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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9 | 發表對:139 回應 | ||
租店面時,我只以口頭和房東約定租金及押金是否可行,有無保障 依法律規定,只要口雙方頭約定,不須書面契約及約定租期,租賃即已成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若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之租賃。」 |
回應編號:138 | 發表對:138 回應 | ||
店家房東在下內情形時可收回房屋 租店者或想租店者應該要注意自身權益 依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第一項規定,轉租於他人。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 |
回應編號:121 | 發表對:121 回應 | ||
我與朋友合資開了家55坪左右的咖啡館,生意說好不好說壞不壞 還可以 因為要節省房租就當起二房東 有告訴房東要經營複合店但沒有告知是二房東 將店內多餘部分租給精品店約十坪左右 押金拿二個月 房客租後沒多久因經營不善生意欠佳 房租一欠再欠三個多月沒繳 房客落跑後許多要帳人全部找上我詢問東詢問西外 讓我的客人感到非常不舒適 還有人以為我們是一起經營複合店 困擾不已 生意一落千仗外 房東知道ㄋ情形 非常氣憤外也決定不予續約 |
回應編號:114 | 發表對:114 回應 | ||
租店如須請營業執照一定要注意,如果無法通過消防及衛生檢查,那時可能就會很頭痛 事前你應收集好相關法規資訊後,再詢問房東如無法通過消防及衛生..等等檢查時,是否房屋可做某方面的配合改變,以利通過檢查。 |
回應編號:111 | 發表對:111 回應 | ||
我是一位25歲,不大也不小的女生與朋友合資開了家12坪左右的咖啡簡餐小館, 我們是三房客,二房東與房東ㄋ決定不續約 而我們理所單然無法據續營業。 |
回應編號:110 | 發表對:110 回應 | ||
初次被老闆裁員,抱著手上有點錢,踏入創業這條路 經朋友介紹我加盟了做多拿滋沙拉船,起先是我朋友在鶯歌有店面, 可以暫不收租金,一天營業額也有3千多,不料我朋友的店經營不下去, 只好收了,而我也要搬家了 於是另找地點,想說夜市人潮多,我去找板橋某夜市,但是整條路都客滿了 根本無法擠進去,看到旁邊有2座招商廣場,我便去問其中一家招商小姐 她告訴我月租2萬,要先付3個月押金,6個月房租才肯租我,合計18萬,天哪! 究境要不要?我說付不出來,她說可以先開票,(我不怎搞的,竟被說服了) 於是先付3個月押金加3個月房租計12萬,其於就開票了 隔天我朋友罵我豬頭,他說這是有名的死城,進去穩死的,天哪!不會吧! 我朋友要我馬上討回這筆錢,但根本要不回來,對方按照合約內容根本不鳥你 完了怎麼辦!趕緊問問其他商家,其他人說裡面根本不會有人來逛,就算有, 也已經吃飽了,不會買了,裡面很多家一個月營業額才一萬你信不信? 但怎麼辦!錢付了!先賣再說!第1天,第2天,第3天,不會吧!每天業績才幾百元 假日也不到1仟元,真的穩死!不打聽的後果,就是如此,賣不到1個月我就收了 幹!真令人火大賠錢了事12萬,勸大家都不要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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