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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為我的資本額很小,若要設立私立小型課輔班,在政府相關的法規有何可參考及注意呢?要去登記營業嗎?另外,稅捐的部份,要繳那些稅呢?我一直找不到這方面的訊息,希望大家能幫幫我......能否將完整的流程列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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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6285 發表對:6285 回應
補習班、幼稚園及托兒所者,應主動誠實申報相關其他收入及所得,未據實申報相關收入,經查獲漏報其他所得屬實,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者,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設立人、創辦人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之核定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就其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之「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暨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補習業者未依規定申報補習費收入,經查獲漏列補習班分期付款收入600萬元,依財政部部頒費用標準核定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相關收入與所得,據實申報繳納相關稅負,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
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
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76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
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
、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回應編號:6263 發表對:6263 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回應編號:6156 發表對:6156 回應
補習班要開班授課應先向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且向國稅局辦理扣繳單位統編設立登記後,才可對外招生。

一.如補習班沒成立公司行號,也不是屬教育勞務收入,每年營業收入所得應於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一起申報(補習班營業收入乃屬執行業務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並申請查帳者,請依規定檢附黃色訂本式「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等書表。

二.執行業務所得核定可依財政部頒佈標準或是調帳核定所得額。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書面審核要點第三條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補習班18% 、安親班20%標準以上者,可就收入、費用項目作成書面審核,核定其所得額,免予調帳查核。

三.如是小規模經營補習班自行記帳業者,應採頒佈標準即可。
回應編號:6095 發表對:6095 回應
因補習班之行業特性,執業收入通常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交付,且集中於寒暑假至開學日前後,遂就該等帳戶進行查調資金,並按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標準,就其交易明細與學生名冊逐一查對,查獲其歷年都有短報收入的情況。

案經負責人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核定漏報收入高達7千餘萬元,對補習班負責人補稅及罰鍰共計3,000餘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已於網站建置「消費者情報蒐集系統」,鼓勵民眾提供消費資訊,廣為蒐集執行業務者收入資料,內容包括私立醫療院所、幼稚園及補習班等業者之收費標準、招生情形等,除運用上開資料外,並蒐集業者刊登於報章雜誌等資料,據以作為查核案件運用的重要參考資訊。類此案例,雖然補習班收入主要係收取現金,不易查得其真實收入,惟透過行業特性、收費時間及地緣關係等綜合研析,仍可掌握實際交易情形,故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回應編號:6091 發表對:6091 回應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特別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回應編號:5974 發表對:5974 回應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不論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賺錢與否皆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稅捐機關會依所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若所漏報所得如達所得稅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且所漏報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時,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業者,若有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漏稅款者,或是未將執行補習班經營業務所得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其受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
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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