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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寶交易短漏報稅連補帶罰近800萬

國稅局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一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4月至次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電子商務蓬勃發展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會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有違章逃漏稅情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將可免罰。

更多更詳細 創業加盟開店網路交易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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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二手生活用品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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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銷售日常使用之二手物品,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但若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而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應依法申報營利所得,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拍平台出售日常生活用品如書或是家具、衣物,或是收購的二手商品,如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則須辦理營業登記,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再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路開店商家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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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民眾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如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拍賣網站轉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所得稅課徵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而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該局指出,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再利用網拍平台出售收購的二手商品,如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則須辦理營業登記,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再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銷售日常使用之二手物品,如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仍應依法申報營利所得,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連鎖業  網路賣家與所得稅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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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賣家與所得稅: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網路賣家與所得稅: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遭罰2.5萬

依規定,網拍族平均每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需辦理營業登記,如出售日常二手用品可免徵營業稅、免辦營登。然稅捐機關發現,有網拍業者利用二手名義規避營業稅逃漏稅,稅捐機關破解網拍業者規避營業稅做法,是請稅務人員注意交易紀錄中發現短期內拍賣數量過於頻繁,或網友評價不斷上升業者,稅捐機關都會將這些業者列入優先調查,判斷賣家營業額有無超過6萬元,有無辦營業登記報稅。

另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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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與所得稅:國稅局啟動大陸購物網「淘寶網」查稅行動

國稅局為避免跨國網購,用人頭分批購貨「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逃漏稅,成為跨國購物網站避稅天堂,已啟動大陸購物網「淘寶網」查稅行動,透過資訊流、金流和物流等歸納鎖定與大陸淘寶網有大額往來的「交易大戶」,再通報回海關,將逃稅漏洞「補起來」。

國稅局將陸續通知向「淘寶網」多次購買貨物且購買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買家前來說明,瞭解其是否涉有低報完稅價格以逃漏營業稅情事,如有疑似批貨行為亦將進一步瞭解有無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是公司行號負責人,亦將進一步瞭解營業項目之關聯性,分析是否有公司行號假藉個人名義進口貨物涉嫌漏進漏銷之情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 是有向「淘寶網」購貨銷售的網路開店者, 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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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二手生活用品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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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銷售日常使用之二手物品,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但若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而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應依法申報營利所得,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拍平台出售日常生活用品如書或是家具、衣物,或是收購的二手商品,如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則須辦理營業登記,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再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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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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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民眾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如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拍賣網站轉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所得稅課徵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而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該局指出,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再利用網拍平台出售收購的二手商品,如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則須辦理營業登記,依相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再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銷售日常使用之二手物品,如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仍應依法申報營利所得,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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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網路賣家與所得稅: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遭罰2.5萬

依規定,網拍族平均每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需辦理營業登記,如出售日常二手用品可免徵營業稅、免辦營登。然稅捐機關發現,有網拍業者利用二手名義規避營業稅逃漏稅,稅捐機關破解網拍業者規避營業稅做法,是請稅務人員注意交易紀錄中發現短期內拍賣數量過於頻繁,或網友評價不斷上升業者,稅捐機關都會將這些業者列入優先調查,判斷賣家營業額有無超過6萬元,有無辦營業登記報稅。

另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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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與所得稅:國稅局啟動大陸購物網「淘寶網」查稅行動

國稅局為避免跨國網購,用人頭分批購貨「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逃漏稅,成為跨國購物網站避稅天堂,已啟動大陸購物網「淘寶網」查稅行動,透過資訊流、金流和物流等歸納鎖定與大陸淘寶網有大額往來的「交易大戶」,再通報回海關,將逃稅漏洞「補起來」。

國稅局將陸續通知向「淘寶網」多次購買貨物且購買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買家前來說明,瞭解其是否涉有低報完稅價格以逃漏營業稅情事,如有疑似批貨行為亦將進一步瞭解有無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是公司行號負責人,亦將進一步瞭解營業項目之關聯性,分析是否有公司行號假藉個人名義進口貨物涉嫌漏進漏銷之情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 是有向「淘寶網」購貨銷售的網路開店者, 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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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以美國為例,除聯邦政府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課稅外,同時已有18個州對網路交易課徵銷售稅,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亦為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公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性?
答: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內容均係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之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之不公平現象,是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答: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不是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答:按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係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非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標準者,請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但是財政部並未規定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八、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答:
(一)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6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二)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三)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四)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五)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九、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答: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十、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一、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答: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二、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況且,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十三、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之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加值稅?
答: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為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或ebay)代扣稅款,因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二)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絕大多數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四、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答:
(一)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因此,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後段規定,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二)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五、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答: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應編號:5047 發表對:5047 回應
網路(拍賣)業者營業稅申報課稅方式

1.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核定後未達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一旦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以免到時被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有逃漏稅之嫌。

2.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若在新臺幣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可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審核,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額會按實際查得之銷售額1%稅率計算;網路(拍賣)業者會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收到稽徵機關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若網路(拍賣)業者具有三連式發票進項可扣抵10%。
3.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收據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自動報繳營業稅。
ps:每月銷售額認定上是由稅務員核定,若核定後未達起徵點,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
回應編號:5046 發表對:5046 回應
網路(拍賣)業者營業稅申報課稅方式

1.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核定後未達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一旦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以免到時被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有逃漏稅之嫌。

2.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若在新臺幣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可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審核,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額會按實際查得之銷售額1%稅率計算;網路(拍賣)業者會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收到稽徵機關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若網路(拍賣)業者具有三連式發票進項可扣抵10%。

3.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收據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自動報繳營業稅。

ps:每月銷售額認定上是由稅務員核定,若核定後未達起徵點,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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