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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19 | 發表對:519 回應 | 觀看:519回應共1筆 | |
當初在台中地區開泡沫紅茶店時,光是花費在裝潢上 原先預估50-60,就這邊改改那邊修修經費就膨脹至將近90萬元. 店內設備及第一次進貨也花費50萬,再加上冷氣招牌監視器 及雜支約30萬,加上三個月押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共32萬, 總投資開辦泡沫紅茶店金額超過200萬. 起初親朋好友常來,但二個月後就越來越少, 經營因為開辦費用花費太多週轉金一直卡的很緊, 只好靠借貸來支撐,半年後已經欠帳累累約60萬, 最後只好將店鋪出讓,賣了二個月才以80萬賣掉. 將錢還給親朋好友後毫無所剩,短短一年不到花費200萬,創業真不容易.但如還有機會我會從這次經驗中知道創業要有創意及各項預估經費超過決不加上去親朋好友地支持及贊成絕不等同於成功門票還是需要謹慎小心保守去評估每一個創業項目 |
回應編號:518 | 發表對:518 回應 | ||
店家在所開設商店內,對店內物品及各項設施有其確保消費者安全的責任 ,如不幸發生消費者意外受傷,不論商家有無過失,商家都有安全維護的基本法律義務。 一名媽媽帶著四歲的女兒到賣場購物,一不留神,女兒的裙子遭手扶梯捲入,導致該女孩夾傷臀部。不管是小女孩一時好玩所引起,還是店家的手扶梯維護不當所引起,商家都有安全維護的基本法律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故商家不能以檢查合格或要求家長要看好自己的小孩,來推卸責任,也就是說不論商家有無過失都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 |
回應編號:517 | 發表對:517 回應 | ||
趙先生在北市承租一店面,前屋主尚未完全清理完畢,但趙先生急於開店營業再徵得前屋主同意下,就請工人開始整修裝潢起來,故將前屋主物品整理打包後丟棄於屋外。 開幕營業二三天後前屋主回來要求要回他私人重要用品,但物品丟棄於屋外後已經消失無蹤。 趙先生請教律師,律師表示這種事情有理說不清,但因已將對方物品丟棄,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理賠之責任。因物品丟棄於屋外後已經消失無蹤,趙先生自知理虧和開店營業為優先,雙方最後洽談以20萬順利和解。 |
回應編號:516 | 發表對:516 回應 | ||
每一行業都面臨同業及異業的競爭,但有些店員或店家,對該店商品陳列位置、數量及功能不了解,導致消費者對該店服務品質欠佳的印象。店家如有上述情況應改之,沒有就提醒自己小心防範,以維持店面的競爭力。 |
回應編號:515 | 發表對:515 回應 | ||
騎樓產權因屬私人所有,故認為有權佔據使用,並不違法所以警方不能取締想法 92年8月8日大法官會議已針對騎樓禁止設攤做出不違憲,但可視狀況彈性放寬的解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依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九日公告市府市場管理處公告的禁止設攤路段來取締攤販或佔據道路騎樓、人行道者。 另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騎樓、人行道被列為道路的一部份,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擺攤,可處新台幣三百元至六百元的罰款。而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路段擺攤,除可處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款,還可第十項規定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另可依第十款規定沒入攤棚、攤架。 依據攤販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警察局係負責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攤販違規於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或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員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取締告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者。 |
回應編號:514 | 發表對:514 回應 | ||
店家經營生意尤其是零售業往往會因商品項目眾多,而發生標箋標價忘記更新或者遺漏標箋等等情事,讓顧客感覺很不對味。現有一廠商推出一套數位電子標箋顯示系統,能夠隨時迅速地改變及顯示商品價格,替店家老闆及員工們扛起一份繁雜又容易出錯的工作。 建構數位電子標箋顯示系統有對商家下列優勢 ,可隨時配合公司的價格策略,快速變更統一定價,迅速配合商品促銷策略改變顯示折價後的價格,還可藉由分析單項商品營業額等數據,採機動調動價格以增加商品利潤空間,及有效降低人為價格標箋錯誤所造成的損失及困擾等等。 阿甘認為商品陳列架上或包裝上的標箋,將會慢慢被數位電子標箋顯示系統所取代。但因該系統會因商品品項的眾多,而導致其使用價格較一般紙用標箋昂貴許多,是店家引進使用電子標箋顯示系統 ,及這項數位科技設施是否能廣泛被店家所採用,所需要克服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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