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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店員連上8天班貼公告自動走人

有1名便利商店大夜班店員連上 8天班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並離職之權力,因此在櫃台貼公告指負責人違反勞基法,依法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亦導致便利商店上演空城計警幫顧店事件。

便利商店的店員連上八天班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然勞動基準法第30之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便利商店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指定符合規定,但仍必須依法經由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能符合此程序者,仍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排定例休假,若有變更工作時間需求應站在體恤員工的立場,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將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所指定符合變更工作時間行業公告

一、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二、4週內的正常工時可分配至其他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三、若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則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
四、2週內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

No

行業別

核定文號(行政院勞委會)

1.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86.5.15台86勞動2字第020139號函

2.   

加油站業

86.6.12台86勞動2字第022170號函

3.   

銀行業

86.7.3台86勞動2字第024885號函

4.   

一般旅館業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函

5.   

大專院校

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函

6.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87.1.12台87勞動2字第000272號

7.   

綜合商品零售業

86.12.6台86勞動2字第049122號

8.   

證券業

87.2.5台87勞動2字第002686

9.   

保全業

86.12.24台86勞動2字第053381號

10.      

法律服務業

87.1.20台87勞動2字第002903號

11.      

醫療保健服務業

86.12.8台86勞動2字第053059號

12.      

信託投資業

86.9.18台86勞動2字第038408號

13.      

一般廣告業

87.2.21台87勞動2字第005057號

14.      

資訊服務業

86.11.13台86勞動2字第046048號

15.      

信用合作社業

87.1.20台87勞動2字第055934號

16.      

觀光旅館業

87.2.5台87勞動2字第003088號

17.      

不動產仲介業

87.2.25台87勞動2字第005338號

18.      

公務機構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6246號

19.      

電影片映演業

87.3.7台87勞動2字第006874號

20.      

建築經理業

87.3.26台87勞動2字第012108號

21.      

國際貿易業

87.4.13台87勞動2字第012392號

22.      

期貨業

87.4.15台87勞動2字第013354號

23.      

保險業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212號

24.      

會計服務業

87.4.17台87勞動2字第015647號

25.      

存款保險業

87.5.4台87勞動2字第015981號

26.      

社會福利服務業

87.5.29台87勞動2字第020548號

27.      

管理顧問業

87.10.9台87勞動2字第045045號

28.      

票券金融業

88.1.6台88勞動2字第057342號

29.      

餐飲業

88.1.29台88勞動2字第001359號

30.      

娛樂業

88.2.19台88勞動2字第004256號

31.      

國防事業

88.2.3台88勞動2字第005512號

32.      

信用卡處理業

88.3.3台88勞動2字第009289號

33.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88.5.14台88勞動2字第021500號

34.      

一般旅館業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6號

35.      

理髮及美容業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6號

36.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88.5.21台88勞動2字第023007號

37.      

大專院校

88.5.28台88勞動2字第023941號

38.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88.7.14台88勞動2字第0031931號

39.      

社會教育事業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7號

40.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88.7.26台88勞動2字第0034088號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符合特殊性工作人員工時公告

適用勞基法,但工時不設限的工作者
一、勞動基準法§84-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二、工作時間完全不受勞基法限制,但須勞雇雙方約定。
三、工作時間、方式約定後,須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NO

行 業 別

核 定 文 號

1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台86勞動2字第029625號

2

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87.1.22台87勞動2字第003290號

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4365號

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法務人員

87.3.4台87勞動2字第008724號

5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創作人員

87.4.4台87勞動2字第013661號

6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

87.4.8台87勞動2字第013928號

7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87.  .3台87勞動2字第028608號

8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87.7.27台87勞動2字第032743號

9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87.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3號

10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註)

87.9.15台87勞動2字第040777號

11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台87勞動2第044756號

12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87.11.7台87勞動2字第050333號

13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8.2.9台88勞動2字第006043號

14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88.3.1台88勞動2字第008832號

15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

88.5.19台88勞動2字第022653號函

16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88.8.6台87勞動2字第034590號

17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88.10.13台88勞動2字第0045448號

18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89.1.5台89勞動2字第0000379號

19

總統辦公室工友

89.12.2台89勞動2字第0053217號

20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90.2.22台90勞動2字第0007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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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386 發表對:16386 回應

四大超商專案勞檢抽檢 306 家門市43家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月 9 日公布四大超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去年下半年針對轄內四大超商( OK 超商、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萊爾富超商)所屬加盟業者,共抽檢 306 家門市 ,本次專案檢查總計有 43 家業者違規,開出了 58 張罰單,違規業者分別被裁處 2 至 6 萬元罰鍰 。本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中全家超商抽檢 103 家,計有 28 家違法 ( 裁處 39 件 ) ;統一超商抽檢 109 家,計有 9 家違法 ( 裁處 12 件 ) ;萊爾富超商抽檢 45 家,計有 4 家違法 ( 裁處 5 件 ) ; OK 超商抽檢 49 家,計有 2 家違法 ( 裁處 2 件 ) 。本次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出 、 退勤時間的違規比例最高, 計有 20 家事業單位; 其次為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計有 8 家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計有 8 家;未加倍發給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有 8 家 。

阿甘創業加盟網便利商店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另提醒便利商店超商服務業僱用型態多具有短期、非常態及人員流動頻繁等特徵,依新修訂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自 105 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已由雙週 84 小時,縮短為單週 40 小時,雇主針對勞工單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部分,應注意要計給加班費 。 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罰緩金額亦已提高至 9 萬 ~45 萬元,不可不慎。

回應編號:16385 發表對:16385 回應

四大超商專案勞檢抽檢 306 家門市43家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月 9 日公布四大超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去年下半年針對轄內四大超商( OK 超商、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萊爾富超商)所屬加盟業者,共抽檢 306 家門市 ,本次專案檢查總計有 43 家業者違規,開出了 58 張罰單,違規業者分別被裁處 2 至 6 萬元罰鍰 。本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中全家超商抽檢 103 家,計有 28 家違法 ( 裁處 39 件 ) ;統一超商抽檢 109 家,計有 9 家違法 ( 裁處 12 件 ) ;萊爾富超商抽檢 45 家,計有 4 家違法 ( 裁處 5 件 ) ; OK 超商抽檢 49 家,計有 2 家違法 ( 裁處 2 件 ) 。本次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出 、 退勤時間的違規比例最高, 計有 20 家事業單位; 其次為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計有 8 家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計有 8 家;未加倍發給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有 8 家 。

阿甘創業加盟網便利商店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另提醒便利商店超商服務業僱用型態多具有短期、非常態及人員流動頻繁等特徵,依新修訂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自 105 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已由雙週 84 小時,縮短為單週 40 小時,雇主針對勞工單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部分,應注意要計給加班費 。 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罰緩金額亦已提高至 9 萬 ~45 萬元,不可不慎。

回應編號:16374 發表對:16374 回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2年9月1日起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且將自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以杜絕少年吸菸易衍生吸毒誘因。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及未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若被查獲違規事證,可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創業擺攤,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而遭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菸害防制法第26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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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宣導、取締販售菸酒給未成年商店

鑑於少年吸菸易衍生為施用毒品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之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自102年9月1日起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另於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並函請市府衛生局裁罰,以杜絕少年吸毒誘因。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設有「0800059595少年保護專線」提供少年及家長安全通報與緊急請求協助之用,新北市政府團隊將共同努力預防及降低危害青少年安全事件的發生,24小時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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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 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賣菸給青少年依法查處最高罰5萬

99年因違規供應菸品給青少年被裁罰案件共計27件,以便利商店違規販售佔最多有12件,其次檳榔攤6件,其餘是朋友間互相提供;而100年共裁罰了13件,其中便利商店違規4件、雜貨店及檳榔攤各1件,其他7件為朋友提供;101年迄今已裁罰2件,其中1件為超商違規賣菸,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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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開店市集--阿甘創業加盟網--目標為打造一最大最專業華人開店加盟創業知識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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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沒貼禁菸標示罰5萬

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開店商家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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