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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三聯式發票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原料批發商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店家,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三聯式統一發票?有關茶飲原料批發商銷售貨物與茶飲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則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因此購買原料之免用統一發票之茶飲店並未因免用統一發票而影響其營業人身分,故原料批發商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不可採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若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通知限期改正外,依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處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請原料批發商務必依照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正確開立。

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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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363 發表對:16363 回應

加盟過程資訊未充分揭露違反公平法罰48萬元

環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O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回應編號:16362 發表對:16362 回應

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未依規定開發票逃漏銷售額3千多萬

國稅局查獲某茶冷飲業者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依規定處罰處以罰鍰。

開放加盟的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

 

回應編號:16361 發表對:16361 回應

營業人銷售貨物三聯式發票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原料批發商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店家,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三聯式統一發票?有關茶飲原料批發商銷售貨物與茶飲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二聯式統一發票則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因此購買原料之免用統一發票之茶飲店並未因免用統一發票而影響其營業人身分,故原料批發商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不可採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若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通知限期改正外,依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處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請原料批發商務必依照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正確開立。

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回應編號:7271 發表對:7271 回應

強制加盟店需向總部採購原料卻未揭露原料價格公平會罰五十萬

鮮OO母公司在鮮OO精緻甜品專賣店加盟辦法中宣稱,「預估回收期六到十五個月」、「淨利率約20~35%」,是以業績最好的直營店推估,並非平均值;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十六家直營店中,僅兩家能在六到十五個月回收成本,明顯與廣告不符。且鮮OO強制加盟店需向總部採購原料,卻未揭露原料價格,導致加盟店主難以評估獲利與回收期,公平會決議罰五十萬元。

鮮OO母公司表示要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再決定如何因應,若是公平會對該公司有任何誤解,將會採訴願方式進一步澄清。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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