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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事業突遇如衣蝶百貨合作廠商拒付款或拖延付款的危機,這時你該如何處理?

遭遇廠商拒付款或拖延付款的危機,在第一時間應審視現金流量是否足夠應付短期內應付帳款以避免自身跳票危機產生。如果資金吃緊且調不足現金,可趕緊跟進貨廠商傳真說明,表示續合作的誠意,請對方諒解必給時間做一調度處理。也要趕緊透過其他通路找點出清存貨,減輕貨款拿不回來的資金不足壓力。

若拒付款或拖延付款的廠商以不理采或避不見面方式處理,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再據此聲請法院對開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將開票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扣押、拍賣、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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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527 發表對:3527 回應
王令楣召開臨時董事會後於96年8月24日發表聲明,衣蝶百貨將出售包括台北館、S館、桃園館、嘉義館,並決定衣蝶百貨的營業讓與一事,交付9月26日將召開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表決。盼接手新東家能全數雇用衣蝶百貨全體員工,承認其年資,保障員工權益。
回應編號:2911 發表對:2911 回應
力霸飯店已被安泰銀行拍賣.
我是衣蝶百貨的廠商.
我現在很擔心帳務不保
衣蝶百貨還欠我幾百萬(95年的貨款)
當初衣蝶回答說我的貨款是爆發重整前的貨款.
被凍結沒辦法還
然而我很擔心哪天會輪到衣蝶百貨也會被拍賣.
衣蝶百貨的所有債權人都將平分他的財產
以清償債權債務關係
會不會到時全部通通給債權銀行拿走
一毛錢也不能拿回來了
回應編號:2649 發表對:2649 回應
有關衣蝶百貨公司禮券無法使用疑慮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使消費者權益確實受到保障,緊急聯繫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以及嘉義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前往轄內衣蝶百貨公司實地瞭解持禮券的消費者有無不能使用之情形外,本會消費者保護官亦會同主管機關經濟部共同前往臺北衣蝶百貨公司。經瞭解,目前各地衣蝶百貨公司已全面停售禮券,且於各專櫃上都擺有「歡迎使用衣蝶禮券」立牌,臺中市衣蝶百貨公司以及嘉義市衣蝶百貨公司禮券使用情形並無異常,但是在桃園衣蝶百貨公司少數專櫃發現不讓消費者使用禮券,須由消費者將禮券交由衣蝶人員陪同後專櫃始收受禮券之窘況,而本會消保官與經濟部官員在臺北衣蝶百貨公司,竟發現知名化妝品專櫃SHISEIDO雖擺有上述的立牌,但向欲使用禮券的消費者宣稱目前無產品可販售,僅提供服務,本會將此情形向臺北衣蝶百貨公司主管反應後,經衣蝶人員陪同後再次前往該專櫃瞭解,竟發現該專櫃櫃內仍有貨品,然而卻不願販售給持禮券的消費者,此情況已由臺北衣蝶百貨公司主管承諾不會再發生。

目前經濟部公告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於今年4月1日始生效,然而禮券為消費者事先以現金購買,等同現金使用,故衣蝶百貨公司自有義務確保禮券能正常使用,本會已將臺北衣蝶百貨公司以及桃園衣蝶百貨公司之情形,與衣蝶總公司公關部歐陽協理聯繫並請其妥適處理,確實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持有衣蝶百貨公司禮券的消費者若發生無法使用的情況,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當場向衣蝶百貨公司樓管或其主管、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撥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申訴,保障其權益。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回應編號:2647 發表對:2647 回應
發生跳票,可持支票、退票理由單影影本,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公司雖然人去樓空,如支付命令合法送達二十日內,乙公司沒有向法院聲明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即可持支付命令以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

然如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三個月內如不能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其命令會失其效力。
其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如失其效力此時,應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請求乙公司交付買賣價金,對乙公司提起告訴,起訴時除主張票據請求權外,可同時檢具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買賣合約、雙方往來出貨單發票,一併主張票款及貨款二項請求權。

訟訟過程中可能發生之費用

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回應編號:2646 發表對:2646 回應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業者宜依法解除其契約並依法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如欠債對方早有議謀不還款之意思,則可能涉及詐欺罪,廠商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兼民事賠償。
回應編號:2645 發表對:2645 回應
自救會廠商同意暫不撤櫃,與衣蝶共體時艱但衣蝶禮券如繼續使用,對收到禮券的廠商,如果到時領不到積欠貨款損失外,廠商又無法兌現禮券,損失可能會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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