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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要如何預防東西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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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405 發表對:9405 回應
使用支票已是開店商家做生意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項必要事務,希望大家牢記以下的使用支票安全守則,以此來強化你使用支票上的安全。

妥善保管好你的存款單、支票本及個人資料,在店裡時要把支票放在一個安全保密的地方,尤其是店裡有雇佣多位幫手的商家,且只交給一位專人負責看管。支票如採用印章,最好印章和支票分開儲放,以防印章和支票一起被偷,若發生支票、支票本或支票帳本遺失或被偷,報警後也須立即要求銀行將舊帳號關掉,重新開一新帳號。

保存好你的存款單及支票本,絕對不要給他人空白支票或支票本。除正當的商業用途外,不可將支票帳號告訴他人,以防有人利用這帳號從你帳戶中取款,造成損失。
回應編號:9281 發表對:9281 回應
有些店家業者由於店內屢次發生盜竊案,基於安全及防竊考量,加裝監視設備。其實花幾萬元就可安裝簡易型的監視設備,一套監視設備需要哪些東西 ?

一套監視設備基本上包括( 監視攝影機、螢幕監視器、錄影設備、線路)。

1.監視攝影機(用來拍攝監視畫面)

2. 螢幕監視器(用它來看拍攝結果,可用專用監視器螢幕、電視、電腦螢幕、液晶螢幕。)

3. 錄影設備(儲存所拍攝到的影像存查 ,可用錄放影機、DVR、電腦監控卡或DV儲存影像)。

4. 線路或網路

店家使用監視設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

1.用監視攝影機拍攝影像,也需要充足的光源,所以在光線較暗的環境,必須配合使用彩色紅外線日夜兩用監視攝影機才行。
2.用監視攝影機拍攝影像,應注意勿侵犯客人隱私權。
3.裝設監視攝影機拍攝影像,通常是裝在店內死角處。
4.監控主機是否要獨立作業,是否有需要遠端監控。
5.是否須要廣角或是迴轉、補光、夜視、停電後是否可以自行回復系統運作等功能。
回應編號:8548 發表對:8548 回應
預防結帳收銀員偷竊的方法

1.加強結帳收銀員監督將可有效抑制或發現其偷竊行為,可使用錄影監視系統監視觀察。

2.請人喬裝顧客來店購物,結帳時故意急於離開或忘記要發票,以致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以測試收銀員是否會誠實交易。

3.為確保收帳金額之正確性,店家應每日固定盤點收帳金額外,接手或換班時應盤點收銀機內現金金額,確保收帳金額的正確,以避免帳目混淆。

4.發現現金短缺不符或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應立刻加以調查原因所在。

5.如發現有偷竊嫌疑的結帳員工,應先調往不同的收銀台或者其是其他職務,並加強監督該結帳員的行為舉動。

6.每筆交易一律須用收銀機開發票。

7.注意結帳收銀員的生活習性是否有不正常的改變。
回應編號:8511 發表對:8511 回應
經濟不景氣,失業的人多,偷竊、搶劫的案件也隨著增多。假如您店內的商品價值不低,又容易轉賣變現的話,保全費用可就不能省了。    

一般出入口不多的店面,每月保全費用約在4000至6000元之間,在簽約時要注意發生事故的理賠條款,儘可能要求減輕業主的責任與負擔。    
如果想省點費用,也可以購買保全器材,自己安裝或請人安裝,費用依所選擇的器材而定。    
除了委託保全之外,投保火險並附加失竊險或颱風險,也都是減低損失風險的途徑,一般火險並附加失竊、颱風險的費率約在千分之4左右。    

保全與保險絕不只是買個心安而已,因為萬一發生事故,店內的商品可能全都不見了,如果沒有任何保障補償的話,很可能因為一場大火或一次失竊,就結束營業了。    

在防制搶劫、失竊方面,還要教導員工隨時注意防範,以及遇到狀況時的合法處理程序。    

有時候偷竊行為不一定來自顧客,為避免員工監守自盜,除了在人員進用前要注意品德外,平時對於員工的行為舉止,也要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 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創業資源手冊
回應編號:7386 發表對:7386 回應
怎麼防止員工賣多報少呢?

1.用監視器,缺點是多少還是會有死角且成本不低
2.員工互相監視制衡,缺點是難脫通謀
3.製作sop(標準作業程序) ,缺點是做業程序會較沒彈性
4.估算每日賣的量 ,缺點是會對員工起懷疑心

實務上,做小本生意管理上,老闆應有帶人帶心的正確經營觀,與員工之間應當要建立互信基礎才是,不是對員工疑東疑西,這會讓員工沒有衝勁的。
回應編號:7216 發表對:7216 回應
老闆如發覺店長或店員有吃錢的行為,再證據確定後,可依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亦可向警局告發即可,亦可提民事告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店長吃錢的行為在法規觀點上可能涉及竊盜罪、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老闆和店長或店員的雙方關係是僱傭關係,除非事先雙方契約內容有簽訂排除條款,言明店長亦無須負責,否則即適用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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