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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委員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96年4月27日達成共識將現行的基本工資新台幣15,840元,已經10年未調基本工資調漲,調漲幅度為百分之七點五至九點五,,大約在17,028到17,345之間。時薪方面,「法定時薪」確定從66元調到至少93元,預定受惠勞工人數有一百七十多萬人。

你對調漲最低基本工資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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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787 發表對:3787 回應

amityll.huang@msa.hinet.et

17280元是否每月工時應為182小時
不足182小時則可依比例給薪;超過182小時以加班計算
如此一來部份工時人員是否以時薪95元計薪較月薪划算
回應編號:3753 發表對:3753 回應
開店就是要賺錢,尤其是不景氣下賺錢更是不易下,凡是當然要斤斤計較精打細算,我個人的人事管理建議正職再搭配兼職人員,另在顛峰時段,可以重疊班方式來安排人員調度,店長本身在視經營狀況排班或者是彈性投入,以節省人事上的支出。

在人事費用薪資制度上,
由於時薪最低薪資已調高到95元,

聘請工讀生時,如以24小時計
一天正職人員分早班、晚班、大夜三班《17280*3=51840元》
一天兼職人員如24小時計《95*24*25=57000元》

故應要以正職月薪17280元為主,以兼職時薪95元為輔,才會划算。

回應編號:3528 發表對:3528 回應
校內工讀生,時薪要95!全國連署】
連署訴求

【校內工讀生,時薪要95!全國連署】

  同學,您就讀的學校,校內工讀給到時薪95元以上了嗎?如果還沒,快號召你的同學、朋友、家長…等,一同來連署吧!要求校內工讀生,時薪要95!

  校內工讀的目的,就是要讓許多有經濟上困難的學生,能在校內安心工作、謀取一份基本的薪資繳納學費與生活、順利完成學業。然而,現在諸多學校給的校內工讀工資,竟然才70~90元、遠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時薪95元。導致許多學生課餘就是每天投入4小時工讀,一個月也僅能賺取6000元左右,連學費都無法負擔、生活也發生嚴重困難,根本不符合原本校內工讀的美意,反而使工讀生成為學校的「廉價勞工」。

  許多校內工讀的工作,也不比一般正職人員來得輕鬆。協助運送公文、維護校園環境、進行各式各樣的基層業務,但領取的薪資卻遠低於同樣工作正職人員的薪資(甚至未達三分之一),甚至許多未享有「勞健保」,導致發生工作意外求償無門。教育部近年縮減學校人事費用、正職遇缺不補,校方開始大量採用工讀生分擔原來正職工作,但卻給予其極低薪資來壓低人事成本,相對地學費和各式費用卻不斷攀高,使學生辛勤工作仍無法負擔學業費用,真不知台灣諸多這樣的大專院校,是在辦學還是在牟利?

  相對地,勞委會和教育部對這樣的情況也始終不置可否、放任不管。日前勞委會聲稱「是否要給予95元,這要再行研究」、「要看有沒有雇傭關係」。但教育部在過去即明確提出:「各校工讀時薪係依據國內最低基本工資(現行為時薪95元,月薪17280元)」(教育部高教司,2005.09.26,官方聲明稿),現今卻默不吭聲,兩方現在簡直在互踢皮球、放任學校恣意而為。勞委會甚至提出了「公校工讀不需給予95元時薪」、「私校才需要」此種沒有合理性的二分法,枉顧兩者學生在工讀上與校方的「法律關係皆完全相同」,卻將其任意劃分;而且實際上,絕大多數的私校也仍未給予95元薪資!也不見任何勞動檢查和處分。

  是故,我們的要求相當簡單,主要有二:

1. 時薪要95、適用勞基法:

  校內工讀生既然是領取學校薪資,也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工作期間受學校監督和支配,當然就必須給予現行法定最低工資95元,也必須依照勞基法保障其工作條件和福利。這樣的適用是不分公私立學校的,也不可任意以各種名目來規避。七月開始未達95元、過去未達最低時薪88元(含假日工資)的薪資缺額,都要立即償還校內工讀生。

2. 權益要落實:

  對於連署中提到的各個學校,勞委會與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主動調查學校給予工讀生薪資、福利、勞動條件等有無不法情事,規範學校應回歸「校內工讀」的美意,而非把學生當廉價勞工剝削運用、壓低成本、謀取利益。長期也應提供校內工讀生政府官方的申訴管道,積極回應。

  請您協助轉寄這份文宣,我們將在連署人數達到一定後,對外公布連署情形。連署不破一千人,官方和校方是不會感到壓力的。連署破三千人,九五聯盟定將發起更進一步行動,邀請各界參與,來向官方、校方追討時薪95元。

  也歡迎連署留言中註明你知道學校現在給的薪資和工作內容為何,協助蒐集資料,指出學校不合理的地方。也歡迎您加入擔任幹部,主動聯繫您可以協助的工作。

發起單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各大專院校校內工讀生
討論網址: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3645289.html
連署網址:http://myurl.com.tw/hn18(不限資格)
 
發起單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各大專院校校內工讀生




回應編號:3491 發表對:3491 回應
勞委會96年8月7日宣佈,日薪比照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時薪95元,領最低日薪,
國定假日上班工資依規定可加倍計算,平常的加班費,工時超過部份也以最低時薪95元為基準須計算加成。
日薪族以前一天工作8小時只能領到528元,調整之後每天最少可以領到760元。

政府調漲基本工資後目前並沒有主動查核給薪低的雇主動作,然而日薪族如發現雇主沒有依照基本工資調漲,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訴。
回應編號:3398 發表對:3398 回應
勞委會規定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時薪不到九十五元,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衝擊最大的便利商店業,有業者因應工資調漲的對策,要求工讀生將時薪改領月薪,月休4天上班二十六天、一天九小時、薪資為基本最低薪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如此換算下來時薪不到八十元跟原本便利商店時薪制行情差不多!

然而依勞基法規定月薪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工作如超過兩週八十四工時部分,按規定須領取加班費,若業者無發給加班費,也屬違法,若勞工認為權益受損,可向當地縣市勞工局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回應編號:3396 發表對:3396 回應
我在連鎖加油站加油站工作,我們公司有調時薪 一小時至95元但是之前伙食費一天本來有 50 元現在完全沒了,獎金部份也全取消了 ,公司說這樣剛好一小時可補到95元,符合規定,雖然調薪但扣東扣西一個月下來也多沒增加多少,反而上班因為一個人當兩個人用縮工時的關係,工作常跑來跑去的,真的是上有良策下有對策,倒楣地還是基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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