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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整頓不實廣告,實施「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具體執行方案」打擊不實廣告業者,列為該會今年度施政主軸之一,94年1月迄94年4月執行結果,處分案件計17件(21家事業),罰鍰金額達500萬元,公平會呼籲業者宣播廣告時,不得有誇大不實之行為,否則將依法嚴懲。
公平會表示,針對數量居高不下的不實廣告案件,一經該會決議認定違法者,最高得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罰鍰。該會從最近收辦案件之類型觀察,發現不實廣告的檢舉案件有增加之趨勢,其中不乏曾經多次遭該會處分的業者。有鑑於此,公平會重申,舉凡不實廣告經該會處分後,倘再查獲業者有重複違法的行為時,將對該等業者採取加重處分之懲處手段,亦即將依原裁處罰鍰金額,加罰1倍以上罰鍰,以遏止不法。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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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268 發表對:8268 回應
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團購吸金,密醫充斥 北市衛生局嚴格為醫美消費者權益把關!

針對媒體報導「團購吸金,密醫充斥」乙案,臺北市衛生局聲明:「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84條規定,並已於100年12月2日、15日及101年1月13日分別函知本市186家醫療院所及14家網路團購公司,要求託刊商家及網路團購平台應立即下架不當醫療廣告,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25日針對「團購網站之醫療廣告」已明確規定略以:「…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及同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以團購網名義公開販售療程及諮詢券等團購優惠訊息,…團購即應有較一般價格便宜之優惠或特惠等涵義,應已違反前開公告…至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另有關媒體報導「凱○醫美診所」及「激○診所」疑涉有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部份,臺北市衛生局前經民眾檢舉已多次至現場查察,惟未發現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具體事證。然日前再次接獲民眾提供側錄光碟片疑似該場所有密醫執行醫療行為,為確保民眾安全及考量行政機關稽查權限與舉證不易,已併將民眾所提供光碟及本局調查相關資料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6357 發表對:6357 回應
廣告不實!興X公司罰40萬元及洛XX公司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7年7月9日第870次委員會議決議,興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X公司)與洛XX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洛XX公司)於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就NINA RICCI品牌飾品宣稱「全台獨家引進推薦」、「全台獨家販售」、「全台限量5條」等,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興X公司與洛XX公司新臺幣(下同)40萬元與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興X公司與洛XX公司於96年間於雅虎奇摩購物中心銷售NINA RICCI品牌飾品,經查本案所揭露之廣告主體為興X科技公司,供貨者為洛XX公司,渠等依「商品行銷推廣合約書」作為合作銷售不特定商品之概括約定,就案關廣告之製作、審閱,收益分配及整體交易與發票開立流程,於案關商品之銷售與廣告製播有密切合作關係,且因案關廣告之行銷效果可增加各自交易機會,並按銷貨數額之多寡分別獲有商品銷售收益,故興X公司與洛XX公司均為本案廣告之行為主體。

另案關廣告對NINA RICCI品牌部分飾品宣稱「全台獨家引進推薦」、「全台獨家引進」、「全台獨家販售」、「全台獨家款式」、「獨家限量發售」等,予人印象係案關商品皆為「獨家」、在國內僅能透過「雅虎奇摩購物中心」之通路方能購得,實際上則有他公司與洛XX公司之NINA RICCI商品貨源相同且於國內販售之事實,且據洛XX公司自承,該公司NINA RICCI商品除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外,亦可在其他如網路家庭、電視購物與郵購目錄購得;復查案關廣告期間,案關商品亦可透過其他通路購買或於系爭廣告刊載前即在臺灣販售之事實。由於飾品類商品與一般民生必須品之消費需求不同,消費者通常因該類商品獨特稀少性、新穎性與品牌知名度等特性之吸引而作成交易決定,案關廣告宣稱「獨家銷售」或「獨家引進」等,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相對稀少性,有促使交易相對人在該購物通路儘速作出交易決定,然實際上案關商品在其他通路亦可購得,是使消費者因誤認而喪失比較機會,對其他通路業者有喪失交易機會之可能,興X公司與洛XX公司系爭宣稱與事實不盡相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另宣稱「全台限量5條」乙節,經查洛XX公司自承案關商品進口10條,其中5條分配給雅虎奇摩購物中心,另5條則分配給網路家庭,每個通路皆有限量銷售配額,是其刊登「全台限量5條」已與事實不符,逾越一般人可普遍接受之認知程度,致消費者對商品之稀少性產生錯誤認知,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興X公司與洛XX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分處興X公司與洛XX公司40萬元與2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6339 發表對:6339 回應
捷運站面交嗎?別以為不出站站內面交是最省的喔!!
捷運站網拍面交貨物如依法乃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7項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然目前實務上捷運站方因認定(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不易,大都只是採取開勸導單或勸離方式。

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7項事件裁罰基準:
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回應編號:6313 發表對:6313 回應
廣告不實!xx家庭公司罰30萬元,雯x公司罰12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7 年7 月03 日決議表示,xx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家庭公司)及雯x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雯x公司)於網站刊載「WINREX微電腦負離子光觸媒臭氧空氣清淨機CB-988」商品廣告,宣稱「第二道『ULPA高效能過濾網』花粉、飄塵等各類顆粒物淨化效率≧99.999%…第三道『奈米光觸媒過濾網』以及第四道『活性碳過濾網』,更能催化分解99.999%以上的甲醛、氨氣等化學氣體和氣味」、「每秒釋放出500萬以上健康負離子,消煙除塵看得見」、「本產品嚴格按照CCC、CE、GS、ETL/UL等標準生產,並嚴格遵照ISO9002質量體系,同時經過12道檢驗程序組織生產和品質把關」等內容,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xx家庭公司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雯x公司12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WINREX微電腦負離子光觸媒臭氧空氣清淨機CB-988……第二道『ULPA高效能過濾網』花粉、飄塵等各類顆粒物淨化效率≧99.999%……第三道『奈米光觸媒過濾網』以及第四道『活性碳過濾網』,更能催化分解99.999%以上的甲醛、氨氣等化學氣體和氣味」、「每秒釋放出500萬以上健康負離子,消煙除塵看得見」、「本產品嚴格按照CCC、CE、GS、ETL/UL等標準生產,並嚴格遵照ISO9002質量體系,同時經過12道檢驗程序組織生產和品質把關」等內容,雯x公司表示係因襲供貨商中國藍星電子公司產品說明書而來,惟除該產品說明外,雯x公司並無法就案關廣告用語提出相關公正客觀單位之檢驗報告為依據,足徵雯x公司及xx家庭公司於製作及刊載案關廣告時並未克盡廣告主查證義務並秉持真實表示原則,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888 發表對:5888 回應
在網路商店、網拍、部落格blog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可能涉及為「酒」廣告促銷。

91年菸酒管理法實施禁止在網站上賣「酒」,如果被查到至少罰1萬元,也可能高達5萬元,如果涉及為「酒」廣告促銷,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依法可罰10至50萬元。

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禁止在網路上或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賣酒,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至5萬元罰鍰。如果有為酒品廣告或促銷,亦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的健康警語,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0至50萬元罰鍰。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經財政部以96年4月23日台財庫字第09600166000號令修正發布,96年4月24日以後的檢舉案件,如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其給獎範圍以檢舉私、劣菸酒的案件為限;至於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網路賣酒、販賣逾期菸酒、菸酒標示不符規定等檢舉案件,則不再發給檢舉獎金。

回應編號:5887 發表對:5887 回應
網路上確實有不少人藉由部落格分享飲酒心得,有些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甚至有些人鼓勵買特定酒來喝,確實有廣告嫌疑,然而有些內容很難就部落格內文來區分到底是心得還是廣告。

多數網路業者表明願意配合政府做法,但目前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政府應將認定標準界定清楚,才能讓部落客blogger有所依循避免誤觸違法。目前無名小站已經加強查察,若發現部落客blogger有違法的嫌疑,就會關閉網誌、圖片、影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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