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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你會如何處理偷竊店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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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680 發表對:9680 回應
消費者前往購物,常可見店員為防止商品失竊,緊盯客戶消費行為,有一賣場保全人員,查覺有位消費者發票上啤酒數量與購買帶出場的啤酒數量不同,表明自己是保全人員兼稽核,在當庭廣眾下,要求核對發票,並請顧客翻動車內貨物供其核對。該位消費者雖感不悅,仍配合核對,核對後發覺原因乃是其中一瓶是贈品所致,但該位消費者感到被限制離開賣場的行動且有被當眾羞辱之感,憤而告該名保全人員妨害自由。
該案經檢方以不起訴處分,調閱賣場監視錄影帶,發覺被告並未強行搜查推車裡的商品,也未發生使用強制手段攔截該名消費者的行為,且保全人員發覺有誤後,立即多次敬禮道歉,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被告(保全人員),但因已造成該名消費顧客心理不舒服,檢方附帶條件,要求賣場保全人員須改善稽核行為。

從這次案件,我們可以得知,店家在處理疑似偷竊事件時,最好請對方配合自行檢查,不要強行搜查對方,且應在有錄影之處執行,也絕對不能採取強制攔截或口頭威脅消費者的行為,才不會因疑似偷竊事件,惹來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之訴。



刑罰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罰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回應編號:9555 發表對:9555 回應
如果察覺店內某位顧客行為舉止異常,最好馬上通知店長或其他店員多加注意外,且可多在其旁遊走暗示顧客,避免顧客犯錯。顧客若沒有結帳或部份結帳即逕自走出,在走出大門前店員可提醒顧客是不是忘了結帳或是不是有東西忘記結帳。

顧客如承認請他照價購買,店家不應提出十倍或百倍罰款,或扣留個人證件等有違法行為。顧客如堅決否認,最好通知警方來店處理,但在處理過程中和填寫悔過書過程中,店家應避免有拉扯或言行上恐嚇的嫌疑,且要在公開攝影機下作業,店家務必要留檔存證。

刑法三百四十六條
犯恐嚇取財罪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銀元)以下罰金。
回應編號:8538 發表對:8538 回應
台北市有一婦人被店家指控連續竊盜水果,她稱因店家依店內公告要規賠償廿倍處理,店家要罰她廿倍,她賠不出來,雙方和解未成才被店家報警處理。結果竊嫌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檢警也將續調查店家是否涉及恐嚇取財之嫌。

店家抓到一時貪心或時常順手牽羊的小偷私下罰款和解,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過去已有多件類似店家處理竊盜案件,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法律觀點來看,因竊盜罪是公訴罪,一報警就無法私下和解,所以店家抓到小偷,要就原諒他,不然就報警處理;小偷竊盜錯在先,店家受害者當然有權益對小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但如店家以不賠就報警移送法辦,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恫嚇竊賊迫使計價倍數賠償,就有觸犯恐嚇取財之實。
回應編號:7491 發表對:7491 回應
商家表示不追究是不是就可以沒事?

案例:
一個學生逛N0VA,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手提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手提電腦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手提電腦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手提電腦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解析: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學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偷的手提電腦,而這名學生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商家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這名學生服八十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回應編號:7490 發表對:7490 回應
刑事訴訟法允許任何人對現行犯都可以逮捕,理由是現行犯罪證明顯,不致於發生濫行逮捕或施用強制力的情事。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曾永盛看到的機車騎士走進郵局就掏出手槍搶錢,就在郵局裡面親眼目睹的人來說,正是犯罪在實施中的道地現行犯。看到的人都可以加以逮捕。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三項遂規定有準現行犯,也就犯罪的人如果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依現行犯論。任何人也可以將他逮捕。第一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曾永盛看到這位機車騎士是被郵局裡追出來的人大喊「強盜」,就是被追呼為犯罪的人,在郵局外面的人,都可以把他當作準現行犯予以逮捕。第二是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資料摘錄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回應編號:7488 發表對:7488 回應
台灣地區近幾年來開設了不少家大賣場,場內堆滿各色各樣家庭日常物品,琳瑯滿目,美不勝收,只要看中意的或者有需要就儘管往籃子內塞,推車上搬,絕對沒有人會多看你一眼。不過,當要把這些選定的物品帶回家的時候,必須要先到結帳處結帳,付清價款,才能走出這家大賣場。如果不想掏錢付帳,又想擁有一些自己想要的物品,把這些東西夾帶在身,只要走出結帳處,因為藏有未經結帳的贓物,被查到就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竊盜罪現行犯。

  由於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因此,當大賣場的人員發覺有人沒有結帳要帶走大賣場的貨品,就出面攔阻,不讓這位貪小便的人離開,他們雖然不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逮捕在大賣場行竊的現行犯,是合法的行為,如果被逮捕的人反抗,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還可以使用強制力來執行逮捕。不過,逮捕以後要儘速把犯罪嫌疑人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大賣場唱片部門的主管對於偷竊他所管唱片的現行犯,既然有權逮捕,為什麼還惹出刑事官司呢?問題是出在這位唱片部主管求好心切,要求太完美的關係。這話要從刑事案件的證據說起,上面提到的小姊妹倆從大賣場內順手牽羊偷帶唱片被查獲的事實,若從刑事案件的觀點來看,被查扣偷帶出來的唱片和在大賣場出口查出偷帶行為職員的證言,已足夠成立竊盜罪現行犯的證據,縱然小姊妹抵死不認 也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至於被告的自白也就是自己承認有犯罪行為,雖然可以作為被告犯罪的證據,但是這種自白,必須被告在自由意志下所作成,如果被告不肯承認犯罪行為,經過了旁人的「加工」,使用了一些非法或者不正當的手段逼人承認,像這位大賣場的唱片部主管是用「不寫要把你們的手剁斷」的言詞,要姊妹倆寫自白書,這種行為用法律名詞來說,就是「脅迫」。被告的自白如果是用脅迫的方法而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是不得作為證據的,有自白等於沒有自白。所以那位主管白忙一陣,仍然於事無補。而用脅迫方法逼使他人自白犯罪的經過,而受到脅迫的人並沒有向人自白犯罪的義務,因此,使用脅迫的行為人,成立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的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罰金。這是那位主管所始料未及的事。

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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