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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店面要先確認房東身分,可以到地政單位要求調閱相關文件.不過我覺得最好可以先打聽一下附近店家的意見.因為我以前工作的店家,雖然跟房東的關係很好.可是因為承租地點的管理委員會真的很機車,一天到晚為難我們老闆,連十樓住戶有老鼠,都牽拖到我們店.還要求我們負責,搞的雞飛狗跳的.真的很麻煩.大家最好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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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523 發表對:3523 回應

hudahu@mail2000.com.tw

曾因租約中(已續約租超過1年)因換房東而詢問押金是否如原房東承諾可退還,
新房東雖口頭承諾但換約時新租約未註明,
結果當年剛好因事需結束租約,
新房東以當年度租約毀約而扣1月押金,讓我們真是有苦說不出.
回應編號:3360 發表對:3360 回應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只須雙方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等租賃要件彼此口頭承諾,即得成立生效。房東就要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而房客亦須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約定支付租金予房東之義務,所以無論租賃契約是以口頭承諾或書面訂立(打契約),只要符合要件即得有效成立,房客雙方皆須同受租賃契約之拘束。

然而實務上,如沒留下書面證據和公證下,到時如承諾事項未能履行,口說無憑下將會有不少紛爭,所以白紙黑字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亦可減少日後法律關係上之紛爭。
回應編號:3298 發表對:3298 回應

peter_chen@seed.net.tw

租一間店面或一辦理好變更申請到合法登記的補習班
你最好和房東在租約上註明一些競業禁止的條款
以免你拼死拼活的3-5年後
房東以一句不續租
就可揀現成完全接收
回應編號:3292 發表對:3292 回應
第一天開幕就賣了快一萬,之後每天平均也有5千以上收入,結果遇到了壞房東,他二年後房租就算我加4成還不續租就是要趕你走,房子是他的,你無可奈何啊,…就算是當出有簽優先承租權,他說他要自用又有何屁用,證據充份要打官司,勞民傷財又那裡有時間去上法院和閒閒無事的房東玩!
回應編號:3264 發表對:3264 回應
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若已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已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或沒有合理理由,擅自進入店内將會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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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158 發表對:3158 回應
房東不同意你將店面轉讓給他人,房東已經明白表示禁止你轉租了,如你還要堅決和對方簽約頂讓出去?這可會有違法轉租的爭議問題!

如你因轉讓店構成租約的違約,一般而言依據民法第 443 條房東有權可終止跟你的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且可向你請求因違約所生的損失及按租約所需的賠償金額,另外因為店面被收回,你還堅決和對方簽約,除會導致頂讓店的人沒有辦法營業外,另外還會造成頂方所投入設備方面立即損失,頂讓店的人必定會向你要求賠償。

民法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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