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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家勞健保辦理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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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130 發表對:13130 回應
開店商家有成立營業登記,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請參考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P3iYEsZaE4U%3d網頁辦理方式,成立投保單位。勞保費用如何繳交?繳多少?請參考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iCZS3R5M6%2fI%3d網頁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

開店商家若未辦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就可以加勞保於工會就行了,可以打電話去相關公會詢問,一般來說,加保公會可省去許多瑣碎的投保退保行政作業,只要定期三個月繳一次會費即可,不過會費每個公會都不太一樣,因政府有補貼,會費會比投保便宜許多。

不過沒有營業登記或是人數不超過5人,也就是不適用勞基法,萬一員工工作中有發生任何意外問題,開店商家還是有責要負責賠償,因此有些開店商家業者會替員工投保意外險,其目的就是要避開意外風險。

另外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如果有成立營業登記,且適用勞保及勞動基準法,除要投保勞保外,您還必須辦理健保以及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若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的公司,勞保局除按月用掛號函催繳外,並按月將欠費資料提供給各縣市政府查處,針對重大欠繳積欠工資墊償提繳費的單位,定期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自願參加保險)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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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勞保應如何申報才划算?

 

依照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補習班員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5人以下的補習班員工,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始得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惟為維護員工權益,老闆雇主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補習班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又受僱補習班的本國籍員工係屬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如補習班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老闆雇主遲延不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被檢舉或被相關單位查獲將被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罰鍰。

 

員工簽寫不加勞保切結書無效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因此基於經營風險上的考量,建議開店商家老闆,不僅新進員工上班第一天即應主動幫員工加入勞健保,還要投保一些意外醫療險或是意外險,運用保險理賠分擔經營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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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修正開店老闆一人也可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

 

 

林先生初創業開店沒多久,在資金有限下不得不兼任公司所有大小事務,但林老闆想要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卻一直遭到勞保局拒絕,只能加入職業工會。

96年8月勞委會跨機關協調會中同意針對一 人事業之雇主不合理之法令重新檢討91年12月12日勞保二字第0910062724號函釋(限制未曾僱用勞工的1人事業單位雇主不得參加勞工保險),進而排除此項對一 人事業之雇主不合理之法令限制。97年公佈實施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後,不在只能加入職業工會而已,林老闆個人一人已經可向勞保局辦理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享有勞動保險下之各項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福利

回應編號:13042 發表對:13042 回應
勞保局提醒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

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若因此所受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這是強制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能自由增減。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對於被保險人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更能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勞保局呼籲,投保單位應依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其勞保(就保)投保薪資;被保險人的薪資如有變動時,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的責任。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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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因此基於經營風險上的考量,建議開店商家老闆,不僅新進員工上班第一天即應主動幫員工加入勞健保,還要投保一些意外醫療險或是意外險,運用保險理賠分擔經營上的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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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 成立公司勞健保要怎麼投保,勞保部份除了負責人之外公司僱請員工數如不超過 5人時, 可不用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可各自到工會加勞保,若超過 5人時, 就應立即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皆要投保。

健保部份,
健保屬於強制投保,只要公司一成立不論有沒有雇請員工就必須立即成立新投保單位,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加保 (是正式員工 而非眷屬身份) 則可不用在自己公司加保,若負責人是在公所/工會加保,則公司一成立就必須將原有健保轉移到自己公司加保不能繼續待在公所/工會加保,投保等級不能低於 33,300且不得低於其他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還必須等於或高於勞保的投保等級。公司有雇用員工的話,健保局就會認定負責人為最高等級,不然就是您可提供足以證明收入有限的憑證資料給勞保局和健保局,經審核通過負責人才可以非最高等級投保。
 

回應編號:12577 發表對:12577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開店商家一成立公司,為節省勞健保成本, 勞保部份若僱請員工數不超過 5人時, 可不用立即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店內員工可各自到工會加勞保。健保部份,依規定是要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的,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下的。

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0年6月17日,計有11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將依法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通知轄區勞工主管機關協助督促欠費工會改善。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職業工會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權益將受影響。如果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給工會,可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繳費證明,則不會影響給付保險權益。

勞工保險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11家職業工會名單: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宜蘭縣針車服務職業工會、宜蘭縣小吃業職業工會、宜蘭縣電子機械加工職業工會、南投縣農事服務職業工會、南投縣攤販職業工會、嘉義市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服務職業工會、南投縣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臺北縣建築鷹架工職業工會、臺中縣漁撈器具修正人員職業工會及新竹縣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會員注意自身權益

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0年6月17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1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除依法將該等工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外,若工會之欠費係保險費遭違法挪用,勞保局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為: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宜蘭縣針車服務職業工會、宜蘭縣小吃業職業工會、宜蘭縣電子機械加工職業工會、南投縣農事服務職業工會、南投縣攤販職業工會、嘉義市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服務職業工會、南投縣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臺北縣建築鷹架工職業工會、臺中縣漁撈器具修正人員職業工會及新竹縣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

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如果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給工會,可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繳費證明,則不會影響給付權益。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留存,作為爾後保障權益之需。

勞保局提醒各工會理、監事,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關心工會財務管理正常運作之管道,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勞保局呼籲,請上列被公布欠費之各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以免影響會員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回應編號:12139 發表對:12139 回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二代健保過關開店商家、雇主、自行創業從事執行業務所得者負擔更重了,除了比照一代健保為員工負擔六成保費,最大不同是「補充保費」的設計,對高收入民眾如自行創業從事執行業務所得者、開店商家及雇主負擔會明顯增加。

衛生署預估,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一年可以收到208億,其中民眾約111億元,向企業雇主收到97億,但因費率從現行5.17%調降為4.91%,估算企業可省下六十幾億支出,因此企業雇主增加的的總負擔約在30多億。 再以雇主身分投保的林志玲7千萬年收入為例,健保費將從現在每個月9409元,加增%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到12萬5636元,暴增12倍多。

不少開店業者都是以績效獎金等方式來鼓勵員工,現二代健保績效獎金、超過四個月以上的獎金,這些皆要納入健保計算,多繳補充保費二%,大幅增加雇主、自行創業從事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勞工負擔。

開店商家、雇主、自行創業從事執行業務所得者如何減輕負擔,因為加收補充保費,是採「單筆就源扣繳,」不是比照稅務做年度加總累計。簡單的說,自行創業從事執行業務所得者、兼職所得,每次壓低到二千元以下,例如 4千元,只要拆分成兩次領,就不到二千元的起徵點,就可全部規避,不必繳補充保費。

單一銀行內存款若不超過廿萬,利息就不到二千元的起徵點,不必繳補充保費。若有一百萬存款,存同一銀行年利息1%約一萬元,扣除二千元下限,超出的八千元就須收一六○元補充保費。但若你將一百萬存款,分存到五家不同銀行,就可全部規避,不必繳任何補充保費。

開店商家計算薪資,若開店商家的員工多數是自行投靠公會,自行繳納健保費,獎金比例越高者,將是二代健保影響最大者。因此採高底薪、低獎金制,影響會降低許多。員工獎金部分則因採「年累計」,一年總獎金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以上,則要繳補充保費。因此,開店商家的做法可改變為,例如中秋 、端午節各發一個月月投保薪資獎金,年終再發二個月月投保薪資獎金,總獎金合計不超過月投保薪資四個月以上,也就不到起徵點,員工就可全部規避,不必繳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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