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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次經營剛好遇到過年.我們月休是4天.我不清楚一般的茶飲店過年得休假是怎麼算的.薪水要多到一倍嗎?這個問題真的很頭痛?這種店本來就是要賺過年時的生意.有人在休息的嗎?真搞不清楚員工在想什麼?請問可以給我點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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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至,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採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的事業單位,不像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已事先經勞工同意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得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自2月9日至17 日連休9天,但23日(六)要補行上班。但隔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如果例假是星期日的話,那麼今年初一剛好適逢星期日,按規定應補假1日,補假可以遞延放或另行擇日補休,如果是遞延至初四放假的話,如此一來勞工就會有5天的春節假期。

另事業單位如因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不得已須勞工於春節假期出勤,除經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仍須兼顧勞工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及未給例假休息,違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若僱用計時工讀生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情形,應注意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09元,計時工讀生於春節假期出勤工作時薪亦至少要從新臺幣218元起跳,以免觸法。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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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春節勞工休假方式說明 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國定休假日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工資應加倍發給

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開店商家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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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元旦連續假期勞工休假權益
 
明102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到底該如何放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二節日都屬勞動基準法應該放假之日,工資並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至於勞工在「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節日出勤後,可依其意願洽雇主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補休」,不予假日出勤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休假日」,當日應放假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但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假期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國定休假日當日本應放假,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者,則該休假日當天,始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方需出勤工作。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不得要求僅能申請補休
 228連續假期即將登場,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且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者補休假一日,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勞雇雙方可協商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休連續假期,但雇主給付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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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委會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1月22日至1月2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至於,事業單位本(101)年度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惟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1)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一,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回應編號:2253 發表對:2253 回應
我在知名速食餐飲連鎖店打工,也做了一段時間,已從基層服務員72升到訓練員80,我們公司制度是每半年會調薪一次,每次1~3元,但事實上卻因景氣不佳大部份都是調1元,沒調的也有,調2元或3元很少,過年幾乎所有的行業都會發紅包或是年終獎金,我們這家知名速食餐飲連鎖店今年過年期間4天每天只有100紅包,且那天有上班才有ㄜ
回應編號:2110 發表對:2110 回應
我之前做的服飾店也是做滿一年才有年假可放.
因過年期間是生意最好的時後
所以是過完年後放的.
記得好像是輪休4天而已吧!!
回應編號:1560 發表對:1560 回應
根據公司的規定,過年薪水加倍到年初二
如果你們那家便利商店店長像我去年那家很摳十足小氣走人就好
沒必要留在那裡
便利商店到處都有在徵人.
回應編號:1559 發表對:1559 回應
我是遊樂區內飲料店員工...
紅包其實沒多少錢頂多一.兩百...
可是過年期間上班賣有二倍算
過年期間要犧牲放假工作比平常忙的要死.
所以錢多一點點是應該ㄉ.
一點"小意思"都沒有是有點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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