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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對本主題看法 回討論文章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整頓不實廣告,實施「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具體執行方案」打擊不實廣告業者,列為該會今年度施政主軸之一,94年1月迄94年4月執行結果,處分案件計17件(21家事業),罰鍰金額達500萬元,公平會呼籲業者宣播廣告時,不得有誇大不實之行為,否則將依法嚴懲。
公平會表示,針對數量居高不下的不實廣告案件,一經該會決議認定違法者,最高得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罰鍰。該會從最近收辦案件之類型觀察,發現不實廣告的檢舉案件有增加之趨勢,其中不乏曾經多次遭該會處分的業者。有鑑於此,公平會重申,舉凡不實廣告經該會處分後,倘再查獲業者有重複違法的行為時,將對該等業者採取加重處分之懲處手段,亦即將依原裁處罰鍰金額,加罰1倍以上罰鍰,以遏止不法。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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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883 發表對:5883 回應
康xx有限公司於書面廣告及網路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康xx有限公司(下稱「康xx公司」)於書面廣告及網路刊載「National電解離子水生成器」商品廣告,宣稱「首創負離子抗菌專利取水系統」、「台灣專用規格」、「使用電壓:110V」,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機會之方式,廣告主於使用廣告之時,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能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使用,致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者,即當負不實廣告表示之責任。查康xx公司書面及網路廣告宣稱系爭商品為「首創負離子抗菌專利取水系統」、「台灣專用規格」、「使用電壓:110V」,據康xx公司自承,此係源於編寫商品特色時,直接截取參考同業網站資料,於未經查證下倉促完稿所致。又縱經康xx公司組裝系爭產品時加裝變壓器,以使原使用電壓為100V之系爭商品得於我國使用,惟此情形仍與一般民眾所認知之「台灣專用規格」、「使用電壓:110V」等概念有間。據上,爰認定康xx公司並未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系爭廣告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838 發表對:5838 回應
某位36歲年輕男性網拍賣家,因為想要更勇猛,食用購於印尼之「液體威而剛(KAMAGRA Oral Jelly)」之商品,食用後效果不錯,並自行認定該產品為食品,日前於網站拍賣該產品,並於網頁內容宣稱「10分鐘立即反應 堅硬4小時,更猛更持久,不影響心血管,使用上更安全…」等詞,經查案內產品包裝皆無中文標示,並標示含「Sildenafil 100mg」(即威而鋼viagran所含之成分,可用於治療成年男子勃起功能障礙)及「quicker onset of action as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tables」,並經衛生署函示應以藥品列管,縣衛生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該賣家無藥商資格違規於網路拍賣案內藥品,即依其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3萬元。


網路買賣商品既方便、又快速,但賣家販售藥物時,除了沒有領有政府核發藥商執照外、更常常無法提供進貨來源、拍賣的產品也常常無中文標示,甚至許多賣家根本搞不清楚販售商品的屬性、禁忌、副作用、使用方法等狀況,因此,若有心血管疾病的民眾,在不知情下擅自購買服用,對自己的健康實在有損害。


另有關目前藥商執照上登記的地點,衛生機關平時皆可隨時前往稽查,而網路係ㄧ虛擬空間,且商品大部分皆採郵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服用疑難,並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衛教。基於藥物不同於一般商品,為保障人民之健康安全,行政院衛生署目前並未同意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物。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特別呼籲消費者,勿至網路等未領有藥商執照之商家購買藥品,應至合格之醫療院所就醫取藥及至合格之藥局、藥房購買。並拒絕購買誇大不實、來源不明、標示不清之藥物或食品,以維護自身用藥安全;同時也呼籲網拍業者,勿於網路販售藥品,以防觸法。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回應編號:5828 發表對:5828 回應
明陽科技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被處分人:明陽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536883
址 設: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65號3樓
代 表 人:簡金旺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Ink-buy列印耗材網」網站刊載「本公司產品得到ISO-9001及ISO-9002國際品質認證標準」,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銷售印表機、墨水匣、碳粉匣等商品,並於「Ink-buy列印耗材網」網站(http://www.ink-buy.com.tw)刊載「本公司產品得到ISO-9001及ISO-9002國際品質認證標準」、「本公司產品得到中華民國環保標章」等內容,涉有廣告不實。

理  由
一、查本案被處分人所設立「Ink-buy列印耗材網」網站(http://www.ink-buy.com.tw)刊載「本公司產品得到ISO-9001及ISO-9002國際品質認證標準」、「本公司產品得到中華民國環保標章」等內容,雖被處分人辯稱上開廣告內容係因其網站遭受網路駭客入侵所刊登,並非其所刊登云云,惟因被處分人無法提出其網站遭受網路駭客入侵之具體事證,故其所辯尚無法採信,爰依現有事證認定被處分人為本案廣告之行為主體。
二、被處分人雖提出其所銷售碳粉匣產品(型號:Green-AX、Green-22X、S050097)獲有我國環保標章之證明資料,並以其供貨商於90年3月通過ISO-9001驗證,及其所銷售EPSON相容墨水匣商品包裝標示ISO-9001,佐證其銷售產品得到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惟查ISO-9001係一般性之品質管理標準,並非產品驗證,為藉由有系統、有計劃,且獨立之外部第三者稽核,對廠商品質管理系統之全面查核,但並未針對廠商的產品品質加以測試認可,故被處分人於本案廣告宣稱該公司產品得到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標準,足以使一般消費大眾誤認其銷售產品之品質符合ISO-9001之標準。況查被處分人亦無法提出該公司產品得到「ISO-9002國際品質認證標準」之證明資料,其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三、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於「Ink-buy列印耗材網」網站刊載「本公司產品得到ISO-9001及ISO-9002國際品質認證標準」,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被處分人所設立之「Ink-buy列印耗材網」網站(http://www.ink-buy.com.tw)網頁廣告乙份。
二、被處分人96年10月16日到會陳述紀錄。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對於ISO標準之相關說明資料。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主 任 委 員 湯 ○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827 發表對:5827 回應
廣告不實!大國民數位公司罰12萬元及綠界公司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7010號
被處分人:大國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6939911
址  設: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32號4樓
代 表 人:董聿瑛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7025978
址  設: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4段97號29樓
代 表 人:張虔銘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購物網站銷售「引擎效率大師-超導省油組」,宣稱「經中華民國車輛測試中心……嚴格測試通過」,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大國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處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於古拜購物中心線上購物網站銷售「引擎效率大師-超導省油組」商品廣告,訛稱相關商品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下稱車輛研測中心)驗證測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理  由
一、查被處分人大國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之古拜購物中心線上購物網站顯示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事業名稱,消費者於訂購時所認知交易對象即為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並於交易完成由其開具銷售發票予消費者,是以由交易消費端觀察,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實處於案關廣告商品最末端出賣者地位,且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所賺取利潤為網站銷售價格與向被處分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綠界科技)進貨價格之價差,其將因製刊廣告、銷售廣告商品而直接獲有利益,其居於廣告主地位並無疑義。復查案關商品係由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向被處分人綠界科技進貨,被處分人綠界科技再向倍耐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倍耐力公司)進貨,再經銷至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其進銷貨差價為其利潤,且商品上架係由供貨商倍耐力公司建立商品資訊說明及圖文,再傳送予被處分人綠界科技公司人員刊登於網站上,被處分人綠界科技因製刊廣告、銷售廣告商品而直接獲有利益,已非單純提供商品供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銷售,其居於廣告主地位亦無疑義,故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及被處分人綠界科技均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合先敘明。
二、有關廣告宣稱「引擎效率大師-超導省油組」商品係「經中華民國車輛測試中心……嚴格測試通過」涉有不實乙節,據倍耐力公司(被處分人綠界科技供貨商,原為倍耐力企業社)表示,資料來源為亞門企業社所提供之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國瑞ST 2EPM 2.0 A4 4D小客車耗能測試報告 AF 8712092」,其耗能測試結果平均耗能每公升可行駛13.5公里,惟據該測試報告尚無法辨別是否係裝置案關商品省油組後,所達到的測試結果,且據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表示,委託單位亞門企業社送車執行污染及耗能測試之兩次測試數據中,其耗能測試結果平均耗能每公升可行駛13.5公里,與未裝置省油器前平均耗能每公升行駛13.0公里,並未顯示出重大油耗及污染差異,是案關廣告宣稱與該份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測試報告並無相關,更遑論與車輛研測中心有關,該廣告表示顯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又車輛研測中心為一公正客觀檢測中心,車輛及零組件等相關產品是否經該中心檢測或認證自將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該商品之信賴程度,被處分人於廣告宣稱係「經中華民國車輛測試中心…嚴格測試通過」,將引致消費者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誤認,案關廣告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及被處分人綠界科技於古拜購物中心線上購物網站銷售「引擎效率大師-超導省油組」商品,宣稱「經中華民國車輛測試中心…嚴格測試通過」,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被處分人95年9月至96年3月刊登於古拜購物中心網站廣告乙份。
二、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96年4月12日函及96年6月13日到會陳述。
三、被處分人綠界科技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96年4月25日)、96年5月3日到會陳述及96年11月22日函。
四、被處分人綠界科技與倍耐力企業社之供貨商管理系統確認表及被處分人綠界科技與被處分人大國民公司之會員註冊詳細資料。
五、倍耐力公司96年6月8日之陳述紀錄。
六、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國瑞ST 2EPM 2.0 A4 4D小客車耗能測試報告 AF 8712092」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工研轉字第0960016820號函。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主 任 委 員 湯 ○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826 發表對:5826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 年 02 月 22 日決議,臺灣省調酒協會於其網站及自由時報刊載「丙級調酒師吧台證照……政府規定餐飲飯店、PUB、咖啡館、泡沫紅茶等飲料吧台,以後都要有此張吧台證照,才能就業開店」、「丙級調酒吧台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兩年後不論餐飲、飯店、咖啡館、酒吧、紅茶店甚至路邊攤,只要販賣飲料均須擁有此張吧台執照方能執業,否則將予以罰款,最高九萬元並採連續罰」、「行政院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調酒協會辦理調酒師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定及學術科試題命製」、「曼哈頓吧台學苑班主任李勝裕先生,長期推動調酒、吧台證照制度,並參予檢定規範編定工作」等內容,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灣省調酒協會於本案廣告宣稱「丙級調酒師吧台證照……政府規定餐飲飯店、PUB、咖啡館、泡沫紅茶等飲料吧台,以後都要有此張吧台證照,才能就業開店」、「丙級調酒吧台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兩年後不論餐飲、飯店、咖啡館、酒吧、紅茶店甚至路邊攤,只要販賣飲料均須擁有此張吧台執照方能執業,否則將予以罰款,最高九萬元並採連續罰」等內容,惟查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衛生署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皆無規定飲料吧台從業人員須取得「丙級調酒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始能執業,將來亦無此規劃,是前揭廣告內容並無相關主管機關法令或規定為依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臺灣省調酒協會於本案廣告宣稱「行政院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調酒協會辦理調酒師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定及學術科試題命製」、「曼哈頓吧台學苑班主任李勝裕先生,長期推動調酒、吧台證照制度,並參予檢定規範編定工作」等內容,雖該協會稱其理事長李勝裕於擔任曼哈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曼哈頓吧台學苑)負責人期間,曾出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87年1月8日召開之「審查調酒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草案)」會議,而該會議確為審查調酒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之會議,列席單位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發展中心之成員中華民國國際調酒協會榮譽會長張繼龍、會長莊富雄確實受委託辦理檢定規範工作。惟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上開會議係屬依行政程序召開之公聽會,與規範製訂審查會議不同,該次會議廣邀各界代表計有82個單位,曼哈頓吧台學苑僅為其中之一,且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規範制訂或學術科題庫命製,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遴聘不同領域(產、官、學、訓)等專業人士代表為委員,組成規範制訂或題庫命製作小組,並透過多次審查會議完成,經查臺灣省調酒協會(李勝裕)並無受聘擔任歷年任何一任規範制訂人員或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無委託中華民國調酒協會辦理調酒師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定及學術科試題命製之情事,是上開廣告內容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編號:5695 發表對:5695 回應
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網站刊登廣告不實罰8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12月20日第841次委員會議決議,亞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亞煜公司)於網站刊登「局部纖體窈窕貼」及「全身穴點纖體窈窕貼」商品廣告,廣告內容宣稱「促進脂肪運動、提高新陳代謝、消耗熱量,讓妳想瘦哪裡、就貼哪裡,快速輕盈、完美每一吋」及「不用上健身房、不必告訴別人、妳的身體時時刻刻都在瘦!中國最神奇的穴道按摩,讓妳簡單貼、輕鬆瘦」,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亞煜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煜公司於蕃薯藤購物網站就「局部纖體窈窕貼」商品宣稱「促進脂肪運動、提高新陳代謝、消耗熱量,讓妳想瘦哪裡、就貼哪裡,快速輕盈、完美每一吋」及「全身穴點纖體窈窕貼」商品宣稱「不用上健身房、不必告訴別人、妳的身體時時刻刻都在瘦!中國最神奇的穴道按摩,讓妳簡單貼、輕鬆瘦」,予人印象為藉由案關商品不用上健身房即可達到促進脂肪運動與消耗熱量瘦身之功效。亞煜公司自承無法提供案關宣稱具科學學理或臨床醫學試驗之測試報告或具體事證,且迄未提供任何相關事證到會,復經衛生署認涉及誇大不實,故依現有事證,案關廣告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衡酌上開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新臺幣8萬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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