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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賣場銷售服飾交易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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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甲公司年度向乙公司承租賣場銷售服飾,約定年租金3,000萬元,並於該年度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計1億元,雙方約定由甲公司依差額開立7,000萬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3,000萬元,核處漏稅額150萬元,及行為罰100萬元(3,000萬元×5%=150萬元,依規定該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經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裁處行為罰100萬元。

另乙公司收取租金短漏開統一發票3,000萬元及未依規定給與甲公司憑證3,000萬元,除補稅外亦被擇一從重按漏稅額150萬元處5倍以下之罰鍰;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遭裁處行為罰100萬元。

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勿以交易金額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互有交易,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條規定,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以下 互開發票對開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服飾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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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563 發表對:16563 回應
常可見服飾用品業者與消費顧客之間的糾紛。
如你知有服飾用品業相關違法案例,請貼上來,幫幫有意或已從事服飾用品者,讓業者事先知其違法或對同業有一提醒作用。
回應編號:7312 發表對:7312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為防範進口異常商品衝擊國內產業發展,保障國內消費者及合法經營業者權益,經濟部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分別於99年5、6月份在基隆、宜蘭、台北、汐止、中壢、新竹、苗栗、臺中、臺南、嘉義及高雄等地區查獲查獲商品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已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將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消費者購買服飾、毛巾商品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如附縫標示產地與吊牌標示之產地不同,即涉及偽標。另外,如發現無產地標示時,請再仔細查看附縫標示是否有被剪去部分標示之痕跡;而肩包及旅遊化妝包等袋包箱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標示,且應具顯著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6月3日上午在苗栗縣頭份鎮,查獲T恤及褲子等商品計721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韓國製」、「大陸製」、「日本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6月2日下午在臺中縣太平市樹孝商圈附近,查獲偽標、剪標、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服飾428件,袋包箱標示不全454件商品,襪子標示不實86件,違規情形為:1.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韓港進口批發」2.附縫標示有剪標情形,旁邊再附縫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台灣監製」3.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或臺灣製」4.有進口商名稱但產地標示臺灣。
 

6月2日下午在台北市館前路與許昌街附近商圈,查獲女性小可愛、上衣、蕾絲外套、內搭背心、短裙、短褲洋裝、牛仔褲等1209件及湯匙19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有剪標痕跡、無產地標示或附縫標示產地「臺灣製」,附掛吊牌卻標示產地為「日港韓」,或本體與外包裝標示不符,涉偽標或誤導消費者以為是國外製造。


6月2日下午在嘉義市垂楊路精品商店,查獲成衣、吊帶褲、女用T恤、上衣等171件及毛巾75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MADE IN HONGKONG」、「MADE IN THE KOREA」及「MADE IN VIETNAM」,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台灣」;另查獲T恤本體完全無標示共37件。


6月2日下午在基隆市區商圈,查獲成衣製品等276件及背包、手拉箱等袋包箱製品84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中國製」,吊牌標示產地「台灣製」;附縫產地標示「台灣製」,吊牌標示產地「日港韓進口」或無任何附縫標示;袋包箱製品則是標示不完整,僅標示商品LOGO或完全無標示。
6月1日下午在汐止市忠孝東路,查獲75件服飾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掛吊牌產地標示香港或本地,與附縫產地標示台灣、China等地不一致;另查獲涉嫌剪標之服飾725件。


5月31日下午在中壢市中正路商圈,查獲80件服飾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掛吊牌產地標示臺灣或本地,與附縫產地標示China、韓國等地不一致。


5月26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高雄分隊於高雄市前鎮商圈,查獲衣服、方巾、浴巾等52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及剪標,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為「越南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5月26日上午聯合稽核大隊新竹分隊在新竹市忠孝路商圈,查獲筆記型電腦運動雙肩包、多功能的肩包、旅遊化妝包、襯衫等117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中國製」、「韓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或「台灣監製」。


5月26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基隆分隊在宜蘭縣羅東鎮商圈,查獲成衣製品等123件及袋包箱製品16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中國製」、「越南製」、「韓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而袋包箱製品則是標示不完整,僅標示商品LOGO或完全無標示。

5月25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台中分隊於臺中市天津街服飾商圈查獲涉及偽標、剪標、標示不全、標示不實之服飾252件,袋包箱標示不全25件,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台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日本、義大利、越南及澳洲製」,附縫標示產地被剪標及吊牌有簡體字標示但附縫無產地標。


5月25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台南分隊於台南市北門路2段大型拍賣商場,查獲POLO衫、休閒褲及運動排汗衫等150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含產地)遭剪除,以及附縫產地標示「中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5月19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基隆分隊於基隆市愛三路廟口商圈查獲涉及偽標、剪標之成衣208件,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產地為「韓國製」但吊牌標示「台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附縫標示產地為「台灣製」但吊牌標示為「日港韓進口」。

5月19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高雄分隊於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商家查獲涉及偽標、剪標之電腦公文包等袋包箱74件、毛巾45件,袋包箱違規情形為涉及剪標或無標示;毛巾違規情形為剪標、附縫標示產地為「越南製」或無附縫產地,但附掛吊牌則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資料來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回應編號:7309 發表對:7309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進口服飾產地標示不實之常見偽標態樣有:

1.廠商於進口時印製許多產地國別,進口後將原產地剪掉,人工改換臺灣或其他國家製造為勾選產地。

2.生產國別或產地標示未明確標示為「臺灣製造」,僅以「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方式標示,讓消費者誤以為臺灣製造。

3.合法進口商品後再予以抽換原產地標示改標臺灣或其他國家製造之標示。

4.附縫標籤車縫時預留標示之空間,再改縫臺灣或其他國家製標示。
 

一般常見違規情形有如台北市五分埔商圈,查獲600件女性服飾,商家將原附縫香港製(MADE IN HONG KONG)標示剪下,加掛義大利製(MADE IN ITALY)吊牌;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泰國製」、「越南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韓港進口批發」;附縫標示有剪標情形,旁邊再附縫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台灣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或臺灣製」;有進口商名稱但產地標示臺灣。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獲剪標及偽標,將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處理,要求商品立即下架停止陳列販賣,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回應編號:5379 發表對:5379 回應
我經營一精品禮品坊接到一封律師函,內容是告知我們店內所販售的99元飾品有侵權行為,並且附上商品正品照片及來店購置收據影印本,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行為,並依著作權法第88、88-1、89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當下回想為何有侵權行為,只記得不久前有一人拿貨來店推銷,表明是倒店貨便宜切給我,我看有些品質不錯價錢又不高下,根本不知其商品是真是偽,就挑一些留下來,回想起後我立即整理將那些商品下架。

我和對方律師聯絡後,對方律師表示雖我可能不知情但販售侵權商品是事實,然委託方要求立下承諾書,並登報道歉還要損害賠償共二十萬元,若不賠償及交由法院判之。最後認為自己理虧有錯再先,且我不知是仿品,以十萬元賠償侵權損害賠償。
這是我貪小便宜批貨時一不注意下所惹下的事件,要開店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貨品來源,才不會像我這樣無源無故就惹上官司糾紛。
回應編號:4754 發表對:4754 回應
消費者保護法有保障購物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可是,如果買衣服已把吊牌剪了還可以退貨嗎?

消費者退貨當然要保持原購買商品的「完整」,否則業者依民法259條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買的商品若有損壞,那麼自然要負賠償損失之責。當然可依法請求賠償損失。除非你是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依消保法十九條的規定退貨,那麼還是可退貨。

消保法施行細則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把吊牌剪了是否有踰越「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之限度,但如因此吊牌剪了造成業者之損失,業者還是可依民法259條向你求償。



民法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回應編號:4044 發表對:4044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9月7日第774次委員會議決議,xx國際流行服飾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於「NATURALLY JOJO」品牌網站大事記宣稱1993年自美國引進NATURALLY JOJO 品牌在台上市,對商品之品牌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5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NATURALLY JOJO」係xx公司於民國83年(西元1994年)於國內獲准註冊之國內品牌,並非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註冊商標。xx公司於「NATURALLY JOJO」品牌網站大事記中,以「1993年自美國引進NATURALLY JOJO 品牌在台上市」之文字簡介系爭品牌歷史,核就該文字之表示,應係指1993年間xx公司引進當時即有之「NATURALLY JOJO」外國品牌來台銷售,與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之實際情形「NATURALLY JOJO」係1994年國內註冊品牌乙事並不相符。又就服飾銷售業務而言,品牌來源地係消費者決定交易之重要因素之一,xx公司網站上有關1993年自美國引進NATURALLY JOJO 品牌在台上市之對外表示將使網站瀏覽者誤認「NATURALLY JOJO」係一美國品牌,消費者所購買之NATURALLY JOJO產品為美國進口商品,復加以xx公司於「NATURALLY JOJO」商標下加列「NEW YORK」字樣,該等行為併同觀之,更足以使消費者對於其品牌來源產生錯誤之認知,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經審酌x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處新臺幣35萬元之罰鍰,並命其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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