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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問題:托嬰中心報哪些稅金?

作者:Ting 發表你對本問題看法 發表新問題
目前想成立一家立案的托嬰中心,除了立案所支付的費用之外,尚有設備等等之成本。
想請問:托嬰中心每年需繳納之稅務究竟有哪些?想先了解一下,以評估立案後所需支付的龐大稅金。(目前僅知不用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需申報個人所得稅,請問除了這些還有其他應繳納稅金嗎?謝謝~
回應編號:4034
要開托嬰中心個人認為有下列注意事項供你參考:

1.事先立好契約書(定型契約範本網址:http://icantw.brinkster.net/itemindex.asp?z=dshow.asp?repno=2236),保母的權責範圍一定要註明清楚,避免事後糾紛。

2.托嬰中心應該為每位嬰幼兒做好每日照顧紀錄,包括喝奶、副食品的飲食、吃藥、大便、溫度、預防針注射等都應有詳細文字數字及日期紀錄。

3.嬰幼兒易有健康方面的問題,托嬰中心應有特約醫院醫師及護理人員提供看診或諮詢服務。嬰幼兒與(保母)照顧者的比率為5:1,即1位(保母)照顧者不得照顧超過5名嬰幼兒,照顧者需要取得教保人員資格。

4.嬰幼兒生病時由誰負責帶去醫院,緊急事故處理要有一套標準作業規範。
回應編號:4033
補習班、安親班、兒童托育(嬰)中心、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其收費收據因不屬兼具營業性質之銀錢收據,且與一般營利事業登記有案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性質不同,所以收取學費於開立收據必需按照收據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因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雖然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裡公款所發之憑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但其所附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等之收費收據,仍須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提醒業者,千萬不要疏忽了這一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須處應納稅額5至15倍罰款,處罰不輕,請務必按照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參考資料來源:稅捐稽徵處
回應編號:4032
立案托嬰中心營業所得和補習班一樣,要繳综合所得稅,如果房屋是自有還要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9110號令核定,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
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
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
  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
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計算所得額
回應編號:4031
申請的托嬰中心,若你是要以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規定辦理外,另須備以下文件一式五份,向當地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

1.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函影本。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捐助章程影本。
4.代表人簡歷表。
5.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6.法人及董事印鑑。
7.董事會決議同意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
8.財產清冊。
回應編號:4030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以下是托育機構設置標準相關法條及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五 條
托育機構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生活照顧。
二、兒童發展學習。
三、兒童衛生保健。
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五、諮詢及轉介。
六、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六 條
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兼辦業務收托人數不得超過原申請設立托育機構之收托對象人數,且其主要活動空間應相互區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七 條
托育機構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四、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八 條
托育機構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得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外,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九 條
托育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保健室。
三、活動室。
四、遊戲空間。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廚房。
七、寢室。
八、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第五款盥洗衛生設備,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水龍頭一座,及有隔間設計且符合該年齡層 兒童使用之馬桶一套,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托育機構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並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沐浴台。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十 條
托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辦托嬰業務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專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或專辦課後托育業務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代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十一 條
托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應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托嬰中心:除應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外,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二、托兒所:每收托十五名兒童應置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應為專任。
第一項第二款之助理教保人員數不得超過教保人員數。
托兒所必要時得設置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課後托育中心應置人員及其配置工作人員,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
回應編號:4029
各縣市略有不同規定喔,以下是台北縣申請的托嬰中心程序:

1.建築物變更使用至工務局建照科申請:
原核准若為「托兒所」則可免除此項程序,不然需先將建築物使用用途變更為「托兒所」。

2.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至工務局建照科申請:
若建築物室內隔間曾更動過則需辦理審查。
可併案與「建築物變更使用」一同審查。

3.至消防局審查相關消防設備檢討。

4.連同前三項核准資料及相關立案文件至社會局少年兒童福利科申請立案。

5.上列各項申請皆需與申請單位現場會勘,第四項會勘時將由社會局會同工務及消防單位現場聯合會勘。

立案申請應檢附資料
(一)托育機構申請立案時,請先依規定面積及申請類別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後,再依下列第(二)、(三)項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1.規定面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2.申請類別:依此類別「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

(二)依下列順序將申請表件及料排列裝訂為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所送資料為影印本時,請確認後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章」。
1.申請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
2.概況表。
3.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4.立案所在地詳細位置圖、竣工圖、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及總面積)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5.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自有者免)
(4)經公證五年以上之建物租賃契約書影本(自有者免)
6.資產目錄表。
7.歲入(出)預算表。
8.職工人員一覽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1)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
(2)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
(3)身體檢查表正本(最近三個月,包括胸部X光、B型肝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托育機構組織章程。
10.托育機構收托管理辦法(含收退費標準或收托契約範本)。
11.服務項目時數表及課程表(申請「課後托育中心」者須檢附)。
12.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3.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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