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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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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802 發表對:7802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松山區某托兒所幼童罹患腸病毒未通報,經該局查證屬實後,已進行處罰。

部分
補習班收置學齡前兒童,亦屬腸病毒易感染族群,故臺北市政府於7月19日新增公告將該類機構列為腸病毒通報對象之一,如發現有疑似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之學童時,應於發現時起48小時內完成通報,若未通報,經衛生局查證屬實將會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傳染病防治法,爰依第70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加強稽核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1托兒所挨罰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監測本市學校腸病毒感染人數及停課家數資料顯示,今(100)年度累計至第30 週共通報2,461人次,停課學校累計162家次;依據疾病管制局第30週(7/24-7/30)監測資料顯示,全國急診腸病毒就醫比率已達千分之6.78、臺北市為千分之7.48,疫情尚持續上升中,臺北區已出現第3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案例,其中1例死亡,預估開學後學童彼此接觸互動更頻繁,將出現另一波腸病毒疫情。

衛生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松山區某托兒所幼童罹患腸病毒未通報,經該局查證屬實後,已進行處罰。衛生局再次提醒臺北市教托育機構,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告腸病毒通報規定落實通報作業,如發現有疑似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之學童時,應於發現時起48小時內完成通報。鑑於部分補習班收置學齡前兒童,亦屬腸病毒易感染族群,故臺北市政府於7月19日新增公告將該類機構列為腸病毒通報對象。

腸病毒具有高度傳染力,但藉由確實洗手五步驟-濕、搓、沖、捧、擦,可有效預防腸病毒感染。衛生局另呼籲家長若家中寶貝感染腸病毒應在家休息一週,除了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學童。如有傳染病相關問題,可撥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專線23753782或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或至衛生局網站(
http://www.health.gov.tw/疾病防治資訊/腸病毒疫情通報)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718 發表對:7718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為降低幼托教育機構中幼童感染腸病毒通報狀況,抽查新北市轄內合約醫療院所所通報的腸病毒幼童名單,並與各公私立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名單進行比對,發現三峽區私立啟育托兒所未依規定通報腸病毒,經衛生局調查屬實後已開罰。

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及腸病毒個案者,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如有疫情隱匿不報或不主動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如情節重大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將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教育局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加強查核幼托機構通報 1園所挨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監測轄內小學及幼托教機構腸病毒感染人數通報及停課家數資料顯示,今(100)年第19週(5月8日至5月14日)計有55所學校85名學童受通報,較上週(第18週:通報24家、29人)呈現逾2倍之增加趨勢,衛生局表示腸病毒感染之風險已隨氣溫升高而增加。

衛生局為降低幼托教育機構中幼童感染腸病毒通報狀況,抽查新北市轄內合約醫療院所所通報的腸病毒幼童名單,並與各公私立教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名單進行比對,發現三峽區私立啟育托兒所未依規定通報腸病毒,經衛生局調查屬實後已開罰。

衛生局再次提醒新北市轄內各公私立教(保)育機構應依新北市政府公告落實通報作業,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疱疹性咽峽炎及腸病毒個案者,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園所亦應即時加強孩童所處環境的衛生消毒,持續追蹤罹病學童健康狀況,衛生局另呼籲家長應依醫師指示讓染病學童在家休息一週,除保護自己外也保護其他學童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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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疫情隱匿不報或不主動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如情節重大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將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教育局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以下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6月30日接獲民眾反映新莊市茱莉亞托兒所學童感染腸病毒,衛生局指派新莊市衛生所人員至該所調查,發現該所7月1日至7月8日期間分別有4位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請假在家休息,但托兒所皆未進行通報作業,經衛生局約談托兒所負責人後確認該所人員未向衛生所通報,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整。

依據疾病管制局的監測資料顯示,腸病毒流行期為每年4至9月,且自97年大流行後,迄今仍未曾間斷,今(98)年截至8月14日統計全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29例,其中北縣佔6例;去(97)年同期全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346例,北縣佔15例。


衛生局亦提醒北縣轄內各公私立教托育機構應依北縣府98年1月10日北府衛疾字第0980001759號公告(附件一)落實通報作業,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或疑似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園所亦應即時加強孩童所處環境的衛生消毒,及持續追蹤罹病學童健康狀況,另呼籲家長應依醫師指示讓染病學童在家休息一週,除保護自己外也保護其他學童健康,降低腸病毒感染的機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 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 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為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 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 、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事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執行或查核,或未符同條第二項之查核 基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回應編號:6249 發表對:6249 回應
腸病毒的疫情正在全國持續蔓延,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為加強腸病毒防治工作,自5月起即於縣內學校全面加強腸病毒防治之宣導,期能藉由學生勤洗手、校園勤消毒的措施,使學生免於病魔侵襲。而補習班為學生於校園之外的學習場所,由於教學空間相對比較密閉,腸病毒之防治工作更顯重要。


教育局呼籲補習班應每日針對教室、辦公處所、進出入口等場所進行全面消毒,尤其教室內之課桌椅為不特定學生共同使用之設備,更需加強清潔與消毒工作。於上課中,如有學童身體不適,應立即通知家長並即刻送醫,並於第一時間通報教育局及該區衛生所,同一班級若有二名以上學童感染時,應主動停課,以防疫情擴大。

如有疫情隱匿不報或不主動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如情節重大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將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教育局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北縣教育局蘇珍蓉科長再次強調,腸病毒肆虐危及學童之健康與生命安全,各補習班應將防治腸病毒工作列入優先考量,不可輕忽每一個細節,對於社區大樓型補習班或辦公處所,大樓管理委員會更應於一樓大廳即進行消毒工作,否則容易產生掛萬漏一之情形。


資料來源:臺北縣教育局

回應編號:6242 發表對:6242 回應
臺北縣政府97年6月13日宣布,自即日起轄內主要營業項目為兒童室內遊戲之業者,其場所禁止五歲以下兒童進入,另速食業者及醫療院所附設之室內兒童遊戲空間亦全面暫停使用,至疫情緩和後再行通知解除管制。如果營業人因此暫停娛樂設施或場所之經營,依娛樂稅法規定,須於停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辦停業登記,經訪查確實停業後,停業期間之娛樂稅得以免徵,該處籲請業者留意自身的權益,莫讓權益睡著了!


當疫情解除恢復營業後,業者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業登記恢復課稅,倘疏於辦理而經查獲,應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行為罰,如因而發生漏稅,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0倍之漏稅罰,業者請勿輕忽。



資料來源:臺北縣稅捐處
回應編號:6241 發表對:6241 回應
腸病毒的疫情正在全國持續蔓延,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為加強腸病毒防治工作,自5月起即於縣內學校全面加強腸病毒防治之宣導,期能藉由學生勤洗手、校園勤消毒的措施,使學生免於病魔侵襲。而補習班為學生於校園之外的學習場所,由於教學空間相對比較密閉,腸病毒之防治工作更顯重要。


教育局呼籲補習班應每日針對教室、辦公處所、進出入口等場所進行全面消毒,尤其教室內之課桌椅為不特定學生共同使用之設備,更需加強清潔與消毒工作。於上課中,如有學童身體不適,應立即通知家長並即刻送醫,並於第一時間通報教育局及該區衛生所,同一班級若有二名以上學童感染時,應主動停課,以防疫情擴大。
如有疫情隱匿不報或不主動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如情節重大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將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教育局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北縣教育局蘇珍蓉科長再次強調,腸病毒肆虐危及學童之健康與生命安全,各補習班應將防治腸病毒工作列入優先考量,不可輕忽每一個細節,對於社區大樓型補習班或辦公處所,大樓管理委員會更應於一樓大廳即進行消毒工作,否則容易產生掛萬漏一之情形。


資料來源:臺北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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