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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知名人物的超人氣,常被賣家在拍賣網站上拿來利用增加銷售率。
有的拿來當標題寫明是此位知名人物的最愛或是愛用,增加點閱率。
有的拿來當成宣傳噱頭,增加吸引力和說服力。
有的拿來當關鍵字使用,增加搜尋見曝光率和買氣。
網路賣家樂的要命,知名人物卻氣的要死。
知名人物還真不是蓋的!

回應文章共有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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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11 發表對:5911 回應
網路宣傳不僅可利用知名人物的高人氣,也可運用當地的好山好水當作宣傳賣點。

台灣東部有的是好山好水,台東縣池上鄉造就的農產品池上米,如今已享譽國際。有一烘培業者,也一樣充分利用台東縣池上鄉好山好水所種出來的穀類和初鹿鮮奶,純手工完全不加膨鬆劑等人工化學添加物,揉製成土司,業者透過網路銷售及宅配到全台各地,一條土司起跳售價130元,最高賣到230元,因受外地客戶的青睞,每天限量銷售30條仍供不應求。

業者用在地池上鄉的好山好水當作賣點,吸引想嚐新鮮及好奇心的消費者來店訂購,其創意經營手法頗值得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效法學習。阿甘另建議創業者及經營管理者不要一味只是想採取價格戰,應當學習上述業者作法,用專業且獨特的經營方式來提升店家商品的價值。
回應編號:4200 發表對:4200 回應
通常明星和知名藝人模特兒穿過的款式會比較受歡迎
如某知名藝人穿過某顏色服飾
那個顏色就比同款服飾別種顏色的暢銷許多~
所以目前拍賣上常可見拿明星他們穿的用的來做廣告
拍賣上也許有些是明星他們有穿有用的名牌服飾
然而大部份只是有點類似而已
業者怕侵權被告
所以採用類似很像某某明星穿的那種樣式文字敘述說明~
回應編號:1991 發表對:1991 回應
網路商業活動愈趨頻繁,
在下認為,
找名人代言,或是邀請名人出席,只要掛上耳熟能詳的名人名字,商品就可多幾分價值感!
某些商品由藝人或名人代言的效果確實有其功效.
網路賣家雖是小生意但若假借名人代言確實非常不妥.
有付錢請名人代言廠家若是因假借名人代言卻賣假貨仿冒品 而有商譽受損情形發生時
那時糾紛就難了了!
回應編號:1990 發表對:1990 回應
我是網路賣家,我有話要說,真相不是你想的那樣,
我賣首飾飾品,平均辛苦一個月可賺一萬多元,好時可到3萬,
我是看偶像戲劇中人穿著造型,或是類似知名人物在節目中穿戴用過的飾品,將其名稱和劇中穿戴用過的飾品作為文宣描述重點,不是故意假冒偶像藝人使用來賣商品,這點應該要言明,畢境一個月一萬多元,政府要稅金,又惹上官司那就大大不值。
回應編號:1989 發表對:1989 回應
冒用他人(知名人物)名義,但沒事先徵詢過同意,藉機拿來推銷,如對方(知名人物)提出告訴,賣家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律責任;又如買方對所買賣方所賣商品不滿意,也可對賣方提出詐欺之訴。
回應編號:1988 發表對:1988 回應
賣家若採用未經授權就已觸法,知名人物若不處理到時也可能觸犯薦證廣告規範,可被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累犯則罰雙倍,同時,還可能需負其他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薦證廣告」,係指任何以廣告主以外之他人,於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經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而「薦證者」係指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其可為知名公眾人士、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屬之。
廣告主對於與薦證者身分或其薦證有關之資訊,應依該規範說明中廣告主對薦證者資訊之真實原則處理,如:(1)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2)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之見解;(3)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4)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等,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

文章引述自行政院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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