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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販,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者,若有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以免遭到罰款。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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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一位常在台北市士林、信義區捷運站外,專賣女性服飾用品的女性擺流動地攤業者,從二十八歲開始當攤販擺攤,至今擺攤已有十多年,十多年來共累積未繳罰單加上欠繳罰款總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這位擺流動地攤業者表示,為了生活才擺攤,她不是不想繳罰單,而是真的繳不起。擺流動地攤這行不好幹,除要看天吃飯,再加上景氣不佳消費保守的環境下,顧客買東西挑三揀四不說,殺價常殺到見底,所以近年來每天若有擺流動地攤收入僅僅兩千元,在警察掃蕩頻繁下,還得不時準備跑給警方追,手腳若慢一點被抓就領罰單,他就在此情形下,十多年來共累積未繳罰單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一般正常行政執行處針對罰單欠繳,催繳罰單程序會先依規定先行催繳,若仍不繳納,欠繳罰單超過十萬以上,再查扣財產可查封土地、房屋或貨車等生財器具拍賣,如欠繳未改善,視情況會採用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讓欠繳罰單者繳款。

回應編號:6888 發表對:6888 回應
警察開路邊攤罰單是一種行政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可開單罰款外,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另警察針對在路邊擺攤的攤販開出罰單以後,通常攤販就會收攤。因為攤販已經有收攤行為,已經算是一案件結束,下次如果再被警察看見,就會以另一擺攤的行為來看,所以警察可以連續開罰單。

目前警察對於流動攤販採取的對策是以勸導為主,勸導不聽,才會開罰單。取締攤販基本上都是由轄區派出所執行比較多,先前從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1 卷 第 20 期質詢及答覆內所搜集的資料顯示,從民國 90 年到 93 年取締攤販違規的案數,90 年有 24 萬 2 千多件,91 年 34 萬 1 千多件,92 年有 37 萬 7 千多件,93 年有 30 萬 7千多件,三年來取締的件數一共有 100 萬件,高達 10 億以上的罰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第 8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

回應編號:5485 發表對:5485 回應

nod6969@hotmail.com

我是個擺攤小吃的.我又沒妨礙交通又維護環境整潔也沒得罪客人.為什麼戴帽的賊頭來開單時說是因有人檢舉才來開單.但是戴帽的賊頭大可告訴我說趕快走不要在這擺攤有人打電話去檢舉這樣不行嗎?它向上面交代說人都跑了這不就行了...被開了一張1200真不爽...ooxx....
回應編號:5344 發表對:5344 回應
警察來~
有的點是可以把東西蓋起來息燈放旁邊就沒事
有的是警察會追著你到處跑
各地有各地的行規
建議你看擺攤已久的老鳥的動作做為參考!
建議初期有人帶會較好

現在如被抓
警察他想開單就開單!他想放過你就放過你!
然而現在警察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0款,
這條款開下來一張起碼就1200元以上,
有的會1500
最貴的有開到1800
但很少啦看點吧!
擺攤一個月多多少少接到一兩張罰單都算正常!!
回應編號:4922 發表對:4922 回應
有一手推車女攤販在巷道路口擺攤,因占用道路擺攤影響車輛通行,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從94年起共告發539次,累積罰款及遲繳納金合計越120萬元,女攤販皆置之不理,警方認為有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營業,依竊占罪嫌將她移送。

檢察官調查後指示該攤販使用手推車擺攤,結束營業後即將車子移走,必未將手推車或攤子固定在國有土地或道路,據此認定沒有構成竊占,因此諭令開釋。欠繳罰款部份,應依法先寄通知催討或送行政執行處處理,若再置之不理不繳款,行政執行處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管收。
回應編號:4380 發表對:4380 回應
行動攤車如停留在沒有紅黃線上,是沒有違規停車不會被罰,但是道路是不能佔用來營業的,不管是騎樓、廣場、巷弄、收費停車格停放都是屬於道路的一部份
如有妨礙道路通行,警方可依道路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處1200-2400元罰款,且依規定每隔兩小時可連續開單, 另外你的垃圾如沒收好或弄髒週遭環境, 環保人員也可開1500-4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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