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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知名老店,被控侵犯別人的商標,店主很吃驚使用幾十年的老招牌,怎麼突然變成是別人的,詢問律師後才知台灣註冊商標是採申請制,誰先申請誰就擁有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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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017 發表對:4017 回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3月14日,台糖白甘蔗涮涮鍋並非台糖的關係企業,也沒有經台糖授權經銷,卻全台53家分店店面招牌、廣告、名片、菜單、餐具等,皆有使用台糖白甘蔗、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等字樣,且「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有指「以台糖公司的白甘蔗熬煮作為湯頭」意義。 其「台糖」表徵易造成混淆,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審酌白甘蔗涮涮鍋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等,處500萬元罰鍰。

對於被公平會處500萬元罰鍰,白甘蔗涮涮鍋公司表示白甘蔗涮涮鍋公司是向經濟部取得公司名稱,且台糖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範圍中並沒有任何一項和該公司所經營的涮涮鍋業務相關,根本不應視為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該公司將等收到公平會書面處分後,依法提出訴願。
回應編號:3640 發表對:3640 回應
想以小叮噹、海王子、海賊王或棋靈王..等知名卡通名稱或人物為店名,請問這可行嘛?

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註冊誰先贏,所以在設計商標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商標已被登記。如果沒有你就可搶先註冊,如果有人已先註冊,你還可以看其註冊類別是否是相同,若是則不行,若不是則你有機會可搶先註冊該類別商標,然而實務上,只要知名度頗高的卡通名稱,幾乎所有的類別都被註冊了,如果你還是想使用該名稱,只有付權利金與商標所有權人一途。

你在路上或是網路上看到一大堆以卡通名稱或人物命名的店,絕大部份都是不合法。

若是用知名卡通名稱或人物去命名公司行號,原則上還是誰先搶先註冊誰先贏,可以先到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檢索,如果名稱有相同,有變通方式,基本上只要你公司行號名稱後面幾個字改成不一樣,大部份都能順利通過。但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所以勸您不論是商標店名公司行號等,只要有人已註冊這些有高知名度的卡通名稱或人物,還是不要用會較好,如果你還是想使用該名稱,只有付權利金與商標所有權人一途。
回應編號:3569 發表對:3569 回應
百年老店的名號、產品及做法,往往會因為名聲大具招客作用,很容易讓同業產生模仿行為或採類似的稱呼及做法,久而久之,部份消費民眾就會混淆不清,不知那家才是正統的百年老店。
為避免消費民眾對老店產生混淆現象發生,老店最好是將商標單獨註冊,如無法商標單獨註冊亦可以結合吉祥物或者其他事物,做出一明顯區隔。另在行銷文宣品上則需強調百年老店的商標和店家歷史及創設所在位置,以強化消費者的印象。
回應編號:3559 發表對:3559 回應
商標要如何設計呢

為避免有模仿或抄襲之嫌,在設計商標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確定沒有相同或類似商標已被登記。

商標設計要注意什麼:
1.商標(logo)設計要做明顯一點,且要具特色。如果有一個明顯且具特色的圖像將會增加您賣場的名氣,及給客人更深刻的印象。
2.商標(logo)設計要簡單,如果太過複雜,不容易留在消費者腦中。
3.商標(logo)設計大面積並不一定有用,如何透過「設計」去表現出商家特色,以達到吸引客人上門的目的,才是最重要的。

根據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回應編號:3553 發表對:3553 回應
招牌的設計應盡量簡單化藝術化,避免招牌圖案太複雜或是增添一些花花草草或雜七雜八的東西,那會讓招牌讓人感覺很煩 ,同時也讓人感覺很憂鬱 ,另外取店名名稱時最好要有押韻,才會讓看到店名招牌後好念好記,而且招牌色系與燈光的結合要明亮不要太暗沉 ,如此招牌才能設計到讓行人和車輛從遠遠地方看,就知道你是在賣什麼地,留下一深刻印象。
回應編號:3244 發表對:3244 回應
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註冊誰先贏,但若你有先使用此商標的事實,且可提呈先前使用的事實資料證明來,你可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第1款規定主張善意合理使用,如想續使用之需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才可續用之。

商標法第30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 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
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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