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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租書業者:
最近,南部有些租書店有發生被以妨礙風化罪被警察「觀照」,聽了店家說了一些話,說真的感觸相當深…..
不管是不是我應該說的話,我將我的想法陳述給大家。
當然詳細情形礙於打字說明不易與為了保護店家,我無法詳加說明,有興趣的人可以打給我,我可以在當事人同意範圍加以說明。
而關鍵的地方,首先在於警察不是以所謂「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取締,而是直接到「限制級」區找書,然後用「妨礙風化罪」告發。甚至還有一個店家表示是在限制級書籍綁起來狀況,繩子被硬解開取締。
我這邊也徵得一店家同意,公佈被取締的書名
1.東京卡門(長鴻)
2.誘捕小羊計劃(尖端)
3.黑獄聖女(大然)
4.哭泣殺神(大然)
5.黑獄聖女(大然)
這幾本書名,可是白紙黑字寫在以違反妨礙風化罪告發之筆錄上。
再來,則是最讓我難過,卻也最無奈的一個事實。
這裡陳述一個店家的經驗,他在被告發後會被要求以繳錢,甚至被要求捐錢給兒福團體換取獲釋。敢問大家,這與交「保護費」有何不同?
我甚至聽到有許多人在說「行情」兩萬塊錢,聽敘述起來還是同一位女法官,在庭上還不會給你有任何答辯的機會,只會問你確認書是不是你的,認的話就認為有罪要罰款或捐錢給兒福團體。
當然這部分是聽人轉述,或許沒有證據我們不能說啥。但很重要一點,歸咎其根源,我相信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為大家多以花錢了事不希望鬧大的方式處理,才會陸續演變成現在還有所謂「行情」出現。
也就是說,會有這環境是店家們「養」出來的?
當然我這樣說也許有些不公平,也可以體會身為一個店家不願得罪警方的心情。只是會思考一個問題,別人說你有罪就要認罪嗎?
如果遭警察亂取締,獲判勝訴獲不起訴都沒人要求警察道歉嗎?
我們換個角度思考,是不是就是我們自己這種不願意鬧大的心態,讓警方知道反正我們被打不會叫,所以進而予取予求?
其實如果比較有法律概念的人應該不難知道,其實警察根本不能以亂取締定你的罪。說穿了只是看準大家被打不會還手,而且店家都希望息事寧人甚至花錢消災心態,才會這樣無法無天。
轉錄9/12中時晚報的一篇社論
2005.09.12  中時晚報
台灣警察最大
施威全
雅虎交出網路使用者資料給中國政府,導致異議人士被捕,楊致遠遭跨國記者團體譴責。雅虎自辯無辜,因扣留命令來自法院,不得不從。相較之下,台灣網路經營者更不該,台灣警方無須有法院令狀,連檢察官簽發文也不用,就自業者處取得使用者資料。人家雅虎案,至少按著法律行事;台灣諸案,警察連法律都不用守。
出版、網路言論自由遭摧殘,因為警察濫權拿著刑法當道德血滴子。這種公權力,比用私刑砸死通姦者,更恐怖。在英國,言論演出與著作,與台灣類似,一得面對刑法,二得面對行政管理,還有一項台灣沒有的,地方政府禁制權。法律實踐在英國,警察尊重法院判例,不像台警亂搞刑法,18禁DVD與網路色情文章都抓。1868年,首席大法官牡燒(Cockburn)爵士對猥褻罪的判決,仍是英國至今處理色情出版時的準則。英法強調:所謂淫邪品,必須足以讓人腐敗與墮落;具有強大威脅與腐蝕力量。亦即,不道德展示、建議與說服,不算猥褻。此原則,亦成行政管理的依據,1959年猥褻出版法因而通過。
在台灣,新聞局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個粗糙規定,但就算依規定辦事,警察仍然以刑法為由,抓業者並違法拘留。警察亂掰刑法行事,不理會諸多檢察官不起訴案例、法院無罪判決與新聞局規定。有趣的是,警察不抓作者、出版社。與索賄有關嗎?現在中時部落格上,建築才子顏忠賢的情慾書寫正熱門;中時副刊的情慾徵文也即將登場,呼籲以網路巡邏取締情色著名的台南警局、烏日分局等,以同樣標準對待這些網路文字。作者、網路經營者與報社負責人都抓起來。
--
在這裡,我想我們也不要先入為主的說警察都是亂取締。這一切,或許沒有一個定論的答案,但我想做個嘗試。
最近我會拿上述被取締過的書,順便帶本六法全書到警局「自首」,請警察「依法辦法」他們會如何處理?
而我也預告大家,我會跟警察表明的是
1. 如果警察不辦我,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2. 如果真的告發我,我會表明只要獲不起訴處分我一定要求相關人員道歉,而且我也不會交錢了事。
3. 如果問我這些書是不是猥褻出版品,我會回答我尊重別人會認為這是猥褻出版品的自由表意權利,但我不認為在無惡意對未成年散佈這些出之條件下有觸犯妨礙風化罪之虞。
4. 我所有要求,都會以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提出,希望警方也提出所有過程執行之法源依據。
我不是個店家,所以我無法知道店家的難處,但相信大家在這件事上都有難言之隱。
僅在此請大家幫忙,把自己被取締過的書名及出版社給我這邊,讓我能以我的方式對這議題做些努力。
蔡智軒 T.sai@anet.net.tw
TEL:09228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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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342 發表對:7342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桃園警方於98年7月未持搜索票,只出示臨檢同意書,查扣漫畫書店店內有裸露性器官、性交過程的書刊,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漫畫書店負責人和員工移送法辦。

此案由桃園地檢署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改依妨害風化罪判決漫畫 店店家負責人與店員得易科罰金。漫畫書店店家負責人不服,提起簡判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漫畫書店店家展示 限制級漫畫書刊有警示「未滿18歲禁止翻閱」,也設有專櫃專區陳列區隔措施,因此不符合公然陳列的違法要件。另本案警察行使搜索、扣押處分應事前聲請搜索票,不能以查訪或臨檢來規避行政程序,既然證據取得有程序瑕疵,就不具有證據力。於99年7月桃園地方法院改判無罪。
 

回應編號:6815 發表對:6815 回應
煤體報導98年二月十一日晚,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內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有擺設屬暴力與色情書籍,依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一案,至2月二十日仍有網友在網路上強烈撻伐警方有執法過度之嫌。

警方表示,漫畫書店公開出租限制級漫畫供民眾翻閱就是違法,警方依法執勤並無不當,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警方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發生泰山光碟店非法搜索不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回應編號:6814 發表對:6814 回應
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分局上周將漫長出租店打工的兩名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一案。

台北縣淡水警分局98年2月20日澄清表示,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由於三家漫畫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當時在現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當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警方並不知道這兩位自稱店長的是學生,因此警方將他們帶回警局偵訊,且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出租店就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而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移送法院,執法並無不當。

另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共107本,《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不堪入目的色情暴力畫面,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因此警方當時並沒連知名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希望不要在以訛傳訛。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縣新聞處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相關程序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針對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2月20日媒體報導「上銬工讀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帶回偵辦」1案,周縣長及林國棟局長非常重視,指示召開專案檢討會,會中邀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縣府法制局長、警察局重要主管參與討論,淡水分局偵辦本案將工讀生(均擔任書店店長)未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時以現行犯上銬辦理移送。


二、本案係因目前警力考量且避免人犯脫逃,導致社會責難及員警觸犯疏縱人犯罪嫌,目前員警在逮捕現行犯時,一律會上銬並解送至地檢署,經此事件,本局將要求各單位員警更應個案考量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則,且會要求所屬員警於執行相關勤務時,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及解送人犯辦法第十一條,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等相關規定;另參酌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綜合判斷執行方式,並注意比例原則,且應審慎執行。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所犯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如能修法放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對於微罪現行犯的處理,會更有利於不小心觸法民眾,如能透過修法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處分權能轉移至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更能加速處理微罪現行犯。

資料詳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應編號:4164 發表對:4164 回應
警政署依據大法官對刑法「猥褻」作出第六一七號解釋內容暫擬定兩大原則,並從95年10月27日通令全國警方立即據此執法。以往警方對色情刊物(有套封、或分區特定場所陳列也不例外)採取主動查閱的方式取締,現警方原則上不再主動查緝,除非有人檢舉並提出有力的違法證物或色情刊物內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猥褻內容。如內容認定上有爭議,警方必要時會請新聞局處相關單位配合認定。
回應編號:1878 發表對:1878 回應
自從去年12月後實施出版品分級制,因為分級辦法模擬兩可
以致許多店家或出版社把書全列為張制級
這就出現了如長鴻的少女快報CANDY被列入18限
少女漫畫不能租給少女那給老闆自己看嗎?
文藝小說在學區有許多的高中女生愛看,全列為限對生意影響有多大不用我說吧!
而且分級辦法把書分級後,警察在查緝所謂的黃色書刊或猥褻書刊方便多了,暑假一到全省有不少按新聞局規定分級的店家被警方移送,被抓的書還不是沒版權的A漫,而是有版權大出版社如長鴻東立出的限制級青年漫畫;也有文藝小說因為一段露骨的對白就被抓的,如水叮噹系列;這一被抓輕的在檢察官那以緩起訴1年罰款3萬結案,重的移送簡易庭被判妨害風化緩刑易科罰金3∼9萬
開店還有被判刑法的風險,這也是為什麼有很多老店在這幾個月都要頂店,去拍賣網站上看就知道了
回應編號:1864 發表對:1864 回應
警方提出之法源依據。
刑法第二三五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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