分之一課程是以補習班為主,而非學員實際的到課時數。
而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的「國立研究所保證班」,只需繳交第一年一次學費,第二年無須繳交任何費用,第三年起僅需再繳講義費用即可。然而,以社會所來看,比普通課程多出了15,000元以上的金額,能夠退費的三分之ㄧ課程期間卻仍以第一年做計算。
相對於此,電腦補習班等技藝補習班,由於學員多以上班族為主,開課日期通常較為彈性。根據調查人員實際走訪的結果來看,以成人為招收對象的補習班優惠活動、保證班,與提供免費重修的課程最容易出現漏洞。
以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的暑期優惠活動為例,加三千元便贈送半年課程,如要在能夠退費狀況下退費,三千元並不會回到消費者手中,原因是優惠活動隸屬特惠商品,不算在學費裡面。也就是說,消費者付費買了一年的課程,總課程時數卻還是以半年來算。
另外,有提供免費重修的編號10號「學承電腦」表示其重修課程可保留,且無限期,學員若有需要退費,會建議學員將課程後延;編號11號「聯成電腦」則將重修課程視為學員權益,不會列入退費範疇。

分期方式說不清?消費者需睜大眼睛

十二家補習班業者,有十家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務,其中有4家補習班業者表示提供消費者與銀行業者配合的分期繳費方式,分別為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10號「學承電腦」、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
針對該收費方式的解說,補習班各有一套話術。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對外供稱「可直接到現場申請,不需辦什麼手續」;編號10號「學承電腦」則向調查人員表示該收費方式是小額信貸沒錯,但就如同「就學貸款」一樣,無須感到任何負擔;編號11號「聯成電腦」只提到該收費方式「類似就學貸款」;編號12號「巨匠電腦」則強調此方式「零利率且零手續費」。
據查,若補習班提供消費者的分期方式為小額信貸,若將來有退費糾紛,消費者仍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予銀行,如有逾期繳款情況,將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不良紀錄,影響消費者名譽。

履約保證是什麼?只有一家補習班明確表示有提供
十二個調查樣本中,唯有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明確表示有履約保證,另外,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則以較迂迴的方式表示有提供契約予消費者,所有的權利問題都已列在契約中。其餘八家補習班則皆表示不清楚履約保證為何。

三、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因地制宜,消費者權益存疑

退費規定差異大,同樣身為消費者,應享同等權利
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與台北縣。其中金門縣在上課日兩週前都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兩週內則是退費90%,若已開課,在一週內退費尚可拿回70%。至於桃園縣與台北縣,則是能在開課日一個月前,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一個月內,則是可拿回90%的費用,差別在於開課日後五日內,桃園縣可退80%的金額,台北縣則是70%。
另一方面,最不利消費者的前三名則是連江縣、基隆市等,與台中縣。連江縣在開課日前退費,皆只能拿回70%的費用,開課日後最多也只能拿回一半的費用。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南投縣,與宜蘭縣等六個縣市則是並列第二名,只要是開課日前退費,都是拿回九成的費用,開課日後也是最多拿回五成。至於台中縣,則是在開課日後第二天內,能夠拿回七成費用。
參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八條,將旅遊開始前的退費比例分為四個級距,消費者愈早通知業者解約,業者可扣除的違約金比例應愈低,但現行各縣市的退費辦法中,仍有許多縣市並沒有規定在開課前,可依通知解約的時間先後而訂出不同的違約金比例。甚至還有業者規定,消費者縱使於開課60天前即要求退費,仍會被扣除費用,難道沒有圖利業者之嫌嗎?
因此消基會呼籲,補習班的退費辦法也應跟進消費者愈早通知解約,扣除的違約金比例應愈低的機制,才算是對消費者公平、合理的處理辦法。 

20個縣市未明定退費項目
消基會對全台25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進行瞭解,發現除了基隆市、台中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分別在法規中明列「已繳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約定實際應繳納用總額,包括短期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他費用」、「所有已繳費用」,其他20縣市皆以「約定繳納費用」或「已繳費用」,如此規定容易日補習班業者從中做文章,擅自將學費與其他費用做分割,有損消費者權益。

辦理退費手續,多久可以拿回費用?僅2縣市有規定
即便消費者確實可以辦理退費,補習班業者卻容易以「退費須走程序」為由,讓消費者等上好一陣子。於此,全台灣僅有桃園縣與台中市明文規定補習班需七日內退費,其餘23縣市皆無特別規定。

可全額退費期限距離實際開課日過長,應縮減
若同樣以開課日前兩週內退費,可退費的金額最高剩90%,最低則為70%,如此一來,除非消費者能及早安排自己一個月後的行程規劃,否則全額退費的存在,形同虛設。

消基會呼籲

1.開課日前及開課日三日內,除業者已明確支出的行政費用外,應可全額退費。
2.開課日後,應賦予消費者至少三次的試聽機會,並應照學員實際到班日期後按比例退費,惟業者可收取違約金。
3.開課日以學員到課時間為基準。


一、各縣市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應更加周全、詳細。
儘管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之研訂,原屬地方自治事項,然而為避免補習班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對於退費規定的認知有所差異,各縣市應重新審視既有之退費條款,以防不肖補習班業者鑽其法令漏洞。

二、各大補習班業者應列明退費規定,並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又據該法施行細則之第14條: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推定為顯失公平。
今年9月中旬,補習班林立的台北火車站前,驚傳正學補習班惡性倒閉的事件,不僅上百位的員工已3個月沒有領到薪水,更糟的是,6月間該補習班才向120位學生收取近200萬元的學費,業者卻說虧損了480萬!領不到薪水的員工還可以告上勞工局,但繳了錢卻沒課可上的學生,該如何是好?可見履約保證的重要性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補習班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退費規定及其細項,若使用小額信貸作為分期方式,也應列為主動告知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利。另外,業者需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以讓消費者安心學習。

三、教育部已頒布「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退費部分,約定「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根據消基會調查的現況可以發現,各縣市的退費辦法不但莫衷一是、標準不一,其內容對消費者亦不公平,因此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加強督導並修訂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家長與學生的權益。


以上新聞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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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台中縣立案補習班吳姓老師,從事教育工作廿三年,也曾入選優良教師,求好心切下,只因為學生一題數學不會寫,大動肝火狂甩學生巴掌,導致小女童的雙頰紅腫瘀青,家長看到小女孩雙頰又紅又腫,嚇得不敢再去上課,氣不過帶著孩子到補習班理論,老師見到學生家長,在飲料店前當眾下跪還呼自己巴掌求原諒和解,學生家長拒絕和解,持驗傷單到警局,堅持提告補習班老師。

台中縣政府教育處派員前往了解後;發現補習班違反三項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一項規定補習班立案時申請的項目只針對國中生,卻違規招收國小學童。 第二項規定不當體罰學生。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實的情況,處以停止招生半年處分。

回應編號:6552 發表對:6552 回應
打擊補習同業的招生做法

補習班家數近十年來呈倍數成長,加上少子化的影響,補習班招生競爭一年比一年激烈,台北市有一補習班為招收學生來班上課,採取學生可使用已在別家補習班繳費的收據,就可抵用補習學費的招生術,甚至還教導學生可依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向原來繳費的那家補習班申請退費,讓學生也有利可圖;此舉打擊補習同業的招生做法引起原來繳費的那家補習班大大的反感。

依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若學生上課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則費用不退。如已繳納費用以後離班,可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退費事宜。

(95.09.11修正)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如已繳納費用以後離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九十。
二)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約定繳納費用總額,應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四)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如果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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