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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見補教業者與消費顧客之間的糾紛新聞,也常見補教業廣告不實的爭議遭事件。
如你知有補教業相關違法案例,請貼上來,幫幫有意或已從事補教業者,讓業者事先知其違法或對同業有一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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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51 發表對:16151 回應
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統計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後, 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依近幾年消費爭議統計,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因此建議補教業經營業者應該明確告知學員個人權利義務關係、若因無法完成上課退費方式,以免觸法。除

相關法律條文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
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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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10912北市公布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排行榜 保障消費權益採訪通知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擔任主持人,會中說明101年1月至8月教育局受理臺北市立案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態樣分析,提醒消費者慎重選擇以維護權益。

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臺北市立案補習班共計2,700多家,教育局每年受理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約400至500件,經分析前項消費爭議案件,以提供電腦類及語言類課程之補習班居多。且常因學費較高搭配分期貸款契約,學員一旦中途解約,不僅承受部分學費損失,另還需負擔銀行貸款的解約金,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不可不慎。

截至本年8月止之統計,本市消費爭議案件集中於少數補習班體系,其中包括學承電腦、聯成電腦、巨匠電腦、菁英國際文教機構及崴爾斯美語等。為提供消費者選擇補習班之參據,教育局自本(101)年度1月起於網站公告受理消費爭議案件較多之補習班名單(網址:http://www.doe.taipei.gov.tw/;路徑: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業消費爭議名單) 。

下載 : 101年1-8月教育局受理民眾與補習班消費爭議名單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補習班消費爭議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補習班消費爭議協助處理管道

北市立案補習班已達2700餘家,提供民眾升學準備或充實自我等進修需求,但是開心上課、提升自我之餘,部分民眾卻可能產生補習消費爭議,因不清楚法規或未即時協調處理致影響退費權益。

臺北市教育局為保障民眾權益、協助減少上述爭議,提供下列服務:
一、 電話諮詢:民眾(或補習班)如對退費規定及個案適用方式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電洽教育局(1999轉6425、6428)詢問,確定最低退費標準後據以向補習班申請退費。
二、 受理傳真或線上申訴:民眾如向補習班協調退費未獲妥適處理,可
可以書面載明補習班名、班址、所報課程、開課及結業日期、繳納費用及使用情形等資料傳真教育局(傳真號碼:02-81926038)申訴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址:http://www.cpc.ey.gov.tw/)申請線上申訴調解。
三、 召開協調會議:如經前2項處理仍無法達成共識,教育局將視雙方意願辦理調解會議,邀請民眾與補習班代表共同協商退費方式。

教育局特別提醒民眾,下列事項無法協助處理:
一、 非臺北市立案補習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與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爰外縣市立案之補習班不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管轄,當民眾報名「一地報名,全省上課」之連鎖班系時,應特別確認簽約補習班之管轄地。
二、 非屬補習班類別:補習班登記科目分為文理、技藝2大類,有關健身中心、運動中心及駕訓班辦理之課程、單純教材販售及心靈成長課程等均非補習班核准教授科目。

教育局為提供民眾選擇補習班之參考資訊,除每月公告補習班查核結果之違規名單外,另自本(101)年2月起於教育局網站(路徑:科室業務/社會教育科/補習教育股)公告受理上月份消費爭議案件之補習班名單(1月份計受理民眾33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教育局提醒民眾,依近幾年處理消費爭議經驗,爭議的產生不見得全然是補習班的問題,約50%原因來自於學員本身(個人因素無法完成上課、未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及未於有效期間內申請退費等)。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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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商店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罰3萬且發布消費警訊

有一洗衣商店因遭申訴案件數量明顯較同業為多,未積極處理消費爭議,亦不願出席和消費者之協商會,嚴重忽視消費者權益,市府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發函請洗衣商店業者說明,惟洗衣商店業者遲未提出具體說明,市府已依法開罰新臺幣3萬元,並發布消費警訊,不排除連續處罰。

補習班DM全國超級金榜勇奪第一文宣不實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達公司) 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達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達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達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達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達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達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達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達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回應編號:7991 發表對:7991 回應
長x鹿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x鹿公司)於網頁宣稱「GNEPT全國兒童/幼兒小托福美語檢定……,是為兒童美語界中考試規模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的活動」,參照近三年度相關兒童美語檢定機構所提供之事證,長x鹿公司所舉辦之GNEPT美語檢定非如其所稱係屬規模最大、報考人數最多之考試,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開店商家如要在網頁或是平面宣傳文宣中宣稱「最大」、「最多」等最高級客觀陳述用語,就要有相關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且載明資料引述來源。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長x鹿文化事業公司於網頁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10月5日第1039次委員會議通過,長x鹿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x鹿公司)於網頁宣稱「GNEPT全國兒童/幼兒小托福美語檢定……,是為兒童美語界中考試規模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的活動」,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予人之印象,應係指長x鹿公司所舉辦之GNEPT全國兒童/幼兒小托福美語檢定(下稱GNEPT美語檢定)為業界辦理兒童美語考試中,規模最大、報考人數最多之考試。按事業於其廣告中宣稱「最大」、「最多」等最高級客觀陳述用語,倘無相關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且廣告中未載明資料引述來源,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虞。長x鹿公司宣稱GNEPT美語檢定為「兒童美語界考試規模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的活動」,既使用最高級客觀事實陳述用語,自應提出公正客觀具專業之調查報告,惟查長x鹿公司並未就其宣稱其為「規模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等內容舉證以明之,是案關宣稱難謂有據。復參照近三年度相關兒童美語檢定機構所提供之事證,長x鹿公司所舉辦之GNEPT美語檢定亦非如其所稱係屬規模最大、報考人數最多之考試,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回應編號:7977 發表對:7977 回應
補習班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下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補習班租用車輛接送學童,如有超載情形,罰鍰3000-9000元!

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教育局、警察局及監理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暑假期間於科工館、壽山動物園及歷史博物館等戶外教學場所,針對載運學童之車輛進行攔查,共計攔查74輛,舉發超載4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

監理處表示,幼教機構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無視幼童之乘車安全,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此外,遊覽車一排2個座位,只可乘坐2名學童,千萬不要以為學童身材較為瘦小,一排可擠3人,即可超載更多的學童。

監理處呼籲各幼教機構,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高雄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一旦有超載情形將被處以罰鍰,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監理處更呼籲家長們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到安親班或補習班了解學童乘坐車輛是否符合規定,與政府一同監督幼教業者重視學童之乘車安全,共同為學童安全把關。

回應編號:7976 發表對:7976 回應
教育局日前在接獲投訴中和區語文短期補習班學童在班內玩麻將1案,社會局派員前往該班進行稽查,針對本案,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去函糾正、要求限期改善,並將該補習班列為稽查重點。並函請補習班針對此事件提出說明。

補習班業者應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所列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物品禁止提供,違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本管理規則
、其他有關法令或設立許可內容者,本府得視其情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規定,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4條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係指下列情形: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教育局加強查察立案補習班 維護兒童身心發展


針對本市中和區語文短期補習班學童在班內玩麻將1案,教育局日前在接獲投訴後,立即會同社會局派員前往該班進行稽查,並函請補習班針對此事件提出說明。
社教科劉明超科長表示,針對本案,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去函糾正、要求限期改善,並將該補習班列為稽查重點。
教育局表示,除補習教育相關法規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上述各項行為,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局表示,學童在補習班內玩麻將是類行為並不符合補習班設立之目的,亦與學童身心健全發展相違,教育局提醒,補習班應提供有助於學童身心發展之活動及教材,且禁止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所列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物品,民眾如對補習班上課內容或設備有疑義,皆可向教育局反映,教育局亦將針對立案補習班加強班務查察,使補習班皆能依相關規定辦理招生、授課,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學童之身心發展。
 

回應編號:7970 發表對:7970 回應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 種族歧視處罰30萬元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雙語幼稚園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外語老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高寶華強調,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依就業服務法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本案申訴人張姓華僑表示,在他應徵「英語教師」過程中,時常因為「黃種人、黃皮膚」因素而經常碰壁;儘管他的母語為英文、也具有合格的教學證照,但「雇主仍喜歡僱用那些沒有證照的白種人」,完全不是依據求職者的學經歷或工作能力來決定是否錄取。


張姓華僑指出,他第一次打電話到幼稚園時,幼稚園職員原本是要求張姓華僑趕快去面試,但因他過去的面試經驗,最後都因為他是華人而遭拒碰壁,所以主動告知幼稚園職員,他是華裔並非白人;沒想到幼稚園職員竟立即改口說,「那這樣就不好意思了!」甚至連面試機會都沒有,令他忍無可忍,決定再撥打第二通電話進行錄音蒐證,錄下遭受歧視的對話過程並向勞工局申訴。


幼稚園園長則回應,因為職員無法用很流利的英文回答,僅能用很簡單的英文告訴求職者,「幼稚園基於法令不能聘請外國老師,很抱歉,不能請外國人來授課」,園長認為可能因此導致張姓華僑誤會此舉有種族歧視。不過新北市就歧會委員質疑,如果幼稚園真因無法聘僱外國人而拒絕張姓華僑面試,應當詢問他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可否在本國境內工作,而非回答「家長喜歡白種人」並拒絕面試。


勞工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如果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高寶華呼籲,雇主的用人選擇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或顧客的偏好決定錄取與否,進而對求職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促進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雇主或勞工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可撥打「防制就業歧視諮詢專線」(02-29676902),或連結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ntpc.gov.tw)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7801 發表對:7801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來x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及「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名即有8名在高點!」等語,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評價,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來x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成績因果關係證明其宣稱是事業之經營實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來x公司對於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特別是補教業者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席捲全國前3強及最強等字眼形容,應提出相關成績因果關係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來x公司宣稱「2010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來x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來x公司)被檢舉宣稱「2010司法官,高點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即有8強!」及「司法官席捲全國前5強!前10名即有8名在高點!」,對於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經營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系爭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宣傳其經營實績,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不得以不實資訊影響競爭之公平性。本案系爭廣告內容係以特定應考人之錄取成績作為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廣告內容應指考取99年司法官考試前10名中之8名係高點文教機構為參加司法官考試所開設班次之學員,然查其中1名考生僅於90年間參加高點文教機構之會計師班課程,要難認該機構對其考取99年司法官之成績具有何種因果關係,該機構將該名考生之成績列為其營業實績,並由具投資關係之 來x公司刊載於網站,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高點文教機構之營業實績產生誤認,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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