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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每次盤點都虧錢怒告總公司勝訴

有一蕭姓名眾加盟一便利商店,而該便利商店委託外包商公司進行盤點,三年來每2個月盤點一次,固定會有盤損,盤損金額從數千元到後來破萬元,蕭姓名眾覺得金額過大很不合理,而且每次都沒有盤損明細,向便利商店委託外包商要求盤損明細,委託外包商說要問便利商店總公司,蕭姓加盟者只好問便利商店總公司,總公司又說盤損明細資料在委託外包商公司那裡,蕭姓加盟者因此一直無法取得盤損明細。直到2015年9月,蕭姓名眾不堪每個月被扣上萬元的盤損,甚至有個月高達四萬多元,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便利商店返還從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間,共計13次的盤損扣款共31萬元。

便利商店解釋說明,按照加盟合約規定,加盟店進貨、退貨、銷貨等數據,是由加盟商自己在電腦上操作處理的,且加盟合約上有述明加盟商有通知便利商店盤點結果不正確時,便利商店受領通知後7日內,會對加盟商告知再度實施實地盤點事宜,雖從2014年9月到2015年7月的盤點,蕭姓加盟者未簽名確認,且都有要求出示明細確認,但加盟商應該是要提出具體異常之處,而非要求便利商店提供明細供其盤查。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2013年5月到2014年7月的盤點報告書上,都有蕭男夫妻簽名,因此盤點確定無誤,此部分的盤損金額, 便利商店不必歸還,但 從2014年9月以後到2015年7月止,蕭男夫妻有在盤點結果報告書上寫下「數量有異,請出示進銷存明細」等意見,因此台北地院一審法官認定這期間盤點結果顯然屬於不確定,加盟主請求有理, 判便利商店總公司應還給蕭男12萬9119元給加盟主。
便利商店不服提出上訴,台北地院二審法官發現2014年9月蕭男夫妻雖未在盤點報告上簽名,卻也未提出意見反應,便利商店寄存證信函與蕭姓名眾,蕭姓名眾完全沒有回覆,因此視為同意盤點結果,扣除盤損後,判決便利商店應返還11萬2013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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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938 發表對:16938 回應

超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00萬-未完整揭露加盟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超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OO超商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OO超商要求訂購商品,OO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OO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OO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OO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OO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OO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且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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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698 發表對:16698 回應
加盟合約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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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全O便利商店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O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全O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另多數加盟店表示全O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O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O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全O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加盟連鎖經營管理上如有對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皆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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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更多更詳細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回應編號:16579 發表對:16579 回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4家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處分案,公平會深表遺憾,公平會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詳細評估撤銷理由研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公平會對於透過人為操控調漲價格之違法行為,將持續積極調查處理,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聯合行為絕對不要存有僥悻的心理。另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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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有關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處分案研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4家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處分案,該會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詳細評估撤銷理由研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緣於4家連鎖便利商店具有相當市場力且聯合行為對市場之損害極大,公平會於該案調查過程中即投入相當人力與資源,經過縝密的調查,提經委員會議作成處分。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公平會深表遺憾,將於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公平會重申,業者對於聯合行為絕對不要存有僥悻的心理,該會對於透過人為操控調漲價格之違法行為,仍將持續積極調查處理,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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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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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家如何做到調漲價格於無形


現在原物價漲個不停,餐飲業者除了節省成本降低開銷外,還有什麼辦法可增加營業收入?


餐飲業隨著原物價及經營成本不停上漲,經營壓力相對提高許多,基於此目前餐飲店家若調漲價格,顧客勉為其難可接受,但如店家要做到調漲價格於無形,或是在一般時期因產品已經是不敷成本,想要調漲價格又怕顧客明顯反彈或流失,餐飲店家就可應用規劃新菜單這技巧,來使部份菜色和定價往上調整,也可透過精簡廚房運作流程或是提昇技術層面來降低人事費用。


原材料飆漲成本壓力大增怎麼辦

開店商家面臨原材料價格飆漲成本壓力大增的壓力,但怕會嚇跑客人影響生意,絕大多數的開店商家都在撐,盡量採取自行吸收原物料成本漲幅,但經營利潤已經被原物料成本漲,壓到薄得讓店家無法承受。

因為儘管店家成本壓力大增,但是失業率居高不下和薪水凍漲卻也讓消費民眾無力或不敢消費,在這種時機下開店商家若漲價很可能會讓業者付出流失顧客的慘痛代價,然開店商家面臨原物料成本漲漲漲的壓力,卻是無法避免,因此有部份開店商家透過減量或是取消或縮小優惠特惠價的方式,達到成本調整不漲價「ㄍㄧㄥ」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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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4家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處分案,公平會深表遺憾,公平會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詳細評估撤銷理由研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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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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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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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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