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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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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

商場上所謂簽經銷合約是指就特定商品在一定區域之銷售加以約定之契約。經銷商之利益來自於賺取買入賣出的價差,需要自負盈虧,因此約定供貨價格之計算與收付款條件,以及提供穩定供貨的承諾;而代理合約往往會約定代理商以銷售額來計算佣金,如根據已支付的貨款百分之幾收取佣金或者報酬之計算方式,且大多會強調代理商沒有直接與客戶簽訂契約的權限。

代理商和經銷商最大分別就是一個可退貨一個不能退貨,進多少貨由雙方確認後,如果銷不掉可退回去,是代理。如果是,進多少貨由雙方確認後,經銷商要全權負責賣掉,賣不掉要自行自己吸收,是經銷。

一般來講要爭取經銷權較容易,代理權較不易,因為國外原廠也不知道你銷售能力和通路行不行,另外進貨資金也會是一大問題,原廠會擔心你的應付貨款能力,有些會設下需吃貨、第一筆庫存量的門檻,所以沒錢或者沒通路其中缺一要爭取代理權,比較沒辦法拿到。

如果你有錢或和通路要爭取經銷或代理權,你就可準備好資料:營運策略、行銷通路、專業行銷團隊、以往銷售實績、預估所能銷售達成目標。寄開發信或是直接電洽,找市場總監或是業務總監聯繫洽談經銷代理區域、經銷代理期間、經銷代理商品項目,經銷約定進銷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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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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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1):有意從事代理經銷商業者應知

對銷售業者來說取得品牌授權代理經銷後除了販賣商品外,發展空間會比較寬廣,營業發展型態也會比較多樣化,可找的銷貨鋪貨通路有區域經銷商、批發商、精品店、委託行、自有通路(專櫃或專賣店)及機關團體等等下游通路。

有一現象在爭取品牌代理經銷權時,有意從事代理經銷商業者應事先列入考量。以往一好產品上市再加上品牌效應,往往都可叫好又叫座。然而現今社會資源過剩,供過於求下成為買方市場,產品要能賣的好,產品的設計規劃相當重要外,讓消費者有感覺也是非常重要的事,像現在很多代理經銷業者會用「說故事」讓產品與消費者建立感情,行銷產品,也有業者推贈品、試用品,也是要讓產品與消費者建立感情之故。因此代理經銷商的角色要幫產品、區分屬性找好市場定位,加上下游鋪貨通路規劃工作外,並且還要花錢花心思替產品包裝行銷宣傳,這都須需耗資耗時耗力。
 

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2):商品代理經銷實務經驗探討

經銷代理一般來說,如果要增取到較有知名品牌廠商代理權,會有許多條件束縛,諸如必須吃一定的量,要負擔多少業績目標,甚至還須避開不能賣同類型商品的限制條款,這些限制有時會妨礙到你銷售空間的發展。

向我所代理合作多年的xx品牌,徵求經銷代理的條件和所提供的支援,個人覺得還滿合理的,供有意成經銷代理商做為參考。

徵求經銷代理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的公司。
 2、具良好的商業信譽。
 3、具成熟的營銷經驗及能力。
 4、具市場開拓能力。
 5、資金充足。

品牌廠商對代理商的支援有:
 1、完整的產品銷售專業訓練。
 2、完整的技術維護保證。
 3、最新的及詳盡的產品資料。
 4、贊助代理商進行廣告宣傳。
 5、確保在某區域市場上擁有獨家的代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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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3):經銷代理商在徵選代理商家實務經驗談
經銷代理商在徵選代理商家時,一定要將廠家的“信用”放在第一首位。不能只憑紙上作業或是憑感覺來選擇代理廠家,而是要經多方詢問,一般都可以從相關廠家中得知一些訊息。

經銷代理商若對準代理商家有疑慮或不是很放心下,可以先將部份商品授權代理,然後根據代理商實際銷售業績情況以及廠家兌現原有承諾的信用及執行力去評估,逐步調整加減代理商品份量,如此經銷代理商也可以找出最恰當的代理商。

從事代理商的困難點和無奈

常可聽到代理商抱怨:「好賣的不給賣,不好賣的一直推來;或是權利金說加就加。」這種話語,這也說明從事代理商的困難點和無奈。

個人代理體驗是認為如果想做長期生意,同時也想因此習得國際知名品牌的經營管理經驗,應選擇一國際知名品牌來代理;如果想賺快錢,可代理一個剛上市的品牌,會比較有機會。代理難在談定代理權,以及在未知能賣出多少商品下,就得給付代理權利金。提醒你,如你有意要爭取經銷代理國外品牌,你就要瞭解且能掌握國內消費模式與喜好趨勢,建立自身營運的銷售通路及競爭力,日後所爭得代理權,才有機會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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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4):沒創業經驗不要一開始就從事經銷代理這行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醒有意要爭取經銷代理品牌創業者,要做經銷代理商,至少要有一兩年從事相關或類似行業的經驗因此勸你沒經驗下要創業不要一開始就走代理或經銷這工作,原因很簡單以你現在這樣完全不懂的情況下,要去取得略有知名度品牌的經銷代理權是非常不容易的,畢竟他們也會擔心你可能砸掉他們招牌;再說就算你順利取得經銷代理權,也會因沒經驗不懂市場變化,沒人脈沒支援要讓人信服你取得通路很難,很容易被設局坑殺,或者在經營管理上出問題的

經銷代理知名品牌廠商和投資理財一樣,都需要一大筆資金,且要充分瞭解該行業的市場動態變化,若沒做足功課就下手,真的會很容易以虧錢收場

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5):經銷代理商的經營危機

現今每個領域都有大量的供應商、製造商,導致整體消費市場供給過剩,有關經營業者為求獲利,只能採取規模化的價格競爭,店家的毛利就會開始隨著價格戰的激烈與否成反比,如此經銷代理商的毛利也就開始受到壓縮,必然導致經銷代理商的經營危機。

經銷代理商為避免遭取代或利潤微薄獲利不易的危機,要著重強化自身高效率的服務,增加銷售通路的寬度及深度服務,積極對營運體系進行現代化管理的改造,如建立現代化的物流系統倉儲、配送等,以增加銷售通路的服務內涵,使自己在廠商的價值鏈上扮演一無法取代的地位。


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6):代理知名品牌就可大賣這是過時的觀念

有些人認為只要褂上知名品牌售價就可以翻上好幾倍賣出,其實這已是過時的觀念。現由於已是一供過於求的時代,沒有人敢說掛上名牌商標是銷售保證,主要還是要看品牌商品品項的競爭力而論。

如果你要掙取代理(經銷)權,根據你的產業別,找到你所想找的特定品牌廠商寄開發信或是直接電洽,或可參加該產業類別的展覽(類似台北世貿)一般都會有不少國內外品牌廠商徵求代理經銷的訊息。 當然你要準備好公司簡介、開發信和簡報內容(目前所擁有行銷通路、過去銷售實績、預估代理後可能達成的營業目標及行銷手法)才可以談成。

現今是一供過於求,買方市場的時代,代理名牌商標產品要獲利,和以往賣方市場只要掛上名牌商標就是銷售的保證,已經不可同日而語,掛上名牌商標,已不是全部產品品項皆能熱賣,而是其主要的代表產品的品項,才有機會延續其品牌銷售的效力。然而品牌還是有它的代表性,至少可讓業者省去很多宣傳的力氣,和增加消費者願意購買的信任感。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有意要爭取經銷代理品牌者,值得爭取經銷代理銷售產品,產品應該具有獨特的創意設計規劃,且品牌行銷上要能打動消費者的心讓消費者有所感觸,如此品牌才能與消費者建立感情,較能長久持續征服由消費者決定的買方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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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經銷代理權經驗談及代理商經銷商之差別(7):我大哥有一經銷代理替人打江山的創業經驗  

之前我大哥有一經銷代理被人利用完當垃圾的例子,供有意營從事經銷代理者做為借鏡參考。
事情是這樣的:
大陸廠商方沒管道銷售到台灣,找上我大哥,想利用我大哥人脈和職務來推廣他的產品,
台灣主要通路廠商是我大哥從大學至今幾十年的好友,
當初台灣廠商對我大哥簽約承諾不管代理進多少貨,都得要透過我大哥來和大陸方代理商接洽,大陸先報價給我們,然後我們再將佣金加上後,報給台灣這方的廠商作為進貨價格,誰知剛開始一切按約行事,但下次到期要再談代理簽約時,盡然發生臺灣這方進貨方直接和大陸那方的廠商連繫簽約代理,也就是說從此不再透過我大哥直接向代理商報價,造成我大哥和台灣廠商(多年好友)撕破臉從此不再聯絡。
不管多好的好友只要利字當頭,還是要靠條約約定好雙方權益,保護好自己,不然你只不過是替人打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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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82 發表對:16182 回應
逍遙遊公司於95年開始代理日本「Snow Peak」品牌,該公司與經銷商簽訂之「商品經銷合約書」暨附件規定,經銷商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零售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9折,倘違反上開規定且經勸告無效者,逍遙遊公司即可中止出貨,經銷商即喪失經銷「Snow Peak」戶外用品權利。然經銷商百岳公司於101年8月間曾以定價之8折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旋即於同(101)年月14日接獲逍遙遊公司通函全國經銷商,宣布解除百岳公司之「Snow Peak」戶外用品經銷權利,且停止供貨予百岳公司。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5次委員會議通過,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岳公司)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最低價格,剝奪下游經銷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之自由,經銷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下游經銷商係向逍遙遊公司進貨「Snow Peak」戶外用品後,賺取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逍遙遊公司在供應「Snow Peak」戶外用品予下游經銷商後,即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逍遙遊公司前揭實已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結果將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 或是限制最低價格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行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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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逍遙遊山野戶外公司限制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之最低價格,剝奪下游經銷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之自由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2)年5月29日第1125次委員會議通過,逍遙遊山野戶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逍遙遊公司)限制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百岳公司)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之最低價格,剝奪下游經銷商決定商品轉售價格之自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逍遙遊公司於95年開始代理日本「Snow Peak」品牌之戶外用品,供貨予全國戶外體育用品店經銷該品牌商品,該公司與經銷商簽訂之「商品經銷合約書」暨附件規定,經銷商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之零售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9折,倘違反上開規定且經勸告無效者,逍遙遊公司即可中止出貨,經銷商即喪失經銷「Snow Peak」戶外用品之權利。而經銷商百岳公司於101年8月間曾以定價之8折銷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旋即於同(101)年月14日接獲逍遙遊公司通函全國經銷商,宣布解除百岳公司之「Snow Peak」戶外用品經銷權利,且停止供貨予百岳公司,是逍遙遊公司限制百岳公司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之最低價格甚明。

公平會指出,下游經銷商係向逍遙遊公司進貨「Snow Peak」戶外用品後,賺取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逍遙遊公司在供應「Snow Peak」戶外用品予下游經銷商後,即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逍遙遊公司前揭限制百岳公司轉售「Snow Peak」戶外用品最低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經銷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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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機械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法罰350萬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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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罰200萬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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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177 發表對:16177 回應
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尼克股份有限公司網頁宣稱「Skullcandy品牌耳機來自臺灣總代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案關商品之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儘量選擇包裝完整之產品並注意包裝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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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克公司銷售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尼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就案關商品之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予人印象乃案關商品進貨來源為臺灣總代理,惟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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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公平會廣告不實罰5萬
 
「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網頁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位於花蓮縱谷天然地形之立川漁場,所孕育的黃金蜆天然優質,為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的黃金蜆環境。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花蓮縣101年度養殖放養量彙整表,前述區域並非僅有立川漁場養殖戶,且花蓮縣政府雖表示,花蓮壽豐及玉里養殖專區介於中央山脈和海岸山脈之間,非常適合養殖蜆,但並不代表立川漁場養殖黃金蜆環境為世界唯一。爰尚難逕認立川漁場是唯一位於該無汙染天然湧泉處養殖黃金蜆,其就案關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6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宣稱「立川漁場是世界唯一無汙染天然湧泉」,違核已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另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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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董髮店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周董」髮店並非周杰倫所開,在網路及文宣品上刊載「Victoria維多利亞」貼片式接髮商品,宣稱「全台最便宜」,並非來自於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為其廣告表示基礎,就商品之價格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周董」髮店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周董」髮店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內容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來自於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回應編號:16157 發表對:16157 回應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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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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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巨大機械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經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以作為履約之監督機制,系爭合約書具有一定之約束力。而巨大公司自承因經銷商要求更高的拘束力,遂將建議售價規範明訂於經銷合約書中,以形成共識約束力量,作為管理機制的必要。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故已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  

公平會復表示,巨大公司除上開違法行為外,同時以經銷合約書條款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與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

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巨大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巨大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於合約書條款規定以終止合約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款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經銷代理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罰200萬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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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加盟、經銷、代理此3種之差別

 加盟(Franchises)代理(Agent)經銷(Distributor)三種大致上可區分成:

加盟(Franchises):加盟者給付加盟權利金後,取得加盟授權,必須按照總公司制定的CIS(企業識別系統)與營運規則包括 店面裝潢風格、員工訓練、商品陳列、商品項目、招牌、促銷利潤分享...等都要按照CIS(企業識別系統)與營運規則來經營開店。

代理(Agent):代理者給付代理權利金後,取得代理授權,就可代替該公司執行授權業務,例如代理知名品牌的產品在台灣的經營銷售權。其CIS(企業識別系統)、商品空間、銷售規則都大多由代理商自行制定。就算有人找到原廠商,原廠商也會請他找當地代理商批進貨,不然會影響雙方所簽立之合約。代理難在談定代理權,以及在未知能賣出多少商品下,就得給付代理權利金。

經銷(Distributor):經銷者取得經銷授權後,就要負責販售或鋪貨銷售等業務,其銷售規則或CIS(企業識別系統)常是由原供應商(代理商)所制定。簡單地說,代理商是經銷商的上游,經銷商是代理商的下游。

國外在台經銷代理人報稅應知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經銷代理人者,也就是公司行號若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經銷單位,就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經銷批發代理商要擔心預防産品積壓這一現象

百貨業開店營業很難避免産品積壓這一現象,店家如有積壓庫存此現象發生,務必要盡快地處理積壓庫存物,更何況是上游廠商量大的經銷批發代理商,尤其是越大的經銷批發代理商,越要擔心預防此産品積壓現象發生。

經銷批發代理商如有積壓庫存物發生,有時就算是有小小賠本虧損,還是要盡快轉換成現金,否則很容易因庫存擠壓到日後採購新貨資金和營運資金,導致資金周轉不靈,影響整體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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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經銷代理品牌廠家個人經驗談

一般來說大廠品牌由於市場較具知名度及指名度,較具說服力,可以給予經銷代理商穩定的利潤來源。但市場實務上由於大品牌大家都看好下,經銷代理權會有多方競爭的情況產生,其所開出的經銷代理條件會較嚴苛,利潤空間也會較有限,如不是具有廣大通路商家,可能無法接受其條件。

我個人經驗建議是選擇經銷代理品牌廠家,特別是新手,不一定非要選擇大品牌不可,其實有些小品牌未來也會有很好的表現,你有機會和他一起成長,重要的是要選擇符合自己財力和能力和市場需求的廠家,千萬不要做打腫臉充胖子的行為,就算你取得大品牌授權,也可能發生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景。

 

回應編號:15941 發表對:15941 回應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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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妨礙交易資訊透明違反公平法罰2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30日第107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利達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美利達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以警示或取消經銷權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回應編號:7754 發表對:7754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經銷代理人者,也就是公司行號若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經銷單位,就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所得稅法第10條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稅捐稽徵法第 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營業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應依法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漏未申報,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100/6/15)

回應編號:7220 發表對:7220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獨家代理國外品牌的公司,最擔心也最怕突然接到原廠將終止代理關係的通知,但如你接到原廠,將終止代理權通知,大多已經定案,幾乎已沒機會挽回。往往這訊息,會讓一家公司生意受挫,如該公司店家商品線又只代理一家,那絕對會有跌落無底深淵的感受。 

為預防突然接到原廠將終止代理關係的通知事件發生,如果你是憑交情、交際手腕來談成每年代理條件,突然接到原廠將終止代理關係的通知,機會就會很高。正確的市場經營策略,短期來講,應當深入分析公司代理優勢,找出現有優勢所在,強化這些優勢,讓這些優勢無法輕易被他人所取代;長期來講,應當建立通路優勢,增加代理其他品牌,避免只依賴集中一家代理商的經營風險,但要注意所代理品牌要能適合目前的銷售通路才行;甚至是朝發展自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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