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希望颱風天民眾儘量不要叫外送「不要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勞工朋友的危險上」,同時也提醒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外送員工安全,否則造成職災事故,一定從嚴議處。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外送服務以機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連鎖業者85度C和達美樂披薩,依各地風雨或淹水狀況會暫停外送服務,不會讓員工冒險提供外送服務。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要負起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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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強風豪雨中餐飲外送易肇災,安全防護不可少
餐飲外送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極端氣候下,外送人員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強風豪雨時如執行外送勤務,發生交通事故之機率大增。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重視及加強外送人員之安全防護事項如下:
(一)只要政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應避免讓外送人員於強風豪雨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執行外送勤務。
(二)如有必要出勤時,應提供更安全的交通工具,避免以機車作為外送勤務之交通工具。
(三)新僱或在職之外送人員,應使其接受適當且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雨天騎乘機車應避免緊急煞車而發生事故)。
(四)加強外送車輛之可見度(如加裝反光片等),避免其他車輛追撞。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颱風天連大眾交通工具都會停駛,餐飲外送員卻多以機車送貨,實在太危險了,若事業單位在強風豪雨中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重大災害,將依法究責,決不寬貸。同時籲請民眾,盡量不要在颱風期間利用外送服務,以免將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基層勞工的危險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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