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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裝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符違規重可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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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裝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符違規重可罰15萬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林口區竹林路上的強尼寵物店疑似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於本年 8 月底展開稽查,現場共查獲 35 件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寵物食品標示規定,已勒令其限期改善,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展開市售寵物食品抽查,發現位於本市林口區竹林路的強尼寵物店,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店內飼料堆積如山,現場查獲標示不明飼料琳瑯滿目,並有分裝機器、飼料包裝袋及自製標籤等,分裝手法專業,業者辯稱是合法分裝商,標籤上印有分裝商永利昌有限公司字樣,分裝進口寵物食品以美國、法國進口為主,疑可能混充不明飼料來源,且現場很多小包裝飼料未依動物 保護法規定標示,查出 35 件違規商品,有的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有的甚至什麼標示都沒有,違規態樣以「品名」、「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居多,皆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即使是大包裝分成小包裝販售,還是要完整標示」,如果期限內仍未改善,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規定,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委會明訂「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規定黃麴毒素、三聚氰胺、砷、鎘、鉛、汞等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殘留標準。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並查核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寵物食品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範疇,其檢驗及標示規定不受該法規限制,如涉及產品標示規定,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寵物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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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更多更詳細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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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562 發表對:16562 回應
知名兩爬店家絕種動物來源不明遭動保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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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兩爬店家絕種動物來源不明遭動保處開罰
新北市動保處在6月中下旬接獲檢舉,一家知名的兩棲爬蟲專賣店,疑似走私入台的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販售,經動保處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店內陳列販賣 2 隻白化廟龜及 2 隻花背箱龜,皆屬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附錄二的種類,由於店家無法出示這批龜類的來源證明,動保處認定為走私的野生個體,店家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野生動物活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將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及第 36 條,經營野生動物之販賣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兩棲爬蟲專賣店店家解釋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是位不認識的客人說自己不想養了,要交換店內的長頸龜、鑽紋龜及楓葉龜,因為 2 種龜類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沒有特別要求對方出示證明。對此,動保處認為這批列屬 CITES 附錄二的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為走私的野生個體,因沒有證書可證明來源是否為人工繁殖,店家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及 36 條規定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販售動物擺攤業者和開店商家,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規定,野生動物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6 條規定,若要販賣野外捕捉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5 條所規定的物種,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 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 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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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 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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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1):市場兜售穿山甲被活逮

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在新店區立青黃昏市場,有人在擺攤兜售保育類穿山甲活體,動保處在當日晚間將相關人等約談到案說明,嫌犯聲稱已將穿山甲放回安坑山區,但 3 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和開店商家,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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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2):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

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3):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台北縣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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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4):禁止買賣陳列展示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更詳細  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
回應編號:16492 發表對:16492 回應

狗送寵物美容院洗澡遭虐死美容師動保處依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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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舉報鶯歌區光明街的美容院,有 1 隻瑪爾濟斯上午送洗飼主,下午卻接到寵物美容院電話表示「凱凱」於洗澡時休克,經送醫後仍然不治死亡,飼主疑狗狗慘遭店員惡意虐待,動保處約談行為人並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故意虐待動物致死移送地檢署偵辦。

動保處經檢視飼主提供之監視畫面,影片中僅見張男因「凱凱」調皮的走來走去,竟狠狠的朝著「凱凱」摑了 2 巴掌,「凱凱」當場倒地不起,張男驚嚇之餘連忙送醫。由於寵物美容師違背動保法令並涉及刑責,內部管理有明顯疏失,動保處將依據消保法即刻要求寵物水族時尚館停止美容的對外服務,並須提出內部改善管理計畫經由動保處核可,才可繼續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虐待動物的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可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易科 100 萬元罰金。若寵物美容師動作過於粗暴以致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此部分個人行為亦違反動保法第25條,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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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美容院送洗狗狗遭虐死,動保處依法移送法辦

本月 27 日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舉報鶯歌區光明街的美容院,有 1 隻瑪爾濟斯送洗時慘遭店員惡意虐待當場休克,經送醫後仍然不治死亡。動保處已啟動調查,除對詹姓飼主製作記錄外,另將約談行為人張瑛鑫並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故意虐待動物致死移送地檢署偵辦。

本月 20 日早上 10 點多李姓婦人帶著瑪爾濟斯「凱凱」至鶯歌區比佛利寵物水族時尚館美容,中午卻接到美容院電話表示「凱凱」於洗澡時休克,並送往鶯歌奇緣動物醫院急救。李姓婦人與飼主 詹 小姐立刻趕往現場,只見「凱凱」已無呼吸心跳且黏膜發白,經獸醫師急救 20 分鐘後仍然宣告不治死亡,美容師張瑛鑫連忙解釋「凱凱」平時送洗皆相當正常,但當日在吹毛時卻突然休克,當下已立即送往動物醫院。由於美容師違背動保法令並涉及刑責,表示其內部管理有明顯疏失,動保處將依據消保法即刻要求比佛利寵物水族時尚館停止美容的對外服務,並須提出內部改善管理計畫經由動保處核可,才可繼續營業。

動保處經檢視飼主提供之監視畫面研判「凱凱」活蹦亂跳的送洗,竟慘遭美容師張男冷血虐待致死,虐待動物事實明確。案發隔日 詹 小姐至店家調閱監視畫面時,赫然驚見「凱凱」的死並非張男所解釋的突然休克,影片中僅見張男因「凱凱」調皮的走來走去,竟狠狠的朝著「凱凱」摑了 2 巴掌,「凱凱」當場倒地不起,張男驚嚇之餘連忙送醫。

農業局長李玟表示,虐待動物的行為非常不當。動保處將約談美容師到案說明並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可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易科 100 萬元罰金。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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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 &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虐待或傷害動物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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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或傷害動物: 虐死狗狗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撞球國手林沅君將愛犬 「龍龍」送至位於土城學府路寵物生活館進行修毛,在下午4點竟接獲美容店通知愛犬「龍龍」因昏倒緊急送至土城大曜動物醫院,至醫院時看到時「龍龍」已全身僵硬無生命跡象,撞球國手林沅君憤而向動保處控訴美容師將其愛犬活活虐死,要求替「龍龍」討回公道。

動保處即刻啟動偵查調閱店家監視器畫面,林姓美容師將「龍龍」置於工作臺上,為防止「龍龍」亂動,在脖子上繫上繩練,過程中「龍龍」顯得焦躁不安,繩索多次勒到頸部,林姓美容師不僅無安撫並大力甩動「龍龍」將牠推向牆壁,沒多久「龍龍」軟癱下來,送至鄰近大曜動物醫院經施打強心針急救仍不治死亡。

經動保處以X光機檢驗狗狗屍體,發現「龍龍」是因頸椎脫位而造成死亡。動保處表示,美容過程,狗狗已明顯焦躁不安不適,美容師應注意而未注意,加上林美秀其動作過於粗暴以致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此部分個人行為已違反動保法第25條移送法辦,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另喜羊羊寵物生活館旗下美容師違背動保法令並涉及刑責,表示其內部管理有明顯疏失,動保處將依據消保法即刻要求喜羊羊寵物生活館停止寄養、美容等對外服務,並須提出內部改善管理計畫經由動保處核可後,才可繼續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或傷害動物寵物業者放任貓隻啃食同伴屍體疑涉虐待動物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寵物店疑似放任貓啃食同伴屍體,涉嫌虐待動物,北市動保處派遣動物保護檢查員前往現場查察,進一步了解貓隻死亡原因,過程是否有不當飼養、與虐待動物等行為,調查確有虐待動物屬實,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業者如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有發生危害之虞,未將寵物移至安全處之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30-1條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經營販賣寵物業者,最好還是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保護法第22條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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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或傷害動物寵物店怕狗擾鄰割狗聲帶違法罰7萬五千

板橋一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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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縣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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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縣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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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縣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應編號:16313 發表對:16313 回應

在台北縣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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