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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租店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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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面時,我只以口頭和房東約定租金及押金是否可行,有無保障

依法律規定,只要口雙方頭約定,不須書面契約及約定租期,租賃即已成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若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之租賃。」
回應編號:138 發表對:138 回應
店家房東在下內情形時可收回房屋 租店者或想租店者應該要注意自身權益

依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第一項規定,轉租於他人。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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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朋友合資開了家55坪左右的咖啡館,生意說好不好說壞不壞 還可以
因為要節省房租就當起二房東
有告訴房東要經營複合店但沒有告知是二房東
將店內多餘部分租給精品店約十坪左右
押金拿二個月
房客租後沒多久因經營不善生意欠佳 房租一欠再欠三個多月沒繳 
房客落跑後許多要帳人全部找上我詢問東詢問西外
讓我的客人感到非常不舒適 還有人以為我們是一起經營複合店
困擾不已 
生意一落千仗外
房東知道ㄋ情形 非常氣憤外也決定不予續約
回應編號:114 發表對:114 回應
租店如須請營業執照一定要注意,如果無法通過消防及衛生檢查,那時可能就會很頭痛
事前你應收集好相關法規資訊後,再詢問房東如無法通過消防及衛生..等等檢查時,是否房屋可做某方面的配合改變,以利通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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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25歲,不大也不小的女生與朋友合資開了家12坪左右的咖啡簡餐小館,
我們是三房客,二房東與房東ㄋ決定不續約
而我們理所單然無法據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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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老闆裁員,抱著手上有點錢,踏入創業這條路
經朋友介紹我加盟了做多拿滋沙拉船,起先是我朋友在鶯歌有店面,
可以暫不收租金,一天營業額也有3千多,不料我朋友的店經營不下去,
只好收了,而我也要搬家了
於是另找地點,想說夜市人潮多,我去找板橋某夜市,但是整條路都客滿了
根本無法擠進去,看到旁邊有2座招商廣場,我便去問其中一家招商小姐
她告訴我月租2萬,要先付3個月押金,6個月房租才肯租我,合計18萬,天哪!
究境要不要?我說付不出來,她說可以先開票,(我不怎搞的,竟被說服了)
於是先付3個月押金加3個月房租計12萬,其於就開票了
隔天我朋友罵我豬頭,他說這是有名的死城,進去穩死的,天哪!不會吧!
我朋友要我馬上討回這筆錢,但根本要不回來,對方按照合約內容根本不鳥你
完了怎麼辦!趕緊問問其他商家,其他人說裡面根本不會有人來逛,就算有,
也已經吃飽了,不會買了,裡面很多家一個月營業額才一萬你信不信?
但怎麼辦!錢付了!先賣再說!第1天,第2天,第3天,不會吧!每天業績才幾百元
假日也不到1仟元,真的穩死!不打聽的後果,就是如此,賣不到1個月我就收了
幹!真令人火大賠錢了事12萬,勸大家都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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