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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補習班內師資的穩定,業者會針對安親課輔老師的工作,要求至少簽約一年,
如安親課輔老師工作未滿一年,
補教業會要求安親課輔老師賠償1∼3個月不等的薪水,
甚至有要求賠償10倍的薪水,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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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274 發表對:8274 回應
開店商家公司行號雇主們聘僱外籍員工,若未盡到查驗證件及身分之責任,僱用到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學生或假冒外籍配偶之逃逸外勞,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3條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應注意外籍人士之應徵者或一起工作勞工之身分,盡到「查、核、問」查驗證件及身分之責任,如此亦可避免僱用到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學生或假冒外籍配偶之逃逸外勞。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聘僱外籍人士應落實「查、核、問」 合法居留外籍配偶更不應馬虎,以免觸法

為維護及確保本市雇主之權益,北市勞工局在此呼籲雇主在聘僱外籍人士之前一定要「查、核、問」:第一、主動『查』驗前往應徵之外籍人士證件之「正本」:請其出示並檢視其居留證「正本」(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及工作證「正本」(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若表明為外籍配偶卻持「工作證」前往應徵則可能是假冒);第二、『核』對證件「正本」是否確為應徵者本人:即確認所看到的係為證件正本,且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避免逃逸外勞持他人證件或偽造證件前往應徵矇騙雇主;第三、對外籍人士之資料應詢『問』清楚:應清楚的知道應徵者之資料,若係外籍學生則其就讀之學校、就讀科系、住宿地址、國籍、是否確實仍在念書或已經休學;若為外籍配偶則其係配偶姓名及資料、住哪裡、國籍等等這些資料都要問清楚。

雇主們聘僱員工,要員工一起為工作及生意打拼,切勿連應徵者或一起工作勞工之身分都不清楚或對其資料一知半解,然勞工局查察時卻發現有部分雇主連一起工作外籍人士之名字都不知道,顯然未盡到查驗證件及身分之責任,如此可能僱用到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學生或假冒外籍配偶之逃逸外勞,依法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之罰鍰。勞工局籲請民眾若於本市發現逃逸外勞之行蹤時,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電話02:2388-9393)檢舉,勞工局亦將不定期派員會同派員查察,爰請雇主及逃逸外勞勿存僥倖心態。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與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准居留者,不需申請許可,意即外籍配偶合法取得「居留證」者不須再申請「工作證」即可從事工作,惟勞工局卻發現外勞假冒外籍配偶之案件被查獲、多因雇主未詳查即聘僱,故請雇主在聘僱自稱外配者之前也必須依照上述「查、核、問」之方式,針對該外配的「居留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可請應徵者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進行查驗。雇主若對該外籍人士之身分有疑惑時,建議可和該應徵之外籍人士攜帶證件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話:23889393、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臨櫃詢問。

    陳局長最後強調,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及管理責任,惟外勞如遭雇主不當對待,應尋求正當管道申訴,不應逕自逃逸造成外勞自身及雇主權益皆受損。勞工局亦提醒雇主若發現外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依法應於3日內以書面分別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免受罰。如本市民眾欲瞭解如何合法聘僱外勞,可向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電話:02-25502151)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2-85902567)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975 發表對:7975 回應
外籍人員,若在本國境內之期間想至補教業擔任美語教師、或者參與商品廣告(包含:平面商品目錄、網路、電視廣告、MV等)之拍攝工作、或到任何公司行號擔任工作等等,均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才可以從事申請許可範圍內工作。

外籍人員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獲准後始可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工作內容應在申請許可範圍內,若實際從事工作並非原先申請之範圍則等同於未經申請。另外籍人士只要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在許可期間、範圍內為合法雇主從事工作,亦受到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外籍朋友們!!請務必經雇主申請許可獲准後才可以在本國境內工作!!

我國目前並無開放外籍人士可自由的在本國境內工作,若外籍人士欲於本國境內從事工作應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獲准後始可受聘僱從事工作,其工作之內容則以申請許可之範圍為主,若實際從事之工作並非係原先申請之範圍則等同於未經申請。各位欲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均應特別注意,以免因不知而觸犯法令。

許多外籍朋友因觀光、就學或工作之因素入境本國,惟不論入境的目的為何,若在本國境內之期間想至美語補習擔任教師、或者參與商品廣告(包含:平面商品目錄、網路、電視廣告、MV等)之拍攝工作、或到任何公司行號擔任工作等等,均須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才可以從事工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業鑫特別呼籲,在台之外籍友人請務必要先取得合法的工作許可後才能安心的在台灣境內從事工作,也才能安心的享受台灣的風土民情、各式小吃和多采多姿的多元文化。我國一直很歡迎外籍人士訪台從事各項合法之活動,台灣人民對於外籍人士也都很友善,外籍人士只要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申請均可以在許可期間、範圍內為合法雇主從事工作,且也受到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障,好處多多。

勞工局最後提醒,在台的外籍友人,若有任何工作證之疑問可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查詢(網址:http://www.evta.gov.tw,電話:02-85902567)、居留證問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889393),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亦有「外國人在台生活資訊服務網」(http://iff.immigration.gov.tw/mp.asp?mp=T001)提供有關工作之各項訊息,亦歡迎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電話:25502151轉206至208洽詢),歡迎您多加利用。勞工局亦為想在台合法工作之外籍朋友們整理一些實務上常見之相關問題供參,詳參閱附件。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971 發表對:7971 回應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 種族歧視處罰30萬元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雙語幼稚園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外語老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高寶華強調,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依就業服務法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本案申訴人張姓華僑表示,在他應徵「英語教師」過程中,時常因為「黃種人、黃皮膚」因素而經常碰壁;儘管他的母語為英文、也具有合格的教學證照,但「雇主仍喜歡僱用那些沒有證照的白種人」,完全不是依據求職者的學經歷或工作能力來決定是否錄取。


張姓華僑指出,他第一次打電話到幼稚園時,幼稚園職員原本是要求張姓華僑趕快去面試,但因他過去的面試經驗,最後都因為他是華人而遭拒碰壁,所以主動告知幼稚園職員,他是華裔並非白人;沒想到幼稚園職員竟立即改口說,「那這樣就不好意思了!」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令他忍無可忍,決定再撥打第二通電話進行錄音蒐證,錄下遭受歧視的對話過程並向勞工局申訴。


幼稚園園長則回應,因為職員無法用很流利的英文回答,僅能用很簡單的英文告訴求職者,「幼稚園基於法令不能聘請外國老師,很抱歉,不能請外國人來授課」,園長認為可能因此導致張姓華僑誤會此舉有種族歧視。不過新北市就歧會委員質疑,如果幼稚園真因無法聘僱外國人而拒絕張姓華僑面試,應當詢問他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可否在本國境內工作,而非回答「家長喜歡白種人」並拒絕面試。


勞工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如果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高寶華呼籲,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雇主或勞工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可撥打「防制就業歧視諮詢專線」(02-29676902),或連結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ntpc.gov.tw)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698 發表對:7698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台北市教育局已完成「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草案內明文規定,曾有妨害性自主、性侵,甚至性騷擾等前科者,均禁止不得擔任補教老師,此次修法後未來要必須具備良民證,才能擔任補教老師,修正草案已送至市府法規會審議。

另台北市教育局在議會工作報告中表示,會在三個月內訂定短期補習班師資認證辦法,將原先只要大專以上即可在補習班任教當補教老師,將調整至大學畢業才可當補教老師,因此台北市教育局訂定短期補習班師資認證辦法又被外界戲稱為「陳子璇條款」,此次修法不少補習班和「補教名師」恐因資格不符,將受影響。

教育局針對文理、語言兩類短期補習班部份,將原先只要大專以上即可在補習班任教當補教老師,將調整至大學畢業才可當補教老師補教老師須備有大學學歷外,且須提出相關科系畢業證書;若非本科系,須檢附,不限國內外機關所發給的執教學科修課證明。

針對小吃、美髮等技藝類短期補習班,因難以統一標準認定師資專業度,台北市教育局傾向維持現行規定。

回應編號:7575 發表對:7575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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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辦高普考補習的高登教育機構,被3名學生提告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被人檢舉掛羊頭賣狗肉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登教育機構敗訴,要退還學費,全案定讞。

提告的學生認為,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上了幾堂課後卻發現,實際補習班教師的資歷與廣告相差太大,因此不再去上課,要求全額退費。

高登教育機構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學生連續曠課,已視為修畢全部課程,另契約中也有提及學生只要一上課,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另補習班所聘請任課師資,一門課並非只聘請一位老師,廣告上的教師名單是「僅供參考」,因此即使與實際授課師資不符,也不構成詐欺。

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登未辦理營業登記於法不合,消費者是因信賴補習班廣告而簽訂契約,廣告也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其所印製廣告宣傳單和師資等項內容與事實不符,經營者應對廣告內容負責,因此判決補習班敗訴,判決應各退費五萬多元給三名學生定讞。
 

回應編號:7416 發表對:7416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依所得稅法規定為免稅所得,然若托兒所、幼稚園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補教課程所給付薪資就應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但若業者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於正常補教課程增開聘請音樂、美勞、安親、課輔等才藝老師,其才藝、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法條規範的免稅所得,因此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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