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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繳勞工退休金成本我們店做法是反映在薪資結構內
1.全勤獎金取消
2.交通津貼改為油票
3.伙食津貼改成代金
4.調降基本薪資
降低提經常性給予薪資,目的是要降低提繳勞工退休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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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555 發表對:4555 回應
大部分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除非是以公司名義成立店家,或是店內員工人數超過5人才需強制加保。店家老闆雇主,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標準時薪以上,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今年5月時全面檢查知名咖啡連鎖餐飲北市據點,以薪資單比對打卡記錄,發現有基本工資未達時薪新台幣95元標準,且未提繳勞退金、加班未加薪支付等多處違法情事,勞工局勞檢處已經移案送勞工局、勞保局,將依違反法處以六千元到六萬元處分,得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

店家老闆雇主,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回應編號:2753 發表對:2753 回應
財政部明令,雇主可享有免稅的自提退休金。
店家老闆願自行提繳的退休金,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也可以比照勞工享有免稅,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店家老闆雇主本身也可享有免稅的自提退休金,但還是要以行政院勞委會所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的6%為限。也就是若雇主每月薪資超過15萬元者,最多也只有9千元的自提退休金可免稅,一年額度上限是10萬8千元。
回應編號:1215 發表對:1215 回應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制度及為改進該制度新制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均屬雇主個別責任,由雇主負擔所有退休金之提撥責任,為避免新制影響勞工之薪資所得,故於擬定退休金提撥率高低時,如何取得勞雇雙方權益之平衡,勞委會已加以斟酌。新制實施後,體例上難以強制性限制雇主作成本之反映,惟其雖屬其經營管理權之一環,工資調降仍應與勞工協商。雇主如片面調降工資,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勞委會
回應編號:852 發表對:852 回應
受僱時簽訂勞動契約且明訂工作期限的定期契約勞工,若勾選「舊制」或「暫不選擇」時,就視同勞工不選擇新制,雇主可不向勞保局申報勞工適用新制,94年7月1日起雇主就不需提繳6%退休金,勞工就沒有個人的退休金帳戶,也就沒有退休金的保障了。
回應編號:593 發表對:593 回應
Q1︰為什麼要改勞工退休金制度?

A1:勞動基準法(以下稱舊制)規定勞工必須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能請領退休金。但我國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十三年,且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因此大部分的勞工在年老離開就業市場時是沒有資格領到公司發給的退休金。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是可攜帶式的,未來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年資重新起算而沒有辦法領到退休金。



Q2:新制的優點有哪些?

A2:

●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無法累計,勞工確領退休金。

●雇主負擔明確: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減少勞資爭議:避免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

● 排除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僱用年輕與中高齡勞工,雇主負擔之退休金提繳率一樣,增加雇主僱用 之誘因,建構公平就業環境。



Q3:新制的重點有哪些?

A3:

●制度之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自願提撥部分: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享有稅賦優惠。

● 新制之承辦機構: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

● 新制之行政費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新制業務所須之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規劃: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所得來源。

●勞工退休金運用之最低保證收益: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情形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

●年金保險之實施方式: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有過半數勞工參加時,雇主得為其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勞工之舊制年資保障:採保留方式處理,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Q4: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保條例應有之權益?

A4:新制乃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之退休金給付義務,與勞工保險採以社會集體互助原理,由勞、資、政三方分擔保費之社會保險制度不同,新制之適用對象與勞保之投保年資、投保身份無涉,勞保之老年給付完全不變,不因勞工退休金改制而受影響。



Q5︰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簡要內容?

A5︰

●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之專戶。

●雇主負擔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沒有強制勞工須提繳退休金。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百分之六範圍內,勞工可自願提繳。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勞工退休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期間之生活所需。



Q6: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優點為何?

A6:

●不怕換工作;

●不怕公司倒閉;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自願提撥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7︰勞退新制為什麼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

A7:

●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立法院審查通過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財務安全,制度簡單易推行。



Q8︰誰是新制的適用對象?

A8︰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則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新制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Q9:定期契約工或部分工時者,是否適用新制?

A9:適用新制之「勞工」範圍,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定義,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定期契約工及部分工時之工作者,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



Q10︰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如何自願提繳退休金?

A10: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所屬單位於其自願提繳或停止提繳之日,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Q11︰事業單位僱用之外勞是否應為其提撥新制之退休金?

A11:新制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非本國籍人員,則沒有新制之適用。但如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2︰加入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是否適用本條例?享有退休金請求權利?

A12︰本條例所稱勞工,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如確有受僱用之事實,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勞工未來如符合請領要件,即可依法申請退休金。



Q13︰新制實施後,勞工是不是一定要適用新制?

A13︰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舊制之勞工,於新制施行時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得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選擇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新制。

●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均應適用新制,無法選擇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Q14︰雇主怎樣徵詢原適用舊制勞工的選擇?

A14︰雇主應於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的選擇。



Q15︰勞工如果沒有表示要選新制或舊制,那勞工是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15:原適用舊制之勞工,至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就新舊制作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有關退休金規定。



Q16︰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日後離職再受僱,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16: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7:選新制好,還是舊制好?

A17:勞工如果認為有把握年滿55歲時能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15年以上、或能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25年以上,則選擇舊制可能較有利。反之,則新制將會是較有保障的選擇。



Q18︰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日後是否可改選新制?

A18︰選擇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但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Q19︰選擇新制的勞工,其舊制年資如何保障?

A19︰

●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保留的工作年資,於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勞工舊制保留年資八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但仍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十六年。(保留年資必須是當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才有請求權)

● 退休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十六個基數;新制部分則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 被資遣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八個基數之資遣費;新制部分之年資採計六個基數(新制上限為六個基數),另外還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Q20︰勞工選擇新制,是否表示雇主應結清其舊制年資?

A20︰依舊制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則屬可行。



Q21︰雇主是否仍應依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

A21︰為保障選擇適用舊制與選擇新制者之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該等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仍不足支付勞工退休金時,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Q22:新制中規定,雇主應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意旨為何?



A22:

●舊制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係責任準備制,非完全提存準備制。而新制中並未改變舊制之法律關係,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之義務。

●所謂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結清年資,而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可能之退休金之用。

●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之退休金時,則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Q23:勞退新制開辦後,雇主仍應繼續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雇主的負擔是否太重?

A23:以某公司現有十名員工,於新制實施後皆選擇適用新制,其中五人有五年保留年資、另五人並無保留年資,平均每人月薪30000元為例:

● 依新制雇主須提撥

(1)一年須為「十名員工適用新制後年資」提撥之退休金(提存在勞保局): 30000(月薪) x 10(人) x 6﹪(雇主之提撥率) x12(個月)=216000(元)

(2)一年須為「五名員工保留年資」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提存在中央信託局):30000 (月薪)x 5(人)x 2﹪(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36000(元)(不考慮員工流動率因素)

故雇主共須提撥:216000+36000=252,000(元)

●依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假設所有勞工一定可以領到該法所定要件之退休金,則雇主一年須提撥:

30000(月薪)x 10(人)x 12.5﹪(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450,000(元)

(註:12.5﹪係以現行勞基法退休制度計算,假設勞工工作三十年(不考慮薪資成長率因素),將雇主須負擔之退休準備金總金額平均分攤至每月)

比較1.與2.,可發現長期而言,雇主的負擔並未增加。



Q24︰依舊制提存之退休準備金為何不能改為可攜式,隨勞工移轉?

A24:新制屬「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舊制為「企業退休準備金專戶」,二者財產的歸屬權截然不同:舊制係「準備金性質」,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由於「退休準備金」與「退休金」屬性不同,故「雇主應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無法直接轉化成「要求雇主將現任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提撥至新制個人退休金儲蓄帳戶』之方式結清」。因為公司帳戶是公司依其員工薪資總額逐年提繳而成,非可切割為個別勞工所有,亦無切割標準之法源。技術上,也不知依何種比例進行切割或分配至新制之個人帳戶中。若斷然要求修法將現行勞基法退休準備金改為可攜式,有侵犯雇主財產權之虞,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之原則。



Q25︰資遣費縮水了嗎?

A25︰沒有縮水。

●選擇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選擇適用新制者,原適用舊制之作年資之資遣費其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自適用新制之工作年資,每一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標準為0.5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如加計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勞工遭受資遣時,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

●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Q26︰新制規定每月雇主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多少?

A26︰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Q27︰新制之退休制度勞工是否強制相對提撥退休金?

A27︰為鼓勵勞工為自身退休生活預作準備,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相對另行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其屬自願性質,並無強制性。



Q28︰雇主負擔之提撥率,為何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A28:

●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簡單可行。

● 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本會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九十年間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達成「提繳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之共識,以長期角度而言,漸進提高提繳率,不失為可行之方法。惟考量經發會迄今已二年有餘,且新制公布後至開始施行亦尚有一年之緩衝期,企業應有充分時間調整營運方法,立法院爰通過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即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



Q29︰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其提繳率是否可變更?

A29︰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一年內調整,以二次為限。



Q30︰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資?

A30︰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31: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工資是指勞工保險的投保工資?

A31:「勞工退休金條例」係屬「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退休金的特別規定,而與勞工保險條例無關,所以有關工資之定義仍是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亦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雇主如未按時依勞工工資足額提撥6﹪之退休金,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Q32︰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計算起迄時間為何?

A32︰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新制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Q33︰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33︰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34︰雇主每月應於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34︰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35︰萬一雇主不肯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時﹐怎麼辦?

A35︰依新制,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如果雇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個人專戶﹐勞工可自行查詢馬上知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Q36︰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時得領取?

A36︰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之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37︰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是否可請領退休金?

A37︰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Q38︰已領月退休金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平均餘命前不幸死亡者,其遺屬是否可請領專戶剩餘之退休金?

A38︰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Q39︰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A39︰除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應從其遺囑外,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Q.40:勞工於成就退休金請領要件時,應如何請領退休金?

A40: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Q41︰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法院可以扣押嗎?

A41︰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Q42:勞工死亡後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遺族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如何處理?

A42: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Q43︰未來新制之勞工退休基金將如何運用?

A43︰由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為增加收益,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將規劃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Q44︰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的要件?

A44︰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予訂定。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Q45︰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如何處理?

A45︰

●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所設之個人專戶。



Q46︰新制之實施日期?

A46︰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以及勞工也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宜有緩衝期,新制將自94年7月1日施行。



Q47︰事業單位是否得自訂其他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

A47︰不可。



Q48︰新制施行後事業單位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48︰

● 調查現行在職勞工之新舊制選擇。

● 為新進員工(含轉業、初次就業)提繳適用新制之退休金。

● 申報提繳退休金之期限。

● 以書面通知員工退休金繳納情形。

● 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 仍應按月為勞工適用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Q49︰新制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49︰

●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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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實施,實務上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採舊制有九成以上勞工將可能領不到退休金。受勞退新制影響企業每年將增加6~10%人事成本負擔,對一些獲利有限的中小企業是一大負擔,大多數中小企業為降低勞退新制的衝擊,會以減薪、裁員、人力外包或改採約聘不同或搭配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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