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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為我的資本額很小,若要設立私立小型課輔班,在政府相關的法規有何可參考及注意呢?要去登記營業嗎?另外,稅捐的部份,要繳那些稅呢?我一直找不到這方面的訊息,希望大家能幫幫我......能否將完整的流程列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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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5956 發表對:15956 回應
 為調查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上半年度招生及收費相關資料,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亦屬調查範圍,業者應檢附招生簡章等資料,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寄回。

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已於今年陸續將調查紀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業者詳實填報後依限回復,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拒不提示資料或填報不實之業者將派員實地調查故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限回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尚未收到前揭調查紀錄表,或發生遺失情形,請致電該局稅務資訊科補發,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被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6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50-2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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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其他所得業者,請依限填復101年1月至6月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業者101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於101年6月底前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查收,並於101年7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利用回函專用信封(免貼郵資)寄回。 該局說明,上述業者之函查作業每年於6及11月份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亦屬調查範圍,業者應檢附招生簡章等資料,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寄回,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限回復。 該局指出,前述其他所得業務負責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將該年度執業之其他所得(含上、下半年度業務調查資料)填寫於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或單張之「收入明細表」併同辦理申報;為節省申報資料填寫時間及避免填報計算錯誤,業者可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上開收支報告表或收入明細表,使申報之手續更為簡便。

該局提醒,業者如有尚未收到前揭調查紀錄表,或發生遺失情形,請致電該局稅務資訊科補發,或利用該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網址:http:卅卅www.ntat.gov.tw)之「檔案下載」專區(點選稅目別「綜合所得稅」項下「幼稚園托兒所業務狀況調查表」或「補習班業務狀況調查表」)自行下載列印。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稅務資訊科協助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調查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上半年度收入相關資料,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已於今年5月中旬陸續將調查紀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詳實填報後依限回復。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別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拒不提示資料或填報不實之業者將派員實地調查,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業務收入,故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該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收入外,調查紀錄表上有關承租、設備、聘僱人員及班名、上課時間、人數、收費標準等各欄位資料亦須詳實填報,並簽名或蓋章後依限寄回,若尚未收到或有遺失情形者,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自行下載填寫(下載路徑:首頁/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書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8275 發表對:8275 回應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

張所長詢問:本人經營之托兒所收入,近年來因少子化招生不易,收入不敷費用屬虧損狀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7969 發表對:7969 回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瞭解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業者招生收費狀況,通常於每年度之6月及11月份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也屬調查範圍,業者應檢附招生簡章等資料,作為佐證,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寄回該局,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限回復。

本次執行業務者100年1至6月招生收費狀況函查作業,已於100年6月底前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查收,並於8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利用回函專用信封(免貼郵資)寄回該局。如有尚未收到或發生遺失情形,請致電該局資料科(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洽詢或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之「檔案下載」專區(稅目別:綜合所得稅:幼稚園托兒所業務狀況調查表、或補習班業務狀況調查表。)自行下載列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其他所得業者,填復本(100)年上半年度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業者100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該局已於100年6月底前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查收,並於8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利用回函專用信封(免貼郵資)寄回該局。

該局說明,上述執行業務者函查作業,通常於每年度之6月及11月份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也屬調查範圍,業者應檢附招生簡章等資料,作為佐證,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寄回該局,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限回復。

該局指出,各業之負責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將該項其他所得(含上、下半年度業務調查資料)填寫於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或單張之「收入明細表」併同辦理申報;自98年度起,國稅局已規劃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之網路申報作業,業者亦可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上開收支報告表或收入明細表,使申報之手續更為簡便,並節省申報資料填寫時間。

該局提醒業者如有尚未收到或發生遺失情形,請致電該局資料科洽詢或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之「檔案下載」專區(稅目別:綜合所得稅:幼稚園托兒所業務狀況調查表、或補習班業務狀況調查表。)自行下載列印。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資料科協助辦理。(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回應編號:7798 發表對:7798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獨資經營診所,若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該局說明,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該局指出,原診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診所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回應編號:7415 發表對:7415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依所得稅法規定為免稅所得,然若托兒所、幼稚園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補教課程所給付薪資就應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但若業者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於正常補教課程增開聘請音樂、美勞、安親、課輔等才藝老師,其才藝、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法條規範的免稅所得,因此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回應編號:6753 發表對:6753 回應
補習班設立可分為二種型態,一種為營利事業型態,另一種為非營利事業型態。一般而言大多數補習班未記帳較多,或是補習班採查帳方式所需繳稅金較財政部所頒之費用標準申報方式多時,可逕行依財政部所頒之費用標準申報。

若你設立補習班時不是成立營利事業型態(不是公司或行號)之補習班,就沒有營業稅及營所稅等這些稅務上的問題,只要每年比照執行業務所得,一年申報一次,在綜合所得稅中之其他所得項目欄位填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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