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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工商登記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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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91 發表對:491 回應
目前商業名稱及登記營業項目,由各地方政府依「商業登記法」自行管理,但經濟部為統一全國商業名稱登記作業健全管理,將從93年起經濟部將實施「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1.所登記商業名稱使用文字必必須是國字,並以教育部編訂的辭典、辭海、康熙辭典所列文字為限。也就是說,簡體字、自創字不能用於登記商業名稱。

2.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單字、國名或其他不當的文字。

3.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政府或公益機關有關的名稱,如:中心、事務所、合作社、公會、聯社、聯誼會、服務社、服務站、研究所、研習班……等名稱。以避免消費者誤認是和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機構。

4.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不足以表示其商業型態的名稱,如學校、廣場、園地、專業城。以避免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
回應編號:490 發表對:490 回應
國稅局提醒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注意費用列支規定,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用,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用,並可於開始營業日始,逐年攤提開辦費用。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如創辦發起人的報酬、律師與會計師費用、公會、設立登記所需繳付之規費費用、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營利事業可在開始營業經營後,逐年攤提開辦費用。所以創業者在籌備期間的費用收據及證明,應妥善保存以維護日後權益。
回應編號:489 發表對:489 回應
辦理停業或歇業公司,根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自主管機關核准停止營業發文日起,應在十日內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也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如未於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所扣繳稅額,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所得稅法第 114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回應編號:487 發表對:487 回應
依商業登記法22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發證之日止,直轄市及市不得逾十五日,縣不得逾二十日。但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回應編號:486 發表對:486 回應
依商業登記法32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商業登記法34條規定,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
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免辦商業登記者,仍應備妥相關證件,向稅捐機關申請課稅。

如未向稅捐機關登記,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並得停止營業。
回應編號:485 發表對:485 回應
免辦商業登記者仍應向稅捐機關登記課稅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免辦商業登記者,仍應備妥相關證件,向稅捐機關申請課稅。

如未向稅捐機關登記,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並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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