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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輔導期已在94年11月5日屆滿六個月起開始課稅!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阿甘為服務網友將有關網路拍賣課稅相關討論資訊搜集如下,供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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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255 發表對:3255 回應
網拍賣家的住家兼網拍地點,因為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省稅之法是,網拍賣家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網拍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回應編號:3235 發表對:3235 回應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規定,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都是發生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上完成者,仍准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然而此續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規定,只適用於網拍賣家沒有利用住家空間作為進貨與堆貨的場所時,才適用。
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 第 五 條
關係法令: 土地稅法 第 九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10.28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
摘要:網拍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課稅釋疑 
主旨: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應編號:3234 發表對:3234 回應
住家變「營業場所」,你就必須為此繳交較高額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可採取節稅措施有只登記該房屋的部份面積為營業用。

房屋稅
1.住家用房屋稅率只有1.38%,營業用房屋稅率則高達3%;
2.無營業使用部份,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有營業使用,按營業用稅率比率課徵(營業使用部份不得低於1/6)。
解釋:
房屋稅的部份是可以依營業使用的面積作部份登記,例如登記的營業地址是自家居住的房屋,主要是自家居住但兼營業使用,在有營業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只登記該房屋的部份面積為營業用,其他面積則仍然依住家用稅率。但是登記為營業用的面積不得小於房屋總面積的1/6。例如30坪的房屋所登記之營業用面積不得小於5坪。
*
地價稅
1.無營業使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有營業使用,按一般用地稅率比率課徵。
2.自用住宅地價稅是0.2%,但一般地價稅率至少要從1%起跳,最高可達5.5%。

參考資料來源:
1.財政部賦稅署94年10月11日網站公告 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等相關問題說明
2.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3.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回應編號:3214 發表對:3214 回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開發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若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其進項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續扣減之;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說明如下:
1.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000元,經扣減後(2,000-1,500=500)只需繳納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3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1,000元,經扣減後(1,000-1,5000=-500)不需繳納費用外,並於次期得續扣減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4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回應編號:3209 發表對:3209 回應
網路(拍賣)業者營業稅申報課稅方式

1.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核定後未達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一旦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以免到時被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有逃漏稅之嫌。

2.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若在新臺幣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可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審核,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額會按實際查得之銷售額1%稅率計算;網路(拍賣)業者會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收到稽徵機關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若網路(拍賣)業者具有三連式發票進項可扣抵10%。

3.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收據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自動報繳營業稅。

ps:每月銷售額認定上是由稅務員核定,若核定後未達起徵點,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
回應編號:3200 發表對:3200 回應
網路拍賣所得稅課稅規定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其他利用網路銷售貨物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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