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網首頁  知識庫  加盟網  頂讓網  租店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小資女性  娛樂百貨  美容  生活技能  網路開店  補教
          餐飲美食  早午餐  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茶飲冰品  火鍋  餐車擺攤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多知一點點  管理好一點 經營實務探討  多知一點點  管理好一點

加盟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投資  ~

頂讓查詢 
登錄  刊登價&流程

業別
讓價 ~

阿甘創業加盟租店頂店讓店頂讓網站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餐飲業開店創業市集

咖啡開店創業市集

早餐開店創業市集

擺攤創業市集

小吃開店創業市集

火鍋開店創業市集

西式餐飲西餐開店創業市集

冷飲開店創業市集

日式開店創業市集

麵食開店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零售業開店創業市集
擺攤創業市集
美容開店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創業市集
漫畫開店創業市集
補教業開店創業市集
發表對本主題看法 回討論主題文章
有一知名老店,被控侵犯別人的商標,店主很吃驚使用幾十年的老招牌,怎麼突然變成是別人的,詢問律師後才知台灣註冊商標是採申請制,誰先申請誰就擁有專用權。

回應上文共有6 36

目前頁數:6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編號:533 發表對:533 回應
商標並非開公司的必要條件,殊不知公司法和商標法屬於平行法令,完成公司登記,並不代表已擁有商標專用權的。
商標申請時,應準備申請書、具結書、商標圖樣、申請人營業證明等文件,若有代理人則只必須準備一份委任狀,到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理即可。至於申請費用分為兩方面:一是政府規費,每件新台幣1500元,另有服務費在3000至4000元上下,至於審查時間約在8個月左右。
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是通過了初步的審核,也不代表妳已經擁有商標所有權,因為還需要經過3個月的公告,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算闖關成功。若在公告期若因被異議而遭核駁時,妳可在法定期限卅天內至經濟部辦理「訴願」,若遭訴願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再訴願」,最後可至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如果這個商標對妳真的很重要的話,固然要努力到底,而即使是勝算看似不大的情形下,建議仍可採取上述方式,因為在這一來一往的期間中,可讓妳從容的申請新的商標,且不影響營運。
此外,由於公司申請過程需要20天到1個月,如果唯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下來再去為商標註冊,商標會被捷足先登的話,有個搶時效的變通方法,就是可用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先行提出申請,不過,在公司成立後,負責人要將商標使用權轉讓給公司,否則商標仍屬於這個負責人,而非屬於公司的。
回應編號:527 發表對:527 回應
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智商九八0字第八九五000五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九三二00三0三六-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一、為認定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著名商標或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法所稱著名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三、本要點判斷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係以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範圍為準,包括下列三種情形,但不以此為限:
(一) 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
(二) 涉及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
(三) 經營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
四、商標或標章已為要點三所列其中之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應認定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
五、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下列足資認定為著名之因素:
(一)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
(二) 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三) 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之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
(四) 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
(五) 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六) 商標或標章之價值。
(七)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素。
六、本要點五各項因素得依下列證據證明之:
(一) 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明細等資料。 (二) 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三) 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
(四) 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
(五) 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六) 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之文件。包括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資料。
(七) 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八) 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
(九) 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之資料。
七、本要點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使用為前提要件。
八、商標或標章不以商標或標章所有人自行使用者為限,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所為商標或標章之使用資料,得併入本要點五各項因素考量。
九、商標或標章之使用證據,應有其圖樣及日期之標示或得以辨識其使用之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於國外所為之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為判斷。
十、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認定,應由商標專責機關就本要點六所列證據,綜合要點五各項認定因素判斷之。但眾所周知之事實,不在此限。
十一、曾具體舉證並經認定為著名商標或標章,得不要求商標或標章所有人提出相同證據證明之。但因個案審查需要,仍得要求其檢送相關證據證明之。
十二、本認定要點於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依性質準用之。
回應編號:526 發表對:526 回應
著名商標或標章應指於我國境內相當廣泛之範圍內為相當多數的相關大眾所熟悉者而言。而其判斷基準應就該商標廣告、宣傳之期間、範圍,商標或標章之顯著性,使用商品的範圍、銷售量,使用期間及地理範圍等綜合觀察判斷。
著名商標或標章,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91年度判字第 981 號【裁判日期】91/06/14【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全文】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陳文煌在原審起訴主張: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參加人,下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以「寧記」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九類之麻辣高湯商品申請註冊,經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下同)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八○二四四○號商標,於八十七年二月一日公告。嗣被上訴人陳文煌於公告期間以系爭商標與其註冊在先之第八七二八五號「寧記」商標構成近似,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對之提出異議。案經原審被告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被上訴人陳文煌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據以異議標章於取得服務標章之專用權前,被上訴人陳文煌即以「寧記」為名開設火鍋店長達二十餘載,由於被上訴人陳文煌係傳承自訴外人(即前手)舊寧記蔣陵寧先生之獨家調製手法及自身不斷研究改良,歷經報章多次報導,媒體及美食專家推薦,「寧記」已成為饕客所熟知之火鍋美食,堪稱著名。
(三)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九類:麻辣高湯商品,據以異議標章係指定第四十二類: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其實際經營之主要商品即為二十幾年來夙著盛名之麻辣火鍋湯頭。一般商品購買人僅施以一般之注意,難謂系爭商標不會使消費者誤信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銷主體,進而產生混同誤認而購買之。且依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規定,原審被告之審定顯屬違法,爰訴請將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撤銷等語。二、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商標異議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須該據以異議標章已達著名之程度始足當之。所稱「著名商標或標章」,係指商標或標章於我國境內相當廣泛範圍內已為相關公眾所共知者而言。所謂「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標圖樣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查本件被上訴人陳文煌固主張其所經營之「寧記麻辣火鍋店」由於傳承自舊寧記蔣陵寧先生之獨家調製手法及自身不斷改良及研究,且歷經報章多次報導,媒體及美食專家推薦,「寧記麻辣火鍋店」已成為眾所周知之火鍋店,堪稱為著名標章。又系爭商標指定之麻辣高湯商品,與據以異議審定第八七二八五號「寧記」標章雖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服務,實際經營之主要商品為夙著盛名之麻辣火鍋湯頭,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有首揭條款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據被上訴人陳文煌檢送之證據資料觀之,八十五年二月版之茉莉雜誌、無日期標示之台北美食街、八十五年十一月之迪士康美食新聞中之火鍋專輯等報導,除無法知悉使用者為被上訴人陳文煌外,其報導日期亦僅較本件審定商標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申請註冊日期早約一年左右,且數量不多,證據力薄弱。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於本件審定商標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申請註冊當時,該據以異議標章已為異議人廣泛使用而為國內相當廣泛範圍內已為相關公眾所共知之著名標章,經原審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慧商八一○字第九○一三八八號函通知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據以異議標章已具著名之證據資料到局。從而本件審定第八○二四四○號「寧記」商標之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麻辣高湯商品,客觀上,尚難謂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而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自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是原處分並無違誤,被上訴人陳文煌所訴委無足採,請駁回其訴等語。三、上訴人於原審參加訴訟主張:「寧記」並非著名標章,被上訴人又不能證明「寧記」為著名商標,其訴為無理由。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陳文煌有利之判決,係以:
按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為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以「寧記」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九類之麻辣高湯商品申請註冊,經原審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八○二四四○號商標,於八十七年二月一日公告,嗣被上訴人陳文煌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經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麻辣高湯商品,而市面上以「寧記」為名之火鍋、麻辣火鍋、鴛鴦火鍋等店,為數不少,有上訴人所提出之名片影本在卷可稽,是「寧記」二字於麻辣高湯商品類在上訴人申請註冊時,已為包含被上訴人陳文煌等多數人廣泛使用且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標章,應可確定。從而以「寧記」為麻辣高湯商品商標,實無法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與他人之商品有所區別,而不具識別性,難謂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亦與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有違。原審被告於參加人以「寧記」二字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九類之麻辣高湯商品申請註冊時未審酌及此,遽予核准自非適法,被上訴人陳文煌執此提出異議非無理由。原處分既有違誤一再訴願決定未予糾正而予維持,亦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撤銷,由原審被告另為適法之處理。為其判斷基礎。固非無據。五、查原判決理由以市面上以「寧記」為名之火鍋、麻辣火鍋、鴛鴦火鍋等店,為數不少,認定「寧記」二字於麻辣高湯商品類在上訴人申請註冊時,已為多數人廣泛使用且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標章。惟又於判決理由謂:以「寧記」為麻辣高湯商品商標,實無法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與他人之商品有所區別,而不具識別性,難謂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惟原判決既認為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自難謂以「寧記」為麻辣高湯商品商標,實無法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與他人之商品有所區別,而不具識別性,是原判決理由前後矛盾。次查所謂著名商標或標章,應指於我國境內相當廣泛之範圍內為相當多數的相關大眾所熟悉者而言。而其判斷基準應就該商標廣告、宣傳之期間、範圍,商標或標章之顯著性,使用商品的範圍、銷售量,使用期間及地理範圍等綜合觀察判斷。被上訴人陳文煌於訴願及行政訴訟階段所提出之證據,原審被告已指明雜誌等報導時間短,數量不多,其證據力薄弱,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具體事證,即認被上訴人陳文煌之「寧記」商標為著名商標,有違證據法則。於市面上以「寧記」為名之火鍋、麻辣火鍋、鴛鴦火鍋等店,縱屬為數不少,如不符合上述判斷之基準事項,亦難認「寧記」二字於麻辣高湯商品類在上訴人申請註冊時,已達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標章。況以「寧記」為名之火鍋店,是否即係以「寧記」作為標章使用,亦乏所據,原判決以此推論該商標為著名商標,尚嫌率斷。是以上訴意旨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合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轉載自司法院資料庫
回應編號:525 發表對:525 回應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
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
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回應編號:524 發表對:524 回應
商標法對著名商標有較佳的保護措失,只要可能致公眾發生混淆誤信之虞,縱使指定使用於性質不同類且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亦不得申請註冊。
如就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保護而言,若他人申請註冊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仍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之適用。然本案是幾十年老店,但並未構成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要件,故不符合此條款規定。

著名商標所有人主張他人申請之商標圖樣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不得註冊之事由,須符合下列之要件:
(一)據以主張之商標須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二)他人所申請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公眾混淆誤信之虞;
(三)他人之申請註冊,未得已註冊之著名商標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
而已註冊之一般商標與著名商標保護,主要有以下不同之處:
(一)一般防護商標之申請,僅可於性質相關聯之商品或服務類別註冊;然著名商標,則可在所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中申請註冊防護商標,不受商品或服務性質相關聯之限制。
(二)對於已註冊之一般商標,他人再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時,只要指定使用與該已註冊商標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仍可申請商標註冊。但對於已註冊之著名商標,除非已得商標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否則不論是否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均不得申請註冊。
(三)就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保護而言,若他人申請註冊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仍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之適用。
回應編號:523 發表對:523 回應
有些商標所有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就以為永久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依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標專用權係從註冊之日起算十年期限。但為保護消費者與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故法律規定只要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以內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如無違法事由,而准為商標之註冊延展,如每經十年皆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才可終身享有註冊商標之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期限屆滿前、後六個月並未申請商標之延展註冊,或雖申請延展,但被主管機關不准延展者,那麼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商標專用權即自然消滅,而不在享有商標法之保護。

回應文章共有6 36

目前頁數:6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近火車站及雲科大火鍋店(頂讓) 內湖AI全自動咖啡販賣機(頂讓) 新竹市近車站手搖飲店(頂讓) 新北板橋火鍋店
(頂讓)
中山大學觀海樓餐廳(店面出租) 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經營管理無關信息   阿甘將一律刪除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歡迎開店業者 來此發表高見   微笑多一點  生意好一點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網站地圖索引

加盟創業資訊
 
加盟總部搜尋
   登錄加盟資訊
   修改加盟資訊
   作廢加盟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加盟創業檢核表
加盟合約書範本
加盟創業市調
加盟知識探討
頂讓店面資訊

頂讓店面位搜尋
    登錄讓店資訊
    修改讓店資訊
    作廢讓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頂讓統計分析
店面頂讓合約
頂店檢核表
讓店檢核表
頂讓店面實務探討
供貨廠商資訊

供貨協力商搜尋
    登錄供貨商
    修改供貨商
    作廢供貨商
    廣告刊登流程

餐飲業廠商檢核表
零售協力商檢核表

供貨廠商探討
出租店面資訊

店面攤位出租搜尋
    登錄租店資訊
    修改租店資訊
    作廢租店資訊
   
廣告刊登流程

 
出租店面契約書
  出租店面檢核表

  出租店面實務探討
創業加盟市集

餐飲美食創業市集
  
火鍋創業市集 
  咖啡創業市集
  餐車擺攤創業市集
  異國料理創業市集
  早午餐創業市集 
  特色小吃創業市集 
  日式料理創業市集 
  中式料理創業市集 
  西式料理創業市集
  麵食料理創業市集
  茶飲冰品創業市集

娛樂百貨創業市集
  小資女性創業市集
  生活技能創業市集
  美容創業市集
  網路開店市集

補教業創業市集
開店創業知識庫

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開店創業經營知識庫
加盟連鎖經營知識庫
創意創新經營術
店家趣聞軼事
熱門行業創業探討
創業開店市調  
創業開店診斷檢核 
創業技藝職訓機構
創業開店資源下載
創業心理命相

創業命盤解析
成功特質測驗
創業方式測驗
行業適性測驗
經營管理測驗
測驗總攬說明
站外頻道
 

痞客邦 PIXNET

臉書 Facebook
推特 Twiter
撲浪 plurk

廣告服務中心

加盟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頂讓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店面出租刊登/價格/流程
協力廠商刊登/價格/流程

    阿甘服務中心 阿甘簡介服務條款 隱私權聲明使用者分析使用時段分析   留言給阿甘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