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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經營危機的佳姿舉行說明記者會,正式對外宣布暫停營業,佳姿坦承風險評估不夠週延、因合約與法令限制,造成資金積壓嚴重,而101大樓招租進駐不如預期影響到佳姿會員招收,101氧身運動館經營不理想是主因 。

你對佳姿的經營方式及事中及事後處理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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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96年2月討論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期公告,以加強對從事健身活動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於知名之健身中心業者近期發生倒閉事件,造成20萬之健身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現象,行政院消保會為避免從事健身之消費者以後遇到相似情形,故於審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時,確立當消費者所繳交之費用期限超過一年,且金額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健身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所繳交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供銀行履約保證、或依信託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履約保證方式等三種選擇一種之履約保證機制,以維護簽訂長期契約健身消費者之權益。

另為確保消費者能正確使用健身器材以維護使用者之安全,亦於應記載事項中要求健身房企業經營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提供消費者指導。

當消費者遇有重要事由時,如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時,消費者得向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的有效期間則順延。

至於有關消費者自身事由而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者,其退費之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如未使用健身房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草案終止契約及其效果為: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已繳費用依規定標準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規定扣除費用標準為□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無法提供認定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續費,以補償企業經營者所受之損失。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當企業經營者所贈商品為簽約條件之一,應依下列各款方式擇一預先約定:□該商品無償贈與消費者。□契約終止時,除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退費外,消費者應向業者以該商品價格新臺幣○元賠償業者損失。未為約定時,視為無償贈與消費者。
另為避免健身中心企業經營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身義務或減輕自己之負擔,故亦訂定相關不得記載事項,以維持雙方平等互惠原則,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二、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與調高會費。
三、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之約定。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契約之ㄧ部分。
五、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而需終止本服務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處理,不得事先約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之要求。
六、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七、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且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要係屬提供健身中心服務之業者皆有適用,無論名稱是否使用健身房或體適能中心。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由主管機關體委會辦理公告事宜,對於消費者在從事健身的消費行為時將產生實質保障效果,以完善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回應編號:2228 發表對:2228 回應
佳姿健康集團無預警歇業,資方積欠五百多名員工三千多萬元薪資事件,由於勞資雙方多次協調不成,最後由北市勞工局協助員工組成自救會並彙集員工薪資清冊送勞保局,集體向勞保局依勞基法第28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規定申請工資墊償,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清償雇主積欠勞工的三千多萬元薪資,才讓此事件落幕。
勞基法第28條有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規定。按規定,雇主每月要向勞工保險局繳納員工勞保費,在繳納的同時,雇主也要按「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提繳「工資墊償基金」,以便在公司企業經勞工局或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已屬歇業狀態、清算或宣告破產後,員工積欠的薪資可獲得墊償。
回應編號:1469 發表對:1469 回應
一般採預收制經營,常常初期可看到大量的現金收入,但往往
1.忽略未來的支出成本。別忘了預收制還未提供完服務前,營業收入有一大部分是在現階段不能全額入帳
2.忽略預收營業收入不能算是全額入帳,因還有未提供的服務。
3.忽略產業進入成熟期或衰退期時,若沒有足夠的現金收入因應,財務壓力將立即顯現。
回應編號:835 發表對:835 回應
消基會6月17日代理佳姿部分受害會員,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希望法院宣告佳商業登記為拓遠股份有限公司的姿健身中心破產;並希望循著破產法程序請求宣告佳姿破產,以透過法律作業清查佳姿資產,彌補受害會員的損失。
回應編號:834 發表對:834 回應
佳姿方面認為,佳姿在5月10日對外發表宣布暫時停止營業,雖無法提供會員服務,但台北101club仍持續營運中,對那些在暫停營業期間沒有正常上班或請假的曠職超過3日員工,佳姿依規定不會支付資遣費。
佳姿寄發存證信函主張勞工可能涉及「無故曠職超過3日」,可能須循司法途徑認定解決。
回應編號:833 發表對:833 回應
北市勞工局全力協助佳姿員工主張權益

發布日期:2005.6.14
發布單位:資訊小組

北市勞工局全力協助佳姿員工主張權益

佳姿健康集團因經營不善,引發積欠員工薪資而歇業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一直全力協助員工主張及爭取其應有的權益。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勞工局自五月十日開始至五月二十日召開勞資協調會議期間,每日均派勞動檢查員至佳姿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檢查,其間佳姿各館均關門停止營業,員工並非擅離職守,自不當以曠職論。五月二十日協調會議資方同意辦理停業,而勞工局並於六月三日完成歇業認定,確認該公司歇業基準日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並將公文送達勞保局。本局並協助員工組成自救會並彙集員工薪資清冊送勞保局,許多員工均已三個月未領到薪資,本局在此呼籲勞保局盡速完成認定程序,發放墊償工資予勞工。

有關失業給付部分,因佳姿集團已被認定為歇業,員工屬非自願離職,得申請領取失業給付,並不因資方片面寄發存證信函指稱員工所持之前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為非法取得無效而影響其申請權益。

至於,員工資遣費部分,因於五月二十日召開之勞資協調會中,勞工主要訴求為給付積欠工資,故仍需由佳姿員工向本局提出資遣費之勞資調解,本局受理申請後,將於一週內召開勞資調解會議,請勞資雙方出席,如調解不成立,將進入訴訟程序,本局亦將提供義務律師及協助勞工集體申請本局「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其律師費及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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